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车辆动态称重检测系统技术规范》(JTGT 4320—2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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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一2014)要求,对机动车 行驶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叠加在图片上的违法时间应精确到0.01s.

    4公路车辆动态称重检测设备

    公路车辆动态称重检测设备

    4.1.6公路车辆动态自动衡器和称重传感器安装位置全部或部分位于路面以下的, 则称重传感器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68;称重传感器全部位于路面之上的,则称重传 感器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67

    4.2.1车辆检测器应能对车辆进行准确的自动分离 照明标准,车辆正常行驶条件下,分离 率应不小于95%

    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高速公路称重检测业务规范和技术要求》(交办公路函 2019】1182号)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车辆动态称重检测系统建设情况, 分辨率为2048×1536像素点即可满足动态称重检测工作需求。考虑实际工作中车辆前 部图片需反映司乘人员面部特征,本规范提高了车辆前部图片分辨率的要求。

    5.1.7车牌识别及记录设备的功能和性能要求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视频取证设备技术规范》(GA/T995)的有关规定

    5.2.1摄像装置应由摄像机、高清镜头、室外防护罩、相机内置网络信号防雷器 源适配器等组成。

    5.3.7补光照明区域内光照度应均勾、无暗区。在标称补光区域内,光照度应不

    5.3.7补光照明区域内光照度应均勾、无暗区。在标称补光区域内,

    于基准轴上光照度的50%

    管理平台指具备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指挥调度和公路超限运输车辆信息管理等功俞 对辖区治理车辆超限运输相关信息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考核、评价和发布的省级 市级、县市级、站级治超管理平台。

    6.1.7视频监控设备及其附件的其他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

    视频监控设备及其附件的其他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正设备技术规范》(GA/T995)的有关规定

    6.2.4视频监控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具备3D定位和断电记忆功能。 2 应具备IP地址访问控制功能。 3 在AC220V±44V、50Hz±2Hz的电源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4 宜支持预置位设置

    7.1.1公路车辆动态称重检测区终点后应设置信息发布设备,设备与终点之间的距 离应不小于150m且不大于250m。 7.1.2信息发布设备应由显示屏、控制器、木 机架、外壳、控制箱、安装连接件等 组成。 7.1.3信息发布设备应能通过文字交替、滚动等方式发布和显示信息。 7.1.4信息发布设备显示文字的结构尺寸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 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的有关规定。 7.1.5信息发布设备应能显示《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基本集》(GB/T2312) 指定的全部汉字、数字和字符,并能控制全亮与全灭。信息发布设备不显示时,不应产 生微光。 7.1.6信息发布设备经通信接口接入公路车辆动态称重检测系统后,应能接收数据 处理系统的控制,按数据处理系统的命令正确显示相应的内容并将工作状况上传至管理 平台或主控单元。 7.1.71 信息发布设备应具备防篡改功能。 7.1.8信息发布设备应具备自检功能和工作状态指示灯。通过自检功能,正确检测 发光像素、通信接口以及其他单元的工作状态,将结果上传至主控单元,并通过指示灯 亮与灭显示。

    7.1.9信息发布设备应包括环境照度检测装置,能根据环境照度自动调整发光像 发光强度,不同颜色的夜间亮度要求应符合表7.1.9的规定。

    表7.1.9信息发布设备的夜间亮度(cd/m

    7.1.10悬臂式信息发布设备显示内容的格式可采用4行9列。 7.1.11 门架式信息发布设备显示内容的格式可采用2行14列 7.1.12柱式信息发布设备显示内容的格式可采用4行9列

    7.2.1显示屏应为可拆装式模块化结构,显示屏上的汉享宜采用24×24或32× 32点阵字符,形状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5768.2)的有关规定,或者显示字模符合现行《信息技术汉字编码字符集(基 本集)24点阵字型》(GB/T5007.1)和《信息技术汉字编码字符集(辅助集) 24点阵字型宋体》(GB/T5007.2)中对字符的要求。 7.2.2显示屏的显示模块内各像素之间及各显示模块之间,像素排列应均匀、平整 各像素点间距允许误差应为lmm。 Y 7.2.3 显示屏基底应为亚光黑色,亮度因数应不大于0.03。 7.2.4文字标志发光时,前景字符应为红色、绿色或黄色;不发光时,应为黑色或 无色。禁令性信息应为红色,提示性信息应为绿色,警告性信息应为黄色。 7.2.5“显示屏基底、文字标志等的色品坐标应符合现行《高速公路LED可变信息标 志》(GB/T23828)的有关规定。 7.2.6信息发布设备接口可选择RJ45、RS485/RS232、TTL/IO和SD/USB等。 7.2.7安装连接件应设置可调节标志视认角度的机构,活动零件应灵活、无卡滞现 象,外壳及安装连接件应无明显变形、凹凸等缺陷。

