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2015)(201904241143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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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12作用的标准值

    2.1.14作用的代表值

    2.1.15作用的设计值

    学士标准规范范本2.1.16可变作用的组合值

    使组合后的作用效应的超越概率与该作用单独出现时其标准值作用效应的超越概率 一致的作用值;或组合后使结构具有规定可靠指标的作用值。可通过组合值系数对 用标准值的折减来表示

    2.1.17可变作用的频遇值frequentvalueofavariableaction

    2.1.17可变作用的频遇值

    在设计基准期内被超越的总时间占 银制在规定频率内的作用值。可通过频遇值 系数对作用标准值的折减来表示

    2.1.18可变作用的准永久值

    在设计基准期内被超越的总时间占设计基准期的比率较大的作用值。可通过准 值系数对作用标准值的折减来表示。

    2.1.19作用效应effectofactic

    由作用引起的结构或结构构件的反应

    2.1.20作用组合(荷载组合

    在不同作用的同时影响下,为验证某一极限状态的结构可靠度而采用的一约 计值。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永久作用标准值与可变作用某种代表值、一种偶然作 设计值的组合。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永久作用标准值与主导可变作用频遇值、伴随可变作 准永久值的组合。

    用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法设计时,为保证所设计的结构具有规定的可靠度,在设计表 达式中采用的系数。分为作用分项系数和抗力分项系数两类。

    26结构重要性系数factorforimportance

    2.1材料性能有关符号 Rk——冰的抗弯强度标准值; Rk——冰的抗压强度标准值;

    2.2.2作用和作用效应有关符号

    E主动土压力标准值:

    等级的结构,为使其具有规定的可靠度而采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CD60—2015)

    E;一 高度H范围内单位宽度的静土压力标准值; Fpe 预加力标准值; Gik、Gid 第i个永久作用的标准值和设计值; Qik、Qid 第j个可变作用的标准值和设计值; Ad 偶然作用的设计值; Sud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Sad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偶然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Sad 作用频遇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Sqd 作用准永久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Ope 预应力钢筋的有效预应力; Gcon 预应力钢筋张拉控制应力; gi 预应力钢筋的相应阶段的预应力损失。

    2.2.3几何参数有关符号

    R曲线半径; 4p——预应力钢筋的截面面积; 1—桥梁跨径。

    2.2.4计算系数及其他有关符号

    C一冰温系数; f 结构基频; 重力加速度; g m 桩或墩迎冰面形状系数; S 压实土的静土压力系数; 土的内摩擦角; 入 侧压系数; 川 支座的摩擦系数; Yo 结构重要性系数; YG; 第i个永久作用的分项系数; Yo, 第j个可变作用的分项系数: YL 可变作用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荷载调整系数; 中 可变作用的组合值系数; 一可变作用的频遇值系数; 4。 可变作用的准永久值系数。

    3.1.1公路桥涵应根据公路功能和技术等级,考虑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便于施二 养护等因素进行总体设计,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应满足规定的正常交通荷载通行的 需要。

    3.1.1公路桥涵应根据公路功能和技术等级,考虑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便于施工 养护等因素进行总体设计,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应满足规定的正常交通荷载通行的 要。 3.1.2公路桥涵线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小桥涵线形设计应符合路线设计的总体要求。 2特大、大桥线形设计应综合考虑路线总体走向、桥区地质、地形、安全通行、 航、已有建筑设施、环境敏感区等因素。 3特大、大桥宜采用较高的平曲线指标,纵断面不宜设计成平坡或凹曲线。 3.1.3 公路桥涵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3.1.4 公路桥涵应根据不同种类的作用及其对桥涵的影响、桥涵所处的环境条件, 虑以下四种设计状况,进行极限状态设计: 1 持久状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2 短暂状况应作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可根据需要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31 偶然状况应作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4 地震状况应作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3.1.5 公路桥梁钢结构部分应根据需要进行抗疲劳设计。 3.1.6 公路桥梁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设计阶段风险评估。 3.1.7 公路桥涵应按照设计使用年限和环境条件进行耐久性设计。

