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3663.2-2018 PE给水管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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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3663.2-2018 PE给水管材
按照管材类型分为: 单层实壁管材; 在单层实壁管材外壁包覆可剥离热塑性防护层的管材(带可剥离层管材)
单层实堡官材应付合本的要求 1.2带可剥离层的管材应符合附录C的要求。 注:在一些特殊敷设环境如非开挖施工等领域,可能需要采用具有高耐慢速裂纹增长性能PE100材料制成的管 材,其性能参见附录D
管材内外表面应清洁、光滑,不应有气泡、明显的划伤、凹陷、杂质、颜色不均等缺陷。管材两端 平整,并与管材轴线垂直
管材应为黑色或蓝色,黑色管材上应共挤出至少三条蓝色条涂料标准规范范本,色条应沿管材圆周方向均匀分布 蓝色管材仅用于暗敷。
色或蓝色,黑色管材上应共挤出至少三条蓝色条,色条应沿管材圆周方向均匀分布。 用于暗敷。
6.3.1.1管材长度一般为6m、9m、12m,也可由供需双方商定。长度不应有负偏差
3.1.1管材长度一般为6m、9m、12m,也可由供需双方商定。长度不应有负偏差。 3.1.2盘管长度由供需双方商定,盘卷的最小内径应不小于18d,
6.3.2平均外径、不圆度
管材的平均外径dm、不圆度应符合表2中的规定。 管材端口处的平均外径可小于表2中的规定,但不应小于距管材末端1.5d.或300mm(取两者之 中较小者)处测量值的98.5%
管材的平均外径dm、不圆度应符合表2中的规定 管材端口处的平均外径可小于表2中的规定,但不应小于距管材末端1.5d.或300mm(取两者 中较小者)处测量值的98.5%,
GB/T13663.2—2018
表2平均外径和不圆度
6.3.3.2壁厚公差
任一点壁厚公差应符合表
任一点壁厚允许变化范围的壁厚公差表示形式为em
6.4.1管材静液压强度应符合表5规定白
管材静液压强度应符合表5规定的要求。
表5管材的静液压强度
在165h内发生脆性破坏应视为未通过试验 如果试样在165h内发生韧性破坏,则按表6 环应力/时间关系依次选择较低的环应力和相应的最小破坏时间重新试验,如不通过视为不合格
强度(80 ℃)试验——环应力/最小破坏时间关系
管材的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表7的规定。
GB/T13663.22018
表7管材的物理力学性能
管材取样测量值与所用混配料测量值的关系。 6 炭黑含量仅适用于黑色管材。 °炭黑分散仅适用于黑色管材,颜料分散仅适用于蓝色管材。 d若破坏发生在标距外部,在测试值达到要求情况下认为试验通过。 :当达到测试要求值时即可停止试验,无需试验至试样破坏。 如果可行,公称壁厚不大于25mm的管材也可采用类型2试样,类型2试样采用机械加工或者裁切成型。如 有争议,以类型1试样的试验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 对于其他SDR系列对应的压力值,参见GB/T18476—2001。
7.9炭黑分散/颜料分散
/T8804.12003制样,按GB/T8804.3—2003
7.12耐慢速裂纹增长
锥体试验按GB/T19279一2003试验 切口试验按GB/T18476—2001试验
按GB/T17219试验。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控制点检验和型式检验。
同一混配料、同一设备和工艺且连续生产的同一规格管材作为一批,每批数量不超过200t。生产 期10d尚不足200t时,则以10d产量为一批。 产品以批为单位进行检验和验收
应按表8对管材尺寸进行分组。
8.3.1出厂检验项目见6.2和6.3、表5中静液压强度(80℃,165h)和表7中断裂伸长率、熔体质量流 动速率和氧化诱导时间。 3.3.2第6章外观、颜色和尺寸检验按GB/T2828.1规定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取一般检验水 平I,接收质量限(AQL)4.0。抽样方案见表9。
GB/T13663.22018
在外观、颜色和尺寸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试样,进行静液压强度(80℃,165h)、断裂伸长率 诱导时间、熔体质量流动速率试验。其中静液压强度(80℃,165h)试样数量为1个,氧化诱导 试样从内表面取样,试样数量为1个。
