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批稿)《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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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
5.2.1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现状调查包括工前调查、过程调查及工后确认。现状调查应准确 结构的安全现状。
2.1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现状调查包括工前调查、过程调查及工后确认。现状调查应准确、全面 构的安全现状。 2.2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调查范围应根据外部作业的类别及其影响等级综合确定,并宜符合表 定:
5.2.3工前调查应在安全评估之前进行,调查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3工前调查应在安全评估之前进行资料范本, 调查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b)勘察、设计、施工、竣工、大修和专项维修、前期其他外部作业影响扰动记录及监测数据等资 料; 既有结构的变形及病害情况,重点是地下结构的渗漏水、道床脱空、不均匀沉降、管片裂损、 管片接缝张开与错台等; d 重大影响外部作业调查范围内的结构断面测量,其中盾构法隧道宜进行逐环测量,明挖及矿山 法隧道断面测量间距不宜大于5m。 5.2.4 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时,宜开展过程调查工作: a 既有结构监测数据的变化量、变形速率均超过安全控制指标的60%或变化量与变形速率之一超 过安全控制指标的80%; 6 既有结构原有病害出现较快发展或新增病害较多。 5.2.5工后确认应在外部作业完成且既有结构变形稳定之后开展。确认范围与内容应与工前调查一致, 当外部作业对既有结构造成较大影响时,应适当扩大工后确认的范围与内容。 5.2.6工后确认应与工前调查结果进行对比,结合病害及变形的发展情况,综合评估既有结构的安全 性、耐久性及对运营安全的影响, 5.2.7外部作业现场巡查应采取日常巡查和重点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重大影响外部作业,应进行重 点巡查。 5.2.8当城市轨道交通结构预留外部接口时,外部作业实施期间还应检查接口处的安全防护情况。 5.2.9当现场巡查发现既有结构出现异常时,应结合监测数据等资料,对结构进行安全状态分析,并 #
5.2.8当城市轨道交通结构预留外部接口时,外部作业实施期间还应检查接口处的安全防护情况。 5.2.9当现场巡查发现既有结构出现异常时,应结合监测数据等资料,对结构进行安全状态分析,并 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不利影响。
5.3.1安全评估宜贯穿于外部作业的设计、 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现状评估、外部 作业影响预评估、外部作业施工
5.3.2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现状评估应在外部作业实施前,通过现状调查、检测、测量和计算分析等 手段,评估当前既有结构的安全状态及剩余抗变形能力、承载能力,并确定相应的结构安全控制指标。 5.3.3外部作业影响预评估应在外部作业实施前,采用理论分析、数值模拟和工程类比等方法,预测 外部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影响程度,评估外部作业方案和既有结构保护方案的可行性。 5.3.4外部作业施工过程评估应综合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监测数据、过程调查和外部作业预评估成果: 及时评估既有结构当前的安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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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外部作业影响后评估应在外部作业完成后进行,根据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造成的影响程度评估 结构的安全状态;若结构变形较大或产生的病害较严重,应根据轨道交通结构安全和运营安全要求,提 出相应的修复、加固等治理措施。 5.3.6安全评估应形成专项评估报告,内容包含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影响分析、结论及建议等 并应符合附录D的技术要求
