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规程GB_6722-20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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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爆破工程及特种爆破工程亦应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在现场指导施工
土爆破工程及特种爆破工程亦应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在现场指导施工
4.2.3.5施工企业的安全职责
管理本企业的爆破作业人员,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者和因工作调动不再从事爆破作 业者,均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交回原发证部门。异地施工应办理有关证件的登记及签证 手续; 一一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并承担安全责任; 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预防事故的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 处理本企业爆破事故。
4.2.3.6爆破施工单位与爆破设计单位联合承担爆破工程时石油标准,双方应签订合同,明确责任并得到业主 的认可,其资质条件可以按两个单位的人员、业绩呈报。
4.2.3.6爆破施工单位与爆破设计单位联合承担爆破工程时,双方应签订合同,明确责任并得到业主
4.2.4爆破作业人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
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 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一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嗜好和劣迹; 一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持有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4.2.4.5爆破员的职责:
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应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应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一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在高温、有瓦斯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爆破工作,应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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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员跨越和变更爆破类别应经过专门培训。 4.2.4.7安全员应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其职责是: 一 一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制 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工作面瓦斯超限时有权制止爆破作业; 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器材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 情况; 有权制止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4.2.4.8爆破器材保管员的职责: 一一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并保持完备的记录; 对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 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 一一参加过期、失效、变质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4.2.4.9爆破器材押运员的职责: 一一负责核对所押运的爆破器材的品种和数量; 一监督运输工具接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运爆破器材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包括:几何尺寸、质量、温度、防震等; 二负责看管爆破器材,防止爆破器材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1.2.4.10爆破器材库主任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并应持有相应的安全作 业证。其职责是: 负责制定仓库管理条例并报上级批准:
