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2112—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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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号平面交叉进口道一条自行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可取800veh/h~ 1000veh/h。 3.4.3人行设施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3.4.3的规定。行人较多的重要区 或设计通行能力宜采用低值,非重要区域宜采用高值
表3.4.3人行设施的设计通行能力
3.5.1城镇化地区公路设计速度应根据公路功能与技术等级,结合地形、 工程经济、沿线土地利用性质和兼具城市道路功能等因素综合论证按现行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O1)选取确定,但不宜采用高值。 3.5.2高速公路与设计速度60km/h的快速路衔接的路段,经论证,该局 部路段的设计速度可采用60km/h,但长度不宜大于15km,或仅限于相邻两 互通式立体交叉之间的路段。 3.5.3作为干线的一级公路与快速路衔接的路段设计速度宜与快速路保 持一致;作为集散的一级公路广播电视影视标准,或一级公路与主干路衔接的路段,设计速度 宜采用60km/h。 3.5.4作为干线的二级公路、二级公路与主干路衔接的路段,设计速度宜 采用60km/h。作为集散的二级公路、二级公路与次干路衔接的路段,设计 速度宜采用60km/h,当被衔接路段的设计速度为30km/h时,可采用40km/h 3.5.5作为集散的三级公路,或与次干路衔接的路段,设计速度宜采用 40km/h。
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21122021)
3.5.6高速公路、作为干线一级公路的辅路设计速度宜为主路的0.6~0.8 倍;作为集散一级公路的辅路设计速度宜为主路的0.4~0.6倍。仅供机动车 通行的辅路宜取高值,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辅路宜取低值。 3.5.7公路与城市道路衔接时,衔接路段设计速度宜一致或差值不宜大于 20km/h;当两个路段设计速度差值大于20km/h或横断面不同时,应设置过 渡段。
3.6.1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设置分隔带时,机动车行驶部 分建筑限界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的规定。非机动车道 人行道的建筑限界应符合图3.6.2的规定,净高应为2.50m。 3.6.2人行道、非机动车与机动车道之间未设置分隔带时,建筑限界应符 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的规定。
图3.6.2典型建筑限界
3.6.2典型建筑限
4.1.1路线线位应符合公路网规划控制点和城镇总体规划要求。 4.1.2路线线形应结合地形地物、地质水文和排水等要求综合考虑,正确 运用各类技术指标,注意平纵线形组合、保持线形连续均衡。 4.1.3应根据公路功能、技术等级、交通特性及地形,结合用地、管线 绿化及控制条件,合理确定公路横断面组成及形式。
4.2.1机动车车道宽度应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的规定。符 下列情况时,城镇化地区公路车道宽度可采用表4.2.1的规定, 1以通行中、小型客运车辆为主的公路; 2改扩建时用地严重受限的公路。
表4.2.1机动车车道宽度
表4.2.2非机动车车道宽度
4.2.3设计速度大于等于50km/h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不宜混行。四级 公路非机动车与机动车混行时,路面最小宽度可采用4.0m;三轮车较多时, 各面最小宽度可采用5.0m。 4.2.4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1.5m,局部路段空间受限时,不得小于1.2m。 德道上非机动车道全关设黑时宝度可平用主424的宝
4.2.4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1.5m,局部路段空间受限时,不得小于1.2m, <行道与非机动车道合并设置时,宽度可采用表4.2.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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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侧分隔带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4.2.4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宽度
1主路与辅路间应设置侧分隔带。 2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80km/h时,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间 宜设置侧分隔带。 3侧分隔带宽度应根据隔离设施的宽度确定。 4侧分隔带机动车道一侧的路缘带宽度应符合表4.2.5的规定,非机动 车道一侧的路缘带宽度应为0.25m
