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T 2315-2022 农村房屋不动产测量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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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宗地为单位,按照从北往南、 开始编号。对于依附于房屋主 体、为房屋主体不可分割且需要计算建 与房屋主体视为一幢,共用一个幢号

    以自然幢为单位,从幢基线左上角按顺时针方向,从“F1”开始编号,其中“F”为特征码、“1” 为顺序号。左上角是指距离幢基线最小外接矩形左上角顶点最近且东坐标最小的房角点。

    不动产测量可采用新技术和新方法,但须满足本

    建筑标准DB41/T23152022

    房屋权属调查应符合以下规定: a)以宗地为单位按现状分幢调查; b)调查内容包括房屋权属状况和房屋自然状况; c)以宗地为单位填写《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房屋调查表》 (见附录A)

    5.2房屋及房屋附属设施

    对于宅基地上房屋,各地已制定明确区分标准的,按各地标准执行,没有制定相关标准的,按以下 定执行: a)一般房屋。有牢固的承重结构、顶盖和门、窗等建筑部件,可供长期(一般不低于两年)正 常生产、生活(包括生活起居、农机具存放、家禽家畜饲养、副业生产等)使用,且层高不 低于2.20m或净高不低于2.10m的,为一般房屋。一般房屋的主要承重构件可以由钢、钢筋 混凝土、砖木及其混合材料建造,也可由竹木、板材、土坏、夯土等当地常用建筑材料建造。 一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作为一个自然幢; b 窑洞。由洞壁、山墙和砌筑墙壁、门窗、拱顶等部件组成,拱高不低于2.10m,可供长期正常 生产、生活使用的窑洞,视同一般股房屋。各孔窑洞外部分界线可清晰界定时,分别划定自然 幢,否则应整体作为一个自然幢; C 门楼。有牢固承重结构和顶盖,进深不低于2.00m,开间不低于3.00m,层高不低于2.20m 或净高不低于2.10m,视同一般房屋。门楼与一般房屋互为一体,并且可视同一般房屋的,与 一般房屋作为一个自然幢;独立于一般房屋但可视同一般房屋的门楼,单独作为一个自然幢; d 棚房。结构牢固,净高不低于2.10m的区域不小于棚顶或围护设施外围水平投影面积2/3,可 供长期正常生产、生活使用的棚,视为棚房。棚房单独作为一个自然幢; 危险房屋(危房)。结构已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力 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不参与自然幢编号; 破旧房屋。承重结构或顶盖损坏,无法满足正常生产、生活使用的房屋,不参与自然幢编号; S 活动房屋。可以移动且经常(间隔周期不超过两年)移动的房屋,视为活动房屋。如长期(不 低于两年)固定且正常使用的可移动房屋,不宜视为活动房屋。活动房屋不参与自然幢编号; h 简易房屋。承重结构、顶盖、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不完整或不坚固的房屋,不参与自然幢编 号; 临时房屋。临时搭建且存续时间不超过两年的房屋,不参与自然幢编号,

    5.2. 2房屋附属设施

    5.2.2.1阳台与廊、平台(露台)

    阳台与廊、平台(露台)的区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a)当与室内只有一个出入口(门)且与室外没有出入口(门)时,视为阳台,否则视为廊; b)阳台的封闭情况以房屋调查时的现状为准。采用围护设施全部围闭的阳台为封闭阳台。拐角 点和房间分割处均设有承重立柱或墙体的阳台视为封闭阳台。其他情况宜视为不封闭阳台; 屋顶上的房屋建筑面积小、局部无顶盖或顶盖投影面积小于裸露面积时,视为平台(露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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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2.2柱廊与无柱廊

    5. 2. 2. 3门廊与门头

    门廊与门斗的区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a)门廊为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 b 门斗是建筑物或房间出入口设置的一个必经的小厅间。依建筑形式有凹入建筑物主体和凸出 建筑物主体两种类型; 门斗四周均有围护结构,且至少两面围护结构为(有)门用以连通室内和室外,

