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G2112-2021 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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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G2112-2021 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条文说明
3.1公路分级及设施设置
3.1.1城镇化地区公路应按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确定技术等级; 根据城镇化地区交通特性及需要,宜增设辅路、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等设施,其设置应 符合下列规定: 1高速公路、作为干线的一级公路,当短途交通量较大导致出入口布设困难时 应设置辅路。 2作为集散的一级公路,当短途交通量较大导致出人口布设困难时,宜设置辅路 级公路,当非机动车交通量、行人交通量较大时,应设置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3二级公路,当短途交通量较大时,应设置慢车道,但机动车道不宜超过四车道; 当非机动车交通量、行人交通量较大时,应设置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4三级、四级公路,当非机动车、行人交通量较大时,可设置非机动车道、人行 道。四级公路宜采用双车道。
1 高速公路、作为干线的一级公路,宜与快速路衔接。 2作为集散的一级公路、作为干线的二级公路,宜与主干路衔接。 3作为集散的二级、三级公路,宜与次干路衔接。 4作为支线的三级、四级公路,宜与支路衔接,
3.2.1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廊尺寸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 内规定。
煤炭标准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廊尺寸应符合表3.2
表3.2.2非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尺寸
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2112—2021)
注:1.总长:自行车为前轮前缘至后轮后缘的距离;三轮车为前轮前缘至车厢后缘的距离。 2.总宽:自行车为车把宽度;三轮车为车厢宽度。 3.总高:自行车为骑车人骑在车上时,头项至地面的高度;三轮车为载物顶至地面高度
3.3设计交通量预测年限
3.3.1二级公路设计交通量预测年限宜为20年,四级公路设计交通量预测年限宜为 10~15年,其他等级公路交通量预测年限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的规定。
3.4通行能力与服务水平
3.4.1公路设计服务水平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的规定,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速公路与作为干线的一级公路,设置辅路的路段,主路设计服务水平应不低 于三级,辅路设计服务水平较主路宜降低一级。高速公路与作为干线的一级公路,未设 置辅路的路段,设计服务水平可降低一级。 2高速公路、作为干线的一级公路与快速路衔接的路段设计服务水平应不低于 四级。 3作为集散的一级公路设计服务水平可降低一级。 3.4.2自行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受平面交叉影响的一条自行车道的路段设计通行能力,当有机非隔离设施时 应取1600~1800veh/h;当无机非隔离设施时,应取1400~1600veh/h。 2受平面交叉影响的一条自行车道的路段设计通行能力,当有机非隔离设施时 应取1000~1200veh/h;当无机非隔离设施时,应取800~1000veh/h。 3信号平面交叉进口道一条自行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可取800~1000veh/h。 3.4.3人行设施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3.4.3的规定。行人较多的重要区域设计通 行能力宜采用低值,非重要区域宜采用高值。
表3.4.3人行设施的设计通行能力
3.5.1城镇化地区公路设计速度应根据公路功能与技术等级,结合地形、工程经 线土地利用性质和兼具城市道路功能等因素综合论证,按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 TGBO1)选取确定,但不宜采用高值。