    3.1.2公路桥涵线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小桥涵线形设计应符合路线设计的总体要求。 2特大、大桥线形设计应综合考虑路线总体走向、桥区地质、地形、安全通行 通航、已有建筑设施、环境敏感区等因素。 3特大、大桥宜采用较高的平曲线指标,纵断面不宜设计成平坡或凹曲线。 3.1.3公路桥涵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虑以下四种设计状况,进行极限状态设计: 1持久状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2 短暂状况应作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可根据需要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31 偶然状况应作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4 地震状况应作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3.1.5公路桥梁钢结构部分应根据需要进行抗疲劳设计,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CD60—2015

    桥涵应与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特殊大桥

    3.2.1桥梁应根据公路功能、等级、通行能力及抗洪防灾要求,结合水文、地质、 通航、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特大、大桥桥位应选择河道顺直稳定、河床地质良好、河槽能通过大部分设计 流量的河段。桥位应避开断层、岩溶、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的河段,不宜选择在河 汉、沙洲、古河道、急弯、汇合口、港口作业区及易形成流冰、流木阻塞的河段。 2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上的桥梁宜设计为上、下行分离的独立桥梁。

    3.2.2当桥址处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稳定河槽,或滩地流量占设计流量比例较大

    3.2.2当桥址处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稳定河槽,或滩地流量占设计流量比例较大,

    水流不易引入同一座桥时,可在各河槽、滩地、河汉上分别设桥,不宜用长大导流堤 行集中水流。平坦、草原、漫流地区,可按分片泄洪布置桥涵。天然河道不宜改移或 弯取直。

    3.2.3桥梁纵轴线宜与洪水主流流向正交。对通航河流上的桥梁,其墩台沿水流方 向的轴线应与最高通航水位时的主流方向一致。当斜交不能避免时,交角不宜大于5°; 当交角大于5°且斜桥正做时,墩(台)边缘净距宜按式(3.2.3)计算,其计算简图如 图3.2.3所示,

    式中:l一一相应于计算水位的墩(台)边缘之间的净距(m); l一一通航要求的有效跨径(m); b一一墩(台)的长度(m);

    图3.2.3墩(台)边缘净距计算简图

    一垂直于水流方向与桥纵轴线间的交角(°)

    α一一垂直于水流方向与桥纵轴线间的交角(°)。 3.2.4桥涵水文、水力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GC20)和 《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JTGC30)的规定。 3.2.5通航海轮的桥梁布置应满足现行《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的规 定。通航内河桥梁的布置应满足现行《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的规定,并应充 分考虑河床演变和不同通航水位航迹线的变化。 3.2.6位于通航水域中的桥梁宜减少在通航水域中设置桥墩,并宜设置于浅水区。 可能遭受船舶或漂流物撞击的桥墩,应考虑船舶或漂流物的撞击作用,并应设置警示标 主和必要的防培设旅

    志和必要的防撞设施。 3.2.7桥梁跨越有中央分隔带的多车道公路时,不宜在中央分隔带内设置桥墩。需 要设置桥墩时,桥墩结构应考虑汽车的撞击作用,并应在桥墩附近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 及警示标志、标线。 跨线桥的桥墩设置在桥下公路的路侧时,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桥墩宜设置在公 路路侧净区以外;不能满足时,应设置桥下公路路侧护栏和桥墩保护设施。 3.2.8为保证桥位附近水流顺畅,河槽、河岸不发生严重变形,必要时可在桥梁上, 下游修建调治构造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治构造物的形式及其布置应根据河流性质、地形、地质、河滩水流情况以及 通航要求、桥头引道、水利设施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2非淹没式调治构造物的顶面,应高出桥涵设计洪水频率的水位至少0.25m,必 要时尚应考虑雍水高、波浪爬高、斜水流局部冲高、河床淤积等影响。 3允许淹没的调治构造物的顶面应高出常水位。 4单边河滩流量不超过总流量的15%或双边河滩流量不超过25%时,可不设导

