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CS169-2004 雾灭火系统技术规程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充装烟雾灭火剂并能使之按要求的速率燃烧而产生灭 的装置。
2. l. 7 烟雾灭火剂 smoke agent for fire exting
种无需空气而能燃烧并产生火火烟雾的固体混合物
从感温元件内的导火索被点燃到弓燃烟雾产生器内的烟雾火 火剂的时间。
建筑常用表格㎡ 烟雾灭火剂设计用量(kg); 储罐横截面积(m); T 储罐单位面积上烟雾灭火剂用量(kg/m); k 储罐安全补偿系数; ZWW 罐外式烟雾灭火系统; ZW 罐内式烟雾灭火系统。
㎡ 烟雾灭火剂设计用量(kg); 储罐横截面积(m); T 储罐单位面积上烟雾灭火剂用量(kg/m); k 储罐安全补偿系数; ZWW 罐外式烟雾灭火系统; ZW 罐内式烟雾灭火系统。
3.1.1贮存甲、乙、内类液体的固定页储罐,可选用罐外式系统或 罐内式系统。当贮存液体的温度过高或液面升降波动过大时,不宜 选用罐内式系统。 贮存甲、乙类液体的内浮顶储罐应选用罐外式系统。
出唯 儿 贮存、乙类液体的内浮顶储罐应选用罐外式系统。 3.1.2储罐所需的烟雾灭火剂设计用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m=AXr(1±k)
3.1.3系统的选型可参照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烟务产生器的 药剂充装量不应小于额定充装量,且不得大于额定充装量的1.05 倍。
1弓燃装置感温元件的公称动作温度应高出储罐最高贮存 温度30℃,且不宜低于105℃; 2引燃装置导火索的传火时间不应大于10s
3. 2罐外式系统设计
3. 2罐外式系统设计
3.2.1系统设计时,宜采用独立系统。当独立系统不能满足设计 要求时,可采用组合系统,但烟雾产生器的数量不应多于3台,且 立符合下列规定: 1各烟雾产生器均应具有配套的引燃装置,且各引燃装置中 的导火索应相互连接:
1与储罐扶梯和人孔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且应避升 罐壁焊缝; 2平台表面应垂直于储罐轴线,且宜高出储罐基础顶面 0.4m; 3 平台应能承受系统喷烟时产生的冲击荷载。 3.2.3 导烟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烟管的公称直径应与烟雾产生器和喷头相匹配,中间不 得改变公称直径; 2导烟管与烟雾产生器之间、横向导烟管与竖向导烟管之间 应采用法兰连接,且法兰连接处应设置垫片和密封材料; 3横向导烟管的轴线与所保护储罐罐壁上沿的距离,不应小 于0.3m;
1与储罐扶梯和人孔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且应避开 罐壁焊缝; 2平台表面应垂直于储罐轴线,且宜高出储罐基础顶面 0.4m; 3平台应能承受系统喷烟时产生的冲击荷载。
3.2.3导烟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烟管的公称直径应与烟雾产生器和喷头相匹配,中间不 得改变公称首径: 2导烟管与烟雾产生器之间、横向导烟管与竖向导烟管之间 采用法兰连接,且法兰连接处应设置垫片和密封材料: 3横向导烟管的轴线与所保护储罐罐壁上沿的距离,不应小 于0.3m; 4在横向导烟管上应设置支撑杆或拉杆竖向导烟管固定支
架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3.2. 4 喷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的设置方向应铅垂向上: 2 独立系统的喷头应设置在储罐中央; 组合系统的喷头应均匀设置在储罐中部,上下的间距宜为 0. 05m。
1导火索保护管管段间宜采用活接头连接: 2在导火索保护管进入储罐罐壁处应设置通径0.1m的套 管,且套管轴线距罐壁上沿不应小于0.2m; 3导火索保护管立管固定支架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3. 3罐内式系统设计
定位支腿的长度应相等,且三翼定位支腿的脚轮与底部 距离宜为 0. 3m。
3.3.2设置罐内式系统的储罐,其内壁不应有障碍物,且最高液 面距罐顶的高度应大于1.5m。 对于底部有加热盘管的储罐,应在加热盘管的上方设置平台 和托环,且平台和托环的直径宜分别为2.2m和4.2m。
3.3.2设置罐内式系统的储罐,其内壁不应有障碍物,且
对于底部有加热盘管的储罐,应在加热盘管的上方设置平台 和托环,且平台和托环的直径宜分别为 2.2m 和 4.2m。
3. 3. 31 设置罐内式系统的储罐,其人孔直径不宜小于表3.3.3的 规定。
表3. 3.3储罐人孔直径(m)
4.1.1烟雾产生器、烟雾灭火剂、弓1燃装置、喷射装置、漂浮装置: 均应采用经国家质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组件应涂刷红色油漆。 4.1.3系统各组件应与所选系统的类型、型号、规格一致。
4.1.3系统各组件应与所选系统的类型、型号、规格一致。
