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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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
3.1.1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场防火、火
3.1.2下列临时用房和临时设施应纳人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
1 施工现场的出人口、围墙、围挡。 场内临时道路。 3 给水管网或管路和配电线路敷设或架设的走向、高度。 4 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可燃材料 库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 作业场等。 5临时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和消防水源。 3.1.3施工现场出人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宜布 置在不同方向,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当确有困难只能设置1个 出人口时,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 3.1.4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相对 独立布置,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和第3.2.2条的规 定。
易爆危险品库房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宜布置在临时 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库房、在建工程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 上风侧。
技术交底3.1.6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远离明火作业区 三不 筑物相对集中区。
3.2.1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6m。 3.2.2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2.2的规定,当办公用房、宿舍成组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 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组临时用房的栋数不应超过10栋,组与组之间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8m。 2组内临时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当建筑构 件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到3m。
表3.2.2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m)
注:1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临时用房外墙外边线或堆场、作业场 作业棚边线间的最小距离计算,当临时用房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 其突出可燃构件的外缘算起: 2两栋临时用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限; 3本表未规定的,可按同等火灾危险性的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
3.3.1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
3.3.1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 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 宜大于40m;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习 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临时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
3.3.2临时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时,应在 消防车道尽端设置尺寸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 2临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3临时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识。 4临时消防车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通 行压力及工作荷载。 3.3.3下列建筑应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 道确有困难时,除应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设置回车场外,尚 应按本规范第3.3.4条的规定设置临时消防救援场地: 1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在建工程。 2 建筑工程单体占地面积大于3000m的在建工程。 3 超过10栋,且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 3.3.41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在在建工程装饰装修阶段设置。 2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设置在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场地的 长边一侧及在建工程的长边一侧。 3临时救援场地宽度应满足消防车正常操作要求,且不应小 于6m,与在建工程外脚手架的净距不宜小于2m,且不宜超过6m
4.1.1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 等防火技术措施。 4.1.2临时用房的防火设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及火灾危险性等 情况进行确定。 4.1.3在建工程防火设计应根据施工性质、建筑高度、建筑规模 及结构特点等情况进行确定。
4.2.1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 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2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 3层数为3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时,应设置至少2 部疏散楼梯,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m。 4单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双面 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m。 5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走道的净宽度。 6宿舍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m,其他房间的建筑面 积不宜大于100m。 7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房门的 净宽度不应小于0.8m;房间建筑面积超过50m时,房门的净宽 度不应小于1.2m。 8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基层底面。
4.2.2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
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2层数应为1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 3可燃材料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m,易燃 易爆危险品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m。 4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0m,房门的 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4.2.3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 合建造。 2会议室、文化娱乐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应设置在临时用房 的第一层,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4.3.1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 建造,并应与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同步设置,也可利用在建工程施工 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
4.3.2在建工程作业场所临时政
1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2设置在地面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5m; 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作临时疏散通道时,其净 宽度不宜小于1.0m;用于疏散的爬梯及设置在脚手架上的临时疏 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6m。 3临时疏散通道为坡道,且坡度大于25°时,应修建楼梯或 台阶踏步或设置防滑条。 4临时疏散通道不宜采用爬梯,确需采用时,应采取可靠固 定措施。
小于1.2m的防护栏杆。 6临时疏散通道设置在脚手架上时,脚手架应采用不燃材料 搭设。 7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 8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照明设施。 4。3。3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 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 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 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2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 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 置。 4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 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疏散演练。 5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 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1/2。
