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ITSA11-2021道路交通可变信息标志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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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规范

    3.1.2可变信息标志版面传递的信息应清晰、明确、简洁。 3.1.3可变信息标志发布内容应准确,信息更新应及时。 3.1.4可变信息标志及其系统应通过主动维护、预防性维护,保障设备及系统的正常运行。

    3.1.2可变信息标志版面传递的信息应清晰、明确、简洁。 3.1.3可变信息标志发布内容应准确,信息更新应及时。 3.1.4可变信息标志及其系统应通过主动维护、预防性维护,保障设备及系统的正常运行。

    3.2.1按照电子显示模块布局分类,可变信息标志分为全屏式可变信息标志和嵌入式可变信 息标志两类。 3.2.2按照表达路网范围大小分类综合管廊标准规范范本,可变信息标志分为广域型可变信息标志和区域型可变信 息标志两类。 3.2.3可变信息标志按照显示内容分类,嵌入式分为图形型可变信息标志和图形+文字型可 变信息标志两类。

    3.2.1按照电子显示模块布局分类,可变信息标志分为全屏式可变信息标志和嵌入式可变信 息标志两类。 3.2.2按照表达路网范围大小分类,可变信息标志分为广域型可变信息标志和区域型可变信 息标志两类。 3.2.3可变信息标志按照显示内容分类,嵌入式分为图形型可变信息标志和图形+文字型可 变信息标志两类。

    3.3.1可变信息标志发布内容可分为交通运行信息、交通事件信息、道路施工信息、交通管 制信息、气象环境信息及管理辅助信息等。 3.3.2交通运行信息宜包括道路交通状态、行程时间等。 3.3.3交通事件信息宜包括车辆故障、车辆事故、道路设施异常、交通违法等。 3.3.4道路施工信息宜包括道路施工阻断、车道占用、绕行方案等。 3.3.5交通管制信息宜包括道路(车道)封闭、限速提示、出入口(匝道、桥隧、收费站或 收费站某类车道)关闭、流量控制、禁止某类车辆通行等。 3.3.6气象环境信息宜包括气象与灾害性预警信息、能见度、路面状况、风力、雨量、积雪 温度等。

    3.3.1可变信息标志发布内容可分为交通运行信息、交通事件信息、道路施工信 制信息、气象环境信息及管理辅助信息等

    3.3.7管理辅助信息宜包括服务公告

    3.4.1可变信息标志发布的信息采用文字或图形表达。 3.4.2可变信息标志发布的文字信息应按国家标准GB18030《信息技术中文编码字符集》 中规定的字符。

    3.5.1可变信息标志的版面尺寸应根据信息服务有效范围和信息内容确定,地面道路、快速 路可变信息标志的尺寸不宜超过35m,高速公路可变信息标志的尺寸不宜超过50m。 3.5.2可变信息标志的版面道路形状应根据所实际路网形状,可做适当变形,变形应考虑比 例协调,易于辨识,不应失真。

    3.5.3版面设计应根据板面大小,兼顾美

    版面设计应根据板面大小,兼顾美观。

    3.6.1可变信息标志电子显示材料应符合绿色、环保、节能要求。 3.6.2可变信息标志外壳防护等级应达到IP65,标志控制箱应达到IP55的要求。 3.6.3正常工作条件下,像素的年失控率应不大于1%o;整体产品的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 不小于10000h。

    3.6.1可变信息标志电子显示材料应符合绿色、环保、节能要求。 3.6.2可变信息标志外壳防护等级应达到IP65,标志控制箱应达到IP55的要求。 3.6.3正常工作条件下,像素的年失控率应不大于1%o;整体产品的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 不小于10000h。

    3.7.1可变信息标志应设置在道路关键分流点的上游位置;位置选取时,应综合考虑道路行 车安全、有无其他设施遮挡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等因素。 .7.2可变信息标志基础及支撑杆件的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 行设计,同时应根据布设城市气候条件,满足结构安全和工艺方面要求。