5.4.1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结构上方区域不应作为材料堆场,不宜设置基坑出土口或运输车道。外部作 业的重型设施和设备应与既有结构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5.4.2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加载或卸载作业时,应验算对地下结构安全的影响,并应满 足相应的结构安全控制指标。 5.4.3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工程勘探、拉锚、降水试验等钻孔作业时,应严格控制其与 既有地下结构的净距,并制定安全可靠的作业方案。 5.4.4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新建建筑物时,应验算其建成后在地层中产生的附加荷载对既有 地下结构的影响。对于新建高层建筑,可采取增大建筑退界、减少结构荷载、增大桩基刚度或采用端承 桩等措施,降低外部作业完成后地层的后续沉降对既有地下结构的影响。 5.4.5在城市轨道交通结构上方进行原有建筑拆除时,应采取逐层拆除辅以监测等有效措施避免既有 地下结构上方荷载的急剧变化。 5.4.6在城市轨道交通结构上方进行道路、管线等外部作业时,应与既有地下结构的防水保护层保持 合理的安全距离。当外部作业需部分凿除结构压顶梁或冠梁时,不得影响既有结构本体安全和抗浮安全,
光以相 以地层中的压力控制试验,合理确定压力控制参数,使作用于既有结构侧壁上的附加荷载不大于20kPa。 5.4.8过江(河、湖)段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不应进行采砂、抛锚或拖锚等水下作业,水下清 淤疏浚作业应保证轨道交通结构上方覆土厚度不小于设计要求。
5.5地面和高架结构保护
5.5.1外部作业禁止施工侵限、车辆碰撞、设备侧翻、物体坠入与占用轨道上方空,并应防止火灾、 水淹等危及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和设备设施安全的事件。 5.5.2上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或高架结构的外部作业,与轨道及接触网等的净空应满足行车安全和运 营维保的要求,并应针对轨道交通结构和行车安全设置防护措施,严禁掉落任何物体。 5.5.3与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或高架结构交叉的市政道路应设置限高和防护、防撞设施。 5.5.4与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或高架结构并行的桥梁等交通设施,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或设置通长的 防撞墙。 5.5.5当城市轨道交通结构邻近高边坡、高挡墙、高压铁塔等高大建(构)筑物时,外部作业应保证 高大建(构)筑物及其基础的安全。 5.5.6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或高架结构上方进行跨线架空作业时,应满足本规程4.3.1条和现行国家标 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 的有关规定。 5.5.7在水域段临近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结构进行外部作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撞击水中桥墩和桥 面结构。 5.5.8外部作业完成后,还应考虑建(构)筑物使用阶段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可能产生的影响,并采 取对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3.1.1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外部作业前,应根据作业场地环境、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 件、轨道交通结构现状,确定既有结构的安全控制标准和外部作业工程的实施方案。 6.1.2外部作业工程实施方案包括外部作业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安全评估、轨道交通结构专项保护 方案和应急预案等。同一场地存在多项外部作业时,应综合考虑各项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产生的叠 加影响。 6.1.3临近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建设对振动、噪声等作用敏感的建筑时,应充分考虑轨道交通运营对其 产生的环境影响,并做好相关控制措施。 6.1.4外部作业引起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损伤时,应及时采取加固措施,加固后的轨道交通结构承载能 力、正常使用功能及耐久性能等应满足后续使用年限内的安全运营要求。 6.1.5外部作业应综合考虑施工、工后沉降和运营振动等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直接不利影响,同时 也应考虑因外部作业引起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变形过大或破坏对轨道交通结构产生的间接不利 影响。
