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公路发〔2015〕36号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公路桥梁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交叉工程管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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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规范公路桥梁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交叉工程管理的通知
交公路发〔2015〕36号
深度应大于最后一级扩孔直径的4~6倍。 三、新建或改建公路与既有油气管道交叉时,应选择在管道埋 地敷设地段,采用涵洞方式跨越管道通过;受地理条件影响或客观 条件限制时,可采用桥梁方式跨越管道通过。采用涵洞跨越既有 管道时,交又角度不应小于30°;采用桥梁跨越既有管道时,交叉 角度不应小于15。桥梁下墩台离开管道的净距、对埋地管道的 保护猎施(钢筋混凝土盖板、地面标识)依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 执行。 四、油气管道穿(跨)越公路和公路桥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间、以 及公路跨越油气管道前,各地公路管理机构或油气管道管理机构 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安全技术评价 出具评价报告。 五、其他设施专用管道以及电缆穿越公路桥下空间的问题,可 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各地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交通运输部、国家能 源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5年3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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