    3.8系统组成与信息要求

    3.8.1可变信息标志发布系统由控制中心计算机系统和可变信息标志组成,控制中心计算机 系统应包括可变信息标志发布信息的处理、发布、运维等功能。 3.8.2控制中心计算机系统发布的交通运行信息应得到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或确认。 3.8.3可变信息标志发布的信息应保证时差性和准确性。发布到可变信息标志的实时信息应 和实际交通路况信息时差不超过5分钟,准确性应不低于85%。

    3.9.1可变信息标志发布运行管理机构应设置专业运行维护保障力量对系统进行监测和维 护,保证发布设施稳定、可靠工作。 3.9.2控制中心计算机系统应具有安全防护功能,防护等级不低于《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 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中第二级安全保护能力的相关要求,

    3.9.1可变信息标志发布运行管理机构应设置专业运行维护保障力量对系统进行监测和维 护,保证发布设施稳定、可靠工作。 3.9.2控制中心计算机系统应具有安全防护功能,防护等级不低于《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 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中第二级安全保护能力的相关要求,

    4.1.1可变信息标志的式样应根据服务范围和显示内容等需求综合选取。 .1.2可变信息标志的版面内容应简单、直观、易懂。 4.1.3可变信息标志版面中相同道路、行驶方向、道路编号的名称应一致,

    4.2.1.1可显示图形的可变信息标志,其版面要素包括道路(含匝道、立交)、水系、桥隧、 收费站、交通枢纽(机场、火车站)、标志性建筑等标识及名称等内容(具体符号请参照本 附录)。

    4.2.1.2可显示图形的可变信息标志除上述要素外,还宜通过模组或标识显示上述设施的交 通管制等符号。 4.2.1.3全屏式可变信息标志应通过模组显示交通事件、道路施工等符号。 4.2.2可变信息标志的版面字符应符合如下规定: 4.2.2.1可变信息标志使用的字体宜参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和《城市道 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T51038)规定。 4.2.2.2在不同类型道路上设置的各类嵌入式可变信息标志,其字高与间隔距离应符合表4.1 的规定。外边框和衬底边的尺寸、其它文字与汉字高度的关系宜参照GB5768中“指路标 志”相关要求(参照本附录B)

    表4.1嵌入式可变信息标志版面字高与间隔距离要求

    4.2.2.3全屏式可变信息标志应根据采用的LED管像素点间距,参照嵌入式可变信息标志 的要求,采用最接近尺寸的点阵文字字号和文字图形间距要求绘制图形。 4.2.2.4可变信息标志在显示表示运行状况信息的文字时,应按照如下规则选择文字颜色: 红色为禁令信息,黄色为警告信息,绿色为提示信息

    4.2.3可变信息标志的版面标识应符合如下规

    4.2.3.1可变信息标志需要使用的交通标志参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执行。 4.2.3.2可变信息标志版面的路径方向应以车辆行驶的方向为前方,采用“半箭头”固定图 形标记来指示当前车辆的行驶方向,标记距图形边缘0.2H(H为版面道路指向汉字高度) 4.2.3.3可变信息标志版面所在道路起点右侧应设有车辆当前位置和行驶方向的固定标记 以“整箭头”图形标记来表示,标记距图形边缘0.4H(H为版面道路指向汉字高度)。若 道路起点非处于可变信息标志下方时,“整箭头”图形标记应动态闪烁。 4.2.3.4可变信息标志版面中文字排列方向规则为:当前行驶道路与该道路平行时文字排列 为纵向,当前行驶道路与该道路相交时文字排列为横向,具体排列方向应兼顾版面位置与整 体协调等因素。。

    4.2.4可变信息标志的版面中采用的图形和符号应符合如下规定(参照本附录B):