6.2.1外部基坑工程应遵循“近浅远深,近小远大,先远后近”的设计和施工原则,并综合考虑基坑 施工全过程及上部建筑施工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不利影响。 3.2.2外部基坑的不同部位可采用不同的外部作业影响等级,相邻部位的级差不宜大于一级,并应设 置可靠的过渡措施。 6.2.3当外部基坑横跨城市轨道交通结构上方时,宜通过分坑措施将外部基坑分为上方基坑和侧方基 坑,根据其不同属性分别进行设计与施工,并综合考虑各分坑的叠加影响。 6.2.4当外部基坑位于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正上方时,竖向净距控制宜满足本规程表2的相关规定,有 特殊要求时应通过专项评估确定既有结构上方的覆土厚度。 6.2.5对于软土地区规模较大的外部基坑工程,应通过分区或分坑措施降低单体基坑的开挖面积,并 明确单体基坑的施工时序,减少时空效应影响。 6.2.6当外部基坑横跨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时,分坑措施宜符合下列规定: 采取地基土体加固措施时,加固体与轨道交通结构的水平及竖向净距均不宜小于2m; b 单体基坑施工对轨道交通结构影响较大,且结构安全状态高于2级时应从严控制,必要时可在 基坑内设置临时压重措施; 基坑沿既有结构纵向分区长度不宜超过基坑与既有结构的竖向净距; d)既有结构上方地下室宜增加抗拔措施。 6.2.7基坑土方开挖应充分利用时空效应规律,遵循“分层、分块、限时”的原则。重型机械设备、 土方运输车辆的行进路线应避开城市轨道交通正上方区域,地面荷载应满足设计要求。 6.2.8基坑工程的围护结构及支撑体系应保证与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距离,当外部作业影响等级 为特级、一级或有特殊要求时,应采用整体刚度较大的支护结构体系,并匹配相应的施工辅助措施以降 低施工不利影响。 6.2.9支撑体系应根据基坑安全等级、规模、平面形状及城市轨道交通保护要求综合确定。当轨道交
6.3.1新建隧道上穿、下穿或侧穿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设计与施工方案,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与水文 地质条件、穿越净距、场地环境等因素选用合理的工法,并应优先选用施工扰动较小的盾构法、顶管法 等非开挖技术。
6.3.1新建隧道上穿、下穿或侧穿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设计与施工方案,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与水文 地质条件、穿越净距、场地环境等因素选用合理的工法,并应优先选用施工扰动较小的盾构法、顶管法 等非开挖技术。 6.3.2新建隧道与城市轨道交通结构交叉时,线路宜设计为直线,宜优先从结构上方垂直穿越,尤其 是大口径压力管;从结构下方穿越时应符合表2和第4.3.4条的相关规定,并应避开既有结构的变形缝、 结构开洞等薄弱位置。 6.3.3新建隧道施工前,应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进行变形和受力验算,制定抗隆起、抗沉降专项方案 和应急预案。当不满足控制指标时,应采取地层预加固、隧道刚度增强等措施,以降低穿越施工对既有 结构的影响。 6.3.4新建隧道采用盾构法、顶管法等非开挖工法穿越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穿越施工前设置试验段,根据试验结果确定一套优化的施工参数; 在结构交叉段设置特殊管片并预留更多注浆孔以备不时之需,遵循微扰动掘进原则,减小穿越 影响; 不得在穿越影响区内进行换刀、停机和姿态大幅度调整等作业; d)实施高精度自动化监测。
6.3.2新建隧道与城市轨道交通结构交叉时,线路宜设计为直线,宜优先从结构上方垂直穿越,尤其 是大口径压力管;从结构下方穿越时应符合表2和第4.3.4条的相关规定,并应避开既有结构的变形缝、 结构开洞等薄弱位置。
a) 穿越施工前设置试验段,根据试验结果确定一套优化的施工参数; 在结构交叉段设置特殊管片并预留更多注浆孔以备不时之需,遵循微扰动掘进原则,减小穿越 影响; c)不得在穿越影响区内进行换刀、停机和姿态大幅度调整等作业; d)实施高精度自动化监测。 6.3.5新建隧道穿越施工时不宜进行降水作业,如需降水应进行专项论证。 6.3.6新建隧道为有水、有压管线时,需加强防护,防止结构渗漏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造成不利影响。 当新建隧道采用钢管、铸铁等导电材料时,还应采取主动防护措施,防止杂散电流对新建管道的腐蚀。 6.3.7软弱地层中盾构法或顶管法隧道近距离侧穿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时,宜采取设置隔离桩、地层加 固等措施,加固措施应选用扰动较小的施工工法。
4.1浅基础作业在城市轨道交通结构上产生的附加荷载与其他附加荷载叠加不宜超过20kPa。 4.2地基处理作业应采用对环境影响小、施工质量好的施工工艺,不宜采用预压、强夯、挤 )等对环境影响较大的施工工艺,并应预先在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影响范围外进行试验施工 工工艺和参数。
桩基作业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对城市轨道交通
6.4.3桩基作业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不利影响:
a)桩基的成孔质量; b)不同桩型及沉桩工艺的振动效应、挤土效应; c)上部结构通过桩基传递至土层中的附加应力; 6.4.4对距离城市轨道交通隧道2D(D为隧道外径或宽度)范围内的非嵌岩桩,其桩底深度宜超过隧 道底部0.5D(影响等级为一级及以上时取1.0D),并不小于3m。 6.4.5桩基作业应优先选用施工影响小的桩型和非挤土桩。当采用挤土或半挤土桩时,应评估挤土效 应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影响,并采取预钻孔、设置防挤沟或隔离墙等措施