3.5.1城镇化地区公路设计速度应根据公路功能与技术等级,结合地形、工程经济、 沿线土地利用性质和兼其城市道路功能等因素综合论证,按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BO1)选取确定,但不宜采用高值。 3.5.2高速公路与设计速度60km/h的快速路衔接的路段,经论证,该局部路段的 设计速度可采用60km/h,但长度不宜大于15km,或仅限于相邻两互通式立体交叉之间 的路段。 3.5.3作为干线的一级公路与快速路衔接的路段设计速度宜与快速路保持一致;作 为集散的一级公路,或一级公路与主干路衔接的路段,设计速度宜采用60km/h。 3.5.4作为干线的二级公路、二级公路与主干路衔接的路段,设计速度宜采用 50km/h。作为集散的二级公路、二级公路与次干路衔接的路段,设计速度宜采用 60km/h;当被衔接路段的设计速度为30km/h时,可采用40km/h。 3.5.5作为集散的三级公路,或与次干路衔接的路段,设计速度宜采用40km/h。 3.5.6高速公路、作为干线一级公路的辅路设计速度宜为主路的0.6~0.8倍;作为 集散一级公路的辅路设计速度宜为主路的0.4~0.6倍。仅供机动车通行的辅路宜取高 值,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辅路宜取低值。 3.5.7公路与城市道路衔接时,衔接路段设计速度宜一致或差值不宜大于20km/h; 当两个路段设让速度美值大于20km/h或横断面不同时应设墨过渡段
3.5.7公路与城市道路衔接时,衔接路段设计速度宜一致或差值不宜大于20km/h;
应符合图3.6.1的规定,净高应为2.50m
图3.6.1典型建筑限界
3.6.2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未设置分隔带时,建筑限界应符合现行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的规定。
4.1.1路线线位应符合公路网规划控制点和城镇总体规划要求。 4.1.2路线线形应结合地形地物、地质水文和排水等要求综合考虑,正确运用各类 技术指标,注意平纵线形组合,保持线形连续均衡。 4.1.3应根据公路功能、技术等级、交通特性及地形,结合用地、管线、绿化及控
4.1.3应根据公路功能、技术等级、交通特性及地形,结合用地、管线、绿 制条件,合理确定公路横断面组成及形式。
4.2.1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O1)的规定。符合 情况时,城镇化地区公路车道宽度可采用表4.2.1的规定: 1 以通行中、小型客运车辆为主的公路; 2 改扩建时用地严重受限的公路。
表4.2.1机动车道宽度
4. 2.2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表4.2. 2 的规定,
4.2.2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非机动车道宽度
4.2.3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50km/h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不宜混行。四级公路非 机动车与机动车混行时,路面最小宽度可采用4.0m;三轮车较多时,路面最小宽度可 采用5.0m。
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2112—2021)
4.2.4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1.5m;局部路段空间受限时,不得小于1.2m。人行道 与非机动车道合并设置时,宽度可采用表4.2.4的规定。
表4.2.4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宽
4.2.5侧分隔带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路与辅路间应设置侧分隔带。 2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80km/h时,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间宜设置侧 分隔带。 3侧分隔带宽度应根据隔离设施的宽度确定。 4侧分隔带机动车道一侧的路缘带宽度应符合表4.2.5的规定,非机动车道一侧 的路缘带宽度应为0.25m。
表4.2.5路缘带最小宽度
4.2.6硬路肩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左侧硬路肩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O1)的规定。 2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右侧硬路肩宽度应为3.0m。其他高速公路右侧硬路肩应 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O1)的规定。 3设置辅路的一级公路,主路单向机动车道数大于或等于3条时,右侧硬路肩宽 度最小值可采用表4.2.6规定的最小值。辅路为单车道且未设置非机动车道时,应设置 古侧硬路肩;辅路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60km/h时,硬路肩宽度不得小于0.75m;辅路 没计速度小于60km/h时,宽度不得小于0.5m。右侧硬路肩宽度包含路缘带宽度。
