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_2017年第9号_中国政府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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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_2017年第9号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 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 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制定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 路工程造价依据,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补充性造价依据。 前款所称造价依据,是指用于编制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 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标准。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对通用性强、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编制统一的公路工程定额。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定额中缺项的,或者地域性强且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可以编制 补充性定额规定。 第七条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中未涵盖但公路工程需要的造价依据,公路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该工程施工工艺要求等因素组织开展成本分析。 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造价依据的编制和修订工作,促进造价依据与公路技术进 步相适应。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九条编制造价文件使用的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公路工程造价依据,满足造价文件编制需要,
第三章造价确定和控制
车库设计规范和图纸第三章造价确定和控制
第十条公路工程造价应当针对公路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工程规模、质量 和安全等建设目标,结合建设条件等因素,按照相应的造价依据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承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在设计、施工等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 标限价、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编制; (二)对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控制,建立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实现设计概算控制目标;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检查。被监督检 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路工程造价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单位对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的执行情况; (二)各阶段造价文件编制、审查、审批、备案以及对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和计量支付制度的建立与执行、造价全过程管理与控制情况; (四)设计变更原因及费用变更情况; (五)建设单位对项目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及报送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路养护工程可以根据作业类别和规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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