6.4.6钻孔桩距离城市轨道交通结构较近时,可采用减少桩径、提高泥浆护壁质量、间隔跳开施工等 昔施提高成桩质量,减少孔壁塌等不利影响;有特殊要求时,应采用减少施工影响的措施,如套筒护 壁或加固土体等形式。 6.4.7采用套筒施工时,套筒回旋下压、成孔与成桩等应连续进行,同时应结合地层条件,确定套筒 分节长度。 6.4.8桩基施工前应进行试桩确定施工工艺,数量不宜小于3根;成桩施工顺序应按“先近后远,跳 桩施工”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a)对垂直于既有结构轴线的横向排桩,应遵循先近后远的实施原则; 对平行于既有结构轴线的纵向排桩,宜遵循先中间后两端的实施原则; C 对沿既有结构轴线两侧的桩基,宜对称实施;
6.4.6钻孔桩距离城市轨道交通结构较近时,可采用减少桩径、提高泥浆护壁质量、间隔跳开施工等 措施提高成桩质量,减少孔壁塌等不利影响;有特殊要求时,应采用减少施工影响的措施,如套筒护 壁或加固土体等形式。 6.4.7采用套简施工时,套筒回旋下压、成孔与成桩等应连续进行,同时应结合地层条件,确定套筒
a)对垂直于既有结构轴线的横向排桩,应遵循先近后远的实施原则; b) 对平行于既有结构轴线的纵向排桩,宜遵循先中间后两端的实施原则; C 对沿既有结构轴线两侧的桩基,宜对称实施; d)宜控制挤土桩的沉桩速率,单日沉桩数量不宜过多,并根据监测情况及时调整。
3.5.1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降水工程,应采取措施避免降水作业期间的流砂、管涌、坑底突 涌及降水引起的地层较大沉降等破坏,编制合理的降水方案,预估承压水水位降低情况及降水施工影响。 3.5.2当外部降水作业引起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周边地下水位变化时,应验算既有结构的受力安全。 6.5.3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周边为深厚砂层、软土等特殊性地层时,宜采用合适的排水、降水、截水或 回灌等地下水控制技术,控制既有结构周边地层的水位变化幅度。 6.5.4降水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外部项目宜采用封闭截水设计,并在作业前进行抽 水试验,也可通过水下声呐等检测技术确认截水系统的隔水效果和质量。 6.5.5强透水性地层中,若因客观条件难以形成封闭止水系统,可采取下列措施减少降水对城市轨道 交通结构的影响: a)采用悬挂式竖向隔水惟幕和水平封底隔渗相结合; b 按照“近浅远深”的原则布置降水系统; C 增大止水惟幕深度,设置坑外地下水回灌井: 采用分区分坑按需降水。 6.5.6 当需要降承压水时,降水作业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坑内降压井的滤管底部宜高于止水幕底,其高差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降水试验或地区经验 综合确定; 选择合适的滤网和滤料,并确保成孔和回填滤料的施工质量,防止抽水带走土层中的细颗粒; C 根据现场抽水试验及渗流场计算结果,结合开挖工况,根据“按需降压”的原则确定降水井布 置方案。
6.6.1道路与桥梁工程的外部作业应综合考虑堆载和卸载、施工荷载、道路使用期间的车辆荷载等对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的影响。
6.6.2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地下管线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a)采用顶管法施工时,应考虑工作井的基坑、进出洞加固措施、工作井后背墙的支承力对轨道交 通结构的不利影响;穿越轨道交通施工区段宜采取跟踪注浆措施; b)采用拖拉管施工时,应严格控制导向钻孔轴线,管线与回钻扩孔之间的空隙应注浆充填饱满; c)采用明挖法施工时,应符合本规程第6.2节基坑工程的规定; d)输油、输气、供水等压力管道不应下穿轨道交通地下和地面结构
e 管道接头部位应采取可靠的密封、刚度加强或土体加固等措施,防止接头渗漏引起的轨道交通 结构周边水土流失; f 采用钢管、铸铁等易腐蚀材料的管道,应结合轨道交通杂散电流的影响采取主动防护措施。 6.6.3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爆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不应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爆破作业。由于特殊情况需要爆破作业的,应进行爆破安全 评估和爆破设计与施工技术审查,并满足本规程第4.3.1条和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 GB6722的规定; 爆破作业在轨道交通结构上产生的振动速度不应超过2.5cm/s,有特殊要求或安装有精密设备 时,振动速度应从严控制;爆破作业时间应选择在轨道交通非运营期间进行; C) 当采取爆破作业拆除建(构)筑物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重物倒塌或坠落对轨道交通结构产 生的冲击和振动影响; d 应采取控制爆破作业,不得进行室爆破、深孔爆破等药量较大的爆破作业。 6.6.4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其他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冻结法外部作业应采取措施降低地层冻胀、融沉对结构产生的不利影响; b 塔吊等起重吊装设备与轨道交通结构的净距应满足表2的要求,其作业半径不应与轨道交通特 别保护区范围重叠,且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起重吊装设备倾倒于轨道交通结构上方; C 钻探(孔)作业与轨道交通结构的净距应严格满足表2的要求,探孔完成后应采取有效封堵措 施; d 河道整治等水利工程应综合考虑河道疏浚、堤防加固、蓄水等作业对轨道交通结构的不利影响
