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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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养护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公路的养护工程中的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的,均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实行招标。
投资额度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以及投资额度在50万元(含)以上的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实行招标。
养护工程中的改建工程,按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一)权限划分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省内跨市级区域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承担。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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