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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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09〕733号)、《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13〕636号)和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吉交建管〔2017〕166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吉林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价标准对参与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从业行为的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设计、施工企业参与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活动及养护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养护改建、大中修、小修保养、安防和绿化等养护专项工程。
第四条 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公示和公告制度。
第五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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