7.1.1接口改造作业应充分考虑对已运营车站的影响,且应满足车站消防疏散、防洪、人防、安保、 系统设备等正常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 7.1.2地下接口施工或改造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影响等级参照外部基坑作业执行,当地质条件 复杂或降承压水影响较大或未预留接口时,相应的影响等级应提高一级。 7.1.3接口改造作业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的要求,应综合考虑改造作业需求和既有 结构特点,并满足既有线路的运营安全
7.2.1接口改造作业前应查明场地环境、既有结构的设计及施工资料、结构使用情况及安全状态等, 根据改造要求和目标,制定专项作业方案。存在重大影响的接口改造作业,应进行安全评估,并采取有 效措施保证结构安全。 7.2.2接口改造作业应明确改造内容和范围,考虑结构的整体性,按变形协调的原则进行设计,并与 实施方案紧密结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新建结构与既有结构的可靠连接, 7.2.3既有结构的破除、改造和新建结构的基坑支护、降水等实施方案应尽量减少对既有结构的影响, 避免造成结构构件损伤;当既有结构构件产生损伤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治理后构件应满足 后续使用年限的要求。 7.2.4改造中及改造后的既有结构和新建结构应分别进行施工和使用阶段的承载力计算、变形计算和 稳定性验算。 7.2.5接口改造工程应采取安全可靠的防淹措施,满足改造后工程的防洪和排水要求。对采用下沉式
构连接的接口工程,连接处地坪标高应低于相连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地坪标高,且外部排水系统应
百年一遇设防标准,采用双电源供电,严禁倒灌。 7.2.6改造后的接口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建筑功能需求,在接口与轨道交通结构之间应视情况 设置变形缝,并不得降低既有结构的使用年限、耐久性和安全性。 7.2.7接口改造工程的防水等级和防水标准要求,不应低于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相关标准,并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的规定,
a 场地岩土工程勘察资料、既有结构及机电设备的设计图纸、既有结构施工记录及竣工图等资料, 并应通过现场调查、测绘、物探或检测等手段进行补充: b) 既有结构使用现状的监测或鉴定资料,包括变形观测、裂缝、倾斜观测等数据; 7.3.2 新建结构与既有结构的接口可采用柔性连接或刚性连接,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a)当采用柔性连接方式时,接口部位应设置变形缝,并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 b 当采用刚性连接方式时,接口部位可采取地基加固、沉降调节桩等措施提高抗变形能力; C 接口的防渗要求不低于与之相接的既有结构。 7.3.3接口改造的基坑工程,应采取措施控制单边卸载对既有结构的影响。 7.3.4既有结构接口破除前,应对车站内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认,拆除施工不得影响现有设备、 设施的正常运行。 7.3.5既有结构接口应采用静力切割的方式进行破除,在距离保留结构300m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凿除 方式,凿除范围内钢筋应保持完整性。对未预留接口的改造工程应采取临时支撑、分块拆除的方式进行 破除。 7.3.6新建结构应与既有结构直接连接,不应将新建结构通过围护结构与既有结构相连。 7.3.7新建结构与既有结构连接面应采用人工凿毛处理,凿毛后应清理干净,连接面宜涂刷界面剂, 提高粘结强度。 7.3.8当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没有预留连接接口时,可采用植筋或凿出钢筋连接。采用植筋时,植筋深 度应满足设计要求;采用钢筋焊接时,焊接长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7.3.9接口改造作业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细化组织设计,尽量缩短工期,减小对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影响; 采取临时防雨、防庵措施,确保雨水不倒灌向既有结构接口处,并做好施工期间运营车站内乘 客的疏导及防护工作; C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 和危害。 7.3.10新建结构未完成之前,不得破除既有结构与其连通