    3.2.7桥梁跨越有中央分隔带的多车道公路时,不宜在中央分隔带内设置桥墩。 要设置桥墩时,桥墩结构应考虑汽车的撞击作用,并应在桥墩附近设置必要的防撞设 及警示标志、标线。 跨线桥的桥墩设置在桥下公路的路侧时,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桥墩宜设置在 路路侧净区以外:不能满足时,应设置桥下公路路侧护栏和桥墩保护设施。

    3.2.8为保证桥位附近水流顺畅,河槽、河岸不发生严重变形,必要时可在桥梁上 下游修建调治构造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治构造物的形式及其布置应根据河流性质、地形、地质、河滩水流情况以 通航要求、桥头引道、水利设施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2非淹没式调治构造物的顶面,应高出桥涵设计洪水频率的水位至少0.25m, 要时尚应考虑雍水高、波浪爬高、斜水流局部冲高、河床淤积等影响。 3允许淹没的调治构造物的顶面应高出常水位。 4单边河滩流量不超过总流量的15%或双边河滩流量不超过25%时,可不设 流堤

    3.2.9公路桥涵的设计洪水频率应符合表3.2.9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二级公路上的特大桥及三、四级公路上的大桥,在河床比降大、易于冲刷的情 下,宜提高一级洪水频率验算基础冲刷深度。 2沿河纵向高架桥和桥头引道的设计洪水频率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BO1)中路基设计洪水频率的有关规定。 3对由多孔中小跨径桥梁组成的特大桥,其设计洪水频率可采用大桥标准。 4三、四级公路,在交通容许有限度的中断时,可修建漫水桥和过水路面。漫水 桥和过水路面的设计洪水频率,应根据容许阻断交通的时间长短和对上下游农田、城

    JTG D602015

    乡响以及泥沙淤塞桥孔、上游河床的淤高等

    表3.2.9桥涵设计洪水频率

    3.3.1桥涵孔径的设计必须保证设计洪水以内的各级洪水及流冰、泥石流、漂流物 等安全通过,并应考虑雍水、冲刷对上下游的影响,确保桥涵附近路堤的稳定, 桥涵孔径的设计应考虑桥位上下游已建或拟建桥涵和水工建筑物的状况及其对河床 演变的影响。 桥涵孔径设计尚应注意河床地形,不宜过分压缩河道、改变水流的天然状态。

    3.3.1桥涵孔径的设计必须保证设计洪水以内的各级洪水及流冰、泥石流、漂流物 等安全通过,并应考虑雍水、冲刷对上下游的影响,确保桥涵附近路堤的稳定。 桥涵孔径的设计应考虑桥位上下游已建或拟建桥涵和水工建筑物的状况及其对河床 演变的影响。 桥涵孔径设计尚应注意河床地形,不宜过分压缩河道、改变水流的天然状态。 3.3.2小桥、涵洞的孔径,应根据设计洪水流量、河床地质、河床和锥坡加固形式 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缺少水文资料时,可根据现场调查的多年洪水痕迹、泛滥范围和既有桥涵验 算小桥、涵洞的孔径。 2当小桥、涵洞的上游条件许可积水时,依暴雨径流计算的流量可考虑减少,但 威少的流量不宜大于总流量的1/4。

    3.3.3特大、大、中桥的孔径布置应按设计洪水流量和桥位河段的特性进行设计计 ,并对孔径大小、结构形式、墩台基础埋置深度、桥头引道及调治构造物的布置等进 综合比较。

    3.3.4计算桥下冲刷时,应考虑桥孔压缩后设计洪水过水断面所产生的桥下一般冲 制、墩台阻水引起的局部冲刷、河床自然演变冲刷以及调治构造物和桥位其他冲刷因素 的影响。

    3.3.5桥梁全长应按下列规定计

    1有桥台的桥梁为两岸桥台侧墙或八字墙尾端间的距离。 2无桥台的桥梁为桥面系长度

    3.3.6桥涵跨径在50m及以下时,宜采用标准化跨径。采用标准化跨径的桥涵宜采 用装配式结构及机械化、工厂化施工。桥涵标准化跨径规定如下:0.75m、1.0m、 1.25m、1.5m、2.0m、2.5m、3.0m、4.0m、5.0m、6.0m、8.0m、10m、13m、16m、 20m、25m、30m、35m、40m、45m、50m

