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颁]交公路发【2009】221号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下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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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5施工方法与质量控制
1.承包人开工前,必须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JTG 80/1一2004)的规定,并结合工程特点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经发包人和监理人 批准执行。现场质量检查、质量验收资料按划分的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归纳收集,现场质 检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不得复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 科。 2.承包人应通过组织试验路、试验工程、总结施工工艺,指导规模生产。分项工程施工 实行现场标示牌管理,标示牌上注明分项工程作业内容、简要工艺和质量要求、施工及质量 负责人姓名等。 3.承包人应按规定随时将对材料及工程质量的检验与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查,还应采 用质量动态管理方法,随时将检测结果、取样地点、试验项目、试验方法、试验员姓名、试 验结果,及合格与否的评定意见输入计算机,建立工程质量数据库,并将各项试验结果逐日 绘制成工程质量指标管理图,同时随施工的进展分阶段绘制施工质量直方图和正态分布曲 线,送监理人审查。 4.当监理人提出要求后,承包人应在7d内提供工程各部分的书面施工方法和说明及有关 特殊工程施工工艺图。若7d内没有提供,监理人按照合同条款第12条可以责令承包人暂时 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直到承包人圆满提供上述文件为止。 5.本条款内提供施工方法和说明的费用,已包含在相应的永久性工程项目之内,发包人 不再另行支付。
(1)用于永久性工程的材料(含半成品、成品),都必须是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合格材料,并 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在材料的订购或自采加工之前,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必要时应附有 材料的样品及其材质和使用的有关说明。 (2)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均应按规定进行抽检、试验,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严禁进入施 工现场。 (3)凡本规范未涉及而工程又需要的某些材料应符合监理人指示的质量要求。 (4)没有监理人的批准,不得采用任何替代材料。 (5)监理人对料源送检材料质量的认可并不意味着这一料源的所有材料都合格,监理人有 权拒绝使用此料源不合格的材料。 (6)任何作业凡使用了未经监理人批准的材料,不论该工程正在进行或已完成,均应由承 包人自费拆除并重建。 2.搬运与储存 (1)各类材料的搬运方式,均应保证其质量不受损坏、环境不受污染。集料的车辆运送应 防止运送,途中集漏失和离析。 (2)材料堆存以前,承包人应清理、整平、硬化、围砌全部堆存场地。 (3)材料采用分类堆放的储存方式,石灰、粉煤灰等粉质材料应有遮盖。应保证其质量的 完好并适应工程进度的要求,同时应不污染环境,又便于检查。 (4)除非监理人准许,材料不应储存于公路用地范围内。 3.取样与试验 (1)材料的取样与试验频率应符合本规范中各章节的规定。所有取样应在监理人在场情况 下进行,除非监理人另有准许。 (2)试验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在现场的试验室进行,监理人另有规定者除 外, (3)试样取用的材料,其费用应包括在有关工程项目的单价内。 4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试验与取样提供方便,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工程技术102.07进度照片与录像
102.07进度照片与录像
1.承包人应间隔不多于1个月)向监理人提供表明时间和工程进度记录的彩色照片副本
两份或数码图片电子文件,并附有详细文字说明和足够的数据和记录,以表明工程的确切位 置和进度。彩色照片的尺寸应征得监理人同意。关键性的施工程序承包人应用摄像机拍制录 像。 2.承包人应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相册,以供贴片之用,这些彩照及承包人拍摄的录像带 应是发包人的财产。 3.承包人提供的工程彩照和相册以及录像带的费用应包含在相应的工程项目之内,由承 包人支付,包发人不再另行支付。
