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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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规范我省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及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新建和改建项目。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四级公路、10公里以上的三级公路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独立大中桥(隧)项目,为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其它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项目。
第三条 重要农村公路项目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交通部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验收结果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报备,省交通主管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其他一般农村公路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以下简称一阶段竣工验收),验收结果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备,市交通主管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
县道一般按项目进行验收;乡道和村道可以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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