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2/T 1666-2022 公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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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B52/T 1666-2022  公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

    隧道自底(顶)板岩层与煤层法线一定距离外开始,进入或穿过突出煤层顶(底)板法线一定距离 的全部作业过程。它包括揭开岩柱、半煤半岩掘进、全煤层掘进、过完煤层等。 3.28

    允许用于有瓦斯和煤尘爆炸危险的地下工程爆破的专用炸药。

    4.1公路瓦斯隧道建设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经 济”的原则,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4.2确定隧道位置时,宜绕避瓦斯地层;当绕避困难时,应以较短距离通过。 4.3瓦斯隧道应进行专项瓦斯地质勘察工作,根据建设的需要分阶段进行,提供公路瓦斯隧道设计与 施工所需的基础资料。 4.4瓦斯隧道应根据瓦斯地层类别提出超前地质预报、钻爆作业、衬砌结构防护的技术要求,应根据 瓦斯工区等级提出电气设备、作业机械、施工通风、瓦斯检测和监测技术要求。 4.5瓦斯隧道施工前应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期间应校核评定瓦斯工区等级, 当瓦斯工区等级发生变化时应动态调整专项施工方案。 4.6瓦斯工区电气、瓦斯检测与监测、通风及作业机械等设备应按通过的瓦斯地层地段最高类别的要 求配置。 4.7瓦斯工区施工应全程监测瓦斯,瓦斯工区应连续通风。 4.8瓦斯隧道设计与施工阶段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4.9瓦斯隧道施工期间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瓦斯工区等级评定、瓦斯超前预报、瓦斯参 数检测、瓦斯监控、瓦斯突出危险性预测、瓦斯抽排等。

    灌溉水质标准5.1瓦斯地层地段类别

    5.1.1瓦斯地层可分为煤系瓦斯地层和非煤系瓦斯地层。 5.1.2瓦斯地层地段类别分为微瓦斯、低瓦斯、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地层地段。

    2.1根据瓦斯工区的判定结果 瓦斯突出隧道(简称瓦斯突出隧道) 2.2瓦斯隧道的类别应根据瓦斯工区判定结果的最高等级确定

    3.1施工工区分为非瓦斯工区和瓦斯工区, 3.2瓦斯工区等级分为微瓦斯工区、低瓦斯工区、高瓦斯工区、煤(岩)与瓦斯突出工区。

    5.3.3勘察设计阶段瓦其 量或瓦斯压力判定。当按吨煤瓦斯含 量、瓦斯压力确定的工区的等级不 立取牧高百 判定指标见表1

    助察设计阶段吨煤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判定指标

    5.3.4施工阶段微、低、高瓦斯工区等级根据施工工作面的绝对瓦斯涌出量判定,校核并动态调整勘 察设计阶段瓦斯工区等级。判定指标见表2,测定方法见附录A。采用巷道式通风时应取两个工作面绝 对瓦斯涌出量的较大值确定工区等级。

    表2施工阶段绝对瓦斯涌出量判定指标

    5.3.5施工阶段瓦斯突出工区根据以下条

    a 隧道穿越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层时,应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1)煤层有喷孔、顶钻、夹钻等明显瓦斯动力现象的。 2) 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0.74MPa,尚未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3 相邻矿井开采或工程穿越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4) 相邻矿井开采或工程穿越的同一煤层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 b 煤与瓦斯的突出危险性可借用隧址区矿井的临界值进行鉴定,全部指标均达到或超过表3所 列临界值的,应确定为突出煤层。如无矿并资料,应当根据实测煤(岩)的破坏类型、最大 瓦斯压力、瓦斯放散初速度和煤的坚固性系数等指标进行鉴定。但当f≤0.3、P≥0.74MPa, 或0.3

    表3评估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单项指标临界值

    5.3.6瓦斯工区等级应按以下要求判定:

    图1瓦斯工区划分示意图

    b)瓦斯工区内全部瓦斯地层施工完毕,经检测评定无瓦斯,且后续施工区段无瓦斯地层, 施工区段确定为非瓦斯工区。 3.7瓦斯突出工区按8.6.3规定完成衬砌施工,经检测评定无突出风险,后续施工区段的工区 表2的最高等级确定。

    2.1瓦斯隧道可行性勘察应查明公路沿线瓦斯地质条件、煤(岩)层的类型、性质、分布范围 规律。

    6.2.2可行性勘察的内容包

    收集航摄遥感资料、区域地质报告及邻近的煤(气)由、矿井、铁路等部门的煤与瓦斯地质 资料,初步掌握隧道穿越的煤系地层或非煤瓦斯地层; b)了解隧址区煤层及瓦斯赋存条件与特征,必要时进行瓦斯、采空区不良影响专项评价。 6.2.3可行性勘察的方法以收集区域地质资料、遥感地质、调查、测绘为主,对于可能的高瓦斯及煤 与瓦斯突出隧道,可进行钻探和现场测试。 6.2.4 可行性勘察的资料编制深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工程地质说明中应阐述隧道穿越的煤系地层及其它含瓦斯地层的工程地质条件;分析隧道工 程是否可定性或定量判定为瓦斯隧道;类比临近煤矿瓦斯参数确定瓦斯隧道类别;进行隧道 方案比选,提出下阶段煤系地层地质勘察工作建议。 b 在全线工程地质图(1:10000~1:50000)中应标明瓦斯分布范围。 在隧道工程地质图(1:2000~1:10000)中,地层划分至组或段,并标明煤(岩)层位置及瓦 斯分布范围