爆破员跨越和变更爆破类别应经过专门培
2.4.7安全员应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其职责是: 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制 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工作面瓦斯超限时有权制止爆破作业; 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器材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 情况; 有权制止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原
有权制止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2.4.8爆破器材保管员的职责: 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并保持完备的记录; 对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 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 参加过期、失效、变质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4.2.4.8爆破器材保管员的职责:
负责验收、保营、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并保持完备的记录; 对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 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 参加过期、失效、变质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负责核对所押运的爆破器材的品种和数量; 监督运输工具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运爆破器材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包括:儿何尺寸、质量、温度、防震等; 负责看管爆破器材,防止爆破器材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2.4.10爆破器材库主任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并应持有相应的安全作 业证。其职责是: 负责制定仓库管理条例并报上级批准; 检查督促保管员履行工作职责; 一及时按期清库核帐并及时上报过期及质量可疑的爆破器材; 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督促检查库区安全状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负责制定仓库管理条例并报上级批准; 检查督促保管员履行工作职责; 及时按期清库核帐并及时上报过期及质量可疑的爆破器材; 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督促检查库区安全状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3.1.1A级、B级、C级、D级爆破工程均应编制爆破设计书;其他一般爆破应编制爆破说明书。 4.3.1.2爆破设计书和爆破说明书,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编制。 4.3.1.3爆破设计前,应对爆破区域进行地形地质勘测,对爆破对象和爆破区域周围环境、建(构)筑物 及设施进行调查。
4.3.1.2爆破设计书和爆破说明书,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编制。 4.3.1.3爆破设计前,应对爆破区域进行地形地质勘测,对爆破对象和爆破区域周围环境、建(构)筑物 及设施进行调查。 4.3.1.4爆破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地形测量结果和地质条件、拆除物结构尺寸、材质等与原设计依据 不相符时,应及时修改设计或采取补救措施。 4.3.1.5各种爆破作业均应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实施,爆破设计书、说明书、修改和补充 设计文件均应编号存档,并与爆破后的效果进行比较分析和总结
4.3.2.1爆破设计分为可行性研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其各阶段设计工作深度应分别
4.3.2.1爆破设计分为可行性研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其各阶段设计工作深度应分别 符合下列要求: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论证爆破方案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在经济上的合理性和在安全上的可靠性。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论证爆破方案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在经济上的合理性和在安全上的可靠性 通过与其他施工方案比较论证爆破方案的优越性,通过二个以上不同爆破方案的比较分析,打 荐出最优的爆破方案;
