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T 2049-2017 智能计时计量水控设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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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中除气候环境试验和可靠性试验以外,其他试验均在正常大气压条件下进行,即 a) 温度:15℃~35℃; b) 相对湿度:45%~75%; c)大气压:86 kPa~106 k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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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目测法检查产品的外观。
5.3.1相互确认时间
手持与水控设备配套发行的集成电路卡(IC卡)移动或放置到水控设备制定的感应区装饰标准规范范本,用检查程 序测试从集成电路卡(IC卡)到达读写位置至水控设备与集成电路卡(IC卡)完成相互确认的时 间。
5.3.2最大操作距离
手持与水控设备配套发行的集成电路卡(1C卡),逐渐靠近水控设备指定的感应区完成相互确 认,测量集成电路卡(IC卡)与水控设备间的最大操作距离
5. 3. 3状态指示
手持与水控设备配套发行的集成电路卡(IC卡),测试在各种工作状态下LED指示灯和蜂鸣器的 表现方式,判断是否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5.3.4通信功能检查
将产品通信接口联接计算机或移动终端,借助系统软件的支持,在计算机或移动终端上给水控设 备加载信息,检查该机接收情况,应正确无误;然后在计算机或移动终端上发返回命令,回收该机的 数据并检查回传数据情况正确无误。
5.3.5基本功能试验
5.3.5.1显示功能检查
将相对应的集成电路卡(IC 启动后,应符合下列要求: 显示剩余金额、本次使用的时间或流量; D 显示本次扣费金额; 显示已用累计金额
5.3.5.2提示功能试验
水控设备进行提示功能试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剩余金额小于设定的数值,金额值开始闪烁提示; b)开阀关阀提示开或关; c)错误代码:非专用卡或误操作后,目测水控设备应具备相应提示。
5.3.5.3控制功能试验
水控设备进行控制功能试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缺水关阀测试:当缺水时,自动关阀; 关阀断水测试:剩余金额为零或结束计数时自动关阀断水: C 断线缺水保护功能试验:断开传感电磁阀相连接的信号线或关闭手动阀时,水控设备应关闭 电磁阀。当重新接通后,水控设备应能正常工作,
5.3.5.4保护功能试验
水控设备进行保护功能试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数据保持与恢复功能试验:用可调直流稳压电源代替供电电源,记录水控设备的电子显示 值,从正常工作电压开始缓慢下调供电电压,直至水控设备电磁阀自动关闭,然后切断电源 10min后恢复供电,水控设备应能正常工作,此时控制单元电子显示值应与断电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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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磁保护功能试验:将水控设备输入一定水量,通水使其正常工作,用磁环贴近水控设备 号元件部位,水控设备应能自动关闭电磁阀,或不受影响仍正常工作,
5.3.5.5附加功能试验
水控设备进行附加功能试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远程控制试验:通过通讯模块,能远程控制; b)限额消费试验:设定限制每个用户每天使用水量,达到设定水量时该用户不能再使用。
5.4电源适应能力试验
按GB/T17618的相应规定进行
3/T17618的相应规定进
按GB4943.1的相应规定进行。
GB4943.1的相应规定送
5.8.1电磁阀压力试验
当分别在0.03MPa土10%水压条件下和0.8MPa土5%水压条件下,用集成电路卡(IC卡)拉 滋阀开、关动作各10次,检查电磁阀是否可靠开闭、动作灵活,有无异常现象。
5.8.2电磁阀的耐用性
电磁阀的动作寿命,按IB/T7352规定进行。
5.9流量传感器的性能
流量传感器的性能,液体流量工作计量器具检定,按JJG2063相应规定进行, D环境试验
按表1条件及GB/T2421.1的规定进行。
5. 10. 2 低温试验
2.1工作温度下限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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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2.2贮运温度下限试验
5.10.3.1工作温度上限试验
5. 10. 3. 2购运温度上限试验
将裸装产品放在恒温箱中,在贮运温度上限(60土2)℃,恒温16h,然后恢复到常温,恢复日 再进行检测,应正常工作。
5.10.4恒定温度试验
5.10.4.1工作条件下恒定温度试验
5.10.4.2购运条件下恒定温度试验
5. 10. 5 振动试验
按GB/T18239的相应规定进行。
按GB/T18239的相应规定进行。
5. 10. 6 冲击试验
按GB/T18239的相应规定进行
5. 10. 7矿量试验
按GB/T18239的相应规定进行。
按GB/T18239的相应规定进行。
5. 10.8包装跌落试验
按GB/T18239的相应规定进行。
产品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按表2的规定。
表2产品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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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产品正常生产时,应周期性(3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 检验: a) 试制的新产品; 6) 正常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可靠性检验的受试样品数按表3规 定。其余项目的受试样品数为2台。 6.2.3型式检验项且为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所有项且
表3可靠性检验的样品数
6.2.4型式检验由产品生产
单付 指定或委社的质量检验部质质进行 .5检验后指定或委托的质量检验部门要提交型式检验报告
6.3.1产品应检验合格,并附有检验合格证方能出厂 6.3.2产品出厂时,需全数经出厂检验
6.3.1产品应检验合格,并附有检验合格证方能出厂
外观检验不合格质量标准,可重新抽样 该批产品不合格。其余指标检验 一项指标不合格,可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复检 复检结果仍然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产品应附有标牌,标牌应清晰、端正并标识以下内容: a)制造厂名称; 制造厂地址; c)产品名称、型号和产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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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标准运输包装箱外部应有如下标志: a)制造厂名称、地址; b)产品名称、型号、商标; c)执行标准; d)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2.1 包装箱应保证产品不受自然损坏,应符合防雨、防潮和防震的要求。 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装箱清单及产品说明书,产品说明书应符合GB/T9969的
产品包装后应能承受汽车、火车、轮船和飞机等的运输。 长途运输时,不得露大运输,注意 防震、防过重挤压。产品不应和易燃、易爆、易腐蚀的物品同车(或其他运输工具)装运。 运输装卸时应小心轻放。严禁跌落、碰撞、挤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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