4.2.1 烟雾产生器的壳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由中碳钢制成; 2罐内式系统壳体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1.OMPa,罐外式系 统壳体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1.6MPa。水试验压力均应取设计压 力的1.5倍; 3内壁应涂刷防锈油漆。 4.2.2烟雾灭火剂的燃烧速度应控制在1.1~1.5mm/s 范围内
4.3.1 弓引燃装置感温元件的熔化脱落温度误差应小干5℃。 4.3. 2 导火索的燃烧速度应大于1.0m/s。 4.3.3 缠绕在筛孔导流筒上的导火索药芯燃烧速度宜为0.025 一0.04m/s,导火索的螺旋缠绕间距宜为55~60mm。
1喷射装置宜由冷轧钢板制成,设计压力不应小 IPa。
4.4.2导烟管应采用无缝钢管。导烟管及其连接法兰的公称压力 不应小于 1. 6MPa。
4.5.1罐内式系统的漂浮装置应由浮漂、三翼定位支
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浮漂宜由冷轧钢板制成。浮漂顶面与储罐液面的距离宜为 0.2m; 2三翼定位支腿的浮筒应由金属材料制成,浮筒间应采用带 铜套的铰链连接,其强度和刚度应满足系统运行要求; 3脚轮宜由铜或铝制成
4.6.1罐外式系统的保护箱、平台、高度调节装置、固定支架、拉 杆或支撑杆等附件,应满足系统强度的要求,且应进行防腐处理。
5.1.1 系统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承担。 5.1.2 系统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设计图纸和有关文件应齐全,并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 2 系统各组件应有出厂合格证书,管道和管件应有材质检验 报告。 5.1.3 系统安装前应对各组件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组件、管件、材料和施工设备应能保证正常安装: 2组件无碰撞变形和机械性损伤,外露的接口螺纹和法兰密 封面无损伤; 3 烟雾灭火剂的贮存容器外观完好,防潮密封膜无破损; 导火索无破损、折断等影响性能的缺陷: 5 喷头喷孔处的密封膜无破损; 6 烟雾灭火剂重量准确。 5.1.4 系统安装时应满足对易燃易爆场所有关施工作业的安全 要求。 5.1.5 系统安装时应采取防潮、防损伤的措施。 5.1.6 烟雾产生器的组装应符合生产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5.1.7 Y型导火索保护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穿入引火头座中的导火索,应在引火头处探出0.2m剥尽 外皮的导火索药芯,并将其固定; 2紧固螺母时,应防止感温元件转动 5.1.8导火索保护管各连接处应做密封处理。
5.2.1平台、导烟管和导火索保护管的固定支架、导烟管的拉杆 或支撑杆应焊接在储罐上,其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5.2.2平台的平面应垂直于储罐轴线,其允许误差不宜大于 0.5°。 5.2.3 法兰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法兰连接面的平行偏差不应大于法兰外径的1.5%o; 法兰螺栓孔中心同轴度偏差不应超过孔径的5%: 法兰密封面宜采用石棉橡胶密封,其上应涂黄油等涂剂, 5.2.4 导烟管的垂直度或水平度偏差不宜大于2%。 5.2.5 烟雾产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调节装置应放入平台中心孔内,并应将升降螺杆旋至 最低位置; 2将烟雾产生器放置在高度调节装置托板上,按图5.2.5的 要求调止位置后定位: 3在连接烟雾产生器与竖向导烟管法兰时,应拧紧高度调节
1高度调节装置应放入平台中心孔内,并应将升降螺杆旋至 最低位置; 2将烟雾产生器放置在高度调节装置托板上,按图5.2.5的 要求调正位置后定位; 3在连接烟雾产生器与竖向导烟管法兰时,应拧紧高度调节 装置的升降螺杆,并安装烟雾产生器的保护箱
图5.2.5烟雾产生器安装位置 1一导火索头盖接头;2一烟雾产生器;3一储罐
燃装置Y型保护管上的两感温元件应处于同一水平面
5. 3罐内式系统安装
5. 3. 1 安装平台和托环时,应保护储罐底部的加热盘管。 5. 3. 2 浮漂的呼吸阀应向上安装,同时应检查其可靠性 5. 3. 3 三翼定位支腿应上下转动灵活 5.3.4 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漂浮试验
5. 3. 1 安装平台和托环时,应保护储罐底部的加热盘管。 5. 3. 2 浮漂的呼吸阀应向上安装,同时应检查其可靠性 5. 3. 3 三翼定位支腿应上下转动灵活 5. 3.4 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漂浮试验
6.0.1施工单位在灭火系统安装完工后,应组织人员
