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3082-2022 黑龙江省城镇道路设计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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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4可调式防沉降检查井盖Adjustableantisettlementmanhole
并座承载面为位于顶部与路面标高齐平的防沉降结构,并座与 井体采用承插方式连接,上盘面为法兰盘式结构的井盖。
工业标准2.1.15RPC路缘石Reactivepowderconcretecur
采用满足耐久性要求的活性粉末混凝土材料制作的路缘 称RPC路缘石。
以水泥和矿物掺合料等活性粉末材料、细骨料、外加剂、高5 微细钢纤维和/或有机合成纤维、水等原料生产的超高强增韧混 ,简称RPC。
城镇道路路线设计应符合下列
3.1.1城镇道路路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镇道路路线设计应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城镇综合交通规划 市政专项规划,合理确定道路等级、平纵线形、横断面布局、交叉 口形式等; 2城镇道路应按道路在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的 服务功能等,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 3城镇道路路线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并应结合地形、地物, 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气候、生态环境、自然景观等进行调 查,合理确定路线线位和平纵线形技术指标,平面应顺适、纵断面 应均衡、横断面应合理; 4城镇道路路线设计应贯彻环境保护和土地资源利用的基本压 策,降低道路工程对沿线生态环境以及资源的影响,并应符合以人 为本、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设计原则; 5城镇道路路线应绕避不良冻土现象严重地段,无法绕避时, 应选择分布薄弱、病害较轻的地带,以最短距离通过。 3.1.2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快速路路段机动车道宽度,应根据车 道上行驶的车型,按表3.1.2的规定执行。
表3.1.2城镇快速路路段机动车道宽度
1.3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干路路段机动车道宽度,应根据车道 行驶的车型,按表3.1.3的规定执行。
表3.1.3城镇王路路段机动车道宽度
3.1.4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支路路段机动车道宽度,应根据有无 公交车通行的情况,按表3.1.4的规定执行。
表3.1.4城镇支路路段机动车道宽度
3.1.5非机动车道宽度及其设置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条非机动车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3.1.5的规定;
表3.1.5一条非机动车道最小宽度
缘带宽度之和; 3新建主、次干路应设置独立的非机动车道。 3.1.6非机动车道数及路面宽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非机动车道数宜根据自行车设计交通量与每条自行车道设计 通行能力计算确定,车道数单向不宜小于2条; 2沿道路两侧设置的单向非机动车道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m。 非机动车专用道路,单向行驶路面宽度不宜小于3.5m,双行驶路 面宽度不宜小于4.5m。 3.1.7路侧带可由人行道、绿化带、设施带等组成,路侧带设置应 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3.1.7的规定
表3.1.7人行道最小宽度
2绿化带宽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 规范》CJ75的相关要求;车行道两侧的绿化应满足侧向净宽度的 要求,并不得侵入道路建筑界限和影响视距; 3设施带宽度应满足设置护栏、照明灯柱、标志牌、信号灯、 城镇公共服务设施等有关要求;设施带内各种设施应综合布置,可 与绿化带结合,但不应相互干扰。 3.1.8分车带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车带按其在横断面中的不同位置与功能,分为中间分车带 (简称中间带)及两侧分车带(简称两侧带);分车带应由分隔带 及两侧路缘带组成: 2分车带最小宽度应符合表3.1.8的规定:
3.1.8分车带设置应符合下列
表3.1.8分车带最小宽度
注:1侧向净宽度为路缘带宽度与安全带宽度之和:
一侧是机动车道,另一侧是非机动车道时的取
3分隔带最小宽度值是按设施带宽度1m计的,具体设计应根据设施带实际宽度确定。 3分隔带采用立缘石围砌。 3.1.9快速路两侧设置辅路时,应采用四幅路;当两侧不设置辅路 时,应采用两幅路。 3.1.10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横断面布置方式宜符合下列规定: 1主于路宜采用四幅路或三幅路;双向六车道及以上道路宜设 置中间分车带; 2次十路宜采用单幅路或两幅路;支路宜采用单幅路。 3.1.11路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边沟排水的道路应在道路外侧设路肩; 2路肩最小宽度应符合表3.1.11的规定:
表3.1.11路肩最小宽度
:括号内为主于路保护性路肩最小宽度的取
4路肩采用土质或简易铺装。 3.1.12道路圆曲线半径设计时,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大于或等于不设 超高最小半径;当地形条件受限制时,可采用设超高最小半径的 般值;当地形条件特别困难时,可采用设超高最小半径的极限值。 道路圆曲线最小半径应符合表3.1.12的规定。
表3.1.12圆曲线最小半径
注:“一般值”为正常情况下的采用值;“极限值”为条件受限时,可采用的值 3.1.13平曲线与圆曲线最小长度应符合表3.1.13的规定
3.1.13平曲线与圆曲线最小长度应符合表3.1.13的规定
2直线与圆曲线或大半径圆曲线与小半径圆曲线之间应设缓和 曲线。缓和曲线应采用回旋线,缓和曲线最小长度应符合表3.1.14 2的规定。当设计速度小于40km/h时,缓和曲线可采用直线代替
3.1.15当圆曲线半径小于表3.1.15中不设超高最小半径时,在圆曲 线范围内应设超高;当由直线段的正常路拱断面过渡到圆曲线上的 超高断面时,必须设置超高缓和段。最大超高横坡度应符合表 3.1.15 的规定
表3.1.15最大超高横坡度
3.1.16当设计的道路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250m时,应在圆曲线 内侧加宽,并应设置加宽缓和段。曲线加宽值和加宽缓和段长度应 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规定执行。 3.1.17视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停车视距应符合表3.1.17的规定。设计时应考虑路面状况影 响,适当增长停车视距;
表3.1.17 停车视距
2当车行道上对向行驶的车辆有会车的可能时,应采用会车视 距,其值应为表3.1.17中停车视距的两倍; 3对货车比例较高的道路,应验算货车的停车视距; 4对设置平、纵曲线可能影响行车视距的路段,应进行视距验 算。 3.1.18机动车道最大纵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道路应采用小于或等于最大纵坡一般值;改建道路、受 地形条件或活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可采用最大纵坡极限值。机动 车道最大纵坡应符合表3.1.18的规定:
表3.1.18机动车道最大纵坡
2快速路最大纵坡不应大于3.5%,其他等级道路最大纵坡不 应大于6.0%; 3除快速路外的其他等级道路,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 制时,经技术经济论证后,最大纵坡极限值可增加1.0%。 3.1.19道路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当遇特殊困难纵坡小于0.3% 时,应设置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设施。纵坡的最小坡长应符 合表 3.1.19 的规定。
表3.1.19机动车道最小坡长
3.1.20当道路纵坡大于表3.1.18一般值时,纵坡最大坡长应符合表 3.1.20的规定。道路连续上坡或下坡,应在不大于表3.1.20规定的 纵坡长度之间设置纵坡缓和段。缓和段的纵坡不应大于3%,其长 度符合表 3.1.19的规定。
表3.1.20机动车道最大坡长
1.21非机动车道纵坡宜小于2.5%;当大于或等于2.5%时,纵坂 大坡长应符合表3.1.21的规定
表3.1.21非机动车道最大坡长