    5.2.2.4雨逢与无柱廊

    设在建筑物出入口上方,有上盖、无柱、三面均无围护结构,当上盖非阳台或廊的底板时,视为雨 篷,否则视为无柱廊。

    5.2.2.5室外楼梯与台阶

    起终点高差不足2.20m,或不足一 个自然层,或起终点高差达到2.20m但其水平投影下方因自然 因无法形成可利用建筑空间的,视为台阶,否则视为室外楼梯

    5.2.2.6其他说明

    房屋附属设施类别难以明确区分时,宜顾及建筑面积计算规定,遵循“应算尽算”的思想,按照 权利人的原则进行归类。

    5.3权属及自然状况调查

    5.3.1调查内容及填表

    以现状为准调查房屋权属状况和房屋自然状况,填写《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房屋调查表》 调查内容及填表要求应符合附录A和附录B。

    5.3.2房屋权界线示意图绘制

    示意图应符合以下规定: a 以宗地为单位绘制房屋权界线示意图(见附录C); b) 绘制房屋及其相关位置、权界线、共有房屋权界线,注记房屋边长: C 标记与邻户相连墙体的归属; 在房屋轮廓线内的左下角注记幢号,并加英文圆括号; 窑洞的权界线示意图需用虚线绘制内轮廓线、注记边长并标注窑洞图式符号; 对有争议的权界线需标注部位; g 图中注记字体、字号及有关图式符号按GB/T17986.2一2000的规定执行

    6.1.1房屋要素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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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要素测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测量设备(软件)包括:经检定或校准符合要求的全站仪、GNSS接收机、手持测距仪、钢卷 尺、无人机倾斜摄影测量系统、三维激光扫描仪及相关三维模型测量软件等; b 测量内容包括:房屋角点坐标、边长、层高、墙体厚度等; 房屋逐幢测量。不同产别、不同建筑结构、不同建成年份、不同层数、不同高度的房屋及房 屋附属设施需分别测量: d 房角点坐标测量。尽可能使同一幢房屋的各房角点观测位置处于同一高度,观测位置优先考 虑外墙勒脚以上(1.00±0.20)m处; e 房屋边长测量。确保两端观测位置处于同一高度。房屋边长独立测量两次,两次读数较差在 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1.2房屋高度及层高

    房屋高度及层高测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房屋高度的起算点以室外地坪和室内地坪相对较低的位置为准;房屋高度的最高点以平屋顶 的结构面层或斜坡屋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交点为准; 房屋首层高度起算点以室内地坪为准; 斜坡屋顶的层高难于测量时,可量取室内净高; d 斜坡屋顶需测量屋顶坡度,屋顶坡度可通过测量坡面高差及边长计算,也可通过测量坡面若 干高程点拟合计算。

    6.1.3弧形房屋角点、边长测量

    弧形房屋角点及边长测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房屋轮廓原本为弧形的,宜优先采用实地解析测量或实景三维模型测量方式测量弧形特征点 坐标,通过模型重建生成房屋轮廓线、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6 房屋轮廓因风化或其他原因造成弧形的,宜优先测量该房角保存完整处,或将相邻房屋边延 长线的交点作为房角点坐标或房屋边长的观测点。此时房角点点位精度、房屋边长精度和房 屋建筑面积精度可适当放宽,但不宜低于相应等级要求的1.5倍。

    6.1.4房屋附属设施测量

    房屋附属设施测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a) 阳台需测量顶板水平投影尺寸、围护结构尺寸、顶板至底板垂直距离。当围护结构突出于底 板之外时,还需测量阳台底板水平投影尺寸; b) 有柱廊量取廊柱之间、廊柱与廊围护结构之间的相对位置关系; C 无柱廊量取廊顶盖水平投影面积及位置数据: d 异型柱构成的围护结构,量取异型柱2.10m高度处的柱外围尺寸; e) 檐廊、挑廊、架空通廊等以外轮廓水平投影为准; f 门廊以柱或围护物外围为准,独立柱门廊以顶盖投影为准; g) 飘窗(凸窗)以围护物外围为准: h) 门墩以墩外围为准; i 门顶以顶盖投影为准; i)室外楼梯和台阶以外围投影为准。

    6.1.5地下室及洞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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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 5. 2案洞测量