表4.2.6一级公路硬路肩宽度最小
4.2.7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外侧设置边沟时,应设置土路肩。
.0 1高速公路路基横断面应包括行车道、中间带、路肩等部分,可包括辅路、侧分 隔带、加(减)速车道等。 2一级公路路基横断面应包括行车道、中间带、路肩等部分,可包括加(减)速
车道、侧分隔带、辅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 3二级公路路基横断面应包括行车道、路肩等部分,可包括慢车道、侧分隔带、 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 4三级公路路基横断面应包括行车道、路肩等部分,可包括非机动车道、人行 道等。 5 四级公路路基横断面应包括行车道、路肩等部分,可包括错车道、人行 道等。
4.3.1高速公路主路、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80km/h的一级公路主路圆曲线最小半 径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O1)的规定。高速公路辅路、设计速度为 60km/h的一级公路主路、二级至四级公路圆曲线最小半径应符合表4.3.1的规定。当 地形条件特别困难时,可采用设超高最小半径的极限值。
表4.3.1圆曲线最小半径
见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O1)已规定,或不需
4.3.2圆曲线平径小于不设超高最小半径时,应设置圆曲线超高。最大超高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设计速度小于或等于60km/h的城镇化地区公路最大超高可采用4%。 2 设计速度大于60km/h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最大超高可采用6%。 3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间未设置侧分隔带时,一般地区非机动车道超高值宜与 机动车道一致,积雪冰冻地区非机动车道超高值可适当减小。
4.3.3辅路设计速度为50km/h时,平曲线最小长度一般值应为150m,极限值 85m
4.3.4辅路设计速度为50km/h时,停车视距应不小于60m,会车 于120m。
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2
4.4.1主路及辅路的最大纵坡应符合表4.4.1的规定。改扩建公路、受地形条件或 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经论证最大纵坡可增加1%。在声环境敏感区,宜采用较平缓的 纵坡。
表4.4.1主路及辅路最大纵坡
4.4.2积雪冰冻地区非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宜大于3.0%,其他地区不宜大于3.5%。 4.4.3当遇特殊困难纵坡小于0.3%时,应设置锯齿形沟或采用其他排水设施。 4.4.4主路最大坡长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的规定,辅路最 大坡长应符合表4.4.4的规定,当设计速度小于40km/h时,不限制单一纵坡的坡长。
表4.4.4辅路最大坡长
4.4.5辅路设计速度为50km/h时,凸形竖曲线与凹形竖曲线最小半径应 最小长度应为40m。
5.0.1应结合沿线水文、气象、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以及城镇防排水管网和海 绵设施等条件,设置必要的地表排水和地下排水设施,并应形成合理的排水系统。 5.0.2路基断面应与城镇规划和自然景观相协调,并充分评估重要建筑和历史古迹 等的影响。 5.0.3对于主路、辅路、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一体的整体式路基,路基压实度应符 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O1)的规定。对于独立设置的非机动车道和人行 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路基压实度标准可降低一个等级。
