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_T 50599-2020 灌区改造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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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灌区改造应围绕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需求,坚持节 水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兼顾近期与长远,与国土规划、流域综合 规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乡村振兴规划、现代农业发展规划、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因地制宜,综合施策
3.0.2灌区改造应实行渠、沟、田、林、路统筹安排,旱、涝、渍、碱 综合治理
3.0.2灌区改造应实行渠、沟、田、林、路统筹安排,旱、涝、渍、碱
定额管理”为基础,以节水、节能、减排、增效为中心,根据灌区当地 自然、经济社会和技术条件胶合板标准,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选后合理确定。
相互协调,改善工程设施条件与提高管理能力相结合,水利措施与 农艺等措施相配套
3.0.5灌区改造应优先改造影响翟区安全运行和总体效益发挥 的关键工程,应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支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3.0.6灌区工程改造后,灌区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 要,修订工程运行维护制度,合理确定其管理范围及工程保护范围。 3.0.7灌区改造应积极推进灌区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水价综合 改革,推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参与灌区改造与管理,实行标准化 坝英化篮珊建长效自性运行权制
.0.8应根据乡村振兴、农业现代化和水利现代化要求,合理
3.0.9小型灌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工程现状评估、水土资源分 析、灌区规模复核论证、工程施工与验收、灌区改造效果评价等方 面适当简化内容。
4.1.1对已建成投入运行灌区的运行管理状况,应定期或不定期 进行评估。灌区管理单位应建立各类基础数据、工程状况及运行 管理状况监测网络,为定期开展灌区评估积累资料。评估资料不 足时,应进行专项补充调查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工程检测鉴定。
4.1.2灌区改造立项前应对灌区进行整体评估。灌区
区内运行时间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工程必须进行评估;对灌 运行时间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但存在安全隐患、功能不满足 标准、运行效率不高、不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工程, 进行评估。
4.1.3在灌区评估的基础上,应从灌区农业和经济社
用水需求、水土资源平衡、工程设施、工程安全、用水管
2.1灌区评估内容应包括灌区范围与规模、工程状况、运行 理、用水效率与效益、生态与环境效应等,重点分析影响灌区 与效益发挥的制约因素,以及与灌区现代化、农业现代化要求 适应的主要问题
4.2.2灌区范围与规模评估应通过调查分析和水土资
核,评估灌区现状是否达到原规划范围及规模。需要调整灌区范 围、规模和设计标准时,应根据灌区农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土资 源条件和灌溉方式的变化等进行必要性论证
应调查灌区各类工程老化破损情况.灌排工程系统配套情况等,分 析各类工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并对防护设施、救生设施、警示标 识等安全设施进行调查,分析其是满足灌区涉水安全需求。应 通过调查分析,评估灌区各项工程设施功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和 灌区需求。
程管理、用水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方面,分析并查找影响灌区良性 运行及工程效益发挥的问题与原因。
等指标。灌区效益评估应包括防洪、灌溉、排水、供水、发电、水产、 旅游等经济社会效益
4.2.6灌区生态与环境效应评估应从灌区取用水量、灌溉
排水水质、地下水理深及水质、水土流失、土壤盐渍化、植被 生物多样性等方面评估灌区产生的生态与环境效应,可采用 专业部门的评价结论。
4.3.1工程评估时,应对灌区范围内现有渠(沟)系及建筑物、设 施进行评估,包括取水工程、灌溉输配水渠道、排水沟道、渠(沟)系 建筑物、喷微灌设备、田间工程、管理设施等