4.3.4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下
列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 高层建筑。 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 4.3.5 下列安全防护网应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 高层建筑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 2 既有建筑外墙改造时,其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 3 临时疏散通道的安全防护网。 4.3.6 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其指示方向应指向 最近的临时疏散通道入口,
最近的临时疏散通道入口。
4.3.7作业层的醒目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
5.1.1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应急照明等 临时消防设施。 5。1。2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房屋建筑 工程中,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 距不应超过3层。
5.1.1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应急照 临时消防设施。
工程中,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 距不应超过3层。
5.1.3 在建工程可利用
临时消防设施。当永久性消防设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时,应增设临 时消防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2~5.4节的有关规定。
5.1.4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
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 持不间断供电。
5.1.5地下工程的施工作业场所宜配备防毒面具
5.2.1 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1 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 2 动火作业场所。 3 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 4 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 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 5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5.2.2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2.2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外消防用水量的较大者确定,施工现场火灾次数可按同时发 次确定。
5.3.4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m或在建工程单位
积大于10000m3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当施工 处于市政消火栓150m保护范围内,且市政消火栓的数量满足 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表5.3.5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表5.3.6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5.3.7施工现场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
5.3.7施工现场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 2临时室外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根据施工现场临时消防 用水量和干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3室外消火栓应沿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和可燃材料堆场及其 加工场均匀布置,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和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 场的外边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4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5消火栓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5.3.8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单体体积超过30000m3的在建工 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5.3.9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9的 定。
3.9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
5.3.10在建工程临时室内消防竖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人员操作,其数量不应少 于2根,当结构封顶时,应将消防竖管设置成环状。 2消防竖管的管径应根据在建工程临时消防用水量、竖管内 水流计算速度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5.3.11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应设置消防水泵接 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与 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宜为15m~40m。 5.3.12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各结构层均应 设置室内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软管接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接口及软管接口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 部位。 2消火栓接口的前端应设置截止阀。 3消火栓接口或软管接口的间距,多层建筑不应大于50m 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
5.3.14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应在适当楼层增设临日
度不小于10m的要求;给水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消火 全泵,消火栓泵不应少于2台,且应互为备用;消火栓泵宜设置自 力启动装置。
5.3.16当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满足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用水量要
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贮水池。临时贮水池宜设置在便于 消防车取水的部位,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施工现场火灾延续时间 内一次灭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5.3.17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与施工现场生产、生
水系统合并设置,但应设置将生产、生活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 阀门。应急阀门不应超过2个,且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关 设置明显标识。
5.3.18严寒和寒冷地区的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采
。4.1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备临时应急照明:
5.4.1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备临时应急照明:
1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备临时应急照明: 1 自备发电机房及变配电房。 2水泵房。
3无天然采光的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 4 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的室内疏散通道。 5 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5. 4.2 作业场所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工作所需照度的
3无大然采光的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 4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的室内疏散通道。 5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5.4.3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6.1.1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 承包单位负责,并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同时应承担国家 律、法规规定的消防责任和义务,
,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义务消防组织,并应 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同时应落实相关人员 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6.1.4施工单位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导致火灾发生的施工作业