5.0.1应结合沿线水文、气象、地形、地质等目然条件,以及城镇防排水管网和海 绵设施等条件,设置必要的地表排水和地下排水设施,并应形成合理的排水系统。 5.0.2路基断面应与城镇规划和自然景观相协调,并充分评估重要建筑和历史古迹 等的影响。 5.0.3对于主路、辅路、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一体的整体式路基,路基压实度应符 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O1)的规定。对于独立设置的非机动车道和人行 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路基压实度标准可降低一个等级。 5.0.4路面面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考虑雨水收集利用的公路,路面结构宜满足透水性的要求。 2公路经过噪声敏感区域时,宜采用降噪路面。 3对环保要求较高的路段或隧道内沥青混凝土路面,宜采用温拌沥青混凝土。 5.0.5公交停靠站、平交口或通行特种车辆的路段,路面结构应根据车辆运行要求 进行特殊设计。 5.0.6非机动车道的路面应根据筑路材料、施工最小厚度、路基土类型、水文、地 质条件及当地工程经验,确定结构层组合与厚度,满足整体强度和稳定性的要求。
5.0.4路面面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直的铺面应满足稳定、抗滑、平整和生态理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211
6.0.1桥涵应根据公路功能、等级、通行能力及防洪、抗灾要求,结合地形、河 流水文、地质、通航要求、环境影响等条件进行综合设计,并应考虑城镇规划的 需求。 6.0.2桥涵设计洪水频率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的规定。当 桥涵所在地区总体防洪标准低于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O1)所要求的桥涵 设计洪水频率时,可考虑城市防洪规划,采用相交河道或沟渠的规划洪水频率来确定桥 涵设计高程,但应确保桥涵结构在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O1)所要求的桥 涵设计洪水频率下的安全。 6.0.3路、桥宽度不同时,应顺适过渡。 6.0.4桥梁及其引道的平、纵、横技术指标应与路线总体布设相协调,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机动车道,桥上纵坡不宜大于4.0%,桥头引道纵坡不宜天于5.0%。 2非机动车道,桥上纵坡和桥头引道纵坡均不宜大于2.5%,布设困难时不得大 于3.0%。 3易结冰、积雪的桥梁,桥上纵坡宜适当减小。 6.0.5桥梁的汽车及人群荷载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的相关 规定。非机动车道的桥梁结构在与机动车道的桥梁结构相连接的情况下,其设计荷载宜 按汽车荷载考虑。 6.0.6管线过桥涵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在桥上敷设污水管、压力大于0.4MPa的燃气管和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 生的满体气体筐
6.0.6管线过桥涵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在桥上敷设污水管、压力大于0.4MPa的燃气管和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 性的液体、气体管。 2条件允许时,在桥梁敷设的电信电缆、热力管、给水管、电压不高于10kV配 电电缆、压力不大于0.4MPa燃气管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3不得在涵洞、通道内敷设电压高于10kV的配电电缆、燃气管及其他可燃、有 腐蚀性液体、气体管。 4超过以上规定的管线,如因特殊需求需要在桥上或涵洞、通道内通过时,应进 行性、安全性专题论证。
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7.0.1隧道横断面布置应综合考虑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隔离设施等因 素确定。 7.0.2高速公路、控制出人的一级公路严禁在隧道同孔内设置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7.0.3不控制出入的一级公路与二级至四级公路隧道可根据需要设置人行道和非机 动车道;隧道长度大于1000m时,不得在同孔内设置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 7.0.4隧道同孔内设置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间应设置隔离设施。 2 隧道检修道宽度满足要求时,可兼作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 3 隧道内设置硬路肩且宽度满足要求时,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可利用硬路肩。 4 隧道洞口内外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宽度宜相同,且衔接顺适。 7.0.5隧道不通行非机动车或行人时,隧道内纵坡应大于0.3%且小于3.0%,但短 于100m的隧道可不受此限。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中、短隧道,当条件受限制时,经 论证隧道最大纵坡可适当加大,但不宜大于4.0%。 7.0.6隧道通行非机动车或行人时,最大纵坡不宜大于2.5%,但短于100m的隧道 可不受此限。当条件受限制时,经论证隧道最大纵坡可适当加大,但不应大于3.5%。 7.0.7洞外水可能进入隧道内时,应根据排水设计重现期、地形环境条件、线形指 标、公路功能等,在洞口上方设置排水设施、截水设施或采取引排措施等,并完善雨污 分流排水系统。
