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22-2006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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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数码防伤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本标准规定了非合金钢(沸腾钢除外)、低合金钢、合金钢的成品钢材(包括钢坏)的化学成分相 定熔炼化学成分界限值的允许偏差,并给出了相关术语的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钢的产品标准、技术规范对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钢的产品标准、技术规范对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的规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 1 熔炼分析heat(orcast/ladle)analysis 熔炼分析是指在钢液浇铸过程中采取样锭,然后进一步制成试样并对其进行的化学分析。分析结 果表示同一炉(罐)钢液的平均化学成分。 2. 2 成品分析productanalysis 成品分析是指在经过加工的成品钢材(包括钢坏)上采取试样,然后对其进行的化学分析。成品分 析主要用于验证化学成分,又称验证分析。由于钢液在结晶过程中产生元素的不均匀性分布(偏析),成 品分析的成分值有时与熔炼分析的成分值不同。
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是指熔炼分析的成分值虽在标准规定的范围内,但由于钢中元素偏析,成品 分析的成分值可能超出标准规定的成分界限值。对超出界限值的大小规定一个允许的数值,就是成品 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3成品分析用试样取样及制样方法
测定钢的成品化学成分用的试样取样和制样应按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方法 双方协商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
4.1钢的化学分析按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方法或能保证标准规定准确度的其他方法 进行。 4.2仲裁分析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
5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5.1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值如表1、表2、表3所示。表1适用于非合金钢和低合金钢,表2适用于 合金钢(不包括不锈钢、耐热钢),表3适用于不锈钢和耐热钢。表1、表2中的偏差值适用于横截面积 不大于65000mm的钢材(或钢坏),大于该横截面积的钢材(或钢坏)的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值可适当加 大,其具体数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1.1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残余元累不适用于表1.表2.表3中规定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5.1.2如果对成品化学成分的某种或某几种元素的允许偏差与表1、表2或表3的规定有不同要求 (缩小或加大)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2产品标准在规定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时,应写明本标准号及5.1条所述表号。一种钢的成品化 学成分允许偏差,只能使用一个表,不能两个表同时混用。 5.3成品分析所得的值,不能超过标准规定化学成分界限值的上限加上偏差,或不能超过标准规定化 学成分界限值的下限减下偏差。同一熔炼号的成品分析,同一元素只允许有单项偏差,不能同时出现上 偏差和下偏差。 举例:优质碳素结构钢20号钢,其熔炼化学成分的碳含量,标准规定界限值为:上限0.23%,下限 0.17%,在作成品钢材化学分析时,假如有一熔炼号的钢材出现碳含量为0.25%,说明超出标准规定上 限值0.02%,按本标准表1规定,钢材的碳含量是合格的;假如另一熔炼号的钢材出现碳含量为 0.15%。说明超出标准规定下限值0.02%,按本标准表1规定,钢材的碳含量也是合格的。 5.4因故未能取得熔炼分析试样,或因熔炼分析试样不正确而得不到熔炼成分的可靠结果,可采用成 品分析来代替熔炼分析,此时成品分析的成分值应符合熔炼成分的规定,不得采用本标准表1、表2或 麦3中规定的成品成充许偏差
ZJM0标准规范范本表1非合金钢和低合金钢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单位为质量分数
表2合金钢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表3不锈钢和耐热钢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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