    4.2.4.1在城市快速路上设置的嵌入式可变信息标志,其主线光带边缘衬以10mm的白边, 宽度为132mm;出口光带宽度为110mm,长度可视版面整体情况确定但基本显示单元长度 不小于88mm,并应与主线光带保持45°的夹角。非规则光带的基本显示单元需要按照光 带形状定制,每排LED管与图形中心线的切线垂直。光带的基本显示单元对应光带宽度采 用两种规格:6(列)×4(排)和5(列)×4(排),像素点间距为22mm,长度为88mm 4.2.4.2在高速公路上设置的嵌入式可变信息标志,其光带边缘衬以10mm的白边,宽度为 .54mm,长度可视版面整体情况确定但基本显示单元长度不小于110mm。非规则光带的基 本显示单元需要按照光带形状定制,每排LED管与图形中心线的切线垂直。光带的基本显 示单元对应光带宽度规格为:7(列)×5(排),像素点间距为22mm,长度为110mm。 4.2.4.3在城市主干路及以下等级道路、公路上设置的嵌入式可变信息标志,其光带边缘衬 以10mm的白边,宽度为110mm,长度可视版面整体情况确定但基本显示单元长度不小于 88mm。非规则光带的基本显示单元需要按照光带形状定制,每排LED管与图形中心线的切 线垂直。光带的基本显示单元对应光带宽度规格为:5(列)×4(排),像素点间距为22mm 长度为88mm。 4.2.4.4全屏式可变信息标志应根据所设置道路类型和采用的LED管像素点间距,参照嵌 入式可变信息标志的道路宽度进行图形绘制,不设置白边。 4.2.4.5全屏式可变信息标志版面符号详见附录C。

    4.3.1嵌入式可变信息标志版面颜色,当表达路网全部为快速路和高速公路路网的,采用绿 底白字白边表示;当表达路网全部为城市地面道路路网或普通公路路网的,采用蓝底白字白 边表示。若为混合型路网,则根据各类路网在版面内容中的比重,取比重大的颜色;若比重 相当,取路网等级高的颜色。

    4.3.2全屏式可变信息标志版面底色应采用黑色

    5.1.1可变信息标志由显示屏、机箱、安装连接件等组成。

    5.2.1可变信息标志应外形美观、装配牢固、结构稳定,边角过渡圆滑,无飞边、无毛刺、 无划伤。机壳无明显变形、凹凸等缺陷。 5.2.2可变信息标志显示模块内及各显示模块之间,像素应排列均匀、平整,像素点间距与 标称点间距的相对误差应小于5%,不平整度不大于2mm/m。 5.2.3嵌入式可变信息标志的图形应按照设计版面要求制作,位置准确,牢固端正,部件齐 全,版面材料采用3mm厚铝合金型材。 5.2.4可变信息标志机箱及连接件的防护层色泽应均匀,机箱外壳颜色应与道路景观相协调 5.2.5机箱分为内外两层,面板和电子显示模块安装在机箱外层上,电路板和其他部件安装 在机箱内。箱内接线整齐、回路编号清楚,走线整齐,并预留放置通信传输设备等其它配套 设施及后续维护所需的空间

    5.3.1可变信息标志应具有管理功能。可进行远程控制信息标志全亮、全灭和定时开关;应 能通过本地和远程的控制软件对可变信息标志的发布内容进行编辑和修改;可变信息标志在 全灭状态下应能接收远程控制命令。

    5.3.1可变信息标志应具有管理功能。可进行远程控制信息标志全亮、全灭和定时开关;应 能通过本地和远程的控制软件对可变信息标志的发布内容进行编辑和修改:可变信息标志在 全灭状态下应能接收远程控制命令。 5.3.2可变信息标志应具备自检功能,能对设备主要单元如模组、版面像素、通信、供电及 机箱等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和故障检测。 5.3.3可变信息标志应具备本地发布信息存储功能,可存储信息不少于20条。 5.3.4可变信息标志应具有手动和自动调光功能,并根据环境照度分1至16级可调。 5.3.5嵌入式可变信息标志应安装外部照明设施或具备主动发光能力。照明设施或主动发光 部件应具备根据周边环境自动开关及远程控制开关功能。照明设施的要求参照《道路交通标 志和标线》(GB5768)执行。主动发光标志的要求参照《LED主动发光道路交通标志》(GB/T 31446)执行。