    窑洞测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窑洞外部测量。窑洞外轮廓在宗地内有明确边界的部分,参照一般房屋测量拐角点坐标或边 长;没有明确轮廓的部分,以其所依附宗地的权属界线作为窑洞外轮廓边界; 窑洞内部测量。丈量窑洞内轮廓边长、拱顶高度及洞口处墙体厚度; C 窑洞拱顶埋深测量。可通过GNSS实时动态测量(以下简称RTK)和三角高程等方法测定窑洞 内部拱顶至窑洞正上方地面的高差,窑洞上方地面为坡面或不规则曲面时,宜选取平均高程 面进行测算。

    6.1.6房屋变更测量

    6.2.1.1一般规定

    农村房屋不动产控制测量应遵循以下基本规定: a 控制网分为首级控制网、加密控制网和图根控制网,各等级控制网的布设遵循“从整体到局 部、分级布网”的原则; b 首级平面控制点的等级分为三、四等或D、E级和一、二级,主要采用GNSS静态测量方法建 立首级平面控制网,一、二级平面控制网也可采用导线测量或RTK方法施测; c 控制网的基本精度符合以下规定: 1)四等或E级(含)以上控制网中最弱边相对中误差不超过1/45000; 2)四等或E级以下控制网中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土0.05m。 d 控制点的选点、埋石、标石类型、点名和点号等按照GB50026一2020的规定执行

    6. 2. 1. 2 首级控制网

    点,及二、三、四等城市平面控制点和一、二级城市平面控制点可直接作为首级平面控制网点。利用已 有控制点成果前应进行检查和分析。在投影面上,相邻控制点的水平间距与原有坐标反算边长的相对误 差不超过表3的规定。

    表3已有相邻控制点间距检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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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3已有相邻控制点间距检查的规定(续

    6.2. 1.3平面控制网加密

    平面控制网加密应符合以下规定: 在首级平面控制网点基础上,可采用GNSS静态测量、RTK或导线等方法加密平面控制网点; 采用GNSS测量技术加密各等级平面控制网点时,需联测3个以上高等级平面控制网点;采用 导线加密各等级平面控制网点时,宜布设成附合导线或导线网; C 平面控制网加密观测和计算按GB50026一2020的有关规定执行; d 高程控制网点可采用水准测量、三角高程测量等方法施测,也可采用曲面拟合或者依据河南 省似大地水准面精化模型等方法求取; e 高程控制网加密观测和计算按GB50026一2020的有关规定执行

    6. 2. 1.4图根控制测量

    RTK、GNSS快速静态测量或导线测量等方法施测

    5. 2. 1.5GNSS 静态测量

    6.2. 1. 6RTK 测量

    RK单百用 级(图限)密控制点单。 在满足精度要求的条件下,宜优先采用基 于河南省北斗地基增强系统的网络RTK。RTK观测、计算及精度评定应符合GB50026一2020的相关规定。

    6. 2. 1.7 导线测量

    导线测量适用于一、二、三级(图根)加密控制点测量,在GNSS信号覆盖不全或不稳定区域,宜采

    6. 2. 2房屋测量

    6. 2. 2. 1一般规定

    房屋测量应遵循以下基本规定: 利用全站仪、GNSS接收机、手持测距仪和钢卷尺等测量工具解析房屋及房屋附属设施坐标。 主要方法有极坐标法、直角坐标法(正交法)、截距法(内外分点法)、距离交会法、角度 交会法、RTK方法等。可根据现场实际选用不同的方法或多种方法组合: 1)采用全站仪测量时,观测前、后进行测站检查,检查点为邻近控制点; 2) 采用钢卷尺量距时,钢卷尺须保持水平,丈量两次,两次较差的绝对值小于0.05m; 3 当采用手持测距仪测量时,宜使用配套标靶,激光束保持水平,丈量两次,两次较差的 绝对值小于0.05m; 4) 无论采用哪种方法测量,均需进行有效检核。 施测之前根据工作底图到现场细致勘查房屋及房屋附属设施的位置及其周围环境,为测量控 制点的选取、施测方法的选择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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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测量工具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全站仪的对中、整平、观测等技术要求按CJJ/T8一2011 有关规定执行。GNSS接收机的架设、