技术设计是提交审核与安全评估的重要文件,在技术设计阶段应将推荐方案充分展开,做到可 以按设计文件开始施工的深度; 施工图设计应为施工的正常进行提供详实图纸和安全技术要求;对碉室爆破还应在装药前根 据确室开挖过程中揭示的地质情况和开挖工程验收资料,提出每条导碉装药、填塞、网路敷设 的施工分解图。 4.3.2.2A级爆破工程和B级碉室爆破工程,应按3个设计阶段编制设计文件:其他B级爆破工程、C 级碉室爆破工程,允许将可行性研究与技术设计合并,分两个阶段编制设计文件;其他属于分级管理的 爆破工程允许一次完成施工设计。 矿山深孔爆破和其他重复性爆破的设计,允许采用标准设计。 4.3.3设计文件编制内容见附录A,不同类别的爆破可适当增删;不同设计阶段的具体深度和内容编 排,由设计单位决定。 4.3.4施工组织设计内容见附录B。C级、D级爆破工程,可以一次完成施工图设计与施工组织设计。
4.4.2经安全评估审批通过的爆破设计,施工时不得任意更改。经安全评估否定的爆破设计,应重新 设计,重新评估。施工中如发现实际情况与评估时提交的资料不符,并对安全有较大影响时,应补充必 要的爆破对象和环境的勘察及测绘工作,及时修改原设计,重大修改部分应重新上报评估。
4.4.3安全评估的内容应包括
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一设计所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设计方法和设计参数的合理性; 一起爆网路的准爆性; 设计选择方案的可行性; 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 保证工程环境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一对可能发生事故的预防对策和抢救措施是否适当。 4.4安全评估人员资质及评估组,应符合下述规定: 4.4.1A级、B级确室爆破工程和其他A级爆破工程的安全评估,至少应有两名具有相应“作业范
4.5.1各类A级爆破、B级硼室爆破以及有关部门认定的重要或重点爆破工程应由工程监理单位实 施爆破安全监理,承担爆破安全监理的人员应持有相应安全作业证。 4.5.2爆破工程安全监理,应编制爆破工程安全监理方案,并按爆破工程进度和实施要求编制爆破工 程安全监理细则,按照细则进行爆破工程安全监理;在爆破工程的各主要阶段峻工完成后,签署爆破工 程安全监理意见。
4.5.3爆破安全监理的内容:
检查施工单位申报爆破作业的程序,对不符合批准程序的爆破工程,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 向业主和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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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施工企业按设计施工;审验从事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制止无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发现 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督促施工单位收回其安全作业证; 监督施工单位不得使用过期、变质或在未经批准在工程中应用的爆破器材;监督检查爆破器材 的使用、领取和清退制度;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执行本规程的情况,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 业主和有关部门报告
4.6.2合格的爆破设计方案应符合下列
设计单位的资质符合规定
承担设计和安全评估的主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资质及数量符合规定; 一设计方案通过安全评估或设计审查认为爆破设计在技术上可行、安全上可靠 4.6.3设计审批部门应在15d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报批单位
1.7.1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环境因素,采取必 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的安全防范猎施。 