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16]号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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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司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 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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