    7.2.8外壳和控制箱及连接件的防护层色泽应均匀,无划伤、裂痕、基体裸露等 缺陷。

    7.2.8外壳和控制箱及连接件的防护层色泽应均匀,无划伤、裂痕、基体裸露等

    7.2.9控制箱应附着安装在显示屏的支撑立柱或显示屏箱体内,并符合下列规定: 部件齐全,安装牢固端正。 2 箱体出线孔开口合适,切口整齐。 出线管与箱体连接密封良好。 4 箱内连接回路编号清晰,走线整齐,符合工艺要求。 箱锁采取防水、防撬措施。 6 箱门开闭灵活轻便,密封良好。

    7.2.10信息发布设备显示屏的视认角和视认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视认角应不小于30°。 2 静态视认距离应不小于250m 5 动态视认距离应不小于210m

    视认角应不小于30°。

    基于正常运行、异常恢复两种路面常见工况,数据处理系统中的现场工控村 一定的数据备份和异常恢复机制,采集的检测数据具备7d及7d以上的数字信 能力。

    基于正常运行、异常恢复两种路面常见工况,数据处理系统中的现场工控机需具 定的数据备份和异常恢复机制,采集的检测数据具备7d及7d以上的数字信息存 力。

    5机柜应防尘防雨,并具备温控、散热工

    8.2.5机柜应防尘防雨,并具备温控、散热功能。

    8.2.6数据处理系统的设备应符合下死

    的防雷电和过电压保护措施,防护措施应符合现行 公路机电系统设备通用技术要求 及检测方法》(JT/T817)的有关规定。 9.1.3公路车辆动态称重检测系统的机电设备应按现行 宁《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的要求配置相应的防雷设施。 9.2具体要求 9.2.1公路车辆动态称重检测系统配置的避雷针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内部应无电子部件,免维护。 2提前放电时间应不小于60μs。 3应采用不锈钢材料。 9.2.2 设备外露部分应进行接地处理,包括保护接地和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电器的机柜、显示屏的框架应采用金属架构,基础应采用钢筋混凝土。 2 保护接地与防雷接地分开接地时,其接地电阻应分别小于4Q和1002。 3电缆应进行屏蔽接地和防雷接地处理,电力电缆及通信电缆从室外进入设备处 应采取防雷电和过电压保护措施,其避雷装置、过电压吸收装置应可靠接地,

    10.0.1公路车辆动态称重检测系统与管理平台的数据传输可采用专网或公共网络 进行竣工资料

    YYYYMMDDHH24MISSFF表余年月日时分秒及毫秒,由4位年份+2位月份+2位 日期+2位时+2位分+2位秒+3位毫秒+3位自增序号组成。设置3位自增序号的目 的是保证数据唯一性 例如,数据记录44000020110315212741322000190976代码含义:“440000”为6位 区划代码,“20110315212741322000为时间YYYYMMDDHH24MISSFF+3位自增序 号,“190976"为6位随机码。

    表10.0.3采集信息数据传输内容和格式

    采集信息的车辆轴型字段应按表10.0.5中“轴组类型”编码,具备技术条件的可按“轴组类型(HEX 编码

    容和格式应满足表10.0.4的要求。

    表10.0.4采集信点图像数据传输内容和格式

    电动汽车标准规范范本10.0.5车辆轴型采集信息编码说明内容和格式应满足表10.0.5的要求。 表10.0.5车辆轴型采集信息编码说明内容和格式

    1本规范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下列写法: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 “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 “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引用标准的用语采用下列写法: 1)在标准总则中表述与相关标准的关系时,采用“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 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在标准条文及其他规定中 当引用的标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时,表述为 “应符合《××××××》(××)的有关规定 3)当引用本规范中的其他规定时,表述为“应符合本规范第×章的有关规定” “应符合本规范第×,x节的有关规定"、“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有关规定”或 “应按本规范第×. 文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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