    3.4.1桥涵净空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O1)中的公路建筑限界规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确定桥面净宽时,应首先考虑与桥梁相连的公路路段的路基宽度,保持桥面净 宽与路基宽度相同。 2多车道公路上的特大桥为整体式上部结构时,中央分隔带宽度应根据所采用的 庐栏形式确定,路肩宽度经论证后可采用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O1)有关 见定的“最小值”。 3高速公路和作为干线功能的一级公路上特大桥的右侧路肩宽度小于2.50m且桥 长超过1000m时,宜设置紧急停车带和过渡段,紧急停车带宽度包括路肩在内应为 .50m,有效长度不应小于40m,间距不宜大于500m。 4桥上设置的各种安全设施及标志等不得侵入桥涵净空限界。 3.4.2桥面人行道、自行车道和拦护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速公路上的桥梁不宜设人行道。一、二、三、四级公路上桥梁的桥上人行道 和自行车道的设置,应根据需要而定,并应与前后路线布置协调。人行道、自行车道与 行车道之间,应设护栏或路缘石等分隔设施。一个自行车道的宽度应为1.0m;当单独 没置自行车道时,不宜小于两个自行车道的宽度。人行道的宽度宜为1.0m;大于1.0m 时,按0.5m的级差增加。漫水桥和过水路面可不设人行道。 2通行拖拉机或畜力车为主的慢行道,其宽度应根据当地行驶拖拉机或畜力车车 型及交通量而定;当沿桥梁一侧设置时,不应小于双向行驶要求的宽度。 3桥梁护栏设置应符合现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的相关 见定。 4路缘石高度可取用0.25~0.35m。当跨越急流、大河、深谷、重要道路、铁路 主要航道,或桥面常有积雪、结冰时,其路缘石高度宜取用较大值。

    3.4.1桥涵净空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中的公路建筑限界规 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确定桥面净宽时,应首先考虑与桥梁相连的公路路段的路基宽度,保持桥面净 宽与路基宽度相同。 2多车道公路上的特大桥为整体式上部结构时,中央分隔带宽度应根据所采用的 护栏形式确定,路肩宽度经论证后可采用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O1)有关 规定的“最小值”。 3高速公路和作为干线功能的一级公路上特大桥的右侧路肩宽度小于2.50m且桥 长超过1000m时,宜设置紧急停车带和过渡段,紧急停车带宽度包括路肩在内应为 3.50m,有效长度不应小于40m,间距不宜大于500m。

    3.4.2桥面人行道、自行车道和拦护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速公路上的桥梁不宜设人行道。一、二、三、四级公路上桥梁的桥上人行道 和自行车道的设置,应根据需要而定,并应与前后路线布置协调。人行道、自行车道与 行车道之间,应设护栏或路缘石等分隔设施。一个自行车道的宽度应为1.0m;当单独 设置自行车道时,不宜小于两个自行车道的宽度。人行道的宽度宜为1.0m;大于1.0m 时,按0.5m的级差增加。漫水桥和过水路面可不设人行道。 2通行拖拉机或畜力车为主的慢行道,其宽度应根据当地行驶拖拉机或畜力车车 型及交通量而定;当沿桥梁一侧设置时,不应小于双向行驶要求的宽度。 3桥梁护栏设置应符合现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的相关 规定。 4路缘石高度可取用0.25~0.35m。当跨越急流、大河、深谷、重要道路、铁路 主要航道,或桥面常有积雪、结冰时, 宜取用较大值

    3.4.3桥下净空应根据计算水位(设计水位计入雍水、浪高等)或量最

    安全高度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河流有形成流冰阻塞的危险或有漂浮物通过时,应按实际调查的数据,在计 算水位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具体情况酌留一定富余量,作为确定桥下净空的依据。对于 有淤积的河流,桥下净空应适当增加。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2015)

    2通航或流放木的河流,桥下净空应符合通航标准或流放未筏的要求。有国防 要求和其他特殊要求(如石油钻探船只)的航道,其通航标准应与有关部门具体研究 确定。 3在不通航或无流放木河流上及通航河流的不通航桥孔内,桥下净空不应小于 表3.4.3 的规定。