4.3.2工程评估前,应收集所有建筑物及设施的基本资料,包括
规划设计阶段的相关资料,运行管理期间的监测和整编资 对经过大修、改建、扩建或重建等改造的工程还应收集相关 设计及施工等资料。
4.3.3灌区骨干工程应逐一进行评估,田间工程可按工程
类评估。对数量多、规模小、结构材料类似的其他工程也可根据情 况按类别进行评估
在安全隐患及老化、破损现象,其流量、水位是否达到设计要习
4.3.5骨干输配水工程、排水沟道工程应重点评估渠
4.3.5骨十输配水工程、排水沟道工程应重点评估渠(沟)道沿线 是否存在山洪地质灾害威胁、冻胀破坏、塌方、滑坡、冲刷、淤积、破 损、漏水等安全隐患,渠(沟)系统布局的合理性,工程配套情况,各 级渠(沟)道的过水能力以及控制水位等。灌溉渠道还应评估其渗 漏损失及防渗衬砌效果等情况。对于水资源短缺地区,应分析排 水再利用的可行性。有条件的灌区,应评估在排水沟出口建设控 制工程及人工湿地的可行性。
4.3.6对配套使用喷灌、微灌设备的灌区还应评估其系统
4.3.7由间工程应按照现
GB/T30600的规定,从土地平整、田块规格、土壤改良、灌溉与排 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方面评估 其配套情况、布局合理性、工程完好状况及效益发挥等
供电等设施是否完备并正常运行。
专家咨询讨论等方法进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渠(沟)道和
查和工程检测进行。工程检测应针对建筑物存在的问题,依据相 关技术规程,分别对地基、结构及材料等进行专门检测。应从地 质、地形及人为破坏等外部因素和设计缺陷、材料老化、结构破坏、 施工质量、管理不善等内部因素查找问题产生的原因,并给出确切 的诊断结论,提出维修、加固、改建、扩建、重建等改造建议。
4.4.1灌区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评估应包括灌区与政府及用水 户的责权利关系、灌区运行机制的可持续性、组织架构和人员构成 的合理性,以及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水价形成机制、水费计收、运行
与管理经费保证等情况。
4.4.3用水管理评估应包括用水计划是否科学合理,运行调度是
4.4.4量水设施评估应包括量水站点布局的合理性,量水方法及
施的适用性,量水精度是否符合要求等。
及系统功能先进性和实用性、系统运行稳定性、数据采集准确性和 可靠性、数据处理能力及时效性,以及数据在运行管理中的实际运 用情况等。
5.1.1水土资源分析应分区进行,可根据灌区规模及灌区内部不 同片区条件,划分计算单元。水土资源的数量、质量、开发利用状 况及平衡分析等应按统一计算单元进行平衡分析。 5.1.2灌区土地资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21010中一级类体系进行分区统计,明确各类用地的分布 面积及利用状况和潜力
5.1.2灌区土地资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5.1.3灌区需水量应从农业、工业、生活和人工生态环境补水等
1.3灌区需水量应从农业、工业、生活和人工生态环境补水 面分类计算。
5.2.1复核灌区不同保证率下水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分析
5.2.1复核灌区不同保证率下水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分析水资源 开发利用状况与潜力、水资源变化原因及演变趋势,确定灌区在其 流域或行政区域总体规划中分配的可利用水量
5.2.2复核灌区范围,分析土地资源利用类型、结构、特点、分布 比例及变化趋势,确定灌区内耕地面积、灌溉面积、种植结构等,明 确灌区水土资源匹配情况。
5.2.2复核灌区范围,分析土地资源利用类型、结构、特点
各种水源在灌溉设计保证率情况下的可供水量,开展水土 需平衡分析。当相关部门批准的灌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小 水源可供水量时,应以灌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作为灌区水 衡分析的可供水量。
2.4在对无引水量限制的灌区进行水资源平衡分析时,还应
成的不利影响,分析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以及控制或减轻不利影 响的途径。
准》GB50288相关规定进行分析确定。
益等因素,以分区计算单元为基础,对灌区改造前后的供
5.3灌区规模复核论证
5.3.1在对灌区原灌溉设计保证率和设计规模复核的基础上,应
5.3.2当地表水提水灌区确定灌区范围和灌溉面积时,除应符合
5.3.3对于井灌区,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3.1条外,还应深入分
5.3.4对于井渠双灌灌区,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3.1条外,还应
则,结合灌区内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灌区范围利 面积,