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每个尺寸组选取任一规格进行控制点检验,制造商每三个月进 控制点检验的项目为静液压强度(80℃,1000h)、炭黑含量、炭黑分散/颜料分散及灰分
8.5.按表8的尺寸分组,每个尺寸组选取任一规格进行试验,每次型式检验的规格在每个尺寸组内 轮换。 8.5.2型式检验项目为表5中除静液压强度(80℃,165h)、6.7和6.8以外所有的试验项目。 8.5.3按8.3.2规定对外观、颜色和尺寸进行检验,在检验合格的样品中抽取试样,进行静液压强度 (20℃,100h)、静液压强度(80℃,1000h)、断裂伸长率、耐慢速裂纹增长、熔体质量流动速率、氧化诱 导时间、纵向回缩率、炭黑含量、灰分、炭黑分散/颜料分散和卫生要求。对于卫生要求,选用管材制造商 生产产品范围内最小公称外径的管材进行试验。 8.5.4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若有以下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试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变动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第6章中的外观、颜色和尺寸按表9进行判定。其他指标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时,则从原批次中随 机抽取双倍样品对该项进行复验,如复检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卫生要求时,卫生指标 有一项不合格判为不合格批。
9.1标志内容应打印或直接成型在管材上,标志不应引发管材破裂或其它形式的失效;并且在正常的 贮存、气候老化、加工及允许的安装使用后,在管材的整个寿命周期内,标记字迹应保持清晰可辨。 9.2如果采用打印标志,标志的颜色应区别于管材的颜色。 9.3标志间隔不超过1m。 9.4盘管的长度可在盘卷上标识。 9.5标志应至少包括表10所列内容
表10至少包括的标志内容
按供需双方商定要求进行,在外包装、标签或标志上应标明厂名、厂址。
管材运输时,不应受到划伤、抛摔、剧烈的撞击、塞晒、雨淋、油污和化学品的污染。
管材应贮存在远离热源及化学品污染地、地面平整、通风良好的库房内;如室外堆放应有遮盖物 管材应水平整齐堆放。
GB/T13663.22018
GB/T13663.22018
本附录规定了给水用在单层实壁管材外壁包覆可剥离热塑性防护层的管材(带可剥离层的管材)的 几何尺寸、力学性能和物理性能以及标志要求。 用于制造主体管材产品的聚乙烯混配料应符合GB/T13663.1一2017第4章要求。 在单层实壁管材外部包覆的可剥离防护层应采用热塑性材料制造,可剥离层不应影响管材符合本 部分的要求。
可剥离层的外观和颜色应符合6.2要求
去除可剥离层后的管材的几何尺寸应符合6.3的要求
去除可剥离层后的管材的静液压强度应符合6.4要求,可剥离层不应对管材有负面影 亦然。
去除可剥离层后的管材的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6.5要求,可剥离层不应对管材有负面影响,反之 亦然。
去除可剥离层后的管材的卫生要求应符合6.6要求,可剥离层不应对管材有负而影响反之亦然
去除可剥离层后的管材的耐化学性应符合6.7要求,可剥离层不应对管材有负而影响粉煤灰标准,反之亦然
去除可剥离层后的管材的系统适用性应符合6.8要求,可剥离层不应对管材有负面影响,反之
可剥离层应在贮存和安装前不易分开。在准备对接熔接或电熔连接前,应可以使用简单工具手动 去除可剥离层,
可剥离层应在贮存和安装前不易分开。在准备对接熔接或电熔连接前,应可以使用简单工具手动 去除可剥离层,
标志应位于可剩离层上并应符合第 草安水 可剥离层应具有的标志在应用上与不带可剥离层管材有明显区别,如:采用识别条标识。 可剥离层上也应带有警示标志 、对接熔接以及机械连接前应去除可剥离层
和SDR的关系可分别用式(E.1)和式(E.2)计
20D PN= SDR
表E.120℃时PN.MRS,S和SDR之间的关系
述公式,分别计算每个等级材科的设计应力 D住宅标准规范范本,然后计算PN。也可通过选择更低的PN等级,使管道实际设计系数C值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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