    4.3非通航河流桥下最

    4无拱的拱脚允许被设计洪水淹没,但不宜超过拱圈高度的2/3,且拱顶底面 至计算水位的净高不得小于1.0m。 5在不通航和无流筱的水库区域内,梁底面或无铰拱拱顶底面离开水面的高度不 应小于计算浪高的0.75倍加上0.25m。

    3.4.4涵洞宜设计为无压力式的。无压力式涵洞内顶点至洞内设计洪水频率标准水 位的净高应符合表3.4.4的规定。

    3.4.4无压力式涵洞内顶点至最高流水面的净高

    3.4.5立体交叉跨线桥桥下净空应符合下列规定:

    3.4.5立体交叉跨线桥桥下净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路与公路立体交叉的跨线桥桥下净空及布孔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桥涵 争空的规定外,尚应满足桥下公路的视距和前方信息识别的要求,其结构形式应与周围 环境相协调。 2铁路从公路上跨越通过时,其跨线桥桥下净空及布孔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1 条桥涵净空的规定外,尚应满足桥下公路的视距和前方信息识别的要求。 3农村道路与公路立体交叉的跨线桥桥下净空为: 1)当农村道路从公路上面跨越时,跨线桥桥下净空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建筑 限界的规定; 2)当农村道路从公路下面穿过时,其净空可根据当地通行的军辆和交叉情况而 定,人行通道的净高应大于或等于2.2m,净宽应大于或等于4.0m; 3)畜力车及拖拉机通道的净高应大于或等于2.7m,净宽应大于或等于4.0m

    4)农用汽车通道的净高应大于或等于3.2m,净宽应根据交通量和通行农业机械白 关型选用,且应大于或等于4.0m; 5)汽车通道的净高应大于或等于3.5m,净宽应大于或等于6.0m

    3.4.6车行天桥桥面净宽按交通量和通行农业机械类型可选用4.5m或7.0m,其 荷载应符合本规范第4.3.1条有关四级公路汽车荷载的规定。人行天桥桥面净宽应 于或等于3.0m,其人群荷载应符合本规范第4.3.6条的规定,

    3.4.7管线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信线、电力线、电缆、管道等的设置不得侵入公路桥涵净空限界,不得妨害 桥涵交通安全,并不得损害桥涵的构造和设施。 2严禁易燃、易爆、高压等管线设施利用或通过公路桥梁。天然气输送管道离开 特大、大、中桥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0m,离开小桥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0m。 3高压线跨河塔架的轴线与桥梁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一倍塔高。高压线与公路 桥涵的交叉应符合现行《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的规定。

    1桥上纵坡不宜大于4%,桥头引道纵坡不宜大于5%;桥头两端引道的线形应与 桥梁的线形相匹配。 2位于城镇混合交通繁忙处的桥梁,桥上纵坡及桥头引道纵坡均不得大于3%。 3对易结冰、积雪的桥梁,桥上纵坡不宜大于3%。

    3.5.2在洪水泛滥区域以内,特大、大、中桥桥头引道的路肩高程应高出桥梁设计 共水频率的水位加雍水高、波浪爬高、河弯超高、河床淤积等影响0.5m以上;小桥润 I道的路肩高程宜高出桥涵前雍水水位(不计浪高)0.5m以上;压力式或半压力式润 同的路肩高程宜高出涵前雍水水位1.0m以上。

    3.5.3桥头锥体及引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桥头锥体及桥台台后5~10m长度内的引道,可用砂性土等材料填筑。在非严 寒地区,当无透水性土时,可就地取土经处理后填筑。 2锥坡与桥台两侧正交线的坡度,当有铺砌时,路肩边缘下的第一个8m高度内 不宜陡于1:1;在8~12m高度内不宜陡于1:1.25;高于12m的路基,其12m以下的边 坡坡度应由计算确定,但不应陡于1:1.5,变坡处台前宜设宽0.5~2.0m的锥坡平台; 不受洪水冲刷的锥坡可采用不陡于1:1.25的坡度;经常受水淹没部分的边坡坡度不应 陆1:2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CD60一2015)