    3.1初步勘察阶段应在工程可行性勘察的基础上,基本查明隧址区瓦斯地层地段的工程地质、水文 质条件,提供初步设计所需的煤(岩)地质定性、定量指标,提出确定隧道穿越瓦斯地层地段线路位 的建议。 .2初步勘察阶段除基本查明隧址区地形、地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外,还应着重调查和确 以下内容: a)隧道的瓦斯来源。 隧道通过的地层层序、岩层种类及含瓦斯地层的分布,煤层数及顶底板岩性特征和位置,煤 层产状、厚度、破坏类型及变化特征,隧道穿煤里程及长度。 煤层特征、煤质特征、瓦斯含量及相关参数。 d 煤的自燃倾向性及煤尘爆炸性判断,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判断。 煤矿巷道、采空区的空间分布和形态。 规划采区的位置及压煤量。 g) 有条件时应探明煤层的瓦斯带及深度。 3 初步勘察的方法如下: 2 资料收集包括:区域性地质资料以及临近煤(气)田、矿井及其它地下工程与瓦斯有关的地 质资料。 b) 地质调绘包括以下内容: 煤(岩)与瓦斯段岩性及其组合特征、沉积环境。 瓦斯生成、运移、储存条件。 3 煤(岩)层的具体位置、层数、厚度、产状及变化特征。 4) 地质构造,特别是赋存瓦斯的圈闭构造及盖层对瓦斯赋存的影响。 5 地下水的径流途径、流量及地下水与瓦斯的相互关系。 6)小煤窑。 物探方法包括以下内容: 可选用地震法、电法、电磁法等手段综合勘探煤(岩)层、采空区的分布及变化特征。 2) 沿隧道线路纵向布设物探测线不少于1条,对煤(岩)层分布区布设横向测线不少于3 条,应探明对隧道可能有影响的煤层、煤矿巷道、采空区的分布情况

    3.3初步勘察的方法如

    d)钻探包括以下内容: 1)钻探孔位除按非瓦斯隧道进行布置外,尚应适当增加钻孔数量,以查明煤(岩)层分布 及瓦斯来源。 2 利用钻探孔采集煤样和气样进行成分分析与测试。 3 勘探点应根据工程地质调绘情况布置,勘探孔宜布置在线路通过煤层部位或构造中最有 利储气部位。 4 采用钻探控制煤层分布时,钻孔可与常规钻孔合并布置。单斜构造瓦斯取样孔不少于2 个,向斜和背斜构造地层瓦斯取样孔不少于3个,其申轴部1个,两翼各1个。勘探深 度应至隧道底高程以下5m~10m及其它应查清的构造部位 5)当钻探过程中遇到煤层、瓦斯时,应加强观测和记录,探明其位置、厚度,同时取样化 验分析,进行瓦斯综合评价;当判明有对人身危害和混凝土有侵蚀性的物质时,应做检 测。 e 利用探坑和钻孔进行的煤层瓦斯测试应包括: 1)现场测定瓦斯含量及瓦斯压力。 2) 采集煤样和气样进行室内试验,测试指标主要为煤的工业分析、物性指标和瓦斯参数, 包括水分、灰分、挥发分、孔隙率、视密度、煤的坚固性系数、瓦斯成分、瓦斯放散初 速度和煤的吸附常数等。 3.4初步勘察阶段的资料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中应以专门的章节阐述: 1 隧道煤层瓦斯地质条件包括地质构造、邻近矿井调查、煤(岩)与气样测试结果等。 2 隧道穿煤情况包括通过煤层长度、揭煤位置、煤层与线路夹角,煤层厚度、产状及煤层 顶、底板特征等。 3 控制煤与瓦斯突出的地质因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价。 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 5 瓦斯涌出量的预测包括根据煤层瓦斯含量、隧道断面积、隧道过煤长度、过煤段平均掘 进速度等相关参数,分段、分煤层预测隧道及辅助坑道的绝对瓦斯涌出量,按JTG/T3374 中的附录F确定。 6)综合瓦斯地质资料,对拟建线路初步划分瓦斯工区,评价隧道瓦斯等级。 7)工程措施建议。 隧道1:2000工程地质平面图应标明煤层的分布范围。 c) 隧道1:2000工程地质纵断面图应填绘煤层分布位置与有关瓦斯参数。 d地质调绘、调查、勘探、测试等原始资料及照片。

    6.4.1详细勘察阶段应在初步勘察成果基础上,进一步查明煤层瓦斯分布范围、性质与特征,确定施 工图设计阶段必需的瓦斯参数。

    6.4.2详细勘察的内容包括

    a)着重查明初步勘察阶段未能查明的煤(岩)层瓦斯地质问题,补充、校对初勘的煤(岩)层 瓦斯地质资料。 提供设计与施工所需的煤(岩)层瓦斯参数、防治措施建议。 c)评价隧址区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提出针对性防治措施建议