3.1.22各级道路纵坡变化处应设置竖曲线,竖曲线宜采用圆曲线, 竖曲线最小半径与竖曲线最小长度应符合表3.1.22的规定。一般情 况下应大于或等于一般值;特别困难时可采用极限值
表3.1.22竖曲线最小半径与竖曲线最小长度
3.1.23道路的合成坡度应小于或等于6.0%。
3.2.1道路路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道路路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路床顶面设计回弹模量值,对快速路和主干路不应小于 40MPa;对次干路和支路不应小于30MPa。当不满足上述要求时, 应进行处置; 2路基设计中,应充分考虑道路运行中的各种不利因素,采取 措施减小路基回弹模量的变异性,保证其持久性; 3城镇道路路基应处于干燥或中湿状态。对于潮湿或过湿土路 基,必须采取措施改善其湿度状况或适当提高路基回弹模量,且符 合以下规定: 1)提高路床填土的压实度,每层填土厚度可适当减薄,必要 时可采用冲击压实; 2)采用换填处理,利用砾类土、砂类土等优质土填筑路床; 3)可采用水泥、石灰、粉煤灰等无机结合料对路床填土进行 改良。
3.2.3路基设计高度应符合下及
1路堤高度不小于中湿状态路基临界高度; 2沿河及浸水路段的路基边缘标高,不应低于路基设计洪水频 率的水位加雍水高、波浪侵袭高度和0.5m的安全高度。
3.2.4路基压实应符合下列规定:
3.2.4路基压实应符合下列规
路基压实应符合下列规定:
注:表中数值均为重型击实标准。
3.2.5与相路基存在显著刚度差异或不均匀连续的特殊部位,路基 应充分压实,使其在一定范围内与相邻路基的强度和刚度基本一致 3.2.6沟槽回填与压实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沟槽回填土的压实度应符合本规程第3.2.4条的规定; 当沟槽回填压实确有困难时,上路床以下的回填土按相关管道设计 或施工规范的规定执行; 2沟槽底至管顶以上0.5m范围内采用渗水性好、容易密实的 砂、砾等填料,填料最大粒径应小于50mm; 3当回填细粒土含水率较高且不具备降低含水率条件、难以达 到压实要求时,应采用石灰、水泥、粉煤灰等无机结合料进行处治 3.2.7管道检查井部位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市政公用管线检查井位置应避开机动车轮迹带: 2管道检查并周边回填土的压实度应符合本规程第3.2.4条的 规定; 3管道检查井周边路基回填应采用渗水性好、容易密实的砂、 砾等填料,回填宽度不应小于40cm。 3.2.8掘路工程中的路基回填修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路基回填修复应遵循整体性原则,在保证交通安全和施工安 全的条件下进行,缩短修复周期,减少掘路修复对交通的影响:对 于城镇爆管、过街掘路,以及特别重要或交通特别繁忙的路段,应 实施快速修复; 2回填路基的回弹模量应达到与新建道路相同的标准: 3路基回填应选用强度高、级配良好、水稳定性好、便于获取 和压实的材料,亦可采用经过处治的钢渣、矿渣等工业废渣;对于 应急掘路的快速修复,应采用沉陷量小,易于压实或结硬,或者自 密实的材料回填;
1市政公用管线检查井位置应避开机动车轮迹带; 2管道检查并周边回填的压实度应符合本规程第3.2.4条的 定; 3管道检查井周边路基回填应采用渗水性好、容易密实的砂 乐等填料,回填宽度不应小于40cm。
1路基回填修复应遵循整体性原则,在保证交通安全和施工安 全的条件下进行,缩短修复周期,减少掘路修复对交通的影响:对 于城镇爆管、过街掘路,以及特别重要或交通特别繁忙的路段,应 实施快速修复; 2回填路基的回弹模量应达到与新建道路相同的标准; 3路基回填应选用强度高、级配良好、水稳定性好、便于获取 和压实的材料,亦可采用经过处治的钢渣、矿渣等工业废渣;对于 应急掘路的快速修复,应采用沉陷量小,易于压实或结硬,或者自 密实的材料回填;
4路基回填时,应采取设置台阶、铺设加筋材料等措施保证开 挖与非开挖区域路基接触面的良好结合。 3.2.9城镇高架桥梁承台在平面布置时不宜伸入地面道路的机动车 道范围。当受条件限制时,承台应深埋,埋深不宜小于1.5m:在 动车道范围内的承台基坑回填应采用渗水性好、易密实的填料,并 应符合路基压实度要求。
3.2.10桥涵台背的路基填筑与压实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路堤与桥台、横向构筑物(箱涵、地道)的连接处应设置过 渡段,并应依据填料强度、地基处理、台背防排水系统等进行综合 没计。过渡段长度按2倍~3倍路基填土高度确定,路基压实度不 应小于96%; 2桥涵台背、挡土墙墙背应选用渗水性好、易密实的填料。当 采用细粒土填筑时,采用石灰、水泥、粉煤灰等无机结合料进行处 治。