    3埋置式桥台和钢筋混凝土灌注桩式或排架桩式桥台,其锥坡坡度不应陡于 :1.5;对不受洪水冲刷的锥坡,加强防护时可采用不陡于1:1.25的坡度。 4洪水泛滥范围以内的锥坡和引道的边坡坡面,应根据设计流速设置铺砌层。铺 层的高度应为:特大、大、中桥应高出计算水位0.5m以上;小桥涵应高出设计水位 加雍水水位(不计浪高)0.25m以上;当有逆风、冰冻或漂流物等影响时,应适当 提高。

    3.5.4桥台侧墙后端和悬臂梁桥的悬臂端深入桥头锥坡顶点以内的长度,均不应小

    3.5.4桥台侧墙后端和悬臂梁桥的悬臂端深入桥头锥坡顶点以内的长度,均不应小 0.75m(按路基和锥坡沉实后计)

    3.5.5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和三级公路的桥头宜设置搭板,搭板设置应 符合下列规定: 1搭板长度不宜小于5m;桥台高度不小于5m时,搭板长度不宜小于8m。 2搭板宽度宜与桥台侧墙内缘相齐,并用柔性材料隔离,最小宽度不应小于行车 道宽度。 3搭板厚度不宜小于0.25m:长度不小于6m的搭板,其厚度不宜小于0.30m。

    3.6.1桥涵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桥涵结构在制造、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应具有规定的强度、刚度、稳定 生和耐久性。 2桥涵结构构造应使其附加应力、局部应力尽量减小。 3桥涵结构形式和构造应便于制造、施工和养护。 4桥涵结构物所用材料的品质及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相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3.6.2桥涵的上、下部构造应视需要设置变形缝或伸缩缝,并配置适用的伸缩装置。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上的多孔梁(板)桥宜分联采用结构连续,也可分联采用桥面 连续。 3.6.3小桥涵可在进、出口和桥涵所在范围内整治和加固河床,必要时应在进、出 口处设置减冲、防冲设施。

    3.6.4漫水桥应尽量减小桥面和桥墩的阻水面积,其上部构造与墩台的连接必须可 靠,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基础不被冲毁。

    3.6.5桥涵应有必要的通风、排水和防护措施及维修工作空间。

    3.6.5桥涵应有必要的通风、排水和防护措施及维修工作空间。

    3.6.6设置护栏的桥梁,桥梁护栏与桥面板应进行可靠连接。根据护栏形式,可关 用直接理入式、地脚螺栓和预理钢筋的连接方式。 3.6.7设置栏杆的桥梁,其栏杆的设计,除应满足受力要求外,尚应注意美观, 杆高度不应小于1.1m。

    3.6.6设置护栏的桥梁, 桥面板应进行可靠连接。根据护栏形式,可 用直接埋入式、地脚螺栓和预埋钢筋的连接方式

    3.6.7设置栏杆的桥梁,其栏杆的设计,除应满足受力要求外,尚应注意美观,栏 杆高度不应小于1.1m

    3.6.8桥梁支座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桥梁支座可按其跨径、结构形式、反力值、支承处的位移及转角变形值选取不 司的支座。桥梁可选用板式橡胶支座或四氟滑板橡胶支座、盆式橡胶支座和球型钢支 座。不宜采用带球冠的板式橡胶支座或坡形板式橡胶支座。 2桥梁纵桥向单个支承点宜设置一排竖向支座;横桥向竖向支座的设置应考虑支 座脱空的影响。 3支座上、下传力面应保持水平。 4桥梁墩台应预留安装、维护、更换支座的工作空间和操作安全防护设施。

    3.6.9桥面伸缩装置应保证能自由伸缩,并应满足承载和变形要求,

    3.6.9桥面伸缩装置应保证能自由伸缩,并应满足承载和变形要求,使车辆平稳 过。伸缩装置应具有良好的密水性和排水性,并易于检查和养护。

    3.7桥面铺装、防水和排水

    .7.1桥面铺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桥面铺装宜与公路路面相协调。 2桥面铺装应有完善的桥面防水、排水系统。 3桥面铺装应与桥梁的上部结构综合考虑、协调设计。 4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上特大桥、大桥的桥面铺装宜采用沥青混凝土桥面铺装。