    6.4.3详细勘察的方法包括

    a) 应在资料收集、调查、测绘的基础上,以钻探、测试为主的勘察方法。有采空区分布的隧道 工程可结合物探进行。 b) 有关资料收集、地质调绘、钻探、测试及物探的项目及内容见6.3.3。 详细勘察阶段的资料编制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应以专门的篇幅阐述隧道工程地质条件及穿煤情况(通过煤层长度、揭煤 位置、煤层与线路夹角,煤层厚度、产状等),煤层顶、底板特征,影响瓦斯的地质条件, 主要瓦斯测试参数、瓦斯涌出量预测、控制煤与瓦斯突出的地质因素,煤与瓦斯突出评价、 煤的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等。 b 根据拟建线路评价隧道瓦斯等级、划分瓦斯工区,提出工程措施建议等。 隧道1:2000工程地质平面图应标明煤层的分布范围。 d 隧道1:2000工程地质纵断面图应填绘煤层分布位置及瓦斯参数, e 隧道1:500~1:1000工程地质横断面图应填绘煤层分布位置与瓦斯参数。 ? 地质调绘、勘探、测试等原始资料及照片。

    表4瓦斯隧道结构设防等级

    7.1.2施工过程中根据瓦斯工区判定结果进行隧道结构动态设防。 7.1.3 微瓦斯地层段衬砌结构可按非瓦斯段衬砌结构进行设计。 7.1.4衬砌结构防护等级较高地段应向等级较低地段适当延长,延伸长度不应小于50m。 7.1.5瓦斯地层段隧道衬砌结构应采用复合式衬砌。 7.1.6 瓦斯地层段钢架宜采用装配式钢架;衬砌环向受力筋宜采用绑扎或套筒连接,其余销 绑扎连接。

    7.2隧道结构瓦斯设防

    结构应根据设防等级采用不同的防瓦斯措施。具

    表5公路隧道防瓦斯设计措施

    二级设防段宜根据穿越含瓦斯地层段隧道长度、瓦斯压力以及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等选用注浆型系统锚杆与瓦斯隔离层 全封闭。 一级设防段宜采取“以排为主,排堵结合”的原则实施排气卸压,并采取超前支护措施以及瓦斯隔离层全封闭。 混凝土中可掺入硅灰、减水剂、气密剂等外加剂以提高抗渗性。 施工缝防气处理是指设置中埋式止水带、背贴式止水带等为主的防渗措施 7.2.2设防等级为一级、二级瓦斯地层段的衬砌应采用带仰拱衬砌结构。存在软岩大变形区段,应采 取加深仰拱等措施。

    7.3.1隧道穿越瓦斯地层地段,应设置防止瓦斯气体渗漏和保持煤(岩)体开挖稳定的辅助工程措施。 7.3.2瓦斯隧道可采取注浆封堵瓦斯气体。瓦斯地层宜根据现场瓦斯含量及其压力状况,结合衬砌设 防等级的确定,综合选用超前惟幕注浆、超前周边注浆、围岩径向注浆等堵气方式及其组合。 7.3.3瓦斯工区防水卷材作为瓦斯隔离层时,其厚度不宜小于1.5mm;防水卷材搭接宜采用冷粘法 其搭接长度不小于150mm。 7.3.4当瓦斯隧道设置隔离层垫层时,可采用闭孔型泡沫塑料,厚度不应小于4mm。 7.3.5全封闭防瓦斯地层段有地下水时,宜采取在左右边墙下部外侧铺设纵向透水管,设置将地下水 引离含瓦斯地层段的排水措施。透水管终点宜设置间隔400m气水分离装置和纵向瓦斯排放管。非瓦斯 地段拱顶衬砌背后应设置瓦斯排气管,以便于瓦斯段瓦斯气水分离装置联通, 7.3.6设防等级为一级且设防长度较长时,可在瓦斯设防段衬砌背后设置通向大气的降压管;设计有 铺助坑道时,可从辅助坑道向正洞施钻降压孔。 7.3.7瓦斯隧道排水管(沟)为水、气混流时,应设计下沉式封闭检查井。 7.3.8从隧道内引出的瓦斯排放管或降压管,其上端管口应高出隧道拱顶不小于3m,其周围20m内 禁止有明火火源及易燃易爆物品。采用金属排放管时应妥善接地

    7.4 施工通风与瓦斯监测

    4.1瓦斯隧道施工图设计阶段应编制指导性施工通风方案。施工阶段应根据设计文件结合实际 出位置和瓦斯涌出量优化施工通风专项方案。 4.2瓦斯工区施工通风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应采用机械连续通风。 b 瓦斯工区施工通风可采用压入式或巷道式;当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区段距洞口大于1500m 时,可在回风流中增设防爆型射流风机。 长大瓦斯隧道或复杂瓦斯工区宜优先采用巷道+压入式通风,见附录H。 d 瓦斯隧道各工区在贯通前,应做好风流调整工作;贯通后,应调整通风系统并检测各施工区 域瓦斯浓度,防止瓦斯超限。 e) 局部瓦斯积聚处最小风速不小于1m/s,全隧道风速不小于0.25m/s。 .4.3 编制指导性施工通风方案可按下列步骤实施: a 开展地质条件、有害物质(如甲烷、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气象等调查,根据施工组织、 进行通风方案规划。 b) 根据瓦斯涌出量及工区通风距离,确定工作面需风量。 c) 对通风方式的安全、技术、经济指标进行比较,确定合理通风方式。 d 确定通风设备的类型、规格和布置方式。 e) 瓦斯浓度、风速、风量等指标参数监测, f 制定各施工阶段通风方案的实施方案。 .4.4 瓦斯隧道施工图设计阶段应编制指导性瓦斯监测方案,根据瓦斯工区最高等级合理选择人工检 则、自动监测与人工检测相结合等方式。瓦斯自动监测系统应具有超限报警、与通风联动控制功能。 .4.5洞内瓦斯涌出段横通道、紧急停车带、辅助坑道及瓦斯易集聚点宜设置瓦斯检测报警装置