表4.2.5路缘带最小宽度
4.2.6硬路肩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左侧硬路肩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O1)的规定。 2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右侧硬路肩宽度应为3.0m。其他高速公路右 则硬路肩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O1)的规定。 3设置辅路的一级公路,主路单向机动车道数大于或等于3条时,右侧 便路肩宽度最小值可采用表4.2.6规定的最小值;辅路为单车道且未设置非 动车道时,应设置右侧硬路肩,辅路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60km/h时,硬 路肩宽度不得小于0.75m,辅路设计速度小于60km/h时,宽度不得小于0.5m, 右侧硬路肩宽度包含路缘带宽度
4.2.7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外侧设置边沟时应设置土路肩。
4.2.7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外侧设置边沟时应设置土路肩。
表4.2.6一级公路硬路肩宽度最小值
下列规定: 1高速公路路基横断面应包括行车道、中间带、路肩等部分,可包括辅 路、侧分隔带、加(减)速车道等。 2一级公路路基横断面应包括行车道、中间带、路肩等部分组成,可包 括加(减)速车道、侧分隔带、辅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 3二级公路路基横断面应包括行车道、路肩等部分组成,可包括慢车道 侧分隔带、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 4三级公路路基横断面应包括行车道、路肩等部分。可包括非机动车道 人行道等。 5四级公路路基横断面应包括行车道、路肩等部分。可包括错车道、人 行道等。
4.3.1高速公路主路、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80km/h的一级公路主路圆曲 线最小半径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的规定。高速公路 铺路、设计速度60km/h的一级公路主路、二至四级公路圆曲线最小半径应 符合表4.3.1的规定。当地形条件特别困难时,可采用设超高最小半径的极 限值。
4.3.1圆曲线最小半径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O1)已规定,或不雷
4.3.2圆曲线半径小于不设超高最小半径时,应设置圆曲线超高。最大超 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计速度小于等于60km/h的城镇化地区公路最大超高可采用4%。 2设计速度大于60km/h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最大超高可采用6%。 3非机动车与机动车道间未设置侧分隔带时,一般地区非机动车道超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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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宜与机动车道一致,积雪冰冻地区非机动车道超高值可适当减小。 4.3.3辅路设计速度50km/h时,平曲线最小长度一般值应为150m,极限 值应为85m。 4.3.4辅路设计速度为50km/h时,停车视距应不小于60m,会车视距应 不小于120m
4.4.1主路及辅路的最大纵坡应符合表4.4.1的规定。改扩建公路、受地 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经论证最大纵坡可增加1%。在声环境敏感 区,宜采用较平缓的纵坡
表4.4.1主路及辅路最大纵坡
:辅路通行非机动车时,应满足非机动车最大级
4.4.2积雪冻地区非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宜大于3.0%,其他地区不宜大 于3.5%。 4.4.3当遇特殊困难纵坡小于0.3%时,应设置锯齿形沟或采取其他排水 设施。 4.4.4主路最大坡长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的规定,辅 路最大坡长应符合表4.4.4的规定。当设计速度低于40km/h时,不限制单 纵坡的坡长,
表4.4.4最大坡长
4.4.5辅路设计速度50km/h时,凸形竖曲线与凹形竖曲线最小半径为 700m,最小长度为40m。