    3.7.2桥面铺装应设防水层。工桥台背面及拱桥拱圈与填料间应设置防水层, 设盲沟排水。

    3.7.3高速公路和一、二级公路上桥梁的沥青混凝土桥面铺装层厚度不宜小 70mm;二级以下公路桥梁的沥青混凝土桥面铺装层厚度不宜小于50mm。沥青混凝 桥面铺装尚应符合现行《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D5O)的有关规定。

    3.7.4水泥混凝土桥面铺装面层(不含整平层和垫层)的厚度不宜小于80mm, 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40。水泥混凝土桥面铺装层内应配置钢筋网。钢筋直径不应 于8mm,间距不宜大于100mm。水泥混凝土桥面铺装尚应符合现行《公路水泥混凝 路面设计规范》(JTGD40)的有关规定。

    伏态、桥面系的实际情况、当地气象与环境条件、铺装材料的性能等综合研究选用。 3.7.6桥面排水、桥台和支挡构造物的排水应满足现行《公路排水设计规范》 JTG/TD33)的有关规定,并应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桥面径流汇集引排系统和设施。

    3.7.6桥面排水、桥台和支挡构造物的排水应满足现行《公路排水设计规范》 JTG/TD33)的有关规定,并应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桥面径流汇集引排系统和设施。

    3.7.6桥面排水、桥台和支挡构造物的排水应满足现行《公路排水设计规范》

    3.8养护及其他附属设施

    3.8.1桥涵应设置维修养护通道。特大、大桥应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检查平台、扶 、内照明、人口井盖、专用检修车等设施;需借助墩顶作为检修平台时,桥墩应根据 要设置安全设施。

    3.8.2特大桥和大桥应设置永久观测点。特大、大、中桥桥墩台旁必要时可 尺或标志。

    4.1.2公路桥涵设计时,对不同的作用应按下列规定采用不同的代表值: 1永久作用的代表值为其标准值。永久作用标准值可根据统计、计算,并结合工 程经验综合分析确定。 2可变作用的代表值包括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组合值、频遇值 和准永久值可通过可变作用的标准值分别乘以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出,和准永久 直系数中。来确定。 3偶然作用取其设计值作为代表值,可根据历史记载、现场观测和试验,并结合 工程经验综合分析确定,也可根据有关标准的专门规定确定。 4地震作用的代表值为其标准值。地震作用的标准值应根据现行《公路工程抗震 规范》(JTGBO2)的规定确定。

    且系数。来确定。 3偶然作用取其设计值作为代表值,可根据历史记载、现场观测和试验,并结合 程经验综合分析确定,也可根据有关标准的专门规定确定。 4地震作用的代表值为其标准值。地震作用的标准值应根据现行《公路工程抗震 范》(JTGBO2)的规定确定。 4.1.31 作用的设计值应为作用的标准值或组合值乘以相应的作用分项系数。

    工程经验综合分析确定,也可根据有关标准的专门规定确定。 4地震作用的代表值为其标准值。地震作用的标准值应根据现行《公路工程抗震 规范》(JTGBO2)的规定确定。 4.1.3作用的设计值应为作用的标准值或组合值乘以相应的作用分项系数。 4.1.4公路桥涵结构设计应考虑结构上可能同时出现的作用,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作用组合,均应按下列原则取其最不利组合效应进行设计: 1只有在结构上可能同时出现的作用,才进行组合。当结构或结构构件需做不同 受力方向的验算时,则应以不同方向的最不利的作用组合效应进行计算。 2当可变作用的出现对结构或结构构件产生有利影响时,该作用不应参与组合 实际不可能同时出现的作用或同时参与组合概率很小的作用,按表4.1.4规定不考虑其 参与组合。