102.08工程记录与竣工文件
1.承包人应自费保管工程进度、隐蔽工程、试验报告、障碍物拆除以及所有影响工程的 记录(包括资料、设备的来源),以备需要评定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时查阅。 2.当分部工程完成时,承包人须按竣工文件编制要求,将上述原始记录、施工记录、进 度照片、录像等资料编订成册、并复印2份,提交监理人。其中业主和监理人各保存一份, 原始资料由承包人保存。 3.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全部工程完 工后,在全部工程的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前,承包人须按合同条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监理人认 为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 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关于工程附近建筑和财产
1.发包人负责对公路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的建筑物及其它的设施的拆迁工作。但工程开 工之前,承包人仍应向有关部门调查公路用地范围内现有地上和地下公共设施的现状,并进 行适当的测量。 2.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工现场附近不需拆迁的建筑物、地上或 地下的管线设施、水力设施、道路、铁路、河道、树木、光缆及通讯等其它财产免遭损坏, 否则,造成损失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3.若在施工期间新发现需拆迁的结构物或地下管线,承包人应及时探明具体位置和现状 并查明该设施的所有者或产权管理部门,同时书面报告监理人并按监理人的指示办理。 4.承包人在靠近上述某个公用设施处进行开挖、拆除作业时,应事先通知当地有关产权 管理部门,并应在产权部门的代表在场时进行作业。 5.在挖方及拆除作业时,承包人应采取支撑或防护等措施,避免损坏附近建筑物、影响 财产的安全。 6.如果由于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施工造成上述建筑物或设施的损坏或影响,承包人 应自费负责赔偿或修复,
由于工程施工,破环了沿线的原有道路、公共设施、排灌系统及具它设施。对受十扰或 被破坏工程和设施的重建、改建或移位,以及未包含在本合同或责任范围内的工程,均被列 为线外工程。在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如委托当地政府部门或其它人员进行线外工程施工, 承包人应通过监理人联络与线外工程施工的其他承包人在工程计划、施工程序、施工现场的 占用等方面进行协调,以确保尽量减少各方面的互相干扰。承包人上述合作所发生的费用已 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1.一般要求 (1)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承包人有 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以预防和消除因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对工程范围以外的土地及植被应注 意保护,并应保证发包人避免由于污染而承担的索赔或罚款。 (2)承包人生产、生活设施应符合环保要求,并接受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请输入页脚 251
(3)承包人应在施工期间加强环保意识、保持工地清洁、控制扬尘、杜绝漏洒材料。 由于扬尘、排污、噪声、材料漏失等对周围居民和环境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负。 (4)沥青混凝料应集中场站搅拌,其设备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一1996)中的一级标准的规定。搅拌场站必须设在离开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点 300m以外的下风向处,且不能采用开式或半封闭式沥青熬化作业, (5)施工中应充分利用挖方,尽量减少弃方或不弃方,以节省占地面积和减少对环境的破 坏。清表土中的腐殖土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收集并加以管理,争取全部用在绿化植对或植 草中。 (6)工程施工必做到兼顾生态保护和环境域保护的原则,做到工程施工、生态保护、环境 保持谨慎态护同步协调,避免出现施工后再治理、再补教、破坏生态环境现象。 2.