5.0.1应结合沿线水文、气象、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以及城镇防排水管 网和海绵设施等条件,设置必要的地表排水和地下排水设施,并应形成合理 的排水系统。 5.0.2路基断面应与城镇规划和自然景观相协调,并充分评估重要建筑和 力史古迹等的影响。 5.0.3对于主路、辅路、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一体的整体式路基,路基压 实度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的规定。对于独立设置的 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路基压实度标准可降低一个等 级。 5.0.4路面面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考虑雨水收集利用的公路,路面结构宜满足透水性的要求。 2公路经过噪声敏感区域时,宜采用降噪路面。 3对环保要求较高的路段或隧道内沥青混凝土路面,宜采用温拌沥青 混凝土。 5.0.5公交停靠站、平交口或通行特种车辆的路段,路面结构应根据车辆 云行要求进行特殊设计。 5.0.6非机动车道的路面应根据筑路材料、施工最小厚度、路基土类型, 水文、地质条件及当地工程经验,确定结构层组合与厚度,满足整体强度和 稳定性的要求。 507人得谱的 抗滑 平搬和生太环倪的要
5.0.1应结合沿线水文、气象、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以及城镇防排水管 网和海绵设施等条件,设置必要的地表排水和地下排水设施,并应形成合理 的排水系统。 5.0.2路基断面应与城镇规划和自然景观相协调,并充分评估重要建筑和 力史古迹等的影响。 5.0.3对于主路、辅路、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一体的整体式路基,路基压 实度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O1)的规定。对于独立设置的 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路基压实度标准可降低一个等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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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桥涵应根据公路功能、等级、通行能力及防洪、抗灾要求,结合地 形、河流水文、地质、通航要求、环境影响等条件进行综合设计,并应考虑 城镇规划的需求。 6.0.2桥涵设计洪水频率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的 规定。当桥涵所在地区总体防洪标准低于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所要求的桥涵设计洪水频率时,可考虑城市防洪规划,采用相交河道 或沟渠的规划洪水频率来确定桥涵设计高程,但应确保桥涵结构在现行《公 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所要求的桥涵设计洪水频率下的安全 6.0.3路、桥宽度不同时,应顺适过渡, 6.0.4桥梁及其引道的平、纵、横技术指标路线应与总体布设相协调,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动车道,桥上纵坡不宜大于4.0%,桥头引道纵坡不宜大于5.0%。 2非机动车道,桥上纵坡和桥头引道均纵坡不宜大于2.5%,布设困难 时不得大于3.0%。 3对于易结冰、积雪的桥梁,桥上纵坡宜适当减小。 6.0.5桥梁的汽车及人群荷载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 的相关规定。非机动车道的桥梁结构在与机动车道的桥梁结构相连接情况 下,其设计荷载宜按汽车荷载考虑。 6.0.6管线过桥涵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不得在桥上敷设污水管、压力大于0.4MPa的燃气管和其他可燃、有 毒或腐蚀性的液、气体管。 2条件充许时,在桥梁敷设的电信电缆、热力管、给水管、电压不高于 10kV配电电缆、压力不大于0.4MPa燃气管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3不得在涵洞、通道内敷设电压高于10kV的配电电缆、燃气管及其他 可燃、有毒或腐蚀性液、气体管。
4超过以上规定的管线,如因特殊需求需要在桥上或涵洞、通道内通过, 应进行可行性、安全性专题论证。
4超过以上规定的管线,如因特殊需求需要在桥上或涵洞、通道内通过, 应进行可行性、安全性专题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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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隧道横断面布置应综合考虑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隔离 设施等因素确定。 7.0.2高速公路、控制出入的一级公路严禁在隧道同孔内设置非机动车道 和人行道。 7.0.3不控制出入的一级公路与二至四级公路隧道可根据需要设置人行 道和非机动车道,长度大于1000m时,不得在同孔内设置非机动车道或人 行道