    5.3.5嵌入式可变信息标志应安装外部照明设施或具备主动发光能力。照明设施或主动发光 部件应具备根据周边环境自动开关及远程控制开关功能。照明设施的要求参照《道路交通标 志和标线》(GB5768)执行。主动发光标志的要求参照《LED主动发光道路交通标志》(GB/T 31446)执行。

    5.3.6可变信息标志应具备校时功能,由控制中心提供基准时钟服务,定期开展时钟校时。 5.4视认性能

    5.4视认性能 5.4.1可变信息标志的视认角应不小于30°。 5.4.2可变信息标志的静态视认距离应不小于250m;动态视认距离应不小于210m 5.4.3为确保视认效果,必要时可增加补光设施,

    5.5.1需显示图形的可变信息标志电子显示模块中每个像素由红、绿、蓝、黄四基色发光二 极管组成,像素管配比为2红1绿1蓝2黄,室外环境白平衡显示时单位面积发光强度大于 10000cd/m2。仅显示文字的可变信息标志电子显示模块中每个像素由红、绿、蓝三基色发 光二极管组成,像素管配比为1红1绿1蓝。发光二极管每10000小时亮度的衰减值与屏体 的初始亮度之比宜不大于3%

    的初始亮度之比宜不大于3%。 5.5.2红色、黄色LED管宜采用铝、铟、镓、磷四元素管芯。 5.5.3绿色、蓝色LED管宜采用超高亮度氮化管芯。 5.5.4电子显示模块中每个像素由发光二极管组成,单粒发光二极管在额定电流时的发光强 度应:红色不小于3500mcd、绿色不小于7000mcd、蓝色不小于2000mcd、黄色不小于8000mcd

    5.5.4电子显示模块中每个像素由发光二极管组成,单粒发光二极管在额定电流时的发光强 度应:红色不小于3500mcd、绿色不小于7000mcd、蓝色不小于2000mcd、黄色不小于8000mcd

    6.1.1可变信息标志在驾驶者的视认范围之内,不应被上跨结构、照明设施、监控设施、厂 告构筑物及树木等遮挡、妨碍行人及车辆通行。 6.1.2可变信息标志不应安装在高填方区、挖方区或地下存在大型构筑物区域 6.1.3可变信息标志的结构件应方便拆卸与更换,连接件的材料应能传递牌面不小于 115kg/m?的风载。

    城市快速路的可变信息标志设置位置应符合如

    a)城市快速路的可变信息标志设置位置与相邻标志间布设间距不宜小于100m。 6 用于广域信息服务的可变信息标志应设置在主快速路互通立交分流点上游800m~ 1200m

    d) 当上述可变信息标志布设位置所在路段单向车道数大于3车道(含3车道)时,设 置距离应取上限。 e 快速路入口的区域型可变信息标志应设置在入口匝道起始处,与静态标志并列设置 地面道路上用于快速路交通诱导的可变信息标志,应设置在地面主次干道上、进入 快速路入口上游500m~800m。 g 当满足上述功能要求的可变信息标志为纯文字型时,可参照上述最低布设要求。

    高速公路的可变信息标志设置位置应符合如下

    b) 高速公路入城段进城方向设置可变信息标志应参照本规范6.2.1。 C 具备区域诱导条件的高速公路网,应在互通立交上游800m1200m设置广域可变 信息标志。 d 应在高速公路网的出入口侧、互通立交上游及特别提示区段的上游500m~800m设 置可变信息标志。