    6. 2. 2. 2 测量方法适用范围及要求

    不同测量方法适用范围及要求如下: a) 极坐标法应符合以下要求: 全站仪测角精度不低于5,测距精度不低于(5+5·D)mm; 每测站输入或自动记录测站点号、测站坐标、指标差、视准轴误差、仪器高等参数; 3 仪器对中误差不超过土0.003m;仪器高、规标高取至厘米; 较远点定向,相邻控制点检核,检核较差不大于0.05m;最远测量目标不超过160m;测 量结束后对起始方向进行检查: 5 观测棱镜时,棱镜气泡居中,并采取偏心技术消除或减弱棱镜中心与目标点的偏差; 免棱镜模式测量时,激光束与目标点立面夹角不小于30°,且通视良好,无障碍物。 角度交会法。对于角度观测方便而距离测量有困难的目标点,可采用角度交会法施测,交会 角控制在30°~150°之间; 距离交会法。其他方法施测困难或不能施测的目标点,可采用距离交会法施测,交会角控制 在30°~150°之间; d 直角坐标法。其他方法施测困难或不能施测的目标点,可采用直角坐标法施测,目标点到控 制线的水平距离与控制线的水平长度之比不大于1:2; 截距法。其他方法施测困难或不能施测的目标点,可采用截距法施测,外分点到邻近起算点 距离小于两个起算点之间的距离; RTK方法。周围环境符合GNSS接收机正常工作条件,且RTK能够满足测量精度要求时,可采 用RTK测量房屋角点坐标。

    2.3绘制房屋测量草图

    6. 2. 2. 3. 1绘制内容

    草图应包含以下内容: 房屋产别、房屋结构、房屋层数; b) 房屋用地用途类别; 房屋相邻道路及水域; 有关地理名称,门牌号; 2 测量草图符号的必要说明; 指北方向线; g)测量日期,作业员签名等。

    6. 2. 2. 3. 2绘制要求

    草图绘制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按概略比例尺分幢、分层绘制; 房屋外墙及分隔墙均绘单实线; 标注层次、结构及房屋坐落; d)门牌号注记在宅基地院门处; e)地下室需另绘草图。

    6.2.2.3.3草图比例尺

    6.3无人机倾斜摄影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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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摄区范围内像控点应均匀分布。具体要求如下: a)带状区域宜采用“Z”字形布设,非带状区域宜采用星状布设; b) 每平方公里不少于15个像控点,区域最少不低于4个像控点; C 像控点靶标宜选择白色或红色油漆喷涂,样式和大小确保在倾斜影像上正确辨识: d 像控点布设密度与摄区建筑物密度相关,具体应符合表4规定; e) 像控点点位精度不低于土0.05m,宜采用RTK测量,具体按本文件6.2.1.6规定执行。

    6.3.2无人机倾斜摄影

    6.3.2.1倾斜相机性能要求

    倾斜相机性能要求如下: a) 各相机的内方位元素和相机畸变参数可精确测定; b) 各相机的像素不低于2000万,一次曝光采集的总像素不低于1亿; C 带有曝光信号反馈装置,能稳定输出和记录曝光脉冲; d 多个相机组成的航摄仪,各相机之间的相对位置和姿态关系刚性稳定 e 各相机曝光时间差不大于120mS; 倾斜影像中心点的空间分辨率不宜低于垂直影像中心点空间分辨率; 有定点曝光功能,确保影像重叠度。

    6. 3. 2. 2航摄设计

    6. 3. 2. 2. 1空间分辨率

    垂直影像空间分辨率不低于0.02m

    垂直影像空间分辨率不低于0.02m。

    6. 3. 2. 2. 2航线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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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基 一一外扩基线条数; 0 一一倾斜相机角度,单位为度(°); β 一一倾斜相机视场角,单位为度(°); Ps 一一航向重叠度; N航 一一外扩航线条数; P 一旁向重叠度。

    N基 一外扩基线条数; 一倾斜相机角度,单位为度(°); β 一一倾斜相机视场角,单位为度(°); PM 一航向重叠度; N航 一一外扩航线条数; P岁 一旁向重叠度。