7.3.9接口改造作业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细化组织设计,尽量缩短工期,减小对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影响; b 采取临时防雨、防淹措施,确保雨水不倒灌向既有结构接口处,并做好施工期间运营车站内乘 客的疏导及防护工作; C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 和危害。 7.3.10新建结构未完成之前,不得破除既有结构与其连通
3.1.1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从事外部作业时,应对受其影响的城市轨道交通结构进行安全监 测,监测工作不得影响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3.1.2应在外部作业实施前完成监测点的布设并采集初始值,施工过程申应进行动态监测,监测成果 应能准确及时反映监测对象的变化特征和安全状态。 3.1.3监测方法宜采用常规量测、现场巡视或远程视频监控等综合监控方法,当外部作业影响等级为 特级、一级时,宜采用自动化监测。
DB32/TXXXX—20228.1.4除采用常规监测方法外,可积极采用光纤光栅、三维激光扫描、近景摄影测量、微波遥感测量等新技术、新方法:新技术、新方法应用时,应进行对比验证,监测精度不应低于其替代方法的精度要求。8.1.5同一监测项目应采用相同的监测网、监测方法和监测路线,并固定监测人员、仪器和设备8.1.6监测的技术标准、测量精度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8.2监测项目8.2.1监测项目应根据外部作业影响等级确定,与各监测对象匹配,满足工程设计、施工要求,并能及时反映外部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影响。8.2.2地面结构的监测项目应根据表4选择。表4地面结构监测项目外部作业影响等级序号监测对象监测项目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1结构竖向位移应测应测应测宜测宜测2地面竖向位移应测应测宜测可测可测3地面建筑水平位移应测应测宜测可测可测结构裂缝应测应测宜测可测可测L5)结构倾斜宜测可测可测可测可测6地面区间路基竖向位移应测应测应测宜测可测7及出入线过渡段差异沉降应测应测应测宜测宜测注:地面建筑包括地面车站、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无障碍电梯、主变电站、车辆基地库房等。8.2.3地下结构的监测项目应根据表5选择表5地下结构监测项目外部作业影响等级序号监测对象监测项目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1竖向位移应测应测应测宜测宜测2水平位移应测应测应测宜测宜测3明挖法或矿山法接缝处差异沉降应测应测应测宜测可测4地下结构结构裂缝应测应测宜测可测可测5立柱竖向位移应测宜测可测可测可测6结构倾斜宜测可测可测可测可测7竖向位移应测应测应测宜测宜测8水平位移应测应测应测宜测可测盾构法或顶管法10相对收敛应测应测宜测宜测可测地下结构11接缝、裂缝应测应测宜测可测可测12隧道断面尺寸应测宜测宜测可测可测8.2.4高架结构的监测项目应根据表6选择。17
表6高架结构监测项目
量。 8.2.6 当遇到下列情况时,应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附近的环境进行监测: a 外部降水作业时,应对既有结构附近的地下水位进行监测,若实施降承压水作业,还应监测既 有结构附近的承压水位; b 软土地区,轨道交通结构对外部作业敏感时,应对既有结构附近的土体分层竖向位移或深层水 平位移进行监测。 8.2.7当外部作业为基坑工程时,监测项目除满足本规程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 术规范》GB50497的有关规定。 8.2.8当外部作业需要进行爆破时,应监测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振动速度。 8.2.9当外部作业影响等级为特级时,应监测道床与轨道变位;当外部作业影响等级为一级时,宜监 测道床与轨道变位;其他情况道床与轨道变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测,并应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运营监测技术规范》GB/T39559第四部分的有关规定,
通结构的振动速度。 8.2.9当外部作业影响等级为特级时,应监测道床与轨道变位;当外部作业影响等级为一级时,宜监 测道床与轨道变位;其他情况道床与轨道变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测,并应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运营监测技术规范》GB/T39559第四部分的有关规定,
8.3.1监测点的布设位置、数量,应根据监测对象的类型和特征、外部作业影响等级、监测项目和监 测方法的要求等综合确定,并能反映既有结构和周边环境安全状态的要求。 3.3.2监测点的理设应便于观测,不应影响监测对象的正常受力和使用。监测点应理设稳固、标识应 情晰,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宜利用建设阶段已布设的基准点和监测点或长期观测的控制点。 3.3.3监测点的布设范围应覆盖外部作业影响的全部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反映影响的时间和空间的变 化规律,并不宜小于本规程表3的调查范围。 3.3.4在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周边进行降承压水措施时,应根据降水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调整监测点的 布设范围。 3.3.5监测点位置应结合安全评估成果,布设在监测对象变形和内力的关键特征点上,监测点的布置