行道。 7.0.4隧道同孔内设置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间应设置隔离设施。 2隧道检修道宽度满足要求时,可兼作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 3隧道内设置硬路肩且宽度满足要求时,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可利用硬 路肩。 4隧道洞口内外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宽度宜相同,且衔接顺适。 7.0.5隧道不通行非机动车或行人时,隧道内纵坡应大于0.3%并小于 3.0%,但短于100m的隧道可不受此限。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中、短隧道 当条件受限制时,经论证隧道最大纵坡可适当加大,但不宜大于4.0%。 7.0.6隧道通行非机动车或行人时,最大纵坡不宜大于2.5%,但短于100m 的隧道可不受此限。当条件受限制时,经论证隧道最大纵坡可适当加大,但 不应大于3.5%。 7.0.7洞外水可能进入隧道内时,应根据排水设计重现期、地形环境条件 线形指标、公路功能等,在洞口上方设置排水设施、截水设施或采取引排措 施等,并完善雨污分流排水系统。 7.0.8通行行人或非机动车的公路隧道防灾设计,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7.0.9通行行人或非机动车的公路隧道应设置照明,隧道内部空气环境应
满足行人安全的要求。 7.0.10长度大于1000m的隧道,应设置隧道管理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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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公路与公路、城市道路平面交叉
8.1.1平面交叉设计服务水平不应低于四级。
8.1.3平面交义处交义角度、线形、安全设施应满足对机动车、非机动 车和行人的视距要求。条件受限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必要的控制与警示 诱导措施。
8.1.4平面交义设计应综合考虑相交道路功能、技术等级、设计速度、 交叉管理方式、转向交通量、交通组成等因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级公路平面交叉有左右转弯需求的,应设置左转弯车道,宜设 置右转弯车道。 2平面交叉转弯路径上设置有非机动车道横穿的,转弯设计速度不宜大 于20km/h,转弯曲线的线形及路幅宽度应根据设计车辆的转弯行驶轨迹确 定
置右转弯车道。 2平面交叉转弯路径上设置有非机动车道横穿的,转弯设计速度不宜大 于20km/h,转弯曲线的线形及路幅宽度应根据设计车辆的转弯行驶轨迹确 定。 8.1.5平面交叉应综合交通量与通行效率、相交道路等级、非机动车与 行人过街安全需求等因素,合理采用交通管理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路与城市主干路交叉应采用信号控制,与城市次干路交叉宜采用信 号控制。 2平面交义因交通量大或非机动车与行人穿越频繁,而易引起交通延 误、阻塞或事故频发时,应采用信号控制, 3主路设计速度大于60km/h,平面交叉采用信号控制时,宜按干线公 路对平面交又间距进行控制。 4右出右进控制平面交叉应采用主路优先交叉管理方式。 8.1.6平面交渠化设计应根据交叉形式、交叉等级、交通管理方式、 转向交通量、设计速度、非机动车与行人交通流分布、辅路和慢车道设置等 因素,合理采用加铺转角、展宽路口、设置转弯车道和交通岛等方式。 8.1.7非机动车与行人过街设施应根据非机动车与行人过街需求、公路 技术等级、设计速度、横断面宽度和交通管理方式等,合理选择人行横道、 人行天桥或人行通道等过街形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机动车与行人过街设施宜与平面交叉统一布设。 2六车道及以上断面或设计速度大于60km/h的公路,路段上不宜设置 人行横道。困难路段需设置人行横道时,应根据公路功能与技术等级,通过 限速管理、信号控制等措施加强主路和行人的安全。 3六车道以下断面或设计速度小于等于60km/h的公路,行人过街需求 无法通过平面交叉满足时,路段上可设置人行横道。人行横道之间及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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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转换设施的间距应符合右出右进控制交义间距的要求 4车道数大于六条时,交叉口应利用中央隔离设施设置二次过街安全 岛。安全岛宽度不宜小于2.0m,困难情况下不得小于1.0m。 8.1.8一级公路主辅路间应根据交通转换需要在适当位置设置出入口, 合理布设侧分带开口,并满足以下规定: 1主辅路出入口之间,或出入口与相邻侧分隔带开口、平面交叉、互通 式立体交叉出入口等交通转换设施之间应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间距应 满足车辆预告、视认、交织变道、转向等安全需求。 2平面交叉处宜通过进口道上游的主路入口、被交路掉头、设置专用左 转相位等方式满足辅路车辆左转功能。 3主辅路出入口宜按照匝道出入口的规定,并根据主辅路速度差在主路 侧设置变速车道。断面宽度受限时,可利用主路硬路肩、侧分隔带或辅路 部分宽度设置变速车道。辅路宜设置一条车道与变速车道直接连接,或采用 辅路让行规则。
8.2公路与公路、城市道路立体交叉