文物保护 (1)公路工程施工时如发现文物古迹,不得移动和收藏,承包人应保护好现场,防止文物 流失,并暂时停止作业,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监理人及当地文物保护部门。在主管部门未结 束处理前,不得重新进行作业。 (2)由于历史文物的发现和处量,致使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延误和(或)导致费用的增加,则 监理人与发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第一条的规定协商解决。 (3)土方工程以及其他需要借土、弃土时,对现有的或规划的保护文物遗址,承包人应采 娶避让的原则进行地点的选择。 3.防止水土流失和废料废方处理 (1)防水排水 a.在公路工程施工期间应始终保持工地的良好排水状态,修建必要的临时排水渠道,并 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相连接且不得引起淤积和冲刷。 b.因承包人未设置足够的排水设施致使土方工程遭受破坏时,其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C.雨季填筑路堤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实。每层表面应筑成适当的横坡,确何不积 水。 2.冲刷与淤积 a.承包人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施工场子所占用的土地或临时使用的土地受到冲 刷。 b.承包人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从本工程施工中开挖的土石材料,对河流、水道、 灌溉渠或排水系统产生淤积或堵塞。 C.公路工程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应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水土流答及水文状态的改变。 d.开挖或填筑的土质路基边坡应及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雨季到来时水流对坡面的冲刷 而影响排水系统的功能,减少对附近农田与水域的污染。 e.承包人不管出于任何需要,未经监理人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于拢河道、水道或现有 灌溉或排水系统的自然流动,导致冲刷与淤积的发生。 3.废料废方的处理 a.清理场地的废料和土石方工程的废方处理,不得影响排灌系统及农田水利设施,不得 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堆放地以外的地方倾倒;应按图纸规定或监理人的指示在适当地 点设置弃土场,有条件时,力求少占土地,并对弃土进行整治利用。 b.当设置弃土堆时,应按《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一2006)第4.3.4条的规定 执行。 C.桥梁施工过程中的泥浆及废弃物等,应在工程完工时即时清除干净,以免堵塞河道和 妨碍交通。 d.挖方工程及隧道工程的大型弃方场地,应采取以下水土保持措施: (a)废方堆放点应统筹安排,堆放点应远离河道,尽量不要压盖植被,尽可能选择荒地。 (b)及时对弃方进行压实,并在其表面进行植被覆盖,可以种植草皮、灌木或树木,达到 防止水土流失、美化环境的目的。 (c)尽可能对弃土方加以整治后用作耕地。 (d)遂道弃渣点应选择植被稀疏的荒地。弃渣的下部和边角宜砌筑拦渣坝或墙,以防止水 土流失。 e.承包人应将施工及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及时处理,运至监理人及当地环保部门同意的 指定地点弃置,应注意避免阻塞河流或泄洪系统和污染水源,并防止汛期淹没农田或村庄。 加无法及时处理或运走,则必须设法防止散失。
102.12交通流计划和控制
1.承包人在安排和组织施工时,应注意尽量减少各种车辆之间与施工现场的干扰。为 比,承包人应适当地考虑便道的位置和通行能力。 2.已有的各种道路应该向施工车辆开放。按照计划或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可以设置支 线。在需要调节交通流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向公共交通开放本工程的一部分,并且应该设 置适当的照明、警告信号和标志牌等交通安全设施,还应该采取预防措施以保护本工程和公 众的安全。 3.当工程施工可能会对道路交通产生干扰时,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路障、警告信号等。 4.承包人在收到开工令之后的49d以内,应制定一份详细的交通流计划报监理人审查批 准。这个计划应说明现有各种等级道路和河流的交通流量和通行能力;临时道路、桥梁和码 头的修建计划;对现有道路、河流和临时道路、码头构成的交通网的通行能力和流量分析; 施工材料的运输量和运输计划以及防止交通堵塞的措施。交通流计划应避免在运输高峰期间 进行本项目的高峰运输, 5.