1 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2 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3 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制度。 4 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5 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6.1.5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并应根据现场情 况变化及时对其修改、完善。防火技术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施工现场重大火灾危险源辨识。 2 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措施。 临时消防设施、临时疏散设施配备。 4 临时消防设施和消防警示标识布置图。
6.1.6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灭火及应急蔬散预
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应急灭火处置机构及各级人员应急处置职责。 2报警、接警处置的程序和通讯联络的方式。 3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4应急疏散及救援的程序和措施。 6。1.7施工人员进场时,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向施工 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下列 内容: 1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技术方案、灭火及应急 疏散预案的主要内容。 2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性能及使用、维护方法。 3扑灭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4报警、接警的程序和方法。 6。1。8施工作业前,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 消防安全技术交底。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或环节。 2 施工过程应采取的防火措施及应配备的临时消防设施。 3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及注意事项。 4逃生方法及路线。 6。1.9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定期组织消防 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消防安全检查应 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是否落实。 2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是否落实。 3用火、用电、用气是否存在违章操作,电、气焊及保温防水 施工是否执行操作规程。 4临时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5临时消防车道及临时疏散设施是否畅通。
6.1.10施工单位应依据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火火及 应急疏散的演练。 6.1.11施工单位应做好并保存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文 件和记录,并应建立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6.2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6.2.1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
可燃材料宜存放于库房内,露天存放时,应分类成垛堆放,垛高 应超过2m,单垛体积不应超过50m3,垛与垛之间的最小间距不 小于2m,且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 专库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并应设置严禁明火标志。
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
6.3.1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
6.3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 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再 签发动火许可证。 2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3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 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 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4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 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
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5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6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 设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1个监 护人。 7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 作业;确需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 8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应在确认无火灾危险 后,动火操作人员再离开。 9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10施工现场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11厨房操作间炉灶使用完毕后,应将炉火熄灭,排油烟机及 油烟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 6.3.2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的有 关规定。 2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严禁使用绝 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 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应及时更换。 3电气设备与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和腐蚀性物品应保持 定的安全距离。 4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相应的 电气设备。 5配电屏上每个电气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 距配电屏2m范围内不应堆放可燃物,5m范围内不应设置可能产 生较多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区。 6可燃材料库房不应使用高热灯具,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 应使用防爆灯具。
7普通灯具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 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 8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9严禁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 10 应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 8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9严禁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 10应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6.3.3施工现场用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 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 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2气瓶运输、存放、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瓶应保持直立状态,并采取防倾倒措施,乙炔瓶严禁横 躺卧放。 2)严禁碰撞、敲打、抛、滚动气瓶。 3)气瓶应远离火源,与火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 避免高温和防止曝晒的措施 4)燃气储装瓶罐应设置防静电装置。 3气瓶应分类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空瓶和实瓶同库存 放时,应分开放置,空瓶和实瓶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4气瓶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前,应检查气瓶及气瓶附件的完好性,检查连接气路 的气密性,并采取避免气体泄漏的措施,严禁使用已老化 的橡皮气管。 2)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5m,气瓶与明火作 业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冬季使用气瓶,气瓶的瓶阀、减压器等发生冻结时,严禁 用火烘烤或用铁器敲击瓶阀,严禁猛拧减压器的调节螺 丝。 4氧气瓶内剩余气体的压力不应小于0.1MPa。 5气瓶用后应及时归库
6.4.1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设置防火警示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1总 则 (29) 2 术 语 (30) 3 总平面布局 (31) 3. 1 一般规定 (31) 3. 2 防火间距 (3 2) 3. 3 消防车道 (34) 4 建筑防火 (35) 4. 1 般规定 (35) 4. 2 临时用房防火 (35) 4. 3 在建工程防火 (36) O 临时消防设施 (39) 5. 1 一般规定 (39) 5. 2 灭火器 (39) 5. 3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39) 5. 4 应急照明 (4 2 ) 6 防火管理 (43) 6. 1 一般规定 (43) 6.2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46) 6.3 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46) 6.4其他防火管理 (48)