7.2爆破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应进行爆破作业: 岩体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的; 地下爆破作业区的炮烟浓度超过6.8.1.3规定时的; 爆破会造成道涌水、堤坝漏水、河床严重阻塞、泉水变迁的; 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碉室、炮孔温度异常的; 一一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 一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不符或工作面支护损坏的; 距工作面20m以内的风流中瓦斯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瓦斯突出征兆的; 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一光线不足、无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规定的; 一未按本规程的要求作好准备工作的, 7.3露天、水下爆破装药前,应与当地气象、水文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气象、水文资料,以下特殊恶 气候、水文情况时,应停止爆破作业,所有人员应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一热带风暴或台风即将来临时; 雷电、暴雨雪来临时; 大雾天气,能见度不超过100m时; 风力超过六级,浪高大于0.8m时,水位暴涨暴落时。 7.4高温环境的爆破作业,应按5.3.8和5.6.3的规定执行 7.5采用电爆网路时,应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对杂散电进行测试;发现存在危险,应立即采 预防或排除措施。 7.6在残孔附近钻孔时应避免凿穿残留炮孔,在任何情况下不应打钻残孔。
4.8.1.1A级、B级岩土爆破工程和A级拆除爆破工程,都应成立爆破指挥部,全面指挥和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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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工程的各项工作。 指挥部的设置及职能为: 指挥部应设指挥长一人,副指挥长若干人;指挥长全面负责指挥部的工作并对副指挥长工作进 行分工: 一指挥部应设置:设计施工组、起爆组、物资供应组、安全保卫与警戒组、安全监测组、后勤组等。 各职能组的具体设置、人员配备及职责范围由指挥长确定; 一指挥部和各职能组的每个成员,都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各尽其责。 8.1.2其他爆破应设指挥组或指挥人,指挥组应适应爆破类别、爆破工程等级、周围环境的复杂程度 爆破作业程序的要求,并严格按爆破设计与施工组织计划实施,确保工程安全
4. 8. 2 施工通告
4.8.2.1A级、B级、C级、D级爆破(不含露天矿山爆破C、D级)和新开工点的爆破设计经批准后,开 工前1d~3d应在作业地点张贴施工通告。施工通告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 理单位、业主单位、工程负责人、爆破作业时限等。 4.8.2.2装药前1d~3d应发布爆破通告,内容包括:爆破地点、每次爆破起爆时间、安全警戒范围、 警戒标志、起爆信号等。爆破通告除以书面形式通知当地有关部门、周围单位和居民外,还应以布告形 式进行张贴。 4.8.2.3邻近交通要道的爆破需进行临时交通管制时,应预先申请并至少提前3d由交管部门会同公 安部门发布爆破施工交通管制通知。 4.8.2.4在邻近通航水域进行爆破施工时,应在3d以前通知港航监督部门。 4.8.2.5爆破可能危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线路以及运输交通隧道时,爆破前都应向有关单
安部门发布爆破施工交通管制通知。 4.8.2.4在邻近通航水域进行爆破施工时,应在3d以前通知港航监督部门。 4.8.2.5爆破可能危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线路以及运输交通隧道时,爆破前都应向有关单 位发出通知,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1.8.2.6在同一地区同时进行露天、地下、水下深孔或A级、B级、C级、D级硼室爆破时,应由业主组 织协商后共同发出施工通告。
4.8.3施工现场清理与准备
行规划,并根据场地规划要求开展施工现场清理与准备工作。 施工场地规划内容应涉及: 爆破施工区段或爆破作业面划分及其程序编排;爆破与清运需交叉循环作业时,应制定减少施 工作业相互干扰的措施: 有碍爆破作业的障碍物或废旧建(构)筑物的拆除与处理方案: 现场施工机械配置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进出场主通道及各作业面临时通道布置; 夜间施工照明与施工用风、水、电供给系统敷设方案,施工器材、机械维修场地布置; 施工用爆破器材现场临时保管、施工用药包现场制作与临时存放场所安排及其安全保卫措施; 施工现场安全警戒岗哨、避炮防护设施与工地警卫值班设施布置; 施工现场防洪与排水措施安排
4. 8. 4 通讯联络
4.9爆破器材、起爆方法与起爆网路
4. 9. 1一般规定
4.9.2爆破器材的现场测试、检验
对所使用的爆破器材进行外观检查; 一对电雷管进行电阻值测定; 一对使用的仪表、电线、电源进行必要的性能检验。 9.2.2爆破器材外观检查项目应包括
导火索和导爆索表面要均匀且无折伤、压痕、变形、霉斑、油污; 导爆管管内无断药,无异物或堵塞,无折伤、油污、穿孔,端头封口; 粉状硝铵类炸药不应吸湿结块,乳化和水胶炸药不应稀化或变硬。 4.9.2.3A级、B级岩土爆破工程和A级拆除爆破工程应检测以下项目: 炸药的爆速和殉爆距离; 一延时电雷管的延时时间; 导爆索的爆速、起爆能力; 导爆管传爆速度,延时导爆管雷管的延时时间; 起爆网路及其联接方式的传爆试验; 爆破漏斗试验或构件试爆
4.9.2.4起爆电源及仪表的检验包括