交通流计划应考虑充分利用当地河道的特点,尽可能多地安排水路运输。在通航水域 中施工,承包人应设置导航和通航标志。 6.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照交通流计划安排本项目运输,并在必要时请求监理人召集有 当地交通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讨论和修改本计划。承包人使用当地的交通设施时,应按规 定交纳过路、过桥费。 7.承包人应强化对已有交通运输设施的保护意识,严禁超限运输,由此造成对已有道路、 马头、港口等设施损坏应自费予赔偿,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行为所遭受的第三 方的索赔。上术索赔一旦发生,发包人将在给承包人的任何一期支付中扣回等额的赔偿。 8.承包人编制交通流计划及采取相应措施等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不再 另行计量与支付。
102.13安全保护与事故报告
1.一般要求 (1)承包人应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严格地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 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 故出书面记录,要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接方式反映现场原 。 (5)监理人视察了事故现场,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在上报事故报告,查明事故原因、消 除事故产生的危害和影响之后的7d之内,可向监理人提交复工报告,请求批准复工。若事 故原因迟迟未能查明,监理人认为事故隐患尚未消除时,承包人不得复工。直到事故原因查 明并采取补救措施为止。 上述事故的责任和费用按照合同条款处理。 5炸药的使用 (1)进行爆破作业时,承包人应使用标准的爆炸警告信号(此种信号应事先取得书面批 准),并应对人员、本工程及所有财产采取一切防护措施。承包人应对爆破引起的任何人身 伤亡和造成的工程或财产的任何损害单方面负责。 (2)炸药库的位置与设计、炸药运输方法、炸药的管理使用以及防止事故所采取的预防措 施等,都应符合国家的法定规章。 6.除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因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和处理事故等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 同价之内,不再另行计量与支付
102.14计量与支付
第 103 节临时工程与设施
第 103 节临时工程与设施
103.01一般要求
1.临时工程与设施应包括为实施永久性工程所必需的各项相关的临时性工作,如:临时 道路、桥涵的修建与维护:临时电力、电信线路的架设与维护;临时供水、排污系统的建设 与维护以及其他相关的临时设施等。承包人应按不同的类型和需要,对临时工程与设施进行 设计。 2.承包人在进行临时工程与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时,应遵守当地运输管理、公安、供电、 电信、供水、环保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和规定。 3.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按本节提供的全部临时工程与设施的费用,应被认为已包括了有 关永久工程中所需要的所有临时工程与设施的全部费用。 4.承包人应将临时工程的设计与说明书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的详细图纸,在开工前至少 21d报监理人审批。没有监理人的批准,承包人不得在现场开始进行任何临时工程的施工。 5.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临时工程和设计图纸后的7d内完成审批并通知承包人, 这种批准是对于该项临时工程与设施开工的书面同意。 6.各项临时工程开工之前,承包人应取得当地有关管理部门及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并取 得书面协议。监理人将据此作为审批开工的条件。 7.除非另有协议,当永久性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移去、拆除和处理好全部临时工程与 设施,并将临时工程所占用的区域进行清理或恢复原貌后,报监理人检查验收。
103.03临时道路、桥涵
103.03临时道路、桥涵