    6.2.3地面道路的可变信息标志设置位置应符合如下规定:

    a)地面道路的可变信息标志设置位置与相邻标志间布设间距不宜小于30m。 6) 广域型可变信息标志应设置在替代路径上游1~2个交叉口或上游300~500m。 区域型可变信息标志应设置在分流交叉口上游1个交叉口或距该分流交叉口上游 150~300m

    7.1.1道路交通可变信息标志信息显示的优先级别应按照强制信息、建议信息、公告信息的 顺序由先到后排列。

    7.1.2强制信息包括交通安全有关的信息、

    a) 交通安全有关的信息。 b) 交通管制信息。 c气象环境信息。

    a) 交通安全有关的信息 b) 交通管制信息。 c) 气象环境信息,

    7.2.1控制中心计算机系统发布的实时道路交通状态信息和行程时间信息应按照交通信息 组织规则自动处理生成发布信息内容。 7.2.2交通事件信息,包括应急管理要求或突发事件处置管理信息,应结合发布预案、应急 言息指令或监控系统直接收到的应急信息发布要求,人工编辑生成或自动生成突发事件发布 信息内容。 723造路美拍旅工信自

    7.2.3道路养护、施工信息、气象环境等信息应编辑生成发布预案,按照规则和规定时间自 动生成发布信息内容。

    7.3.1可变信息标志信息发布要求应符合如下规定

    表7.1可变信息标志中各种LED颜色在CIE1931色度图上的色品区域坐标

    3.3信息描述中的“位置描述”应按照如下方

    a)快速路“位置描述”应符合表7.2规定。

    表7.2快速路“位置描述”要求

    b)高速公路“位置描述”应符合表7.3规定

    表7.3高速公路“位置描述”要求

    4城市地面道路及公路“位置描述”要求

    表7.5事件类型与发布名称关系

    7.3.5信息描述中的“出行建议”应包括“建议绕行/注意避让/谨慎慢行/禁止驶入”等内 容,具体发布名称与管理建议应符合表7.6规定,

    7.3.5信息描述中的“出行建议”应包括“建议绕行/注意避让/谨慎慢行/禁止驶入”等内 容,具体发布名称与管理建议应符合表7.6规定

    表7.6具体发布名称与管理建议关系表

    7.3.7当控制中心计算机系统故障或通信故障时,可变信息标志应自动按异常状态模式运行 使用本地存储发布内容进行发布或采用黑屏模式。

    .4.1可变信息标志发布数据传输中应对传输数据加密,加密规则应符合国家密码局认定的 国产密码算法。

    7.5.1控制中心计算机系统应具备发布信息日志存储功能,日志存储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 存储基本内容格式应根据发布内容采用文字、图形或两者组合方式,存储频率应不长于一个 信息发布周期,若无固定发布周期,则应在信息更新时同步进行存储。

    7.5.2控制中心计算机系统应具备发布信息同步功能,发布坐席能够准确同步显示可变信息 标志显示屏当前显示信息。

    8.1.1可变信息标志及其附属设施和系统的维护包括日常养护、小修、应急抢修以及技术文 档资料管理等, 8.1.2可变信息标志及其附属设施和系统的维护应参照《机电系统维护技术规程》进行维护。

    8.2.1发布运行管理机构应制定运行管理制度,落实专项运行资金,配备专职信息发布和管 理人员。 8.2.2发布运行管理机构应制定维护管理制度,落实专项维护资金,配备或聘请专业人员进 行维护工作。 8.2.3发布运行管理机构应制定检查计划,对可变信息标志及其附属设施和系统进行周期性 检查和特殊检查。 8.2.4可变信息标志养护单位应定期对可变信息标志及其附属设施和系统进行例行保养,保 养内容包括日常保洁和整理、数据清理、定期或按需更换设施设备的各种易耗品、易耗部件 等。 8.2.5可变信息标志养护单位应定期组织人员对可变信息标志及其附属设施和系统进行检 测,对照规定要求判定设备、系统或附属设施的运行状态。 8.2.6运行管理机构应对日常养护过程做好记录,对日常维护文档进行分析,定期形成维折 工作报告