    8.1.1.1瓦斯工区开工前应按JTGF90、JTG/T3660规定编制瓦斯工区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批后实施。 8.1.1.2瓦斯工区施工前,应熟悉设计文件和地质勘察报告,做好与瓦斯防治相关的专项现场调查和 图纸核对工作。 8.1.1.3瓦斯防治专项现场调查,重点包括瓦斯赋存状态、采空区分布、临近隧道施工或煤矿开采历 史、同一煤层或临近煤层瓦斯等级及发生过的瓦斯事故等。

    8. 1.2专项施工方案编制

    2.1瓦斯工区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隧道瓦斯情况综合分析与评价。 b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安全培训计划。 C 与瓦斯工区等级匹配的作业机械配置及防爆要求。 d 与瓦斯工区等级匹配的电气设备配置与供配电系统设计。 e 满足瓦斯稀释、通风距离和作业环境等要求的通风系统设计与管理。 f 高瓦斯工区或瓦斯突出工区瓦斯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配置与瓦斯日常管理 g 瓦斯地层段钻爆法开挖设计及安全施工作业, h 瓦斯地层段超前地质预报与探煤设计。 1 针对煤突出和(或)瓦斯突出煤层的揭煤防突设计。 j 采空区或采矿巷道的充填加固和防排水治理(如有)。 施工安全管理要求。

    1)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置等 3.1.2.2长大瓦斯隧道或复杂瓦斯工区施工前应编制专项通风方案,经评审和报批后实施。 8.1.2.3瓦斯工区施工前应编制施工阶段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现场应监测并动态开展风险管理。 3.1.2.4监理单位应根据隧道瓦斯专项勘察报告、瓦斯隧道专项设计和瓦斯工区专项施工方案等文件 制定瓦斯工区施工安全专项监理大纲,明确瓦斯工区安全施工监理工作重点。

    8.1.3.1配备与瓦斯工区等级相符合并经检定合格的瓦斯检测、测风等仪器仪表及瓦斯自动监测报警 系统。 8.1.3.2安装可靠的双电源供电系统或备用发电机组。 8.1.3.3根据瓦斯工区专项通风方案,配置主风机和备用风机,设两路电源,装设风电闭锁、瓦电闭 锁装置,风机性能满足设计要求。 8.1.3.4根据瓦斯地层地段分布,制定瓦斯工区内电气设备、作业机械、通信系统等的专门设计、安 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B.1.4 材料与物资

    8.1.4.1根据JTGF90、JTG/T3660规定配备钢材等常规材料与物资外,还应按JTG/T3374要求配置 瓦斯防治相关的材料与物资。 3.1.4.2根据喷射混凝土和衬砌混凝土的瓦斯设防等级要求,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试验, 8.1.4.3按计划配备进洞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物资和消防设施等。

    8.2施工电气设备与作业机械

    8. 2. 1一般规定

    8.2.1.1瓦斯工区内使用的各种电气设备、作业机械、电力和通信系统应专门设计、安装 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8.2.1.2瓦斯工区的电气设备和作业机械应按以下规定配置和使用

    a 微瓦斯工区的电气设备和作业机械可使用非防爆型。 b 低瓦斯工区的电气设备应使用矿用一般型,作业机械可按非防爆型配置。 C 高瓦斯、瓦斯突出工区的电气设备和非行走式作业机械应使用矿用防爆型,行走式作业机械 可使用非防爆型,但应在进入高瓦斯、瓦斯突出地层之前完成主动防爆改装。 d 瓦斯突出工区进行超前探测、突出危险性预测、采取防突措施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过程中, 禁止其它与防突工作无关的任何作业。 e 瓦斯工区非防爆型行走式作业机械应在瓦斯浓度低于0.5%以下时方可使用。瓦斯浓度大于0.5 时应采取加强通风等措施。 f 采用风机进洞的巷道式通风时,新鲜风流区段的电气设备和作业机械可使用非防爆型。 8.2.1.3瓦斯工区内使用的普通型电气测量仪器仪表,应在瓦斯浓度0.5%以下的地点使用,瓦检员应 跟班作业,随时检测瓦斯浓度。瓦斯浓度大于0.5%时应采取加强通风等措施。 8.2.1.4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供电应配置两路电源,且任一路电源线上均不得分接隧道以外的 任何负荷。当受条件限制时,应至少配备满足一级负荷供电的可靠备用电源,并在公用电网断电10mir 内启动,保证隧道通风、照明和自动监控系统等一级负荷供电。 8.2.1.5瓦斯工区内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机电设备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a)高压不超过10KV。

    a)高压不超过10KV。

    8.2.2.2对于隧道二次衬砌已施作段落作为回风巷道时,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 8.2.2.3瓦斯工区内高压电缆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a)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竖并或倾角为45°及其以上斜并内,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 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2 在隧道、辅助坑道内,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交联聚乙烯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b 非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采用的橡套软电缆应符合MT818.1的规定。 8.2.2.4瓦斯工区内低压动力电缆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应采用MVV铠装、非铠装电缆或对应电压等级的移动橡套软电缆。 b 非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采用橡套软电缆应符合MT818.1规定。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应 使用专用阻燃橡套电缆。 C 开挖面的电缆严禁采用铝芯,应采用铜芯橡套软电缆。 固定敷设的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的电缆,应采用铠装或非铠装通信电缆、橡套电缆或 MVV型塑力缆(塑料绝缘电力电缆)。 8.2.2.5瓦斯工区内电缆的固定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电缆应悬挂。电缆悬挂点间的距离,在竖井内不得大于6m,在正洞、辅助坑道或斜井内不应 大于3m。 电缆不应与风、水管敷设在同一侧,当受条件限制需敷设在同一侧时,应敷设在管子的上方 其间距应大于0.3m。 C 通信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隧道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竖井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 缆0.3m以外的位置;在正洞或辅助坑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位置, d 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同一侧时,其间距应大于0.1m。高压与高压、低压与低压电缆间的 距离不应小于0.05m。 8.2.2.6瓦斯工区内电缆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合田陆虚型