1填方区、挖方区应分别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路基设 计规范》CJJ194中相关规定执行: 2对于半填半挖路基,当挖方区为土质时,填方区应优先采用 渗水性好的材料填筑,并应对挖方区进行超挖回填碾压:当挖方区 为坚硬岩石时,填方区采用填石路基; 3纵向填挖交界处应设置过渡段,土质地段过渡段采用级配较 好的砾类土、砂类土或无机结合料处治土填筑,岩质地段过渡段采 用填石路基; 4有地下水出露时,在填挖之间设置横向或纵向渗沟。 3.2.12地铁等浅理结构物上方路基的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铁等浅理结构上方的路基设计,应符合结构物的承载力和 变形控制要求; 2路基附加荷载大于浅埋结构物要求时,应采用轻质材料置换
3地铁浅理结构上方路基回填部分压实度应符合本规程第3.2.4 条的规定,否则应采取处理措施; 4路床面以下60cm范围内不应有基坑维护等坚硬的结构物 否则应采取处理措施
3.3.1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垫层:
1路基处于中湿或潮湿状态时,应在基层下设置垫层; 2路面结构厚度不满足防冻要求时,应在基层下设置防冻垫层 3.3.2垫层宜采用砂、砂砾、碎石等颗粒材料,小于0.075mm的颗 粒含量不宜大于5%。 3.3.3排水垫层应与边缘排水系统相连接,厚度不宜小于150mm。
3.3.3排水垫层应与边缘排水系统相连接,厚度不宜小于
3.4.1基层可采用刚性、半刚性或柔性材料。 3.4.2城镇道路沥青路面结构宜采用无机结合料稳定类基层,鼓励 利用煤研石、粉煤灰等大宗固废资源。特殊路况条件下宜采用粒料 类基层、沥青结合料类基层或水泥混凝土基层。基层类型宜根据交 通等级按表3.4.2选用
灭粉煤灰稳定类材料的压实度与7d抗
注:1对于轻交通道路,在低塑性土(塑性指数小于10)地区,石灰稳定砂砾土和碎石土的 7d龄期抗压强度应大于0.5MPa:
3.4.5刚性基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刚性基层应设置横缝和纵缝,并应灌入填缝料,其上应设置 粘结层。
3.4.6柔性基层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1热拌沥青碎石宜用于重交通及以下道路的基层;级配碎石可 用于中、轻交通道路的下基层及轻交通道路的基层:级配砾石可用 于轻交通道路的下基层; 2密级配沥青稳定碎石(ATB)、半开级配沥青碎石(AM)和 开级配沥青稳定碎石(ATPB),混合料配合比设计技术要求符合现 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169的规定,
.7旧路面再生混合料应符合下
1应在对旧路面材料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工程要求、 道路等级、气候条件、交通情况,充分借鉴成功经验,进行再生混 合料设计; 2热再生沥青混合料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热拌沥青混合料技术要 求的规定; 3用作道路基层时,使用乳化沥青、泡沫沥青的冷再生沥青混 合料,以及使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旧路面沥青混合料,其技术要求应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169中的规定。
3.5.1道路路面可分为面层、基层和垫层。路面结构层所选材料应 满足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面层应满足结构强度、高温稳定性、低温抗裂性、抗疲劳、 抗水损害及耐磨、平整抗滑、低噪音等表面特性的要求; 2基层应满足强度、扩散荷载的能力以及水稳定性和抗冻性 要求;
要求; 3垫层应满足强度和水稳定性的要求。 3.5.2道路路面按照面层材料不同,可分为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士 路面和砌块路面三大类。各面层类型及适用范围宜符合下列规定: 1沥青路面面层材料包括沥青混合料、沥青贯入式和沥青表面 处置。沥青混合料适用于各交通等级道路;沥青贯入式和沥青表面 处置适用于中、轻交通道路: 2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材料包括普通混凝土、钢筋混凝土、连 续配筋混凝土和钢纤维混凝土,适用于各交通等级道路: 3砌块路面适用于支路、广场、停车场、人行道与步行街; 4道路经过景观要求较高的区域或突出显示道路线形的路段 面层宜采用彩色: 5道路经过噪声敏感区域时,宜采用降噪路面; 6对环保要求较高的路段或隧道内的沥青混凝土路面,面层宜 采用温拌沥青混合料或低温沥青混合料: 7对冬李易产生凝的路面,特别是靠湖临河、背阴路段、隧 道进出口、桥梁涵洞、长大纵坡、超高急转弯的路面,面层宜采用 抗凝冰沥青混合料或抗凝冰涂层。 3.5.3综合考虑雨水收集利用的道路,路面结构设计应满足透水性 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CJJ/T188 《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CJJ/T190和《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 规程》CJJ/T135的有关规定。
