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渝交便函[2021]1739号).pdf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渝交便函[2021]1739号)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路养护工程项自精细化管理,提高养 护科学化决策水平,推进公路养护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公 路管理条例》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规、制度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公路养护工程管理 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定义的除小修工程外的公路修 复养护、预防养护和专项养护项目,不包含应急养护项自。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实行项自库管理,按项自类型分为路 面养护工程项目库、桥梁养护工程项目库、隧道养护工程项目库 3个类别。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项自库实行分级管理。 重庆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负责制定全市公路 养护工程项自库管理相关管理制度、办法,负责项自入库和更新 的审核上报。 重庆市公路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公路中心”)负责全市 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库管理的事务性、辅助性、技术性工作,具体 承担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入库和更新的技术审查。 重庆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速运行管委 会”)负责全市高速公路养护建议项目库的建立和更新,负责高
速公路养护工程入库项目入库和更新的技术审查。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交通 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辖区内普通 公路养护工程项自库的编制、更新和上报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项自库按照滚动方式实施动态调整, 母年定期更新。 项目库更新包括库内项目自调出、新增入库项自和项目计划实 施年份调整等,审请调整单位应说明调整的原因并提供相应佐证 资料。 第六条每年初,区县交通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 立根据相关政策制度及普通公路养护管理发展五年规划,梳理辖 区内公路路面、桥梁、隧道技术状况,编制或修订辖区内公路养 护工程项目库,高速公路报送高速运行管委会,普通公路报送 高速运行管委会、市公路中心分别汇总后报送市交通局。 第七条市公路中心、高速运行管委会依据国家相关政策、 全币交通工作重点任务、公路养护管理发展五年规划、最近一次 路况检测评定、桥遂定检技术状况等,分别对上报的普通公路、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自库进行初审,编制或修订全市公路养护工 程预备项目库,报市交通局审定后形成正式公路养护工程项目 库,作为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前提和依据。
第八条,公路路面养护工程项目入选项目库应遵循以下原 则: (一)根据现行养护规范,路面技术状况不达标路段; (二)不良地质路段或灾害易发多发路段; (三)具有重要政治、经济意义的路段; (三)优先考虑成渝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路段; (四)优先考虑已完成前期工作,实施条件较成熟的路段。 第九条桥梁养护工程项目入选项自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现行规范,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为四、五类的桥梁 承载能力适应性不足桥梁、结构存在缺陷桥梁、通行能力、抗洪 能力等适应性不足桥梁等; (二)具有重要政治、经济意义的桥梁; (三)纳入交通运输部、全市相关专项行动整治的桥梁; (四)优先考虑成渝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桥梁; (五)优先考虑已完成前期工作,实施条件较成熟的桥梁。 第十条隧道养护工程项自入选项自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现行规范,隧道技术状况评定为四、五类的隧道 危(裸)隧改造、结构存在缺陷隧道、通行能力适应性不足隧道 等。 (二)具有重要政治、经济意义的隧道;
(二)具有重要政治、经济意义的隧道; (三)纳入交通运输部、全市相关专项行动整治的隧道
四)优先考虑成渝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隧道。 (五)优先考虑已完成前期工作出口标准,实施条件较成熟的隧道
第十一条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 据最近一次修订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库,高速公路向高速运行管 委会、普通公路向市公路中心申报年度养护工程项目计划,最后 汇总报市交通局。非入库项自原则上不纳入年度计划补助资金范 围。 第十二条 市公路中心、高速运行管委会分别汇总初审普通 公路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自年度计划,编制全市公路养护工程 顶目建议计划,报市交通局审定执行
第十三条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 建立公路养护工程项自实施效果评价机制,适时对养护工程取得 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做出评估,每年12月底前区县交通主管部门,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分别向市公路中心、高速运行管委会报送 年度工作总结,内容应包含年度养护工程项自计划执行、项自库 调整及执行情况等。市公路中心、高速运行管委会按照市交通局 统筹安排,进行资料汇总和实体抽查。 第十四条 市交通局及市公路中心、高速运行管委会按照有
关规定对养护工程项目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区县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严格落实项目库管理的 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并责 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止拨付直至收回项目补助资金, 并在年度以奖代补”考核评定中酌情扣减分数。 (一)擅自更改养护工程项目库,年度计划实施与项目库严 重不符的; (二)无正当理由,年度计划完成率不足70%,项自库执行 进度严重滞后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第十六条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我 币市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