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项目穿越跨越高速公路有关技术要求(渝交管养[2017]76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7年5月16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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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建设项目穿越跨越高速公路有关技术要求(渝交管养[2017]76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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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明确高速公路穿(跨)线构造物有关技术要求,适应高速公路改造拓宽的需要,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制定如下技术要求:
    1 净空要求
    1.1 普通公路、市政道路、铁路跨越高速公路的净高(最低净空取值)不得小于 5.5 米(以最不利位置净空为准,下同)。
    1.2 普速铁路(非双层集装箱)下穿高速公路净空不得小于6.7 米;高速铁路下穿高速公路净空不得小于 7.5 米;双层集装箱运输铁路下穿高速公路净空不得小于 8 米。铁路下穿高速公路,除满足净空要求外,还需预留 2.5 米高速公路桥梁检修高度,并设置完善满足高速公路和铁路运行安全的相关保护措施。
    1.3 一级公路下穿高速公路净空不得小于 5.5 米;二级公路、市政道路下穿高速公路净空不得小于 5 米;其他公路下穿时净空不得小于 4.5 米;人行通道净空不得小于 2.5 米。
    1.4 下穿道路应在进口方向或桥梁等显著位置设置提示、警示等标志。下穿道路限高值低、超限车辆通行量大的,还应当在进口处设置限高、限宽门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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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穿越跨越高速公路技术要求(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明确高速公路穿(跨)线 构造物有关技术要求,适应高速公路改造拓宽的需要,保障高速 公路安全、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 保护条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标准、规 范,制定如下技术要求: 1净空要求 1.1普通公路、市政道路、铁路跨越高速公路的净高(最低 争空取值)不得小于5.5米(以最不利位置净空为准,下同)。 1.2普速铁路(非双层集装箱)下穿高速公路净空不得小于 5.7米;高速铁路下穿高速公路净空不得小于7.5米;双层集装 箱运输铁路下穿高速公路净空不得小于8米。 铁路下穿高速公路,除满足净空要求外,还需预留2.5米高 速公路桥梁检修高度,并设置完善满足高速公路和铁路运行安全 的相关保护措施。 1.3一级公路下穿高速公路净空不得小于5.5米;二级公路 市政道路下穿高速公路净空不得小于5米;其他公路下穿时净空 不得小于4.5米;人行通道净空不得小于2.5米。 1.4下穿道路应在进口方向或桥梁等显著位置设置提示、警 示等标志。下穿道路限高值低、超限车辆通行量大的,还应当在

    进口处设置限高、限宽门架。 1.5110kV(含110kV)以下输电线路跨越高速公路时,与高 速公路的净空最低取值不得小于7米,220kV、330kV、500kV、 750kV、800kV、1000kV架空输电线路与高速公路的最低净空值 分别为8.0米、9.0米、14.0米、19.5米、21.5米、27米,且电 力杆塔应当布设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 1.6天然气输送管道、输油管道不得利用高速公路桥梁跨越 河流;输水(油气)管道、通讯线缆等设施原则上不得利用桥梁 跨越高速公路。采取管桥、渡槽、架空等方式跨越高速公路的输 水(油气)管道、通讯线缆,净空不得小于5.5米。 2下穿要求 2.1下穿高速公路管线应当设置地下通道(涵)或套管,并 进行相应的汽车荷载等级验算,做好相应安全论证,加强管道保 护措施,保障高速公路结构设施安全及管线运行安全。 2.2管线下穿高速公路路基时,管道(或套管)顶面距高速 公路路面不得小于2米;尚需下穿高速公边沟的,还应当满足管 线顶面距边沟底面不得小于0.5米。 2.3油气、危化品管道不得利用高速公路桥梁直接下穿;受 地理条件或客观条件限制确需下穿时,不得侵占高速公路桥涵净 空界限,不得损害桥梁构造设施和影响桥下空间正常使用,并应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安全技术评价,出具评价报告。

    进口处设置限高、限宽门架。 1.5110kV(含110kV)以下输电线路跨越高速公路时,与高 速公路的净空最低取值不得小于7米,220kV、330kV、500kV、 750kV、800kV、1000kV架空输电线路与高速公路的最低净空值 分别为8.0米、9.0米、14.0米、19.5米、21.5米、27米,且电 力杆塔应当布设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 1.6天然气输送管道、输油管道不得利用高速公路桥梁跨越 河流;输水(油气)管道、通讯线缆等设施原则上不得利用桥梁 跨越高速公路。采取管桥、渡槽、架空等方式跨越高速公路的输 水(油气)管道、通讯线缆,净空不得小于5.5米。 2下穿要求 2.1下穿高速公路管线应当设置地下通道(涵)或套管,并 进行相应的汽车荷载等级验算,做好相应安全论证,加强管道保 护措施,保障高速公路结构设施安全及管线运行安全。 2.2管线下穿高速公路路基时,管道(或套管)顶面距高速 公路路面不得小于2米;尚需下穿高速公边沟的,还应当满足管 线顶面距边沟底面不得小于0.5米。 2.3油气、危化品管道不得利用高速公路桥梁直接下穿;受 地理条件或客观条件限制确需下穿时,不得侵占高速公路桥涵净 空界限,不得损害桥梁构造设施和影响桥下空间正常使用,并应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安全技术评价,出具评价报告。