3.5.4路面设计基准期应符合表3.5.4的规定:
3.5.4路面设计基准期应符合表3.5.4的规定:
表3.5.4路面设计基准期
表3.5.5标准轴载计算参数
3.5.8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的抗滑性能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 《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169中的规定执行。
3.6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
3.6.1道路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相应的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系统, 行人及非机动车交通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行人及非机动车交通系统应安全、连续、舒适,不应中断或 缩减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的有效宽度; 2行人交通系统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的规定。 3.6.2行人交通设施包括人行道、步行街以及人行横道、人行天桥 和人行地道等过街设施,设施的设置应根据行人流量和流线确定。 3.6.3人行道的宽度、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道最小宽度按照本规程3.1.7要求执行,且有效通行宽 度不应小于1.5m; 2人行道最小净高不应小于2.5m。 3.6.4人行道横坡坡度宜采用1%~2%的单面直线坡度。道路纵坡 较大时,横坡度宜取小值;道路纵坡度较小时污水处理厂标准规范范本,横坡度宜取大值。 3.6.5当穿越机动车道的人行横道长度大于16m时,应在分隔带或 道路中心线附近的人行横道处设置行人二次过街安全岛。安全岛宽 度不应小于2m,困难情况下不应小于1.5m。 3.6.6设计速度大于40km/h的道路,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必 须设置安全隔离设施。 3.6.7非机动车道不宜与人行道共平面设置。 3.6.8步行街、人行过街设施及非机动车道的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55011、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的规定
4 冻土地区基本资料调查
式中:F一 冻结指数(℃·d); ti一 日平均负温度值(℃·d); n一一计算年日平均温度为负温度值出现的天数 2应根据冻结指数按表4.1.2确定工程所在地冻土分区
尔日八安 4.1.2应根据冻结指数按表4.1.2确定工程所在地冻土分区
表4.1.2季节性冻土区划分表
天然气标准4.2水文和地质资料调查
4.2.1中冻区、重冻区水文调查及水文地质勘察应查明冻前地表水 的分布及水位变化情况、地下水位及波动范围、涎流冰规模、地下 水出露情况等资料。 4.2.2工程地质勘察应按下列要求确定地基土、路基土的岩土类型 及冻胀特性: 1对地基土和拟用取土场的土进行颗粒分析,试验确定冻前天 然含水率、液限、塑限、天然密度等指标,明确土的类型: 2试验确定土的冻胀特性,对粒径小于0.075mm的颗粒含量超 过15%的路基土应测定其冻胀率,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G3430中相关规定。无条件实测时,冻 胀率可按式(4.2.2)计算:
式中:Ⅱ 土的冻胀率(%); W 路基土冻前含水率(%); Wo 起始冻胀含水率(%),可取(0.8~0.84)Wp(Wp为 塑限)或按表4.2.2选用; 系数,黏质土、粉质土及黏土质砂取0.25,细粒土质 砾、粉土质砂取 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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