    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使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芯线应使用齿形压线板 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连接。 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应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应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 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热补或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应经浸水耐压试验,合 格后方可进洞使用。 2 塑料电缆连接处的机械强度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符合该型电缆的技术标 准要求。

    8.2.3.8瓦斯工区内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

    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屏蔽护套等应进行保护接地。洞内电气设备等的保护接地应符合以下规定: a)瓦斯工区内电气设备严禁接零,保护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独立的接地网。 b) 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2。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与接地 网间的保护接地,所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Q

    C 主接地极应在洞口或洞内集水沟处专门理设。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的镀锌钢板制成,其面积 不得小于0.75m、厚度不得小于5mm。 d 各保护接地装置与主接地极之间的接地母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的专用黄/绿双色PE 铜芯接地线。 e 电气设备的外壳等与接地母线的连接,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的PE铜芯接地线。 f)专用保护接地线不充许断线,且不充许安装任何开关或熔断器。 2.3.9应防止雷电引起瓦斯工区内瓦斯爆炸,并遵守下列规定: 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瓦斯工区内的供电线路(动力电缆、照明电缆、瓦斯监控信号电缆、通 信电缆等),应在隧道洞口处装设避雷装置。 6 由地面直接进入瓦斯工区内的轨道和露天架空引入(出)的风、水等管路,应在隧道洞口处 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集中接地。 C 通信线路应在隧道洞口处装设熔断器和避雷装置。 2.3.10洞内照明供电与照明灯具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供电应采用动照分供法,照明供电应从洞外或洞内低压变压器专用电缆单独引出, b 分路动力开关与照明开关应分别设置,照明线路接线应接在动力开关的上侧。 C 照明电压:工作面、防水板铺设和衬砌施工等作业平台处及未施做衬砌地段的移动照明,均 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集干式变压器和开关为一体), 将380V/220V电压降为127V(潮湿等特定条件36V),用分支专用电缆、防爆接线盒接入 防爆照明灯具。 固定照明灯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压入式通风时,已衬砌地段的固定照明灯具,可采用ExdII型防爆照明灯;开挖工 作面附近、未衬砌地段的移动照明灯具,应采用ExdI型矿用防爆照明灯。 2) 采用巷道式通风时,进风巷道已衬砌地段可采用ExdII型防爆照明灯,开挖工作面附近 未衬砌地段及回风巷道内的照明灯具,应采用ExdI型矿用防爆照明灯。 e 移动照明灯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1)移动照明使用矿灯,并配置专用矿灯充电装置。 2) 对洞内工作面开挖支护、仰拱施作、防水板铺设及衬砌浇筑等工序作业照明亮度要求较 高处,配置移动隔爆型投光灯。 2.3.11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气设备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应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设备,应同时装设风电团锁和瓦

    电闭锁装置。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应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区段的一切电源。

    8.2.4.1瓦斯工区内作业机械应使用蓄电池电机车或柴油机车,严禁使用汽油机车。 8.2.4.2瓦斯工区作业机械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作业区段进行作业。 8.2.4.3微瓦斯、低瓦斯工区的作业机械可使用非防爆型,并应配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加强通 风、瓦斯检测及施工安全管理。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应停止机车运行。 8.2.4.4高瓦斯、瓦斯突出工区的行走式作业机械,应安装车载瓦斯自动监控报警与断电系统等主动 防爆装置(改装方法见附录F),适时监测机车作业环境中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装置可 及时发出声光报警,切断电源,控制机车熄火。作业环境中瓦斯浓度降至0.5%以下,装置解除锁定, 可重新启动机车。

    8. 3. 1一般规定

    8.3.1.2微瓦斯工区可采用人工检测的方式,低瓦斯工区宜采用自动监测系统与人工检测相结合的方 式,高瓦斯工区和煤(岩)与瓦斯突出工区应采用自动监测系统与人工检测相结合的方式。瓦斯工区独 头掘进长度大于1000m,应采用自动监测系统与人工检测相结合的方式。 8.3.1.3施工单位应建立瓦斯检测制度和专门机构,配置专职瓦检员,编制瓦斯巡回检测图表,开展 瓦斯巡检或根据需要随时测定瓦斯浓度,并悬挂记录牌。 8.3.1.4瓦检员应严格遵守瓦斯检测仪器仪表操作规程,熟悉仪器仪表,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按规 定校正。当不具备条件时,应送有资质的临近煤矿或当地煤炭部门进行校正。按检定计划定期检验,做 好送检记录。

