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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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评定方法和标准,增强公路勘察设计企业诚信履约意识,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结合我区公路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定标准对具有公路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在我区公路建设市场中的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 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我区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交通运输部有关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规范,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对在我区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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