8.2.1公路与公路、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分为互通式立体交叉和分离式 立体交叉。立体交叉设置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速公路与快速路、主干路相交,以及一、二级公路与快速路相交时, 应结合转向交通需求设置互通式立体交又。 2作为干线的一级公路与主干路相交,宜结合转向交通需求设置互通式 立体交叉。 3作为集散的一、二级公路与主干路、次干路采用平面交叉,冲突与延 误严重,通过渠化或信号控制仍不能满足通行能力与安全要求时,应设置互 通式立体交又。 4一、二级公路过境交通量大或货车比例高,在平面交叉密集路段难以 通过有效措施满足通行能力与安全需求时,宜采用公路上跨的分离式立体交
公路、一级公路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最
8.2.2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8.2.2互通式立体交叉最小间距
1受路网规划、用地限制等因素影响,相邻互通式立体交义间距不满足 最小间距的要求时,应满足行业现行标准有关最小净距的规定,否则应利用 捕助车道、集散道或匝道之间立体交叉形成复合式立体交叉。 2利用辅助车道构成复合式立体交又时,应进行专项分/合流诱导和交通 组织设计。 3集散道与主线之间应设置分隔带,分隔带宽度根据隔离设施宽度确 定。集散道横断面宽度应根据设计速度、交通量及用地限制等合理确定, 4匝道以平面交叉形式接入一、二级公路时,匝道端部平面交叉与相邻 平面交的间距应符合平面交叉最小间距的要求。受条件限制时相邻小间距 平面交叉应进行统筹设计,并满足平面交叉渠化和车辆安全交织的需要。 8.2.3采用主辅路分离形式的高速公路和干线一级公路,应结合路网布 局、出行预测、道路功能、交通流特性等对横断面交通组织、出入口位置与 布局等进行合理设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1应结合转向交通需求在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入口上游和下游设置主辅 路出入口,其与互通式立体交出入口的间距应满足车辆预告、视认、交织 变道、转向等交通需求。 2主辅路出入口与上下游互通式立交出入口的间距应满足车辆预告、视 认、交织变道、转向等交通需求。 3主辅路出入口设计指标及交通安全设施应按匝道出入口进行控制,并 设置变速车道。 8.2.4互通式立体交叉选型应综合考虑相交道路的功能、技术等级、通
8.2.4互通式立体交叉选型应综合考虑相交道路的功能、技术等级、通 能力、用地限制、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穿越方式,以及是否设置收费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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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地紧张或相交道路等级相差二级及以上时,互通式立体交叉宜采用 菱形、部分菱形、部分首猎叶等形式。 2条件受限不能布置完全互通立交时,可利用路网通过合理的交通组织 实现互通功能。 3互通式立体交叉宜采用先出后入的布局。受地形地物等因素限制不得 不设置交织区时,宜调整形式,将交织区布设在等级相对低或交通量相对小 的道路一侧,或采用设置集散道、辅助车道或匝道连接的复合式立体交叉, 4受规划、用地限制和地物等因素影响时,匝道出入主线可采用左进或 左出的形式,但应结合转向交通量、交通组成、视距、变道距离、速度差等 因素,对安全性进行论证。 5互通式立体交叉区域需要设置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时,宜设置于地面 层,并根据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流量,合理选择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的 形式,减少出入口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的冲突, 8.2.5互通式立体交叉范围内的主线平纵面指标、出口识别视距范围内 的竖曲线指标等连接部设计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用地限制和地物等因素影响,互通式立体交义设计特别困难,互通 式立体交叉范围内的指标采用低限值时,应进行安全性论证,并应与公路前 后路段相协调。 2受用地限制和地物等因素影响,主线与连接部指标采用低限值时,应 对速度管控、出入口交通诱导与渠化设计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完善的 交通组织和运行安全保障措施。 3互通式立体交叉连接部应结合用地限制、交通量、桥梁设置难度等因 素,合理选择连接部车道数和变速车道形式。匝道与主路设计速度差值达到 40km/h时,宜采用平行式入口。断面宽度受限时,变速车道可利用主路硬 路肩或辅路部分宽度。
8.2.6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设计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匝道设计速度应符合表8.2.6的规定,主线设计速度低于100km/h, 受用地等因素限制时,可采用表中低限值,但出口匝道控制曲线前应设置足
够的运行速度过渡段,入口匝道处应设置足够的平行式加速车道,并采取完 善的交通安全措施
通式立体交叉匝道设计