布设范围。 8.3.5监测点位置应结合安全评估成果,布设在监测对象变形和内力的关键特征点上,监测点的布置 要求应符合表7的规定。地下结构曲线段监测 的间距应适当加密
3.3.5监测点位置应结合安全评估成果,布设在监测对象变形和内力的关键特征点上,监测点的布置
8.3.6风井、冷却塔、主变电站、车辆基地等地面建筑或设施的竖向位移监测点宜布置于结构角点处, 地表竖向位移监测点宜布置于竖向位移监测点附近;联络通道等结构特殊区段、结构存在初始缺陷或使 用状况恶化区段以及地质条件复杂区段的监测点,宜结合现场特点布设。
8.4.1监测方案应依据外部作业特点及其影响等级、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类型和安全评估成果编制,并 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 8.4.2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基准点应设置在远离施工影响区且变形稳定之处。 8.4.3监测项目的初始值应在监测点埋设稳定后、外部作业实施前及时采集,应取至少连续测量3次 的稳定值的平均值作为初始值。 8.4.4监测频率可按照本规程附录E的要求执行。监测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变形速率合理调整监测频 率,当测量数据达到报警值后,应加大观测频率、加强施工作业的工况巡查和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状 态巡查,必要时应采用自动化监测手段进行连续监测。 8.4.5监测预警等级,应根据结构监测值的大小和变化趋势,以及其相应的结构安全控制指标进行划 分。划分等级与应对管理措施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监测预警等级划分及应对管理措施
.4.6当监测数据达到预警条件时,应按相应的预警状态发出预警并启动相应的预警响应。 .4.7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监测周期,应贯穿于外部作业的全过程,从测定监测项目初始值开始,直 至外部作业完成且受影响的轨道交通结构变形监测数据趋于稳定后结束, .4.8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变形监测数据趋于稳定的标准为最后100天的平均变形速率小于 .02~0.04mm/d,软土地区变形稳定标准可放宽至不大于0.06mm/d。 .4.9监测数据应定期进行分析,当对变形监测成果存疑时,应进行复测并校核。 .4.10进行高层建筑附加变形影响测量的,应满足下列规定: a) 在城市轨道交通结构与新建建筑结构之间的土体内设置分层沉降观测项目,深度范围宜自地面 至隧道结构以下5m; b 分层沉降观测点布设密度应结合土层设置,间距不宜大于5m,且在隧道结构的顶部、腰部、 底部对应的深度宜设置观测点; 应结合外部作业施工工况及时开展,至外部建筑沉降稳定为止; d)观测频率可根据变形情况确定,但不宜低于1次/季度
9.1.1外部作业会引起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结构出现较大变形,产生结构渗漏水、开裂及破损、错台等 病害。 9.1.2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结构病害治理应根据结构类型、病害类型和病害等级确定。 9.1.3重大影响外部作业应按照“外控内治、动态平衡”的原则对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结构进行预加固、 过程加固或后加固。 9.1.4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结构病害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后的结构进行监测、检测与后评估
9.2.1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结构类型主要有盾构法、明挖法和矿山法等,结构安全状态分级由低到高应 符合表9的规定。
表9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结构安全状态分级
成市轨道交通地下结构病害导致构造物侵入建筑限界的,应将结构安全状态评定为5级。当结 态达到4级及以上时,应进行病害治理专项论证。
9.2.3盾构法结构病害主要包括渗漏水、管片裂缝与破损、管片错台、横向收敛及纵向不均匀沉降等, 各类型病害分级标准可按表10~15划分。
勾法结构渗漏水病害分级
表11盾构法结构管片裂缝病害分级标准
表12盾构法结构管片破损病害分级标准
表13盾构法结构管片接缝错台病害分级标准
DB32/TXXXX—2022注:“;”表示任意满足表14盾构法结构横断面变形病害分级标准分级标准分级通缝管片错缝管片1级c<5%oDc<4%oD2级5%D≤c<8%oD4%oD≤c<6%oD3级8%oD≤c<12%oD6%0D≤c<9%oD4级12%oD≤c<16%oD9%oD≤c<12%D5级c≥16%oDc≥12%oD注16:c为隧道直径变化量,D为隧道直径;注17:本表分级标准依据外径6.2m盾构法隧道结构拟定,其它直径盾构法结构可参考制定。表15盾构法结构纵向不均匀沉降病害分级标准分级分级标准1级p≥15000m2级8000m