    6. 3. 2. 2. 3航高确定

    分辨率 式中: H一一航摄高度,单位为米(m); 一一镜头焦距,单位为毫米(mm) R 一一空间分辨率,单位为米(m); 一像元尺寸,单位为毫米(mm)

    H = f x R/α. .. (4) 式中: H一一航摄高度,单位为米(m); 一镜头焦距,单位为毫米(mm); R 一空间分辨率,单位为米(m); a 像元尺寸,单位为毫米(mm)

    6.3.2.2.4航线敷设及影像重叠度

    航线敷设及影像重叠度要求如下: a)按摄区范围特征直线敷设航线,以垂直于摄区大部分建筑物长边为宜; b 避免垂直影像主点落入水域或大片纹理相似区域: C 相邻航线航高高差不大于15m; d 房屋密度较低时,航向和旁向重叠度不小于70%: 房屋密度较高时,航向和旁向重叠度不小于80%; f 建筑物高度大于航摄高度的1/4时,需提高影像重叠度或设计架构航线增加穴余观测量。

    6. 3. 2. 3影像质量要求

    影像质量要求如下: a)影像清晰,层次丰富,反差适中,色调柔和,能辨认出与空间分辨率相适应的细小地物,能 建立清晰的三维模型; 影像上无云、云影、烟、大面积反光、污点等缺陷; C 同一地物至少在3张影像中出现,且拍摄角度不同,拍摄视角不大于15°; d 确保因无人机地速的影响,在曝光瞬间造成的像点位移一般不大于1个像素,最大不大于1.5 个像素。

    6.3.3实景三维建模

    6.3.3. 1空中三角测量

    空中三角测量要求如下: a 选择靶标显示清晰的影像刺点,刺点影像覆盖所有相机,总刺点影像数量不少于5幅; b 像控点刺设误差不大于1个像素; 空中三角测量平面中误差优于土0.02m,高程中误差优于土0.05m; 空三运算质量满足: 1)丢片率不超过 5%:

    2)没有分层、断层、错位现象; 3)检查点误差、像控点残差、连接点误差均不超限。

    6. 3. 3. 2 三维模型建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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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维模型建模要求如下: a) 按照平面方式分割瓦片,瓦片大小选择占用内存不大于节点机内存数值; b) 匹配像对选择用结构性航空影像数据集; c) 三维模型几何简化选择基于平面检测的几何简化,阈值≤2.5像素; d)三维模型瓦片生产质量优于90%。

    6.3.4房屋要素测量

    准模型测量房屋要素,测量内容及技术指标按照

    房屋平面图绘制要求如下: a 根据房屋调查和测量结果,分幢、分层绘制房屋平面图(见附录D); b 房屋平面图的方向宜与实际坐标方位保持一致;如果不一致,应使房屋的主要边线与图廓线 平行,并在适当位置加绘指北方向; 房屋平面图一般采用B5、A4或A3幅面,比例尺分母以整百数为宜; d 在满足图面载荷的前提下,同一宗地内多幢或多层房屋的分层平面图宜绘制在一张图纸上(见 附录 D. 1 和附录 D. 2)

    房屋平面图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a 房屋及附属设施轮廓线。同幢不同层的空间投影范围、房屋附属设施、房屋结构均相同时, 可多层合并绘制并标注说明(见附录D.3); b 房屋及房屋附属设施边长注记。沿房屋权界线外边沿中间位置注记边长,对边边长相等时 可只注记其中一条边长。注记不下时,可移注在空白处并以指示线标明; C 房屋建筑面积及房屋结构注记。在房屋权界线内以分式形式注记层建筑面积和房屋结构,分 子注层建筑面积,分母注所在层房屋结构。注记不下时,可移注在空白处并以指示线标明; d 房屋附属设施名称、建筑面积及面积计算系数注记。在房屋附属设施权界线内以分式形式注 记,分子注层房屋附属设施建筑面积,分母注层房屋附属设施面积计算系数(1或0.5),分 式左侧注房屋附属设施名称。注记不下时,可移注在空白处并以指示线标明; 房屋幢号及层号注记。在每层房屋平面图下方,注记其所对应的幢号和层号; 不动产单元号、房屋坐落、房屋结构、总层数、总建筑面积标注在图框内。如有多幢房屋, 房屋结构、总层数按幢号从小到大顺序依次标注,中间以“/”分割;同一幢多层房屋结构不 相同时,从下向上依次标注,中间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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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廓外注记主要有图名、长度及面积单位说明、不动产登记机构、比例尺、制图日期、制图者、审 核日期和审核者等内容,