7.0.8通行行人或非机动车的公路隧道防灾设计,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少 》(GB50016)的相关规定。
7.0.9通行行人或非机动车的公路隧道应设置照明,隧道内部空气环境应满足行人 安全的要求。
7. 0. 10 长度大于1000m的隧道,应设置隧道管理用房。
8.1公路与公路、城市道路平面交叉
8.1.3平面交叉处交叉角度、线形、安全设施应满足对机动车、非
3平面交叉处交叉角度、线形、安全设施应满足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
面交叉处交叉角度、线形、安全设施应满足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
视距要求。条件受限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必要的控制与警示诱导措施。 8.1.4平面交叉设计应综合考虑相交道路功能、技术等级、设计速度、交叉管理方 式、转向交通量、交通组成等因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二级公路平面交叉有左右转弯需求的,应设置左转弯车道,宜设置右转 弯车道。 2平面交叉转弯路径上设置非机动车道横穿的,转弯设计速度不宜大于20km/h 转弯曲线的线形及路幅宽度应根据设计车辆的转弯行驶轨迹确定。 8.1.5平面交叉应综合交通量与通行效率、相交道路等级、非机动车与行人过街安 全需求等因素,合理采用交通管理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路与城市主干路交叉应采用信号控制,与城市次干路交支宜采用信号控制。 2平面交叉因交通量大或非机动车与行人穿越频繁,而易引起交通延误、阻塞或 事故频发时,应采用信号控制。 3主路设计速度大于60km/h,平面交叉采用信号控制时,宜按干线公路对平面交 叉间距进行控制。 4右出右进控制平面交叉应采用主路优先交叉管理方式。 8.1.6平面交叉渠化设计应根据交叉形式、交叉等级、交通管理方式、转向交通量, 设计速度、非机动车与行人交通流分布、辅路和慢车道设置等因素,合理采用加铺转 角、展宽路口、设置转弯车道和交通岛等方式。 8.1.7非机动车与行人过街设施应根据非机动车与行人过街需求、公路技术等级、 设计速度、横断面宽度和交通管理方式等,合理选择人行横道、人行天桥或人行通道等 过街形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机动车与行人过街设施宜与平面交叉统一布设。 2六车道及六车道以上断面或设计速度大于60km/h的公路,路段上不宜设置人 行横道。困难路段需设置人行横道时,应根据公路功能与技术等级,通过限速管理、信 号控制等措施加强主路和行人的安全。 3六车道以下断面或设计速度小于或等于60km/h的公路,行人过街需求无法通 过平面交叉满足时,路段上可设置人行横道。人行横道之间及与其他交通转换设施的间 距应符合右出右进控制交叉间距的要求。 4车道数大于六条时,交叉口应利用中央隔离设施设置二次过街安全岛。安全岛 8.1.8一级公路主辅路间应根据交通转换需要在适当位置设置出入口,合理布设侧
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2112—2021)
1主辅路出人口之间,或出入口与相邻侧分隔带开口、平面交叉、互通式立体交 叉出人口等交通转换设施之间应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间距应满足车辆预告、视 认、交织变道、转向等安全需求。 2平面交叉处宜通过进口道上游的主路入口、被交路掉头、设置专用左转相位等 方式满足辅路车辆左转功能。 3主辅路出入口宜按照匝道出人口的规定,根据主辅路速度差在主路一侧设置变 速车道。断面宽度受限时,可利用主路硬路肩、侧分隔带或辅路部分宽度设置变速车 道。辅路宜设置一条车道与变速车道直接连接,或采用辅路让行规则。
8.2公路与公路、城市道路立体交叉