工质量检查。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建设单位和监 理单位进行验收,并按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提出隐蔽工程验收报 告。 6.0.2 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下列技术文件: 系统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 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中间验收报告; 3 竣工图和设计变更记录; 设计说明书和工报告; 系统使用维护说明书; 系统组件、管道材料及管道附件的检验报告、试验报告和 出厂合格证; 7 维护管理人员登记表。 6.0.3 竣工验收时应复核安装系统是否与系统设计图纸一致。 6.0.4 罐外式系统的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喷头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固定方法和安装质量应 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2导烟管、导火索保护管的材质、密封性、布置、连接方式和 支架、法兰安装位置、型号、规格、强度、间距、防腐处理、油漆颜色、 其他防护措施和安装质量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3烟雾产生器、弓燃装置的装配情况; 4烟雾产生器的保护箱、平台的固定位置、防腐保护和安装 质量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6.0.5罐内式系统的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烟雾产生器、三翼定位支腿、浮漂、感温元件等的型号和规 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烟雾产生器、漂浮装置的固定、装配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3 涂漆和标志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6.0.6竣工验收完成后·应按本规程附录C的规定提出竣工验 收报告。
民用航空标准0.7本装置可不进行冷喷
7.0.1烟雾火火系统投入使用后,应制定相应的检查维护制度: 并应使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 7.0.2烟雾灭火系统应由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负 责维护管理。 7.0.3 烟雾火火系统投入运行时,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 1 本规程第6.0.2条规定的技术文件资料; 2 系统竣工验收报告; 3 对专(兼)职维护管理人员的培训记录。 7.0. 4 系统运行中,应防止液体没横向导烟管和感温元件。 7.0.5 罐外式系统的检查维护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喷头无异物堵塞,感温元件和支撑杆外观是否完好无损 位置正确; 2导火索保护管、导烟管和烟雾产生器、保护箱等组件的列 观有无变色、脱漆、变形等异样状态发生; 3液面是否淹没横向导烟管和感温元件。 7.0.6罐内式系统的检查维护应包括下列内容: 1系统的喷头无异物堵塞,感温启动组件外观完好无损,位 置正确; 2烟雾产生器、漂浮装置漂浮正常。 7.0.7当储存需要加热保温液体的储罐采用罐内式烟雾灭火系 统时,液体的输入、输出作业,应在加热状态下进行。 7.0.8应按规定定期对烟雾灭火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 录。当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处理。
换,并符合下列规定: 1烟雾灭火剂、导火索等更换时,应对系统组件进行全面检 查和必要的维修; 2更换烟雾灭火剂、导火索等应符合本规程第5章的有关规 定; 3更换下的烟雾灭火剂、导火索应予以妥善处理
附录 A烟雾灭火系统的基本性能参数
厂房标准规范范本表A烟雾灭火系统基本性能参数
附录B隐蔽工程验收报告表表B隐蔽工程验收报告开工日期:年月日工程名称系统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验收日期年月日装置编号验收内容123筛孔导流筒装配,药芯缠绕高度和间距灭火剂充装量、压实情况、药面高度导火索及其保护管的装配情况检查结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年月日验收结论: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年月日17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司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 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执行 时,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 相关专题: 灭火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