1.一般要求 (1)承包人应将拟修建的临时道路和桥涵的详细设计与说明,提交监理人批准。 (2)修建的临时工程,应包含设置标志、护栏、警告装置以及其他工程安全设施。临时道 路、桥涵的标准应满足施工条件的需要,且不低于现有道路、桥涵的标准,除非监理人另有 准许,临时道路、桥涵的宽度应不小于现有的道路、桥涵的宽度。 2.临时道路、桥涵 (1)本工程的施工与现有的道路、桥涵发生冲突和干扰之处,承包人都要在本工程施工之 前完成改道施工或修建临时道路。临时道路应满足现有交通量的要求,路面宽度应不小于现 有道路的宽度,且应硬化。 (2)如果承包人利用现有的乡村道路作为临时道路,应将该乡村道路进行修整、加宽、加 固及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方可通行。 (3)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配备人员,对临时道路进行养护,以保证临时道路和结构物 的正常通行。 (4)工程结束时,除监理人另有批准外,应将临时道路和结构物做一次全面维修保养,恢 复原有的交通标志。凡因施工需要而临时增加的设施均应拆除,并应经监理人检验合格。
1.临时占地包括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 现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经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狱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料场堆 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 “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 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 2.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用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 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 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103.05计量与支付
(1)临时道路、、电信设施及供水与排污设施的修建、维修及拆除等临时工程,根据施工 过程中已完成的经监理人现场验收合格分别以总额计量。 (2)临时占地经监理人批准,以总额计量。 (3)临时供电设施的修建及折除经监理人现场验收合格后以总额计量;临时供电设施的维 修以月为单位计量。 (4)为完成上述各项设施所需的一切材料、机械设备、人员及与此有关的一切作业费用均 含相关子目单价或总额价之中不另行计量。 2.支付 临时工程完工后,由监理人验收合格后分期支付,所报总额的80%,应在第1次至第4 次进度付款证书中,以4次等额予以支付;所报总价中余下的20%,待交工证书颁发后支 付。
1.承包人应按改善提高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分全生 产,文明施工的总体要求,合理规划、布置和建造驻地建设。 2.承包人应建立施工与管理所需的办公室、住房、医疗卫生、车间、工作场地、仓库与 料场及消防设施。 3.驻地由承包人自行选择地质备件好、不受自然灾害的地方,但应服从合同条款的有关 现定。 4.驻地建设的总平面布置包括防护、围墙、临时便道和安全、防火安排,应经监理人事 先批准。 5.驻地建设的管理与维护,应满足科学管理、文明施工的要求。工程交工之后,承包人 应自费将驻地恢复原貌,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但交工时双方另有协议者除外。
104.02办公室、住房及生活区
1.承包人应按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布置生产、生活设施并随时保持施工营地的整洁、卫 生、有序。 2.承包人应在其中心驻地区域内,建造现场办公室、会议室和供所有人员使用的住房和 主活区。驻地用房根据需要采用砖混结构或其他结构,但不得采用简易棚式结构, 3.承包人应配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现场办公设备(包括微机联网所需的机型及软件) 则量仪器、试验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4.承包人应绿化、美化生产、生活营地。承包人应将消防、安全设施应齐全;处理好临 时雨污水排放,以防止污染环境。
104.03工地试验室
