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审查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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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及审查工作,预防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交通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水运工程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丽水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及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丽水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受丽水市交通局委托,对全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及审查工作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单独编制的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五条 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指的十类分部、分项工程,并要求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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