    图面整饰、文字注记按GB/T17986.2 —2000和GB/T20257.1—2017的有关规定执行。

    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a)具有上盖(独立顶盖或以上部的房屋、阳台、挑台、廊、屋檐等上部建筑为盖)和地(楼、 底)板(平台),室外楼梯除外; 有围护结构(承重结构)或围护设施(如:墙、柱、护栏等),一楼的廊和阳台除外; 结构牢固,已经竣工,属永久性建筑物; 层高不低于2.20m或净高不低于2.10m; 房屋的附属部位(如:阳台、廊、门斗、雨篷等)与主体房屋室内相连通; 能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

    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 a)建筑面积以顶盖、底板、围护结构的最小外围水平投影为准; b)空间重叠(如:房中房、主配房压盖等)部分按面积计算系数较大的、仅计算一次; c)不封闭阳台、无柱廊等房屋附属设施进深小于0.6m时,不计算建筑面积; d)未明确分类的房屋或房屋附属设施,参照相近类型房屋或房屋附属设施,遵循“应算尽算” 原则计算建筑面积。

    8.3.1面积计算方法按GB/T17986.1一2000第8.4条规定执行,精度应符合本文件4.2.3规定。 8.3.2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a) 进深不小于2.00m、层高不低于2.20m,属永久性建筑的门楼按全面积计算; b) 拱顶净高不低于2.10m的窑洞按全面积计算; c) 结构牢固并有两面以上(含两面)自有墙体的棚房按全面积计算; d 其他符合GB/T17986.1一2000第8.2.1条规定的情况。 8.3.3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a) 结构牢固,自有墙体不足两面的棚房,按半面积计算; b 其他符合GB/T17986.1一2000第8.2.2条规定的情况。 3.3.4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a) 房顶上仅用于隔热、防雨的棚,不论层高多少,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b) 危险房屋在除险加固之前,不计算建筑面积; C 破旧、倒塌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d 其他符合GB/T17986.1一2000第8.2.3条规定的情况

    B.3.1面积计算方法按GB/T17986.1一2000第8.4条规定执行,精度应符合 3.3.2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进深不小于2.00m、层高不低于2.20m,属永久性建筑的门楼按全面 拱顶净高不低于2.10m的窑洞按全面积计算; c 结构牢固并有两面以上(含两面)自有墙体的棚房按全面积计算; d 其他符合GB/T17986.1一2000第8.2.1条规定的情况。 .3.3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a) 结构牢固,自有墙体不足两面的棚房,按半面积计算; b 其他符合GB/T17986.1一2000第8.2.2条规定的情况。 .3.4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a 房顶上仅用于隔热、防雨的棚,不论层高多少,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b) 危险房屋在除险加固之前,不计算建筑面积; C 破旧、倒塌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d) 其他符合GB/T17986.1一2000第8.2.3条规定的情况。

    8.4. 1层高及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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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层高及净高的计算要求如下: a)层高取上下相邻楼层楼(地)板结构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取楼(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 之间垂直距离。厚度不大于0.02m的结构找平层视作结构层一部分; 6 同一楼层外墙以内的建筑空间中,因结构梁、反梁、垫层等形成的局部净高度不足2.10m的 部分,其层高取所在楼层的层高值: 房屋天面上建造的机房、水箱间等层高,取机房、水箱间的地平面(完成面)与上部地面(完 成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d 坡屋顶层高根据屋面坡度分区域计算,

    不规则房屋面积的计算要求如下: a)当房屋内由不规则(倾斜、弧形)等非垂直墙体构成时,按层高不小于2.20m的部分计算面 积;对不具备条件直接测量层高时,按其室内净高不小于2.10m的部分计算面积; b 当房屋墙体向内倾斜时,按其室内净高不小于2.10m的部分计算面积;当房屋墙体向外倾斜 时,超出楼板(底板)外沿的,按楼板(底板)外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当房屋在空间上重叠时(如:主房压配房、室外楼梯下空间利用等),重叠部分仅按面积计 算系数大的计算一次。