1.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在具驻地建立工地试验室,并在大桥、隧道工地及伴和站 场)或独立工点建立工地试验室或流动试验室,负责材料检验与工程质量的控制试验。工地 式验室应在取得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启用。试验用检测设备均 应经相应的计量部门或检测机构检定合格,并须在使用中定期进行校正。试验室用房和试验 仪器、设备及一切供应等均由承包人负责自费提供。 2.工地试验室应能承担各项与工程质量控制有关的检测、试验,还应承担对拟采用的材 科进行标准试验及混合料配合比试验等有关的试验, 3.承包人应委派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技术人员做试验工作,并负责设备维护、检修 等工作。 4.工地试验室及流动试验室的试验结果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送交监理人批准。 5.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14d内向监理人提交工地试验室必须配备的设备、仪器、物品 情单及试验室平面布置图,报监理人审查批准。 6.工程交工后,承包人应将工地试验室与流动试验室的所有设施、设备、器材及其它物 资等移走。
104.04医疗卫生与消防设施
1.车间与工作场地 (1)为了对本工程使用的所有施工机械进行养护、检修或改进以及工程材料(如钢筋、钢 板等)的再加工,车间必须要有相适应加工设备。 (2)施工机械停放场,应保持整洁和便于工人操作,并保证出入通道畅通。 2.仓库、储料场及拌和场 (1)仓库区的规模和组成应能为储存材料、燃料、备件及其他物件提供足够的面积,所储 存的材料及备件数量能保证本工程的需求。仓库、储料场及拌和场应保持整洁,地面应硬 化,不同材料应设标志分别堆放,灰粉状材料应遮盖、并应防止有害物质污染和混杂于其他 物质之中。 (2)预制(拌和)场占地面积应满足施工需要。 (3)桥涵梁板及其他预制构件不得零星生产,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段桥涵分布及小型预制构 件的工程量,建立集中预制场统一预制。 3.车间、库房等其他建设,应固定,稳定,布置合理,不得采用彩条布等易老化的材料 故车间、库房的立墙,亦不得使用油毡、石棉瓦等作屋顶。 4.承包人应合理选择预制(拌和)场设置地点,并修筑隔围墙:材料堆放区、拌和区、作 业区、模板、钢筋制作区应分开或隔离;场内主要作业区、堆放区及场内道路应做硬化处 里。
104.06承包人驻地设施的拆迁
工程交工时,承包人驻地中的一切建筑物及其固定设备和附件均属承包人财产,承包人 应全部拆迁。
104.07 计量与支付
第 200 章 路基
用于防水土工织物应符合图纸及本规范第205节有关要求。 反滤材料粒径规定值
用于防水士工织物应符合图纸及本规范第205击
201.03一般要求
1.路基土石万工程一般要求 (1)施工测量 a.承包人应在开工之前进行现场恢复和固定路线。其内容包括:导线、中线的复测,水准 点的复测与增设,横断面的测量与绘制等。 b.承包人应对所有的测量进行记录并整理这些资料。每段测量完成后,测量记录本及成 果资料由承包人的测量员及其主管技术人员共同签字,送交监理人核查。 C.在监理人核查全部或任何一部分工程的测量成果时,承包人应无偿提供设备及辅助人 员。 d.在监理人核准测量成果后,承包人应按图纸要求现场设置路基用地界桩和坡脚、路垫 堑顶、截水沟、边沟、护坡道、取土坑、弃土堆等的具体位置桩,标明其轮廓,报请监理人 检查批准。 e.公路路基施工开始前,应先进行控制性桩点的现场交桩,并保护好交桩成果。各级公 路的平面控制测量、水准测量的等级以及施工放样,应符合《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 F10—2006)第3.2节相关规定。 (2)调查与试验 a.路基施工前,承包人应对施工范围内的地质、水文、障碍物、文物古迹及各种管线等 情况进行详细调查。 b.承包人应对图纸所示的挖方、借土场的路堤填料取有代表性的土样,进行试验,试验方 法按《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GE40一2007)执行。试验项目如下: (a)液限、塑限、塑性指数、天然稠度。 (b)颗粒大小分析试验。 ()含水量试验
(7)所有地面以下的隐蔽工程,只有在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之后,才能掩理, (8)由于承包人未执行上述有关规定而导致排水构造物的损坏和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拆 除重建 (9)预制构件应符合图纸要求及本规范第410节有关规定。 3.防护工程一般要求 (1)承包人应在防护工程开工前对工程所处位置的原地面进行复测,以核实图纸上结构物 尺寸、形状和基础高程是否符合实际。复测结果应作详细记录,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施工。 (2)所有防护工程及其有关作业,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还应按照图纸所示和监理人 的指示进行施工。 (3)有水浸或属风化岩石的边坡,应在土石方施工同时,按图纸或监理人指示,及时进行 防护工程的施工。 (4)防护工程的清量场地,应符合图纸和本规范第202节的要求。 (5)防护工程的挖基和回填,应符合图纸和本规范第404节的要求。 (6)砌体的砌筑工艺,应符合图纸和本规范第413节的要求;混凝土的浇筑,应符合图纸 和本规范第410节的要求。 (7)除有监理人的书面允许外,不得在夜平均气温低于+5℃或石料受冻的情况下进行浆 砌砌体的施工。所有混凝土及石砌体应按《公路格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一2000)第 11.8节及第13.6节有关规定进行养生。 (8)砌体应按图纸要求进行勾缝,如图纸上无规定,则采用M7.5水泥砂浆勾凹缝。砌体勾 缝应嵌入砌缝内不小于20mm。