1.0.1随着我国城镇建设规模的扩大和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建设 工程施工现场的火灾数量呈增多趋势,火灾危害呈增大的趋势。 因此,为预防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 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现 场防火,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 既有建筑改造等施工现场,但不适用于线路管道工程、拆除工程 布展工程、临时工程等施工现场。
1.0.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了消防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
七防月日。人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一般具有以下特点,因而火灾风险多,危害大 1 施工临时员工多,流动性强,素质参差不齐。 2施工现场临建设施多,防火标准低。 3施工现场易燃、可燃材料多。 4动火作业多、露天作业多、立体交叉作业多、违章作业多。 5现场管理及施工过程受外部环境影响大。 调查发现,施工现场火灾主要因用火、用电、用气不慎和初起 火灾扑灭不及时所导致。 针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特点及发生火灾的主要原因,施工 现场的防火应针对“用火、用电、用气和扑灭初起火灾”等关键环 节,遵循“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立足自救”的原则,制订并采取“安 全可靠、经济适用、方便有效”的防火措施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应以“扑灭初期火灾和保护人身安全 为主要任务。当人身和财产安全均受到威胁时,应以保护人身安 全为首要任务。
2.0.1、2.0.2施工现场的临时用房及临时设施常被合并简称为 临建设施。有时,也将“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 的各类办公、生活、生产用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统称为 临时设施,即临时设施包含临时用房。但为了本规范相关内容表 述方便、所表达的意思明确,特将“临时用房临时设施”分别完义
述方便、所表达的意思明确,特将“临时用房、临时设施”分别定义。 2.0.3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设施仅指设置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用于扑救施工现场初起火灾的设施和设备。常见的有手提式及推 车式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等
用于扑救施工现场初起火灾的设施和设备。常见的有手提式及推 车式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等
能用于或满足人员安全撤离危险区域,到达安全地点或安全地带 的路径、设施均可视为临时疏散通道,
3。1.1防火、灭火及人员安全疏散是施工现场防火工作的主要内 容,施工现场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置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 员安全疏散的要求是施工现场防火工作的基本条件。 施工现场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置常受现场客观条件[如气 象,地形地貌及水文地质,地上、地下管线及周边建(构)筑物,场地 大小及其“三通一平”,现场周边道路及消防设施等具体情况的制 约,而不同施工现场的客观条件又干千差万别。因此,现场的总平面 布局应综合考虑在建工程及现场情况,因地制宜,按照“临时用房 及临时设施占地面积少、场内材料及构件二次运输少、施工生产及 生活相互干扰少、临时用房及设施建造费用少,并满足施工、防火、 节能、环保、安全、保卫、文明施工等需求”的基本原则进行。 燃烧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可燃物、助燃物、火源。 施工现场存有大量的易燃、可燃材料,如竹(木)模板及架料: B2、B3级装饰、保温、防水材料,树脂类防腐材料,油漆及其稀释 剂,焊接或气割用的氢气、乙炔等。这些物质的存在,使施工现场 具备了燃烧产生的一个必备条件一一可燃物。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多,如焊接、气割、金属切割、生活用火等, 使施工现场具备了燃烧产生的另一个必备条件一火源。 控制可燃物、隔绝助燃物以及消除着火源是防火工作的基本 措施。 明确施工现场平面布局的主要内容,确定施工现场出入口的 设置及现场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区域的布置原则,规范可燃 物、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场所及动火作业场所的布置要求,针对施
工现场的火源和可燃物、易燃物实施重点管控,是落实现场防火 作基本措施的具体表现
3.1.2在建工程及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发电机房、变配电房
燃材料库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 定动火作业场是施工现场防火的重点,给水及供配电线路和消防 车道、临时消防救援场地、消防水源是现场灭火的基本条件,现场 出入口和场内临时道路是人员安全疏散的基本设施。因此,施工 现场总平面布局应明确与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疏散密切相关的 临时用房及临时设施的具体位置,以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疏 散的要求。
当施工现场划分为不同的区域时,不同区域的出人口设置也要符 合本条规定。
对独立布置”是对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的原则性要求。 宿舍、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 场、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不应让 置于在建工程内。
3.1.5本条对固定动火作业场的布置进行了规定。固定动火1
3.1.7本条对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
房的布置位置进行了规定。既要考虑架空电力线对可燃材料堆场 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影响,也要考虑可燃材料堆场 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失火对架空电力线的影响。
3.2.1本条规定明确了不同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 小防火间距。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采月
m,主要是考虑临时用房层数不高、面积不大,故采用了现行国家 示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2006中多层民用建筑之间 防火间距的数值。同时,由于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 火作业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火灾危险性较高,故提高了要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3.2.2本条规定明确了不同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之间的最小
规定或地方标准,但对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间最小防 火间距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 2010年上半年,编制组对我国东北、华北、西北、华东、华中、 华南、西南七个区域共112个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布 置及其最小防火间距进行了调研,调研结果表明: 1不同施工现场的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间的最小防火间 距离散性较大。 2受施工现场条件制约,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 间的防火间距符合当地地方标准的仅为52.9%。 为此,编制组参照公安部《公安部关于建筑工地防火基本措 施》,并综合考虑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及不同建设项目现场 客观条件的差异,确定以不少于75%的调研对象能够达到或满足 的防火间距作为本规范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间的最小防火间 距。 相邻两栋临时用房成行布置时,其最小防火间距是指相邻两 山墙外边线间的最小距离。相邻两栋临时用房成列布置时,其最 小防火间距是指相邻两纵墙外边线间的最小距离。 按照本条规定,施工现场如需搭设多栋临时办公用房、宿舍 时,办公用房之间、宿舍之间、办公用房与宿舍之间应保持不小于 4m的防火间距。当办公用房或宿舍的栋数较多,可成组布置,此 时,相邻两组临时用房彼此间应保持不小于8m的防火间距,组内
临时用房相互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 按照本条规定,如施工现场的发电机房和变配电房分开设置, 发电机房与变配电房之间应保持不小于4m的防火间距。如发电 机房与变配电房合建在同一临时用房内,两者之间应采用不燃材 料进行防火分隔。如施工现场需设置两个或多个配电房(如同 建设项目,由多家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包GBT标准规范范本,各总承包单位均需设置 个配电房)时,相邻两个配电房之间应保持不小于4m的防火间 距。
3.3.1本条规定了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的基本要求。临 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 离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40m,主要是考虑灭火救援的安全以 及供水的可靠。
3.3.2本条依据消防车顺利通行和正常工作的要求而制定
无法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的时候,应设置回车场,
3.3.3本条基于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单体工程占地面积大于 3000m的在建工程及栋数超过10栋,且为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 的火灾扑救需求而制定
3.3.4本条规定明确
许多位于城区,特别是城区繁华地段的建设工程生活垃圾标准规范范本,体量大、施 工场地十分狭小,尤其是在基础工程、地下工程及建筑裙楼的结构 施工阶段,因受场地限制而无法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也难以设置临 时消防救援场地。基于此类实际情况,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车道 或临时消防救援场地最迟应在基础工程、地下结构工程的土方回 填完毕后,在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形成。因为在建工程装 饰装修阶段,现场存放的可燃建筑材料多、立体交叉作业多、动火 作业多,火灾事故主要发生在此阶段,且危害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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