8.2.1公路与公路、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分为互通式立体交叉和分离式立体交叉,立 体交叉设置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速公路与快速路、主干路相交,以及一级、二级公路与快速路相交时,应结 合转向交通需求设置互通式立体交叉。 2作为干线的一级公路与主干路相交,宜结合转向交通需求设置互通式立体交叉。 3作为集散的一级、二级公路与主干路、次干路采用平面交叉,冲突与延误严重, 通过渠化或信号控制仍不能满足通行能力与安全要求时,应设置互通式立体交叉。 4一级、二级公路过境交通量大或货车比例高,在平面交叉密集路段难以通过有 效措施满足通行能力与安全需求时,宜采用公路上跨的分离式立体交叉。 8.2.2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最小间距宜满足表8.2.2的要求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8.2.2互通式立体交叉最小间距
1受路网规划、用地限制等因素影响,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间距不满足最小间距 的要求时,应符合行业现行标准有关最小净距的规定,否则应利用辅助车道、集散道或 匝道之间立体交叉形成复合式立体交叉。 2利用辅助车道构成复合式立体交叉时,应进行专项分/合流诱导和交通组织设计。 3集散道与主线之间应设置分隔带,分隔带宽度应根据隔离设施宽度确定。集散 道横断面宽度应根据设计速度、交通量及用地限制等合理确定。 4匝道以平面交叉形式接人一级、二级公路时,匝道端部平面交叉与相邻平面交 叉的间距应符合平面交叉最小间距的要求。受条件限制时,相邻小间距平面交叉应进行 统筹设计,并满足平面交叉渠化和车辆安全交织的需要。
其与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入口的间距应满足车辆预告、视认、交织变道、转向等交通 需求。 2主辅路出入口与上下游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入口的间距应满足车辆预告、视认 交织变道、转向等交通需求。 3主辅路出入口设计指标及交通安全设施应按匝道出入口进行控制,并设置变速 车道。 8.2.4互通式立体交叉选型应综合考虑相交道路的功能、技术等级、通行能力、用 地限制、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穿越方式,以及是否设置收费站等因素,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用地紧张或相交道路等级相差二级及二级以上时,互通式立体交叉宜采用菱形 部分菱形、部分首猎叶等形式。 2条件受限不能布置完全互通式立体交叉时,可利用路网通过合理的交通组织实 现互通功能。 3互通式立体交叉宜采用先出后入的布局。受地形地物等因素限制不得不设置交 织区时,宜调整形式,将交织区布设在等级相对低或交通量相对小的道路一侧,或采用 设置集散道、辅助车道或匝道连接的复合式立体交叉。 4受规划、用地限制和地物等因素影响时,匝道出人主线可采用左进或左出的形 式,但应结合转向交通量、交通组成、视距、变道距离、速度差等因素,对安全性进行 论证。 5互通式立体交叉区域需要设置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时,宜设置于地面层,并根 据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流量,合理选择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的形式,减少出入口处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的冲突。 8.2.5互通式立体交叉范围内的主线平纵面指标、出口识别视距范围内的竖曲线指 标等连接部设计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用地限制和地物等因素影响,互通式立体交叉设计特别困难,互通式立体交 叉范围内的指标采用低限值时,应进行安全性论证,并应与公路前后路段相协调。 2受用地限制和地物等因素影响,主线与连接部指标采用低限值时,应对速度管 控、出入口交通诱导与渠化设计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完善的交通组织和运行安全 保障措施。 3互通式立体交叉连接部应结合用地限制、交通量、桥梁设置难度等因素,合理 选择连接部车道数和变速车道形式。匝道与主路设计速度差值达到40km/h时官采用
匕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2112—2021)
平行式入口。断面宽度受限时,变速车道可利用主路硬路肩或辅路部分宽度。
8.2.6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设计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匝道设计速度应符合表8.2.6的规定,主线设计速度低于100km/h,受用地等 因素限制时,可采用表中低限值,但出口匝道控制曲线前应设置足够的运行速度过渡 段,入口匝道处应设置足够的平行式加速车道,并采取完善的交通安全措施。
表8.2.6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设计速度