201.04计量与支付
本节工作内容均不作计量与支付,其所涉及的费用应包括在与其相关工程子目的单价或 费率之中。
本节为公路用地范围及借土场范围内施工场地的清理、拆除和挖掘,以及必要的平整场 地等有关作业。
1.承包人应在施工前确定现场工作界线。并保护所有规定保留和临理人指定的保留的植 物及构造物。 2.场地清理拆除及回填压实后,承包人应重测地面高程。并将填挖断面和土石方调配图 提交监理人审核。 3.清理及拆除工作完成后,应由监理人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在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 工序的施工。
全部挖除并将坑穴填表平夯实;填方高度大于1m时的二级以下公路路堤,可保留树根,但 树根不能露出地面。此外,应将路基用地范围内的坑穴填平夯实。取土坑围围内的树根应全 部挖除。 (4)地基表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路堤基底的压实度应不小于90%;三级、四级公路应不小于85%。 路基填土高度小于路面和路床总厚度时,基底应按图纸要求处理。 b.原地面坑、洞、穴等,应在清除沉积物后,用合格填表料分层回填分层压实。压实度 等合上述a项的规定。 C.泉眼或露头地下水,应按图纸要求,采取有效导排措施后方可填筑路堤。 d.地基为耕地、土质松散、水稻田、湖塘软土、高液限土等时,应按图纸要求进行处 理;局部软弹的部分或地下较高段也应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2.拆除与挖掘 (1)路基用地范围内的旧桥梁、旧涵洞、旧路面和其它障碍物等应予以拆除。正在使用的 日桥梁、旧涵洞、旧路面及其它排水结构物,应在对其正常交通和排水做出妥善的安排之 后,才能拆除。 (2)原有结构物的地下部分,其挖除深度和范围应符合设计图纸或监理人指示的要求。 (3)拆除原有结构物或障碍物需要进行爆破或其它作业,有可能损伤新结构物时,必须在 新工程动工之前完成。 (4)所有指定为可利用的材料,都应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为了便于运输,可由承包人分段 或分片,按监理人指定的地点存放;对于废弃材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自费妥善处 理 (5)承包人应将所有拆除后的坑穴回填并压实。承包人由于拆除施工造成其它建筑物、设 施等的损坏时,应自费负责赔偿。
202.04计量与支付
本节工作内容为挖方路基施工和边沟、截水沟、排水沟以及改河、改渠、改路等开挖有 关作业。
1.在路基挖方开工前至少28d,承包人应将开挖工程断面图报监理人批准,否则不得开 艺, 2.所有挖方作业均应符合图纸和《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一2006)的有关规 定,并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施工。 3.挖方作业应保持边坡的稳定,不得对邻近的各种结构物及设施产生损坏或干忧,否 则,由此而引起的责任应由承包人自负 4.在开挖中出现石方时,承包人应测量土石分界线,经监理人鉴定认可后,分层进行开 挖。如果出现零星石方,承包人应在事前量测石方数量,报经监理人批准后,方能继续施 5.路堑挖方材料应尽量予以利用,但不得重复计算利用材料的开挖数量。可作为路基填 科的土方,应分类开挖分类使用。除图纸规定或被定为非适用材料外,不得任意废弃,并力 争填、挖、借、弃合理。 6.如路床面开挖超过图纸或监理人规定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回填并压实。 7.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始终保证路基排水畅通。如因排水不当而造成工程损坏 时,承包人应立即自费对其进行修补。 8.施工前,应对图纸提供的弃土方案进行现场核对,若有疑问,应及时处理。沿线弃土 维的设置应符合图纸要求和《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一2006)第4.3.4条的相关 现定。