一起爆器的充电电压、外壳绝缘性能; 采用交流电起爆时,应测定交流电压,并检查开关、电源及输电线路是否符合要求; 各种连接线、区域线、主线的材质、规格、电阻值和绝缘性能; 爆破专用电桥、欧姆表和导通器的输出电流及绝缘性能。
4.9.3起爆器材加工
4.9.3.1起爆器材加工,应在专用的房间或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不应在爆破器材存放间、住宅和爆破 作业地点加工。 4.9.3.2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应在带有安全防护罩,铺有软垫并带有凸缘的工作台上操作。每个工 作台上存放的雷管不得超过100发,且应放在带盖的木盒里,操作者手中只准拿一发雷管。 4.9.3.3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管应使用锋利刀具在木板上进行。每盘导火索或每卷导爆管,两端均应切 除不小于5cm。 4.9.3.4雷管内有杂物时,不应用工具掏或用嘴吹,应用手指轻轻地弹出杂物;杂物弹不出的雷管不应
4.9.3.1起爆器材加 作业地点加工。 4.9.3.2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应在带有安全防护罩,铺有软垫并带有凸缘的工作台上操作。每个工 作台上存放的雷管不得超过100发,且应放在带盖的木盒里,操作者手中只准拿一发雷管。 4.9.3.3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管应使用锋利刀具在木板上进行。每盘导火索或每卷导爆管,两端均应切 除不小于5cm。 4.9.3.4雷管内有杂物时,不应用工具掏或用嘴吹,应用手指轻轻地弹出杂物;杂物弹不出的雷管不应 使用。
4.9.3.3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管应使用锋利刀具在木板上进行。每盘导火索或每卷导爆管,两端均应坏 除不小于5cm。 4.9.3.4雷管内有杂物时,不应用工具掏或用嘴吹,应用手指轻轻地弹出杂物;杂物弹不出的雷管不应 使用。
4.9.3.5将导火索和导爆管插人雷管时,不应旋转摩擦。金属壳雷管应采用安全紧口钳紧口,纸壳雷 管应采用胶布捆扎牢固或附加金属箍圈后用安全紧口钳紧口。 4.9.3.6加工好的起爆管与信号管应分开存放,信号管应制作标记。 4.9.3.7加工起爆药包和起爆药柱,应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加工数量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用量
碉室爆破、城镇浅孔爆破、拆除爆破、深孔爆破和水下爆破; 竖井、倾角大于30°的斜井和天井工作面的爆破; 有瓦斯和粉尘爆炸危险工作面的爆破; 借助于长梯子、绳索和台架才能点火的工作面。 4.2导火索起爆时,宜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 4.3采用导火索起爆应遵守下列规定:
信号管和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三分之一 应采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不应脚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单人点火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或分组一次点火的组数),地下爆破不得超过五根(组),露 天爆破不得超过10根(组);导火索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 于1.2m; 多人点火(或连续点燃多根导火索时,应指定其中一人为组长,负责协调点火工作,掌握信号 管或计时导火索的燃烧情况,信号管响后或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均应 及时发出撤至安全地点的命令。 9.4.4在有瓦斯和粉尘爆炸危险的环境中爆破,应使用煤矿许用起爆器材起爆。 9.4.5城镇浅孔爆破和拆除爆破不应使用孔外导爆索起爆。 9.4.6在杂散电流大于30mA的工作面或高压线射频电源安全允许距离之内,不应采用普通电雷 起爆。
4. 9.5.1般规定
.1.1各种起爆网路,均应使用经现场检验合格的起爆器材。 .1.2起爆网路应产格按设计进行联接。 ,1.3在可能对起爆网路造成损害的部位,应采取措施保护穿过该部位的网路。 .1.4敷设起爆网路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或爆破技术人员实施并实行双人作业制。
4. 9.5.2电力起爆网路
4.9.5.2.1同一起爆网路,应使用同厂、同批、同型号的电雷管;电雷管的电阻值差不得大于产品说明 书的规定。 4.9.5.2.2电爆网路不应使用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作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 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宜设置中间开关。 4.9.5.2.3起爆电源功率应能保证全部电雷管准爆;流经每个雷管的电流应满足:一般爆破,交流电不 小于2.5A,直流电不小于2A;碉室爆破,交流电不小于4A,直流电不小于2.5A。 4.9.5.2.4电爆网路的导通和电阻值检查,应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专用爆破电桥的工作电流 应小于30mA。爆破电桥等电气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 4.9.5.2.5雷雨天不应采用电爆网路 4.9.5.2.6起爆网路的联接,应在工作面的全部炮孔(或药室)装填完毕,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 之后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