    瓦检员上岗资格、到岗及交接班情况。 b 瓦斯检测仪器是否在检定期内、是否定期校正、使用前是否校对。 现场瓦斯循环检测图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d 瓦斯检测记录牌信息是否及时更新。 e)人工或自动监控瓦斯日报表和瓦斯台账是否准确、完整、连续。 f 自动监控报警系统安装是否符合要求,传感器是否悬挂在规定位置。 8.3.1.7监理单位应设置专职瓦斯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配备瓦斯检测仪,对施工单位瓦斯检测工作 进行监督检查和定期平行检验,填写瓦斯平行检验表。 8.3.1.8开展瓦斯检测或瓦斯等级评定的第三方单位,应具备有效资质资格。

    8. 3. 2 瓦斯人工检测

    8.3.2.1专职瓦斯监理员、瓦检员和其它作业人员进入瓦斯工区携带的瓦斯检测仪器、仪

    列规定: a)专职瓦斯监理员、瓦检员应配备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非瓦斯工区、微瓦斯工区、低瓦斯工 区配备低浓度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高瓦斯工区、瓦斯突出工区除配备低浓度光干涉式甲烷 测定器外,尚应配备光干涉式高浓度甲烷测定器。当地层富含HS、CO、NO2等有害气体时,还 应配备相应的多气体测定器。 b 洞内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班组长、专职电工等主要管理人员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8.3.2.2专职瓦检员应严格执行瓦斯巡检制度,按时到岗,跟班作业,不得擅自离岗空班、漏检和假 检,根据瓦斯巡检图规定路线和频率进行瓦斯巡检工作。每次检查结果应记入瓦斯检测日报表和瓦斯记 录牌。测定甲烷浓度应重点在隧道风流的上部,测定二氧化碳浓度应重点在风流下部。无作业台架处应 配置辅助工具。巡检地点应包括: a)瓦斯工区内各工作面(掌子面超前探测钻孔、掌子面开挖、掌子面初期支护、仰拱开挖、仰 拱混凝施工、防水板挂设、衬砌立模、衬砌混凝土灌注、隧道防堵水治理等)。每个断面 应采用四点法或六点法检测瓦斯,取平均值作为该断面瓦斯浓度。检测点距离周边轮廓20cm。 b 瓦斯可能产生积聚的地点(衬砌台车部位、防水板背后、加宽带、联络通道及预留洞室上部、 塌腔内、局部超挖具有明显凹陷处等)

    瓦斯工区内可能产生火源的地点(电机附近、变压器、电气开关附近、电缆接头处) d 瓦斯可能渗出或异常涌出的地点(地质破碎地带、地质变化地带、煤线地带、裂隙发育的砭 岩、泥岩及贞岩地带及其它瓦斯异常涌出点)。 被批准允许洞内电气焊接作业地点、内燃机具、电气开关、电机附近20m范围内。 f 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 g 其它通风死角处。

    岩、泥岩及贞岩地带及其它瓦斯异常涌出点) e 被批准允许洞内电气焊接作业地点、内燃机具、电气开关、电机附近20m范围内。 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 g)其它通风死角处。 3.2.3瓦斯人工巡检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a)正常情况下微瓦斯工区、低瓦斯工区日常巡检频率每班应不少于2次。高瓦斯工区、瓦斯突 出工区日常巡检频率每班应不少于3次。测定完毕,及时填报瓦斯巡检表,并按程序报送巡 检结果。 b 高瓦斯工区、瓦斯突出工区的开挖工作面及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区域,应固定专人随 时检测瓦斯。 以下作业环节,瓦检员应跟班作业,随时检测瓦斯: 1)瓦斯工区钻爆作业(钻眼、装药、放炮前、放炮后)时。 2)瓦斯超前探测钻孔、焊接动火、塌腔及采空区处治等作业时。 3.2.4瓦斯浓度大于0.5%时,严禁瓦斯工区内一切动火作业。对于瓦斯突出工区,在未消除瓦斯突 险期内,严禁瓦斯工区内一切动火作业。瓦斯工区经审批进行焊接等动火作业时,瓦检员应跟班作 随时检测动火点前后20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确保动火作业区域瓦斯浓度小于0.5%。动火点附近 立采取消防措施。 3.2.5瓦斯工区停风或停电,恢复送电和启动洞内风机前,瓦检员应按8.4.1.5规定加强瓦斯检测。

    8.3.2.3瓦斯人工巡检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8.3.2.4瓦斯浓度大于0.5%时,严禁瓦斯工区内一切动火作业。对于瓦斯突出工区,在未消 出危险期内,严禁瓦斯工区内一切动火作业。瓦斯工区经审批进行焊接等动火作业时,瓦检员, 业,随时检测动火点前后20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确保动火作业区域瓦斯浓度小于0.5%。动 还应采取消防措施。

    8.3.2.7瓦斯工区瓦检员应严格执行洞内交接班制度,并应在岗位上进行现场交接班,交清 斯异常涌出变化、煤层赋存变化、是否存在瓦斯突出预兆现象、各种电气设备、局部通风机和 等状态:瓦检员交接班时应在交接手册上互相签字,做到有据可查。