    4.1.4公路桥涵结构设计应考虑结构上可能同时出现的作用,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作用组合,均应按下列原则取其最不利组合效应进行设计: 1只有在结构上可能同时出现的作用,才进行组合。当结构或结构构件需做不同 受力方向的验算时,则应以不同方向的最不利的作用组合效应进行计算。 2当可变作用的出现对结构或结构构件产生有利影响时,该作用不应参与组合。 实际不可能同时出现的作用或同时参与组合概率很小的作用,按表4.1.4规定不考虑其 参与组合。

    1.4可变作用不同时组

    3施工阶段的作用组合,应按计算需要及结构所处条件而定,结构上的施工人员 和施工机具设备均应作为可变作用加以考虑。组合式桥梁,当把底梁作为施工支撑时 作用组合效应宜分两个阶段计算,底梁受荷为第一个阶段,组合梁受荷为第二个阶段。 4多个偶然作用不同时参与组合。 5地震作用不与偶然作用同时参与组合。

    4.1.5公路桥涵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对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 采用作用的基本组合,对偶然设计状况应采用作用的偶然组合,对地震设计状况应采 作用的地震组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基本组合:永久作用设计值与可变作用设计值相组合。 1)作用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可按下式计算:

    Sud=S(Z,Gk,o,Qk,高e,Qk) Sua=S(ZGa,Qd,Qa)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2015)

    表所列特大、大、中桥等系按本规范表1.0.5中的单孔跨径确定,对多跨不等跨桥梁,以其中最大跨径

    合;与偶然作用同时出现的可变作用,可根据观测资料和工程经验取用频遇值或准永 久值。 1)作用偶然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可按下式计算:

    Sad=S(ZGk,Aa,(或q)Qik,Qk)

    Sal一一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偶然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A.一一偶然作用的设计值; n——汽车荷载(含汽车冲击力、离心力)的频遇值系数,取=0.7; 当某个可变作用在组合中其效应值超过汽车荷载效应时,则该作用 取代汽车荷载,人群荷载,=1.0,风荷载,=0.75,温度梯度作用 ,=0.8,其他作用,=1.0; 业 汽车荷载的频遇值:

    、一第1个和第j个可变作用的准永久值系数,汽车荷载(含汽车冲司 力、离心力)。=0.4,人群荷载。=0.4,风荷载。=0.75,温度 梯度作用±。=0.8,其他作用±。=1.0;

    平qIQIk、jk 第弟1个和第个可变作用的准水久值。 2)当作用与作用效应可按线性关系考虑时,作用偶然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可通过 作用效应代数相加计算。 3作用地震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按现行《公路工程抗震规范》(JTGB02)的有 关规定计算。

    用的频遇组合或准永久组合建筑工程标准规范范本,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频遇组合:永久作用标准值与汽车荷载频遇值、其他可变作用准永久值相组合 1)作用频遇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可按下式计算:

    Sa=S(Gk,nQk,茗Qk)

    式中:S一作用频遇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一一汽车荷载(不计汽车冲击力)频遇值系数,取0.7。 2)当作用与作用效应可按线性关系考虑时,作用频遇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可通过 作用效应代数相加计算。 2准永久组合:永久作用标准值与可变作用准永久值相组合。 1)作用准永久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可按下式计算:

    S=S(Gk,Qk)

    式中:S.d一一作用准永久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一汽车荷载(不计汽车冲击力)准永久值系数,取0.4。 2)当作用与作用效应可按线性关系考虑时,作用准永久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可通 过作用效应代数相加计算。 4.1.7钢结构构件抗疲劳设计时,除特别指明外,各作用应采用标准值,作用分项 系数应取为1.0。 4.1.8结构构件当需进行弹性阶段截面应力计算时,除特别指明外,各作用应采用 标准值,作用分项系数应取为1.0,各项应力限值应按各设计规范规定采用

    4.1.9验算结构的抗倾覆、滑动稳定时,稳定系数、各作用的分项系数及摩擦系数,

    4.1.9验算结构的抗倾覆、滑动稳定时,稳定系数、各作用的分项系数及摩擦系数 应根据不同结构按各有关桥涵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支座的摩擦系数可按表4.3.13劫 定采用。

    水利图纸、图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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