.9.53导爆索起爆网路
4.9.5.3.1切割导爆索应使用锋利刀具,不应用剪刀剪断导爆索。 4.9.5.3.2导爆索起爆网路应采用搭接、水手结等方法联接;搭接时两根导爆索搭接长度不应小于 15cm,中间不得夹有异物和炸药卷,捆扎应牢固,支线与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应小于90° 4.9.5.3.3连接导爆索中间不应出现打结或打圈;交叉敷设时,应在两根交叉导爆索之间设置厚度不 小于10cm的木质垫块。 4.9.5.3.4起爆导爆索的雷管与导爆索捆扎端端头的距离应不小于15cm,雷管的聚能穴应朝向导爆 索的传爆方向,
1.9.5.4导爆管起爆
4.9.5.4.1导爆管网路应严格按设计进行联接,导爆管网路中不应有死结,炮孔内不应有接头,孔外相 邻传爆雷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
4.9.5.4.1导爆管网路应严格按设计进行联接,导爆管网路中不应有死结,炮孔内不应有接头,孔外相
15cm,应有防止雷管聚能穴炸断导爆管和延时雷管的气孔烧坏导爆管的措施,导爆管 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捆扎牢固。
4.9.5.4.3用导爆索起爆导爆管时,宜采用垂直联接
4.9.5.4.3用导爆索起爆导爆管时,宜采用垂直联接
4.9.5.5起爆网路试验
4.9.5.5.1室爆破和其他A级、B级爆破工程,应进行起爆网路试验。 4.9.5.5.2电起爆网路应进行实爆试验或等效模拟试验;起爆网路实爆试验应按设计网路联接起爆: 等效模拟试验,至少应选一条支路按设计方案联接雷管,其他各支路可用等效电阻代替。 4.9.5.5.3大型导爆索起爆网路或导爆管起爆网路试验,应按设计联接起爆,或至少选一组(对地下爆 破是选一个分区)典型的起爆网路进行实爆,对重要爆破工程,应考虑在现场条件下进行网路实爆。
4.9.5.6起爆网路检查
1.9.5.6.1起爆网路检查,应由有经验的爆
电源开关是否接触良好,开关及导线的电流通过能力是否能满足设计要求: 网路电阻是否稳定,与设计值是否相符; 网路是否有接头接地或锈蚀,是否有短路或开路; 采用起爆器起爆时,应检验其起爆能力。 4.9.5.6.3导爆索或导爆管起爆网路应检查: 有无漏接或中断、破损; 有无打结或打圈,支路拐角是否符合规定; 雷管捆扎是否符合要求; 一线路连接方式是否正确、雷管段数是否与设计相符; 一网路保护措施是否可靠。
4.10.1装药前应对作业场地、爆破器材堆放场地进行清理,装药人员应对准备装药的全部炮孔、药壶、 蛇穴、药室进行检查。 4.10.2从炸药运入现场开始,应划定装运警戒区,警戒区内应禁止烟火;搬运爆破器材应轻拿轻放,不 应冲撞起爆药包。
应冲埋起爆药包。 4.10.3在铵油、重铵油炸药与导爆索直接接触的情况下,应采取隔油措施或采用耐油型的导爆索。 4.10.4各种爆破作业都应做好装药原始记录。记录应包括装药基本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措施, 4. 10.5照明
4.10.3在铵油、重铵油炸药与导爆索直接接触的情况下,应采取隔油措施或采用耐油型的导爆索。
4.10.5.1在黄昏和夜间等能见度差的条件下,
4.10.5.1在黄昏和夜间等能见度差的条件下, ,不宜进行地面及水下爆破的装药工作。 4.10.5.2在上述条件下,如确需进行装药作业时,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保证作业安全
0.5.3爆破装药现场不应用明火照明。 .5.4爆破装药用电灯照明时,在离爆破器材20m以外可装220V的照明器材,在作业 使用电压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 0.5.5从带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或起爆体进入装药警戒区开始,装药警戒区内应停电,可 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照明
4. 10. 6 人工装药
.6.1炮孔及药壶、蛇穴装药,应使用木质或竹制炮棍。 .6.2不应投掷起爆药包和敏感度高的炸药,起爆药包装人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后续 起爆药包。 0.6.3装药发生卡塞时,若在雷管和起爆药包放人之前,可用非金属长杆处理。装人起 用任何工具冲击、挤压。
4.10.7机械化装药
