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跨)越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技术要求(川交函[2014]572号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10月22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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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跨)越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技术要求(川交函[2014]572号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10月2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公路 安全保护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部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保温标准规范范本,为指 导公路、市政道路、铁路、输电线路、水利工程、油气管道等 工程建设项目穿(跨)越高速公路的设计工作,保障高速公路 建设和运营安全,制定本技术要求。 一、公路、市政道路工程穿(跨)越高速公路 公路、市政道路工程穿(跨)越高速公路,原则上采用下 穿方式。 (一)下穿方式 1.位置要求:下穿应尽量利用既有高速公路的桥梁和涵洞 原则上应与高速公路垂直交叉(正交),最小交角不得小于60 度。条件受限时,可以改造高速公路路基为桥梁。 2.净距要求:新建道路填方路基坡脚距既有高速公路的桥 梁墩台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米,新建桥梁桩基距既有高速公路 的桥梁桩基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倍桥梁桩径。 3.净空要求:下穿道路净空应大于5.5米。 4.下穿道路应在进口方向或桥梁等显著位置设置限高、限 宽门架及相应提示、警示标志,防止超高车辆通行下穿道路。 (二)上跨方式
(2)220kV电力线路:8.0米; (3)330kV电力线路:9.0米; (4)500kV电力线路:14.0米; (5)750kV电力线路:19.5米; 4.导线、地线在跨越档内不得接头。 5.跨越档垂悬绝缘子串宜采用双联串(对500kV线路并宜 采用双挂点),或两个单串联。 (二)下穿方式 1.禁止利用高速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 洞铺设高压电线。 2.电力线路下穿高速公路需新建专用通道,原则上以垂直 交叉为宜。必须斜交时,交叉锐角应不小于60度。 3.新建电力通道长度应满足高速公路加宽扩能宽度要求; 通道埋深应大于5倍管径或跨径。 4.新建电力通道施工采用顶管施工。 四、原油管道、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跨)越高速公路 1.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铺 设原油管道、天然气管道等输送易燃易爆或其他有毒有害气体 液体的管道。 2.原油管道、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跨)越高速公路时,应 新建下穿专用通道穿越。 3.原油管道、天然气输送管道与高速公路交叉时,以垂直 交叉为宜。交叉锐角应不小于60度。
4.下穿专用通道长度应满足高速公路加宽扩能宽度要求, 埋深应大于5倍管径或跨径。 5.专用通道施工采用顶管施工。 五、其他管线穿(跨)越高速公路 (一)下穿方式 1.位置要求:下穿高速公路应尽量利用既有桥梁和涵洞。 若需新建桥涵下穿,新建桥涵原则上应与高速公路垂直交叉(正 交),若因条件限制,最小交角不得小于60度。 2.埋深要求:利用既有桥梁下穿,管线埋深应在2米以内, 且开挖沟槽底应高于既有桥梁墩台基础底不小于1米,沟槽开 挖线离墩台的最小距离不小于2米;利用既有涵洞下穿,开挖 沟槽底应高于涵台基础底不小于0.5米,沟槽开挖线离涵台的最 小距离不小于0.5米。 3.新建涵洞下穿,埋深应大于5倍管径或跨径,且采用顶 管施工。 (二)上跨方式 新建桥梁跨越高速公路,上跨桥梁要求需参照本技术要求 中公路、市政道路工程上跨高速公路要求执行
4.下穿专用通道长度应满足高速公路加宽扩能宽度要求, 埋深应大于5倍管径或跨径。 5.专用通道施工采用顶管施工。 五、其他管线穿(跨)越高速公路 (一)下穿方式 1.位置要求:下穿高速公路应尽量利用既有桥梁和涵洞。 若需新建桥涵下穿,新建桥涵原则上应与高速公路垂直交叉(正 交),若因条件限制,最小交角不得小于60度。 2.埋深要求:利用既有桥梁下穿,管线埋深应在2米以内, 且开挖沟槽底应高于既有桥梁墩台基础底不小于1米,沟槽开 挖线离墩台的最小距离不小于2米;利用既有涵洞下穿,开挖 沟槽底应高于涵台基础底不小于0.5米,沟槽开挖线离涵台的最 小距离不小于0.5米。 3.新建涵洞下穿,埋深应大于5倍管径或跨径,且采用顶 管施工。 (二)上跨方式 新建桥梁跨越高速公路,上跨桥梁要求需参照本技术要求 中公路、市政道路工程上跨高速公路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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