1.土方开挖 (1)土方开挖应按图纸要求自上而下的进行,不得乱挖或超挖。无论工程量多大,土层多 深,均严禁用爆破法施工或掏洞取土。 (2)开挖中如发现土层性质有变化时,应修改施工方案及挖方边坡,并及时报监理人批 准。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证边坡稳定。开挖至边坡线前,应预留一定宽度。预留的宽 度应保证刷坡过程中设计边坡线外的土层不受到扰动。 (3)如果在指定的弃土场不能满足弃方要求时,承包人应尽早重新选择弃土位置并相应修 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 (4)沿溪及沿山坡和其他按图纸规定不能横向弃置废方的开挖路段,承包人必须严格在指 定的弃土场弃方。否则,承包人必须自费清除和移运到指定地点,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5)承包人必须注意对图纸未示出的地下管道、缆线、文物古迹和其他结构物的保护。开 挖中一旦发现上述结构物应立即报告监理人,且应停止作业并保护现场听候处理。 (6)居民区附近的开挖,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居民区房屋及保证居民和施工人 员的安全,并为附近居民的生活及交通提供临时便道或便桥。 (7)土方地段的路床顶面高程,应考虑因压实而产生的下沉量,其值由试验确定。路床顶 法输入面脚
注:①表列压实度以《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GE40一2007)重型击实试验法为准,评定路段内的压实度 平均值下置信界限不得小于规定标准,单个测定值不得小于极值(表列规定值减5个百分点)。按不小于表列 规定值2个百分点的测点数量占总检查点的百分率计算减分值。 ②采用核子仪检验压实度时应进行标定试验,确认其可靠性 ③特殊干旱、特殊潮湿地区或过湿土路基,可按交通运输颁发的路基设计、施工规范所规定的压实 度标准进行评定。 ④三、四级公路铺筑沥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路面时,其路基压实度应采用二级公路标准。
评定路段内的压实度 平均值下置信界限不得小于规定标准,单个测定值不得小于极值(表列规定值减5个百分点)。按不小于表列 规定值2个百分点的测点数量占总检查点的百分率计算减分值。 ②采用核子仪检验压实度时应进行标定试验,确认其可靠性 ③特殊干旱、特殊潮湿地区或过湿土路基,可按交通运输颁发的路基设计、施工规范所规定的压实 度标准进行评定。 ④三、四级公路铺筑沥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路面时,其路基压实度应采用二级公路标准。
203.05计量与支付
203.05计量与支付
1.计量 (1)路基土石方开挖数量包括边沟、排水沟、截水沟,应以经监理人校核批准的横断面地 面线和土石分界的补充测量为基础,按路线中线长度乘以经监理人核准的横断面面积进行计
本节工作内容为填筑路基和结构物处的台 背回填以及改路填筑等有关的施工作业
204.02填筑材料
204.05质量检验
填石路堤上、下路堤压实质量标准
给排水标准规范范本204.06计量与支付
第 205 节特殊地区路基处理
本节工作内容包括:软土地区路基、滑坡地段路基、岩溶地区路基、膨胀土地区路基 黄土地区路基、盐渍土地区路基、风积沙及沙漠地区路基、季节性冻土地区路基和河、塘、 湖、海地区路基的处理及其有关的工程作业。
205.02±一般要求
1.在特殊地区路基施工时,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 2006)的第4章和第6章的有关规定。 2.承包人应在特殊路基处理施工之前28d,按图纸或监理人要求编制施工方案报监理人 审批。该方案包括一切材料的说明、样品、试验报告和机械设备情况及施工工艺、技术措施 等内容。 3.不同类型的地基处理开始前应先铺筑长度不小于100m(全幅路基宽)的试验路段或进行 成桩试验,试验段和成桩试验的试验结果经监理人批准,方可进行规模施工。 4.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实际地质情况与图纸不符合而需要改变设计,应报监理人审 。 5.在施工前,承包人应将拟用的土工织物、塑料排水板及砂袋编织布样品及水泥、石 灰、粉煤灰等样品附以出厂说明、取样日期、标明组号和批号,送交试验室进行试验,并将 试验结果报监理人批准后方可采用。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工艺、质量标准。 7.用湿黏土、红黏土和中、弱膨胀土作为填料直接填筑时,应符合《公路路基施工技术 规范》(JTGF10一2006)第6.1.4条的相关规定。 8.软土地区路堤施工计划中宜考滤地基固结工期。施工时不宜破坏软土地基表层硬壳 会。
205.03软士地基处理
1.软土地基处理包括挖除换填、抛石挤淤、设置垫层、超载预压、袋装砂井、塑料排水 板、粉喷桩、碎石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以下简称CFG桩)、砂桩、强夯、铺设土工织物等 系列施工方法,并应进行路堤沉降观测。承包人应按图纸或经监理人批准的处理方法进行 施工。 2.材料 (1)砂砾料 用作垫层的砂砾料,应具有良好的透水性,不含有机质、粘土块和其它有害物质。若采 用天然级配砂砂砾料,其最大粒径不得大于50mm,含泥量不得大于5%风电场标准规范范本,砾石强度为洛杉叭 法磨耗小于60%。 (2)砂及砂袋 袋装砂井应采用中、粗砂,中、粗砂大于0.6mm颗粒含量宜占总重的50%以上,含泥量 小于3%,渗透系数应大于5×10mm/s。砂袋的渗透系数应不小于砂的渗透系数。 (3)碎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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