4.10.7.1粒状铵油炸药露天装药车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车厢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制造,厢体应有良好的接地; 输药软管应使用专用半导体材料软管,钢丝与厢体的连接应牢固; 一装药车整个系统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Q 一输药螺旋与管道之间应有足够的间隙: 一发动机排气管应安装消焰装置,排气管与油箱、轮胎应保持适当的距离; 一应配备灭火器。 4.10.7.2小孔径炮孔及药壶爆破使用的装药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药器的罐体应便用耐魔蚀的导电材料制作; 一输药软管应采用专用半导体材料软管; 一整个系统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52。 4.10.7.3采用装药车、装药器装药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输药风压不应超过额定风压的上限值; 一不应用不良导体垫在装药车下面; 一拔管速度应均,并控制在0.5m/s以内; 一返用炸药应过筛,不应有右块和其他杂物混人。 4.10.8现场混制装药车 4.10.8.1混装车驾驶员、操作工,应经过严格培训和考核,熟练掌握混装车各部分的操作程序和使用、 维护方法,持证上岗。 4.10.8.2混装车上料前应对计量控制系统进行检测标定。配料仓不应有其他杂物:上料时不应超过 规定的物料量;上料后应检查输药软管是否畅通。 4.10.8.3混装车应配备消防器具,接地良好,进入现场应悬挂危险标志。 4.10.8.4混装车行驶速度不应超过40km/h,扬尘、起雾、暴风雨等能见度差时速度减半;在平坦道路 上行驶时,两车距离不应小于50m;上山或下山时,两车距离不应小于200m。 4.10.8.5装药前,应先将起爆药柱、雷管和导爆索按设计要求加工好并按设计要求放入炮孔内。当实 施孔底起爆时应按5.3.6执行。 4.10.8.6混装药车行车时不应压、刮、碰坏爆破器材。 4.10.8.7装药前应对炸药密度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装药。装药过程中,应至少抽测一次 密度。 4.10.8.8 装乳化炸药和重铵油炸药时,对干孔应将输药软管末端下至孔口填塞段以下0.5m~1m
车相用耐的金属材科前道,相体应有良好的按地 输药软管应使用专用半导体材料软管,钢丝与厢体的连接应牢固; 装药车整个系统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Q; 一输药螺旋与管道之间应有足够的间隙: 一发动机排气管应安装消焰装置,排气管与油箱、轮胎应保持适当的距离; 一应配备灭火器。 4.10.7.2小孔径炮孔及药壶爆破使用的装药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药器的罐体应便用耐魔蚀的导电材料制作; 一输药软管应采用专用半导体材料软管; 一整个系统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52。 4.10.7.3采用装药车、装药器装药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输药风压不应超过额定风压的上限值; 一不应用不良导体垫在装药车下面; 一拔管速度应均匀,并控制在0.5m/s以内; 一返用炸药应过筛,不应有右块和其他杂物混人。 4.10.8现场混制装药车 4.10.8.1混装车驾驶员、操作工,应经过严格培训和考核,熟练掌握混装车各部分的操作程序和使用 维护方法,持证上岗。 4.10.8.2混装车上料前应对计量控制系统进行检测标定。配料仓不应有其他杂物:上料时不应超过 规定的物料量;上料后应检查输药软管是否畅通。 4.10.8.3混装车应配备消防器具,接地良好,进入现场应悬挂危险标志。 4.10.8.4混装车行驶速度不应超过40km/h,扬尘、起雾、暴风雨等能见度差时速度减半;在平坦道路 上行驶时,两车距离不应小于50m;上山或下山时,两车距离不应小于200m。 4.10.8.5装药前,应先将起爆药柱、雷管和导爆索按设计要求加工好并按设计要求放入炮孔内。当实 施孔底起爆时应按5.3.6执行。 4.10.8.6混装药车行车时不应压、刮、碰坏爆破器材。 4.10.8.7装药前应对炸药密度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装药。装药过程中,应至少抽测一次 密度。 4.10.8.8装乳化炸药和重铵油炸药时,对干孔应将输药软管末端下至孔口填塞段以下0.5m~~1m
4.10.8现场混制装
处;对水扎应将输药软管未端尽量下至孔底。 4.10.8.9装药时应进行护孔,防止孔口岩屑、岩渣混人炸药中。若装药满孔影响填塞时,可用竹杆类 工具将其掏出。 4.10.8.10装药完毕至少10min后经检验合格才可进行填塞。应测量填塞段长度是否符合爆破设计 要求。 4.10.8.11装药至最后一个炮孔时,宜将软管中剩余炸药吹入炮孔中。 4.10.8.12装药完毕应用水将软管内残留炸药冲洗干净。 4.10.8.13现场混制装药车地面制备厂的设置与管理应按GB50089的有关规定执行。 4.10.9预装药
4.11.1确室、深孔、浅孔、药壶、蛇穴爆破装药后都应进行填塞,不应使用无填塞爆破(扩壶爆破除外)。
.!. 碉室、深孔、浅孔、药壶、蛇穴爆破装药后都应进行填塞,不应使用无填塞爆破(扩壶爆破除外)。 4.11.2 不应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水下炮孔可用碎石渣填塞。 4.11.3 用水袋填塞时,孔口应用不小于0.15m的炮泥将炮孔填满堵严。 4.11.4 水平孔和上向孔填塞时,不应在起爆药包或起爆药柱至孔口段直接填入木楔。 4.11.5 不应捣鼓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4.11.6 分段装药的炮孔,其间隔填塞长度应按设计要求执行。 117发物右墙密物卡
4.11.8深孔机械填塞
4.11.8.1填塞作业应避免夹扁、挤压和拉扯导爆管、导爆索,并应保护雷管引出线。