10m,W≥5mm,且裂缝继续发展;拱部开裂呈块状,有掉块风险;裂缝出现漏泥漏沙现象,5级影响行车安全注18:“,”表示均需满足,“;”表示任意满足;衬砌裂纹为沿纵向或斜向时,应提高一级;注19:L表示裂缝长度,W表示裂缝宽度。表17明挖法或矿山法结构接缝错台病害分级标准22
表18明挖法或矿山法结构不均勾沉降病害分级标准
9.3.1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结构病害应分类分级治理,对23级病害进行修复,45级病害重点治理, 不同分级的病害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分类分级治理措施宜按本规程附录F执行。 9.3.2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结构病害治理方案应根据既有结构的病害类别与分级、建筑与设备限界、工 程地质条件、场地条件、外部作业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9.3.3治理后的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承载能力、正常使用功能及耐久性等应满足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安全 运营要求。 9.3.4对于严重影响结构安全和运营安全的不均匀沉降,须对结构下方软弱土层进行加固,并根据线 路平顺性及限界调整要求,采用微扰动注浆方式对既有地下结构进行适量抬升,治理后既有结构承载能 力、正常使用功能及耐久性等不应低于原技术标准。
DB32/TXXXX—2022附录A(规范性)接近程度和外部作业工程影响分区A. 1接近程度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施工方法及其与外部作业的空间位置关系确定。A. 2 接近程度的判定标准宜按表A.1确定表A.1接近程度的判断标准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施工方法相对净距接近程度L≤0.5H非常接近0.5H
2.0H不接近L≤1.0W非常接近1.0W 2.5W不接近L≤1.0D非常接近1.0D 3.0D不接近L≤3.0P非常接近高架结构3.0P 20.0P不接近注:L为城市轨道交通结构与外部作业的最小相对净距;H为明挖、盖挖法的基坑开挖深度;W为矿山法的隧道毛洞跨度;D为盾构法隧道外径,圆形顶管外径或矩形顶管隧道的长边宽度:P为高架桥梁桩基(单桩)结构的桩径。注:相对净距指外部作业的结构外边线与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外边线的最小净距离(空间距离);注:外部作业采用爆破法实施时,应根据相关工程经验和爆破专项安全评估成果进行适当调整:注:城市轨道交通非轨行区结构可按相关经验进行适当调整。A. 3外部作业的工程影响分区宜根据外部作业的施工方法确定a)明挖、盖挖法外部作业的工程影响分区宜按表A.2和图A.1确定。24 表A.2明挖、盖挖法外部作业的工程影响分
图A.1明、盖挖法外部作业的工程影响分区
浅埋矿山法和盾构法外部作业的工程影响分区
图A.2潜埋矿山法和盾构法外部作业的工程影响
表A.4深埋矿山法和盾构法外部作业的工程影响分区
图A.3深埋矿山法和盾构法外部作业的工程影响分区
e 当外部作业需施工锚杆、锚索、土钉时,作业边界以锚杆、锚索、土钉末端的水平和竖向投影 位置为准。 外部作业工程影响分区界线除应按上述要求确定外,还应结合当地的工程经验进行调整。当遇 到下列情况时,应适当增大工程影响分区界线:
1) 明挖、盖挖法基坑及暗挖隧道周围岩土体以淤泥、淤泥质土或软~流塑状土等高压缩性软 土为主或遇有不良地质条件时,应扩大工程强烈影响区、显著影响区和一般影响区。 2)工程施工采用降水措施时,应根据降水影响范围和预计地面沉降大小扩大工程影响分区 界线。 3) 施工期间出现严重的涌砂、涌土或管涌以及较严重的渗漏水等异常情况时,应根据现场 具体情况扩大工程强烈影响区和显著影响区。 4 在明挖、盖挖法基坑及暗挖隧道施工期间,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时,应适当扩大工程 影响分区界线。
表B.1道路工程、管线工程风险等级分级标准
注:t为外部作业穿越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竖向净距;d为外部作业距轨道交通高架桥墩水平净距;D为桥梁 基与轨道交通地下结构的水平净距; 注:“#”表示尺寸及埋深较小的明挖小型管沟、明渠或顶管、牵引拖拉管等,其中明挖作业可参照基坑工程 分级,顶管或牵引拖拉管作业宜参照盾构法工程和表B.0.1进行分级LYT标准规范范本,并取其较高等级; 注:“*”表示软土地区或群桩作业的影响等级可适当提高一级,特级时不再提高。
表C.3明挖法或矿山法地下结构安全控制指标
注:明挖法或矿山法隧道差异沉降安全控制指标可根据结构变形相对曲率换算获得; 注:*表示位移为隧道拟合中心线的偏移量;L表示裂缝长度;水平位移、竖向位移的累计值不应 超出相应变形曲率半径或变形相对曲率累计值。
表C.4高架结构安全控制指标
控制值、累计制分别为单项外部作业引起的轨道交通结构附加变形控制指标和既有结构累计安 指标,并不包括测量和施工等误差等。
指标主要反映地下结构的相对弯曲程度。一般是以地下结构内所布置在道床上的相邻三个监测点的监领
相对曲率半径R可表示为:
电气标准规范范本图C.1变形曲率计算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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