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路工程建设中业主、监理、承包商的行为规范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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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公路建设自全面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以来,已经形成了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承包商自我监督三方结合的全面管理体系,但由于种种社会的和历史的原因而使得能够独立于业主和承包商之外的社会监理制度无法形成,使公路建设中监理过份依赖业主,业主承包商及监理之间的行为关系较为混乱。该文试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作者的看法
我国公路建设自1985年开始在世行贷款项目中按照国际惯例试行工程监理制度、1996年工程建设监理全面开始实行以来,一改过去政府部门的单项行政监督和施工单位的自我监督体系,建立了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承包商自我监督三结合的全面管理体系,使我国的公路建设有了质的飞跃,其社会效益得到充分肯定。然而由于诸多客观和主观上的因素,监理制度一直没有形成独立于业主和承包商之外的、维护双方利益的完全意义上的“社会监理制”,甚至成为业主的雇员或下属机构,造成了在公路建设中监理过分依赖于业主的行政命令、维护业主的利益而忽略甚至侵犯承包商的利益的现象大量存在。本文就此现象进行分析,愿与同行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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