,8.1填塞作业应避免夹扁、挤压和拉扯导爆管、导爆索,并应保护雷管引出线, 8.2当填塞物潮湿、粘性较大或表面冻结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将大块装入孔内。 8.3填塞水孔时,应放慢填塞速度,让水排出孔外,避免产生悬料。
4.12爆破警戒和信号
4.12.2信号 4.12.2.1预警信号:该信号发出后爆破警戒范围内开始清场工作。 4.12.2.2起爆信号:起爆信号应在确认人员、设备等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所有警戒人员到位,具备安 全起爆条件时发出。起爆信号发出后,准许负责起爆的人员起爆。 4.12.2.3解除信号:安全等待时间过后,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内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解 除爆破警戒信号。在此之前,岗哨不得撤离,不允许非检查人员进人爆破警戒范围。 4.12.2.4各类信号均应使爆破警戒区域及附近人员能清楚地听到或看到。
4.12.2.1预警信号:该信号发出后爆破警戒范围内开始清场工作。 4.12.2.2起爆信号:起爆信号应在确认人员、设备等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所有警戒人员到位,具备安 全起爆条件时发出。起爆信号发出后,准许负责起爆的人员起爆。 4.12.2.3解除信号:安全等待时间过后,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内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解 除爆破警戒信号。在此之前,岗哨不得撤离,不允许非检查人员进人爆破警戒范围。 4.12.2.4各类信号均应使爆破警戒区域及附近人员能清楚地听到或看到,
4. 13.1爆后检查等待时间
4.13.1.1露天浅孔爆破.爆后应超过5min,方准许检查人员进人爆破作业地点;如不能确认有无盲 炮,应经15min后才能进人爆区检查。 4.13.1.2露天深孔及药壶蛇穴爆破,爆后应超过15min,方准检查人员进人爆区。 4.13.1.3露天爆破经检查确认爆破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许作业人员进人爆区。 4.13.1.4地下矿山和大型地下开挖工程爆破后,经通风吹散炮烟、检查确认井下空气合格后、等待时 间超过15min,方准许作业人员进人爆破作业地点。 4.13.1.5拆除爆破爆后应等待倒塌建(构)筑物和保留建筑物稳定之后,方准许检查人员进人现场 检查, EL
4.13.2爆后检查内容
4.13.2爆后检查内容
确认有无育炮; 露天爆破爆堆是否稳定,有无危坡、危石; 一一地下爆破有无冒顶、危岩,支撑是否破坏,炮烟是否排除。 4.13.2.2碉室爆破、拆除爆破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爆破作业北京标准规范范本,爆后检查应按第5章中的有关规定 热行。
4.13.3.1检查人员发现盲炮及其他险情,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标志,并采取 相应的安全措施,无关人员不应接近。 4.13.3.2发现残余爆破器材应收集上缴,集中销毁,
4.14.2裸蛋爆破的盲炮处理
4.14.2.1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可去掉部分封泥,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如发现炸药受潮 变质,则应将变质炸药取出销毁,重新敷药起爆。 4.14.2.2处理水下裸露爆破和破冰爆破的盲炮,可在盲炮附近另投入裸露药包诱爆,也可将药包回收 销毁
4.14.3浅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1.14.3.1经检查确认起爆网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GB 67222003
4.14.3.2可打平行孔装药爆破,平行孔距首炮不应小于0.3m;对于浅孔药壶法,平行孔距盲炮药壶 边缘不应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炮孔的方向,可从盲炮孔口掏出部分填塞物。 4.14.3.3可用木、竹或其他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孔内填塞物掏出,用药包诱爆。 4.14.3.4可在安全地点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应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4.14.3.5处理非抗水硝铵炸药的盲炮,可将填塞物掏出电气安全标准,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但应回收雷管。 .14.3.6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自、炮孔方向、装药 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14. 4深孔爆破的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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