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45/T 037-2022 高速公路出行信息服务管理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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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BJT45/T 037-2022  高速公路出行信息服务管理指南

    2.2高速公路出行信息管理主流程包括采集、处理、审核、发布和备案存档

    图2高速公路出行信息管理流程图

    8.1高速公路人工采集应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加大巡查力度,建立多种信息上报渠道,确保信息及时、 确。 3.2高速公路信息智能采集宜通过高速公路视频监控系统、交通量监测系统、气象监测系统等智能化 装置动态采集,且应监测其工作状态,确保在正常工作状态下采集数据。 3.3互联平台共享信息宜通过数据共享接口获取交警、交通运输部门、气象部门等互联平台信息,确 保信息真实性和数据准确 8.4数据采集应注重信息的数据质量及可靠性,数据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符合以下要求:

    采集渠道: 智能化设备采集数据及设备运行状态数据作为使用参考; 系统内工作人员人工填报信息,应附带有工作人员身份或代码:

    民用航空标准DBJT45/T 0372022

    网络平台、报刊媒体、服务热线、社会公众报送的信息在使用时应注意验证其真实性; 相关部门报送的信息在采用时应注明来源

    .1信息处理宜在出行信息服务管理系统实现数据汇总、数据分析、信息提取、信息制作等功能,并 可根据不同发布终端生成文字、图像、音频等信息。 9.2处理后的数据除了满足本平台生成信息外,还应满足各级管理部门间数据共享要求。 9.3信息处理应能够从数据中提炼对监管部门、用户出行有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通态势以及预 则信息等。 9.4高速公路静态信息应按照一定周期进行更新;动态信息中的拥堵指数、关键节点通阻指数等出行 言息应结合时间和路网状况等参数进行综合评估计算。 9.5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制定信息报送、发布及共享模板,提高信息制作效率。 9.6信息数据应采用统一格式进行存储,存储容量应满足存储时间及安全运行余量要求,

    10.1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对信息内容、格式进行审核,信息内容应要素齐全、表述准确、用语规范、文 字精炼,不准许发布反社会、涉密、敏感、内容不完整、有歧义等信息。 10.2信息审核权限根据信息分类和发布方式进行划分,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准予发布, 10.3高速公路出行信息分级审核详见表1。

    表1信息分类、发布方式和审核单位

    表1信息分类、发布方式和审核单位(续)

    注1:突发事件等级划分见《广西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注2:发布或转载网络出行信息时,按审核权限报请审核后发布。 注3:未通过信息审批流程,信息发布人员有权拒绝发布任何单位要求发布的信息。 注4:信息类型是常见信息,服务内容并不限制信息类型,适用即可。

    11.1.1信息要素应按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简况、处置方法、结果等顺序编写。相关称谓、词语应 符合语言习惯,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1.1.2同一高速公路出行信息采用不同形式或载体发布时,应保持发布信息在内容上的一致性要求, 且表达形式应满足本规范要求。 11.1.3同一高速公路出行信息采用不同形式或载体发布时,应保持发布或撤除信息在时间上基本同步 11.1.4同一高速公路出行信息一般在其路域范围内发布,可根据影响范围有所调整,应保持发布或撤 徐信息在空间上的一致性。 11.1.5发布图片与视频信息应具有时间戳、发布单位名称或标志字样、事件文字说明。 11.1.6通过可变信息标志发布前方动态公路出行信息时,可变信息标志显示内容及显示优先顺序应符 合JT/T607的相关要求。

    .2.1高速公路基础信息应通过标志、标牌、公告栏等设施发布。 2.2受影响路段收费站、服务区、停车区宜通过书面告示和口头提示向出行者提供出行信息 .2.3所辖路段的交通拥堵、交通管制等信息应通过路上、 LED显示屏等电

    .2.1高速公路基础信息应通过标志、标牌、公告栏等设施发布。 2.2受影响路段收费站、服务区、停车区宜通过书面告示和口头提示向出行者提供出行信息 2.3所辖路段的交通拥堵、交通管制等信息应通过路上、服务区电子情报板、LED显示屏等电 发布。 .2.4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各类高速公路出行信息宜通过广播、移动互联网终端、公路出行服 、服务热线、报纸等多种渠道发布。

    1.2.4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各类高速公路出行信息宜通过广播、移动互联网终端、公路出行服务网 站、服务热线、报纸等多种渠道发布。

    11.2.4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各类高速公路出行信息宜通过广播、移动互联网终端、公路出行服务网

    1高速公路出行信息服务范围为其路域范围,超出路域范围发布信息应经上级部门批准、协诉 2从事区域管理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宜根据信息有效范围发布高速公路出行信息,尽量避免 息对高速公路出行者的不良影响

    11. 4 发布时效

    主1:发布时效要求指从事件信息接收到信息正式发布的时间。 主2:标“*”信息内容时效性为强制性要求硬度标准,未标“*”信息内容时效性为推荐性要求。

    11.5信息持续与撤除、更新

    .5信息持续与撤除、

    1.5.1信息发布应根据内容的不同维持一定的时间,直至事件解除。 1.5.2交通事故、突发事件、抢修施工和气象预警等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的事件应按照以下 寸限处置: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后,对交通出行不造成影响或者处置结束的,宜在恢复交通或处置结束后 30min内撤除; 计划性施工信息、抢修施工信息发布后,宜在恢复交通后30min内撤除,如需继续施工的持 续发布相关信息。除此之外,还应预计抢修施工结束时间,及时发布撤除信息; 环境气象信息、服务信息、动态管控信息发布后宜及时更新。

    12.1信息备案及存档记录应包含信息的原始文字记录及信息来源的时间、地点、方式,信息审核、报 送单位、发布时间、撤除时间等内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还应当保存录音、视频、图片,相关领 导对事件的指示、批示和处理意见。 12.2高速公路出行信息管理服务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具体出行信息存档方式(如手工填写、电子 存档、打印存档等),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当及时登记,确保记录真实、完整、可追溯。

    照明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交通运输行业指南 高速公路出行信息服务管理指南 DBJT45/T037—202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统一印刷 版权专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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