2受地形困难或用地紧张限制,匝道纵坡超过最大纵坡规定值时,应结合匝道通 行能力分析和运行速度预测进行安全性论证。 3匝道车道数及横断面类型应根据匝道设计小时交通量、交通组成、设计速度、 服务水平及超车需要等确定。交通量增长迅速或潮汐交通明显的地区,宣采用单向双车 道匝道断面宽度,预留双车道匝道设置条件。 8.2.7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口匝道末端或匝道收费站外广场终点与平面交叉的间距, 以及平面交叉与人口匝道起点的间距,应满足车辆变道、入口超限治理以及通行能力的 需要,并符合下列规定: 1出口匝道末端或匝道收费站外广场终点与平面交叉停车线的间距,宜按照平面 交叉排队长度计算确定。难以确定时,间距不宣小于200m;特殊困难路段不应小于 150m,并增设等待车道。 2平面交叉与入口匝道起点的间距不宜小于150m,特殊困难路段不应小于100m。 8.2.8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末端平面交叉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十字形平面交叉应采用信号灯控制,并进行渠化设计与车道管理。匝道延伸部 分、辅路宜统筹考虑地面道路转向车道与交通组织方式,避免车辆在转向行驶前连续变 道两次及两次以上。平面交叉的信号应采用双向左转专用相位。 2人口匝道起始端在辅路横断面上的布设位置宜考虑进人匝道的上游来车主流向, 出口匝道末端在辅路横断面上的布设位置宜考虑驶出匝道的交通主流向。 3被交路运行速度较高、直行交通量大,采用信号控制和渠化设计不能解决安全 与通行能力问题时,可采取右出右进控制平面交叉的方式。
8.3公路与轨道交通交叉
公路与轨道交通交叉应根据轨道交通种类、公路设计速度等因素合理选择交
8.3.1公路与轨道交通交叉应根据轨道交通种类、公路设计速度等因
叉形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与轨道交通交叉,以及各级公路与除有轨电车外的轨道 交通相交,应设置立体交叉。 2设计速度为60km/h以上的一级、二级公路,与有轨电车线路相交时,宜设置 立体交文。 8.3.2公路与轨道交通立体交叉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体交叉处的公路平、纵技术指标应符合路段的规定,公路安全防护设施与排 水设施应进行加强。 2轨道交通跨越公路上方时,其跨线桥下净空及布孔应满足公路建筑限界、视距 的要求,以及对前方信息识别的要求。应结合公路规划,预留远期拓宽的空间。 3轨道交通从公路跨线桥下通过时,应预留安全净空。 8.3.3公路与有轨电车线路平面交叉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面交叉宜为正交;受地形条件或其他因素限制时,交叉角度不应小于45°。
3.4公路与轨道交通线路相邻时,在充分预留安全运行与检修空间和未来发展空 的前提下,宜共用走廊带。
间的前提下,宜共用走廊带,
路工程技术标准(JTG211)
9.1.1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根据公路功能、使用对象及城镇化地区公路交通需求合理 设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1主路、辅路应分别设置各自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尺寸分别按主路、辅路的设计 速度选取。 2高速公路辅路的指路标志底色应为绿色,一级公路主路、辅路的指路标志底色 应为蓝色。 3主路与辅路的交通转换路段,交通标志和标线应相互配合、明确路权、合理渠 化。主路和辅路的公路编号相同,指路标志上公路编号信息宣同时标明“主路”“辅 路”。“主路”“辅路”宜采用白底,字体颜色同指路标志底色。 4交通标志可附着于构造物或与其他设施合杆设置,但不应影响其视认。 5设计速度小于60km/h且有照明的路段,当路缘石能清晰表示车行道边缘轮廓 时,靠近路缘石一侧的非机动车道边缘线可不设置。 9.1.2护栏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公路速度为100km/h,且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实际净区宽度小于或等于《公 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一2017)附录A规定的计算净区宽度时,应设置 中央分隔带护栏。 2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主路、辅路之间净区宽度范围内,高差大于3m且边坡 陡于1:3.5时,高的一侧应设置护栏。 3公路上跨城市道路、轨道交通,或净区宽度范围内与轨道交通并行时,应设置 路侧护栏。 4护栏防护等级应符合表9.1.2的规定,
表9.1.2护栏防护等级