2受地形困难或用地紧张限制,匝道纵坡超过最大纵坡规定值时,应结 合匝道通行能力分析和运行速度预测进行安全性论证。 3匝道车道数及横断面类型应根据匝道设计小时交通量、交通组成、设 计速度、服务水平及超车需要等确定。交通量增长迅速或潮汐交通明显的地 区宜采用单向双车道匝道断面宽度,预留双车道匝道设置条件。 8.2.7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口匝道末端或匝道收费站外广场终点与平面交 叉的间距,以及平面交叉与入口匝道起点的间距,应满足车辆变道、入口超 限治理以及通行能力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规定: 1出口匝道未端或匝道收费站外广场终点与平面交叉停车线的间距,宜 安照平面交叉排队长度计算确定。难以确定时,间距不宜小于200m;特殊 难路段不应小于150m,并增设等待车道。 2平面交叉与入口匝道起点的间距不宜小于150m,特殊困难路段不应 小干100m
8.2.8互通式立体交匝道未端平面交叉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十字形平面交叉应采用信号灯控制,并进行渠化设计与车道管理。匝 道延伸部分、辅路宜统筹考虑地面道路转向车道与交通组织方式,避免车辆 在转向行驶前连续变道两次及以上。平面交叉的信号应采用双向左转专用相 位。 2入口匝道起始端在辅路横断面上的布设位置宜考虑进入匝道的上游 来车主流向,出口匝道未端在辅路横断面上的布设位置宜考虑驶出匝道的交 通主流向。 3被交路运行速度较高、直行交通量大,采用信号控制和渠化设计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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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安全与通行能力问题时,可采取右出右进控制平面交叉的方式
8.3公路与轨道交通交叉
8.3.1公路与轨道交通交叉应根据轨道交通种类、公路设计速度等因素 合理选择交叉形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与轨道交通交叉,以及各级公路与除有轨电车 外的轨道交通相交,应设置立体交叉。 2设计速度为60km/h以上的一级、二级公路,与有轨电车线路相交 宜设置立体交叉。 8.3.2公路与轨道交通立体交叉应满足下列规定: 1立体交叉处的公路平、纵技术指标应符合路段的规定,公路安全防护 设施与排水设施应进行加强。 2轨道交通跨越公路上方时,其跨线桥下净空及布孔应满足公路建筑限 界、视距的规定,以及对前方信息识别的要求。同时应结合公路规划,预留 远期拓宽的空间。 3轨道交通从公路跨线桥下通过时,应预留安全净空。 8.3.3公路与有轨电车线路平面交叉应满足下列规定: 1平面交叉宜为正交;受地形条件或其他限制时,交叉角度不应小于 45°。 2公路平面线形宜满足一般值要求,应满足平面交叉视距规定。 3有轨电车的轨面标高与公路路面标高宜一致。 4应充分考虑非机动车与行人的通行安全需求进行渠化设计,合理布设 相关设施。 5平面交叉处设置有轨电车站点时,应将站点与平面交叉统一设计。 8.3.4公路与轨道交通线路相邻时,在充分预留安全运行与检修空间和 未来发展空间的前提下,宜共用走廊带,
8.3.2公路与轨道交通立体交叉应满足下列规定: 1立体交叉处的公路平、纵技术指标应符合路段的规定,公路安全防护 没施与排水设施应进行加强。 2轨道交通跨越公路上方时,其跨线桥下净空及布孔应满足公路建筑限 界、视距的规定,以及对前方信息识别的要求。同时应结合公路规划,预留 远期拓宽的空间。 3轨道交通从公路跨线桥下通过时,应预留安全净空。
1平面交宜为正交;受地形条件或其他限制时,交叉角度不应小于 45° 2公路平面线形宜满足一般值要求,应满足平面交叉视距规定。 3有轨电车的轨面标高与公路路面标高宜一致。 4应充分考虑非机动车与行人的通行安全需求进行渠化设计,合理布设 相关设施。 5平面交义处设置有轨电车站点时,应将站点与平面交义统一设计。 8.3.4公路与轨道交通线路相邻时,在充分预留安全运行与检修空间和 未来发展空间的前提下,宜共用走廊带,
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2112一2021)
表9.1.2护栏防护等级的选取
9.1.3隔离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慢车道的二级公路,设计速度80km/h时宜设置隔离设施分隔对 向交通。 2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60km/h且设置非机动车道时,宜设置隔离设施 分隔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 3中央分隔带、侧分隔带上可设置阻碍非机动车及行人横过公路的隔离 设施。 4有行人或非机动车跌落危险的区域应设置人行栏杆。 9.1.4中央分隔带、侧分隔带开口处,应保证视距,妨碍视距的护栏、隔 离设施、绿化等应移除或进行处理。 9.1.5城镇化地区的一级公路有照明时不应设置防眩设施,无照明的路段 可根据需要设置防眩设施。 9.1.6护栏宜结合声屏障、防落网等设施与桥梁等结构物综合设计。 9.1.7城镇化地区公路与城市道路衔接时,应根据需要提示净宽、净高等 的变化。
9.2.1应根据区域公路网规划、环保与景观等要求,结合城镇地区出行特 点、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市政管网规划等进行服务设施的布设,宜与 城镇区域自然、人文环境相融合。 9.2.2公路与城市道路网衔接的路段宜设置服务设施。 9.2.3公路服务站与停车点可根据非机动车的使用需求,设置非机动车停 车位。 9.2.4公交停靠站应结合公交规划、沿线交通需求和与其他交通方式便利