    8.4.3阳台、平台(露台)

    阳台、平台(露台)面积的计算要求如下: a 全封闭阳台按其围护结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封闭阳台按其围护结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计算建筑面积; b 不封闭阳台的上盖,位于不封闭阳台所在层起两层以上的视为无上盖;上盖镂空的视为无上 盖;上盖为临时性简易材料的视为无上盖;无上盖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C 封闭阳台的上盖,无论层高多少,均为有效上盖: d 未完全被上盖遮盖的不封闭阳台,按其围护结构(设施)内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e 当顶层或退层上盖为斜屋面时,阳台上盖高度以底板与上层斜屋面最低点间的垂直距离为准。

    8.4.4走廊(挑廊、檐廊)、连廊、架空通廊

    走廊(挑廊、檐廊)、连廊、架空通廊面积的计算要求如下: a)室内走廊两端无论是否封闭,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室外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C 一侧为房屋承重支撑体(墙体),另一侧开散面有柱承重的,视为有柱走廊;两侧存在局部 墙体或建筑空间的走廊,视为有柱走廊。按其柱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d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设施)外围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 积; e 无柱、有围护设施的走廊,当层高小于二个自然层时,按一半面积计算;层高达到或超过二 个自然层时,不计算面积; f 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通行的,不论是否有柱或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 积。

    8. 4. 5 门廊、门斗、雨篷

    DB41/T 23152022

    门廊、「门斗、雨逢面积的计算要求如下: a)进深小于0.60m的门廊、门斗、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开散式的门廊、雨篷有独立柱时,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两根以上(含) 柱时,按柱外围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c)开散式的门廊门斗复合结构,有柱时,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8.4.6飘窗(凸窗)、落地窗

    飘窗(凸窗)、落地窗面积的计算要求如下: a)飘窗均不计算建筑面积;飘窗占用阳台空间时,所占用的空间计入阳台的建筑面积; b)落地窗高度大于或等于2.20m时,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小于2.20m时,不计算建筑面积。

    3.4.7阁楼、斜面建筑

    8. 4. 8 天井、中空、中庭

    天井、中空、中庭面积的计算要求如下: a)有上盖的室内中空、中庭等建筑空间,按一层水平投影面积计入上盖下方建筑面积; b)位于建筑物内部无上盖的中空,如天井、通天等不计算建筑面积,但应计算用地面积

    给排水施工组织设计 8.4.9室外楼梯、台阶

    室外楼梯、台阶面积的计算要求如下: a 属永久性建筑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上层楼梯设计为下层楼梯的 顶盖,或其上有挑板等且可以完全遮盖的,视为有顶盖。若最上层楼梯无顶盖或顶盖不足以 覆盖楼梯面积一半以上时,最上一层视为无顶盖: b 属永久性建筑无顶盖的室外楼梯,顶层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在建筑物主体外,后续加建的独立楼梯,按其出入层数计算面积; d 往返型室外楼梯上下行间隔大于等于0.30m的,梯间的间隔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间隔小于 0.30m的,梯间的间隔空间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e 位于建筑物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起终点高差小于一个自然层的无上盖楼梯视为台阶,不计 算建筑面积; 室外台阶不计算建筑面积,但若下方空间设计加以利用的,其层高在2.20m以上的或净高在 2.10m以上的部分应计算建筑面积。

    窑洞面积的计算要求如下: a 窑洞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 窑洞建筑面积按幢基线计算; C 窑洞使用面积按窑洞内部轮廓线范围,拱顶净高在2.10m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d)窑洞的檐廊、柱廊等附属设施建筑面积计算方式同一般房屋。

    数据标准8.4.11房屋占地面积

    DB41/T23152022

    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对成果资料进行整理归档。需要归档的成果资料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a技术设计书; 控制测量或像控点测量成果资料: C 不动产测量报告(含房屋调查表、房角点坐标表、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计算表等); 矢量图形数据; 技术总结; 检查验收报告; g) 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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