    8.3.3自动监控系统

    8.3.3.2瓦斯自动监控系统安装完毕应报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运行期间应加强巡视 和维护,按规定进行传感器校正和检定,保证系统各项性能、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8.3.3.3瓦斯自动监控系统应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应具有断电状态和馈 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实现风电、瓦电闭锁。瓦斯浓度达到报警值时,传感 器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断电仪发出光报警信号,计算机发出声音报警信号。瓦斯浓度超过断电值时, 断电仪可自动切断超限区的电源,而自动检测系统仍正常工作。 8.3.3.4瓦斯自动监测点应分别布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悬挂位置应能反映风流中瓦 斯的最高浓度,重点悬挂在开挖工作面(开挖作业台车)、距开挖工作面20m~30m回风流处、衬砌 莫板台车作业面及已完成衬砌距离洞口50m处回风流中四个地点,且应悬挂在拱顶下20cm位置处, 其迎风流和背风流附近无障碍物阻挡。防水板作业面、仰拱作业面、局部通风机和固定电气设备集中放 置地点可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8.3.3.5隧道洞口应建立瓦斯监控中心,配置经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瓦斯监控员,并建立24h连续

    意各类瓦检监测设备的运行状态,填写瓦斯隧道安全监控系统运行记录表(见附录L)。值班人员严禁 擅离职守、脱岗离岗。 8.3.3.6严禁任何人随意更改甲烷等气体传感器的预设参数,发现各类传感器数据显示异常时,应及 时上报项目技术负责人,对监控系统进行校核、检验,并采取处理措施。 8.3.3.7每班人工瓦斯检测结果应及时上交瓦斯监控中心,由值班瓦斯监控员对人工检测结果与自动 监控系统相应位置、时间的自动监控值进行比对,并填写光学瓦斯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对照表,两种方 式相互验证,发现异常应及时查明原因。瓦斯检测和监测记录应保持连续性、完整性,分类建档,专人 负责。

    8. 4. 1一般规定

    8.4.1.1加强通风是防止瓦斯积聚、避免瓦斯浓度超限、预防瓦斯事故发生的重要技术措施。瓦斯 道施工前应编制通风专项方案,并按程序进行评审和报批后实施 8.4.1.2瓦斯工区应实施连续通风,加强通风管理,将测风和通风管理作为瓦斯防治的独立工序。 8.4.1.3各工区贯通前、后要考虑风流调整和防爆安全措施。 8.4.1.4施工单位应设置专职通风管理员,配置经检定合格的测风仪表,负责通风系统的安装、维护 及测风工作,测定气象参数、风速、风量等参数

    施工前应编制通风专项方案,并按程序进行评审和报批后实施 4.1.2瓦斯工区应实施连续通风,加强通风管理,将测风和通风管理作为瓦斯防治的独立工序。 4.1.3各工区贯通前、后要考虑风流调整和防爆安全措施。 4.1.4施工单位应设置专职通风管理员,配置经检定合格的测风仪表,负责通风系统的安装、维护 测风工作,测定气象参数、风速、风量等参数。 4.1.5施工单位应按程序要求对测风工作自查,并报监理单位备案和检查。每班自查内容应包括: 通风管理人员到岗及交接班情况。 b 是否使用经检验合格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 C 风机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无计划停电、停风问题。 d 风机运行记录、测风记录、系统维护记录、自动监控记录等是否保持连续性、完整性。分类 建档,专人负责。 风速、风量是否满足工区各作业点稀释瓦斯的规定要求,是否及时更新测风记录牌信息。 瓦斯易积聚处采取的防止瓦斯积聚措施是否有效。 g 风管是否平顺通畅、转弯处是否安设刚性弯头且弯度平缓、风管内是否有积水、风管口到工 作面距离是否满足要求、风管是否存在破损漏风问题等。 4.1.6监理单位应建立瓦斯隧道通风监督管理制度,设置专职通风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对通风系 运行状况随时进行监督和检查,每10d组织1次全面测风平行检验(参考附录A)

    8. 4. 2通风要求

    8.4.2.1瓦斯隧道施工应采用机械通风。施工通风方式的选择应进行方案比选,根据瓦斯涌出量、通 风长度及隧道断面等条件,可选择压入式、混合式、巷道式或斜(竖)井通风。 3.4.2.2采用斜(竖)并通风方案时应进行专项设计。采用单斜(竖)并辅助施工通道进行正洞施工 时,可采用压入式通风。采用双斜并辅助施工通道进行正洞施工时,应进行压入式与巷道式通风方案的 比选,根据气候、通风长度动态调整。 8.4.2.3瓦斯工区所需风量,应按照爆破排烟、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作业机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分 别计算,并按允许风速进行检验,采用其中的最大值。瓦斯工区需风量计算与检验可按附录H规定进行。 8.4.2.4瓦斯工区应建立测风制度,并遵守以下规定:

    风长度及隧道断面等条件,可选择压入式、混合式、巷道式或斜(竖)井通风:

    a)每10d进行1次全面测风

    由通风管理员和瓦检员相互合作,共同完成, 改变或延长压入式风管后,应及时组织一次全

    d)对开挖工作面等用风地点,应根据需要随时测风。 e)根据测风结果核定每个工作面通风能力,及时进行风量调节。 f)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8.4.2.5对瓦斯易于积聚处,应实施局部通风,风速不宜小于1m/s。全隧道最低风速不小于0.25m/s。 3.4.2.6对瓦斯易积聚的空间、衬砌模板台车附近、防水板背后及瓦斯溢出点等区域,应采用空气引 射时器、气动风机、局部通风机等设备或从主风管引出分支风管,实施局部通风的方法,消除瓦斯积聚, 8.4.2.7瓦斯工区各开挖工作面应采用独立通风,严禁两个开挖工作面之间串连通风。 3.4.2.8微、低瓦斯工区放炮后应至少通风15min,高瓦斯、瓦斯突出工区放炮后应至少通风30min, 再由瓦检员、放炮员、安全员进洞巡视检测。当按规定时间不能将瓦斯浓度稀释到0.5%以下时,应提 高风速、增大风量、延长通风时间等措施,经检测有效后,方可恢复施工。 8.4.2.9瓦斯工区施工期间,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应撤出人员,切断工区电源,并制定恢复 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洞内通风和供电前,应遵循“先通风、后瓦检、再送电”的原 则,并按下列程序执行: a) 分级启动主风机通风15min~30min后,由瓦检员、通风管理员、安全员进洞检测瓦斯浓度, 当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1%时,继续加强通风,稀释瓦斯。 6 经检测证实停风区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通知专职电工恢复停风区电气设备供电。 c)当检测确认停风区瓦斯浓度不超过1%,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以内风流中瓦斯 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由专职通风管理员启动局部通风机。当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1%时, 必须制定分段控制风流排放瓦斯的专项措施。 8.4.2.10瓦斯工区对向掘进工作面相距不少于50m时,应停止并封闭一个掘进工作面,改为单向掘 进,但两个工作面均不得停风,并做好风流调整的准备工作。当两个对向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均 低于0.5%时,方可采用钻爆法贯通。贯通后,应调整通风系统,检测瓦斯浓度,待风流稳定瓦斯浓度 低于0.5%后,方可恢复施工。 3.4.2.11特长公路瓦斯隧道采用港道式通风时,除用做回风的横通道外,其它不用的横通道应及时单 侧封闭(设为避难碉室的除外)。 3.4.2.12专职通风管理员、通风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应配备经检定合格的气象参数测定仪、风速测定 仪等通风安全检测仪表。

    8.4.3.1压入式通风机应装设在距洞口20m外的安全地点或洞内新鲜风流中,避免污风循环。 8.4.3.2瓦斯工区的主要通风机应设两路电源,并装设风电闭锁装置。当一路电源停止供电时,另 路应在10min内接通,保证风机正常运转。 8.4.3.3瓦斯工区应安装两台同等能力的通风机,其中一套备用,主要通风机与备用通风机之间应安 设通风机自动切换装置,当主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备用通风机应自动启动。 3.4.3.4瓦斯工区内使用的局部通风机、射流风机均应采用矿用防爆型,均应实行三专(专用变压器、 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风电闭锁和瓦电闭锁。 3.4.3.5瓦斯工区应采用抗静电、阻燃的大直径风管。风管口到开挖工作面的距离应小于10m,风管 安装应平顺,接头严密,百米漏风率不应大于1.5%。 3.4.3.6通风机安装后,应按程序要求报监理进行验收,确认其符合设计要求后投入使用。风机应由 专职风机操作人员负责管理和开启

    8. 5. 1一般规定

    3.5.1.1瓦斯隧道设计应结合煤(岩)层与瓦斯地段地质条件,提出施工中的超前地质预报相关内容

    5.1.1瓦斯隧道设计应结合煤(岩)层与瓦斯地段地质条件,提出施工中的超前地质预报相关 要求。

    用超前钻探和瓦斯检测加以验证。准确查明以下内容: a)前方岩体破碎程度及范围、岩体裂隙及发育情况。 b) 煤层分布、厚度、产状,煤的破坏类型。 C) 前方煤(岩)体瓦斯赋存及瓦斯压力。 d) 绝对瓦斯涌出量预测及瓦斯放散初速度。 e)百米钻孔瓦斯衰减系数。 3.5.1.3业主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超前 与分析,出具瓦斯参数测试

    .5.1.3业主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超前地质预报与瓦斯检测数据的采集与分析,出具瓦斯参数测试 与评定报告电器标准,用于指导动态设计及信息化施工

    与评定报告,用于指导动态设计及信息化施工

    2.1瓦斯隧道施工前应进行地质调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a)对地质勘察成果的熟悉、核查和再次确认。 b 瓦斯地层及地质构造在地表的出露位置、厚度及产状变化。 C 采煤巷道走向、展布、高程及其在空间上和隧道的关系。 d) 采集岩样测定饱水抗压强度、软化系数等围岩物理力学参数,进行围岩分级判定

    照明标准8.5.3掌子面地质素描

    8.5.4.1采用物探方法预报煤层及采空区,可采用地质雷达、TSP等物探方法。开挖工作面距离煤层 较远时,可采用物探初步判断前方100m~150m内可能存在的煤层异常情况及岩体的完整状况;临近 谋层30m以内时,煤层瓦斯预测预报应以超前探孔为主。 8.5.4.2以电法为基础的物探方法不宜用于过煤层地段的超前地质预报

    3.5.5.1瓦斯地层地段(过煤层、采空区)的超前探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初次发现施工工区存在瓦斯时,应在开挖掌子面上布设不少于1个超前探孔连续对后续瓦斯 地层地段进行探测,初探煤层位置。 b 初探煤层超前钻孔位置可布设在开挖断面中上部和两侧拱脚附近,钻孔直径不宜小于76mm, 钻孔深度不宜小于50m,前后两循环钻孔搭接长度不宜小于15m。 5.5.2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时,超前探孔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接近煤层前,在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处的开挖工作面进行超前探孔,探孔数量不应少 于3个,且至少有1个钻孔需要取芯。 b 每个探孔均宜穿透煤层并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钻孔直径不宜小于76mm。当探孔不能 一次穿透煤层全厚时,应当保证探孔末端至少超前工作面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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