    2.4管线下穿高速公路桥梁采用开挖埋设时,管顶距桥下自 然地面不应小于1米,沟槽底应高于桥梁墩台基础底不小于1米。 供水、排污、电缆等管道与高速公路两侧桥墩(台)的水平 争距不应小于1米,油气、危化品管道不应小于5米。管顶上方 应铺设宽度大于管径的钢筋混凝土保护盖板,盖板长度不应小于 高速公路用地(或拓宽)范围宽度以外3米,并设置地面标识标 明管道位置。 2.5管线下穿高速公路桥梁采用定向钻穿越方式的,钻孔轴 线应距桥梁墩台不小于5米,桥梁(投影)下方穿越的最小深度 应大于最大扩孔直径的4~6倍。 2.6管线下穿两端检查井等设施应位于高速公路用地边缘 线以外,并满足高速公路拓宽改造需求。 3上跨要求 3.1绕城(含绕城)以内高速公路原则按照双向十车道预留 控制,绕城以外、三环(含三环)以内高速公路原则按照双向八 车道预留控制,三环以外高速公路原则按照双向六车道预留控 制。 3.2上跨高速公路桥梁(管桥)宜采用中央分隔带不设桥墩 的跨越形式。确需设置桥墩的,其墩柱直径一般不得超过1.2米, 留足中墩两侧设置防撞护栏的安全距离。 3.3上跨桥梁(管桥)两侧在高速公路坡面设墩的,应为高

    得小于45度。 5纵坡及其他要求 5.1上跨高速公路构造物纵坡宜保持在1.5%以内。确因道路 线形及地形条件限制,最大纵坡不得大于2.5%。 5.2上跨、下穿高速公路构造物不得影响高速公路的行车视 距,并设置完善的提示、警示标识,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5.3上跨高速公路桥梁必须设置完善的桥梁防撞护栏,防止 车辆坠入高速公路。 5.4上跨桥梁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防护网;上跨的铁路 桥梁宜设置封闭式的防护网,防止上部抛洒物坠入高速公路。 5.5上跨桥的桥型设计应注重美学要求。桥型应简洁、明快 轻巧,跨径配置应和谐、悦目,并同周围环境相协调。 6相邻间距要求 6.1高速公路立交间距 高速公路新增设立交与相邻立交及其他设施间的距离不得 小于《公路路线设计规范》规定值。 立交间距若不满足要求的,应做好相应的技术、经济、安全 论证,保证其净距应满足《公路立体交叉设计细则》的最低限值, 且应设置完善、醒目的标志、标线和视线诱导标等交通设施。 相互通立交的净间距小于最小净距要求时,经论证必需设

    6.2铁路与高速公路间距 铁路与公路平行相邻时,铁路用地界与高速公路用地界间距 不应小于30米。 6.3油气管道、电缆与高速公路的间距 油气管道、电缆与高速公路平行相时,其水平投影距高速 公路用地外缘应满足以下要求:电缆不得小于5米;石油管道不 得小于10米;天然气管道不得小于20米。 油气管道穿越、跨越河流与高速公路平行相邻时,管道距大 桥的距离,不应小于100米;距中桥不应小于50米。 6.4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场所、设施与高速公路 的间距 新增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场所、设施应距高速公 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距高速公路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 200米 压力容器标准,距高速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6.2铁路与高速公路间距 铁路与公路平行相邻时,铁路用地界与高速公路用地界间距 不应小于30米。 6.3油气管道、电缆与高速公路的间距 油气管道、电缆与高速公路平行相时,其水平投影距高速 公路用地外缘应满足以下要求:电缆不得小于5米;石油管道不 小于10米;天然气管道不得小于20米。 油气管道穿越、跨越河流与高速公路平行相邻时,管道距大 桥的距离,不应小于100米;距中桥不应小于50米。 6.4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场所、设施与高速公路 的间距 新增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场所、设施应距高速公 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距高速公路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 200米,距高速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5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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