    8.2.1发布运行管理机构应制定运行管理制度,落实专项运行资金,配备专职信息发布和管 理人员。 8.2.2发布运行管理机构应制定维护管理制度,落实专项维护资金,配备或聘请专业人员进 行维护工作。 8.2.3发布运行管理机构应制定检查计划,对可变信息标志及其附属设施和系统进行周期性 检查和特殊检查。 8.2.4可变信息标志养护单位应定期对可变信息标志及其附属设施和系统进行例行保养,保 养内容包括日常保洁和整理、数据清理、定期或按需更换设施设备的各种易耗品、易耗部件 等。 8.2.5可变信息标志养护单位应定期组织人员对可变信息标志及其附属设施和系统进行检 测,对照规定要求判定设备、系统或附属设施的运行状态。 8.2.6运行管理机构应对日常养护过程做好记录,对日常维护文档进行分析,定期形成维护 工作报告

    8.3.1可变信息标志运行维护系统应具备对其电子显示模块、控制、供电、通信、机箱等设 施设备自动检测和故障报警功能。设备故障从发生到系统报警时长应不长于2分钟。 8.3.2可变信息标志运行维护单位应按照可变信息标志的规模、设备参数等,准备一定数量 的电子显示模块、通信设备、照明设施等备品备件。

    8.3.3可变信息标志的故障修复要求应符合如下

    a)可变信息标志故障原因排查时长应不长于24小时。 b)一般故障修复时长应不长于48小时,需返厂维修或阻断交通进行维修的故障,修 复时长应不长于2个月。 8.3.4可变信息标志模组宜在达到设计的使用年限或生产厂商的产品寿命(或主要设备运行 6年以上)时予以更换

    斤变信息标志当发生如下变化而影响正常使用时店

    a)可变信息标志长期(6个月以上)故障且无法修复时。

    b) 可变信息标志周边环境变化, 无法准确表达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时。 c信息发布质量无法保障时

    8.4. 1可变信息标志应满足如下安全保障要求

    a 可变信息标志应能提供用户身份标识唯一和鉴别信息功能,设备数据传输时应与中 心计算机系统通过密码技术进行会话初始化验证,通过后方可传输数据。 6 数据传输过程中应采用校验码技术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应能够检测到鉴别信息和业 务数据在传输过程中完整性异常。 系统在新建或改扩建时应重新进行安全评测,设计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安全措 施,建成后相关系统的网络安全等级应不低于原有等级,

    a)应制定系统运行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系统运行环境和系统功能异常情况下的 应对方案。 b)系统管理人员应根据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演练的次数应不少于每年两次

    铆钉标准道路交通可变信息标志设备编号要求

    A.1可变信息标志应在外壳显著位置安装设施铭牌,铭牌内为设备编号。 A.2设备编号由15位数字字母组成,依次是2位区属代码、4位建设年份、6位路名首字 母、3位顺序号,编制结构如下所示:

    A.3设备编号中的建设年份采用项目立项的年份,以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A.4设备编号中的路名首字母以道路路名的首字母作为代码,字长6位,不足部分后面以 X填充。若发生道路路名首字母相同的情况,不足部分后面以字母自然序号填充。 A.5设备编号中的顺序号为001开始的3位阿拉伯数字,编号规则按照从西到东、从北至 南顺序排列,西侧、北侧为起始序号:环形道路以顺时针方向进行排列,最北端为起始序号

    附录B 道路交通可变信息标志的式样

    附录B 道路交通可变信息标志的式样

    隧道标准规范范本B.1高速公路广域型嵌入式可变信息标志示例

    图B.2高速公路文字型可变信息标志示例

    B.2快速路广域型嵌入式可变信息标志示例如下图B.3、图B.4所示,快速路区域型嵌入 式可变信息标志示例如下图B.5、图B.6所示,快速路文字型可变信息标志示例如下图B.7、 图B.8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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