衔接的需求设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1高速公路不应设置公交停靠站。其他公路可根据需要设置公交停靠 站。 2应与公路沿线客运汽车停靠站合并设置,宜与服务站、停车点合并设 置。 3设置辅路的一级公路,公交停靠站应设置在辅路上。设置慢车道的二 级公路,公交停靠站应设置在慢车道外侧。设计速度小于或等于30km/h时 可设置在车道上。 4不应设置于隧道内、互通式立体交叉区变速车道路段。 5设置于平面交叉口附近时,不应位于通视三角区内,不宜设置于进口 道。 6不宜设置在桥上。 7设置于横断面发生变化路段附近时,应位于机动车道数较多或横断面 总宽较大的一侧,且与渐变段保持不少于20m间距。 9.2.5公交停靠站范围内路段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大纵坡应不大于2%,积雪冰冻地区应不大于1.5%,特殊困难地形 地区经安全论证应不大于3%。 2圆曲线和竖曲线半径不应小于路段设计速度对应最小半径一般值,并 满足停车视距。 3公交停靠站不应设置于凹形竖曲线底部。 9.2.6未设置辅路的一级公路的公交停靠站应包括站台、渐变段、加(减) 速车道和停留车道;一级公路辅路、二级公路公交停靠站宜包括站台、加(减) 速区段和停留车道。 9.2.7公交停靠站布置应符合现行《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关于 客运汽车停靠站的规定。
9.2.8公交停靠站站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8公交停靠站站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台长度应与停留车道长度一致。 2站台高度宜为0.15~0.20m。
9.2.8公交停靠站站台的设计应符合下
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21122021)
3站台宽度不宜小于2.00m,条件受限时,不应小于1.50m
9.3.1管理设施可结合当地智慧交通设施建设需要、供电和通信容量等情 况,预留接口。管理设施外场设备与交通安全设施宜合杆设置。 9.3.2交通信号灯设置应与公路交通组织相匹配,根据平面交叉的情况、 交通流量及交通事故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路段机动车和行人交通量较大时,可在施划人行横道的路段设置人行 横道信号灯和相应的机动车信号灯。 2信号灯连续设置时,宜采用绿波等方式协调信号灯配时方案。 3在隧道、收费站、潮汐车道及需要对车道进行控制的路段,应设置车 道控制标志。 4交通信号灯应能被清晰、准确地识别。设备应安全可靠。 9.3.3高速公路进入城市的路段上宜采取主动交通流管控。 9.3.4照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路侧的客运汽车停靠站和公交停靠站宜设置照明。 2服务站、停车点、观景台、人行道、人行横道宜设置照明。 3设置慢车道的二级公路,对向交通间未设置隔离设施的路段,宜设置 照明。 4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60km/h的公路,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在同一 路面上且之间无隔离设施的路段,宜设置照明。 5位于城市出入口路段的互通式立体交叉、特大桥宜设置照明。
1路侧的客运汽车停靠站和公交停靠站宜设置照明。 2服务站、停车点、观景台、人行道、人行横道宜设置照明。 3设置慢车道的二级公路,对同交通间末设置隔离设施的路段,宜设置 照明。 4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60km/h的公路,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在同 路面上且之间无隔离设施的路段标准血压,宜设置照明。 5位于城市出入口路段的互通式立体交叉、特大桥宜设置照明。
9.3.5公路照明标准值参数应符合表9.3
9.3.5公路照明标准值参数应符合表9.3.5。
表9.3.5城镇化地区公路照明质量要求
9.3.6公路相交平面交会区、沿线设施及场所照明质量要求应符合表 3.6.
9.3.7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照度质量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机动车道无隔离设施的非机动车道应按机动车道的照明标准;与机 动车道有隔离设施的非机动车道的平均照度宜为相邻机动车道照度值的 1/2,但不宜小于相邻的人行道(如有)的照度。 2当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混用时,宜采用非机动车道照明标准,并满足 机动车道照明的环境比要求。当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分设时,人行道的平均 照度宜为相邻非机动车道的1/2。 9.3.8照明灯具平面设置应根据公路横断面型式、宽度等要求布置,宜避 开弯道外侧,具体灯具的布置方式、安装高度和间距可按表9.3.8经计算后 确定。
9.3.8照明灯具平面设置应根据公路横断面型式、宽度等要求布置纺织标准,宜避 千弯道外侧,具体灯具的布置方式、安装高度和间距可按表9.3.8经计算后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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