9.1.3隔离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慢车道的二级公路,设计速度80km/h时,宜设置隔离设施分隔对向交通。 2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60km/h且设置非机动车道时,宜设置隔离设施分隔机动 车与非机动车交通。 3中央分隔带、侧分隔带上可设置阻碍非机动车及行人横过公路的隔离设施。 4有行人或非机动车跌落危险的区域应设置人行栏杆。 9.1.4中央分隔带、侧分隔带开口处,应保证视距,妨碍视距的护栏、隔离设施、 绿化等应移除或进行处理。 9.1.5城镇化地区的一级公路有照明时,不应设置防眩设施,无照明的路段可根据 需要设置防眩设施。 9.1.6护栏宜结合声屏障、防落网等设施与桥梁等结构物综合设计。 01一城镇化地区公路与城市道路徐控时应相据重面坦云资案资高竺的亦化
9.2.1应根据区域公路网规划、环保与景观等要求,结合城镇化地区出行特点、土 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市政管网规划等进行服务设施的布设,宜与城镇区域自然、人 文环境相融合。 9.2.2公路与城市道路网衔接的路段宜设置服务设施。 9.2.3公路服务站与停车点可根据非机动车的使用需求,设置非机动车停车位。 9.2.4公交停靠站应结合公交规划、沿线交通需求和与其他交通方式便利衔接的需 求设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1高速公路不应设置公交停靠站,其他公路可根据需要设置公交停靠站。 2应与公路沿线客运汽车停靠站合并设置,宜与服务站、停车点合并设置。 3设置辅路的一级公路,公交停靠站应设置在辅路上。设置慢车道的二级公路, 公交停靠站应设置在慢车道外侧。设计速度小于或等于30km/h时可设置在车道上。 4不应设置于隧道内、互通式立体交叉区变速车道路段。 5设置于平面交叉口附近时,不应位于通视三角区内,不宜设置于进口道。 6不宜设置在桥上。 7设置于横断面发生变化路段附近时,应位于机动车道数较多或横断面总宽较大 的一侧,且与渐变段保持不少于20m间距。
9.2.5公交停靠站范围内路段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大纵坡应不大于2%,积雪冰冻地区应不大于1.5%,特殊困难地形地区经安 全论证应不大于3%。 2圆曲线和竖曲线半径不应小于路段设计速度对应最小半径一般值,并满足停车 视距。 3 公交停靠站不应设置于凹形竖曲线底部。 9.2.6未设置辅路的一级公路的公交停靠站应包括站台、渐变段、加(减)速车道 和停留车道;一级公路辅路、二级公路公交停靠站宜包括站台、加(减)速区段和停 留车道。 9.2.7公交停靠站布置应符合现行《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关于客运汽车 停靠站的规定。 9.2.8公交停靠站站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台长度应与停留车道长度一致。 2站台高度宜为0.15~0.20m。 3站台宽度不宜小于2.00m,条件受限时,不应小于1.50m。
9.2.8公交停靠站站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台长度应与停留车道长度一致。 2站台高度宜为0.15~0.20m。 3站台宽度不宜小于2.00m,条件受限时城市道路标准规范范本,不应小于1.50m。
9.3.1管理设施可结合当地智慧交通设施建设需要、供电和通信容量等情况,预留 接口。管理设施外场设备与交通安全设施宜合杆设置。 9.3.2交通信号灯设置应与公路交通组织相匹配,根据平面交叉的情况、交通流量 及交通事故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路段机动车和行人交通量较大时,可在施划人行横道的路段设置人行横道信号 灯和相应的机动车信号灯。 2信号灯连续设置时,宜采用绿波等方式协调信号灯配时方案。 3在隧道、收费站、潮汐车道及需要对车道进行控制的路段,应设置车道控制 标志。 4 交通信号灯应能被清晰、准确地识别,设备应安全可靠。
9.3.4照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服务站、停车点、观景台、人行道、人行横道宜设置照明。 3 设置慢车道的二级公路,对向交通间未设置隔离设施的路段,宜设置照明。 4 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60km/h的公路,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在同一路面上耳 之间无隔离设施的路段,宜设置照明。 5位于城市出入口路段的互通式立体交叉、特大桥宜设置照明。
公路照明标准值参数应符合表9.3.5的规
深圳标准规范范本表9.3.5城镇化地区公路照明质量要求
生:1.表中所列数值仪适用于干燥路面, 2.照度要求仅适用于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照度要求可相应降低不超过30%。 3.公路照明的维护系数可按0.70确定。 4.公路照明测量方法参见现行《照明测量方法》(GB/T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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