采区应压缩地下水开采量,按照当地有关规划要求达到采补平衡。 6.1.4灌区改造后,返盐期农田地下水埋深应控制在地下水临界 深度以下,灌区土壤水盐环境应满足作物生长要求,灌区土壤盐渍 化状况应得到改善。
水平以及农业生产、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复核灌 区现状主要设计指标,合理确定灌区改造设计标准。 6.2.2灌区内需改造的蓄水、引水、提水、输水和排水工程的工程 等别、相应建筑物级别和洪水设计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防 洪标准》GB50201、《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50288、《堤防 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SL252的有关规定。
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50288的有关规定。灌区内自然条件、 作物种植结构等差异较大时,应结合灌溉分区分别确定灌溉设计 保证率。
6.2.4设计排涝标准、排渍标准及排涝模数、排渍模数的取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50288的有关 规定,并应满足作物种植结构调整的要求。当灌区内降水特征、地 形及土壤条件、作物种植结构、经济基础等条件差异较大时,应分 区确定。
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50288的 有关规定外,还应通过田间试验和现场调查确定地下水控制深度。
6.2.7泵站和机井的装置效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灌溉
6.2.8渠道防渗衬砌和节水灌溉工程的设计标准,应符合
6.2.9灌区渠首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当引水流量天于10m/s
时,不应低于50年;当引水流量小于或等于10m/s时,不应低于 30年。提水枢纽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当单站装机流量大于 10m3/s或单站装机功率大于1MW时,不应低于50年;当单站装 机流量不大于10m/s或单站装机功率不大于1MW时,不应低于 30年。
6.2.10灌区灌溉渠道或排水沟的合理使用年限:当灌溉
于20m3/s或排水流量大于50m/s时,不应低于50年;当灌溉流 量不大于20m/s或排水流量不大于50m/s时,不应低于30年。 对灌排结合的渠(沟)道工程,当灌溉和排水流量分属不同使用年 限时,应按较高的年限确定
6.2.11水闸、渡槽、倒虹吸、涵洞、隧洞、跌水与陡坡等灌排建筑
6.2.12由间工程的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标准农由 建设通则》GB/T30600的有关规定。 6.2.13信息化设计标准应根据灌区运行管理现实需要和发展需 求合理确定,并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规定。 6.2.14灌溉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 有关规定。当采用微咸水作为灌溉水源时,应采用微咸水、淡水混 灌或轮灌的方式。采用微灌技术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微 灌工程技术标准》GB/T50485的要求。采用再生水灌溉时,灌溉 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 质》GB20922的规定。
6.3.1渠系水利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型灌区不应低于0.55,中型灌区不应低于0.65,小型灌 区不应低于0.75; 2全部实行井渠结合的灌区可在上述范围内降低0.10,部 分实行井渠结合的灌区,可按井渠结合灌溉面积占全灌区面积的 比例降低; 3井灌区采用防渗衬砌渠道输水不应低于0.90,采用管道 输水不应低于0.95。
于0.60,小型灌区不应低于0.70,灌区内的纯井灌区不应低 80,喷灌区不应低于0.80,微喷灌区不应低于0.85,滴灌区不 于0.90
条件、现有灌排系统和农业现代化要求,对取水工程、灌排渠(沟) 系及建筑物、管理等设施的布置进行复核,通过多方案比较论证, 提出总体布置的调整改造方案。
供需平衡要求的前提下,分别对取水工程、灌排渠(沟)系、建
较大的灌区,应复核现有灌排分区;当不符合发展现代农业和现代 灌区要求时,应进行调整,并应按调整后的分区进行工程布置。
7.1.5具备利用非常规水源条件的灌区,应深人分析非常
7.1.8当对关系灌区安全生产运行的重要渠段或建筑物
系建筑物改造方案宜做到与周边生态环境和地域文化相
况和现代农业对水位、流量的要求,对原有取水工程的布置、渠底 高程等进行复核,提出调整方案
高程等进行复核,提出调整方案。 7.2.2对于从多泥沙河流上取水的大型渠首工程,其防沙、排沙 设施经复核不能满足要求的,应通过水工模型试验确定改造或新 建方案。
设施经复核不能满足要求的,应通过水工模型试验确定改造或新 建方案。
积及影响半径。井间距不应小于影响半径
7.3灌排渠(沟)系及建筑物
7.3.1灌区改造时,原则上不宜对原有灌排渠(沟)系进行大范围 调整。但经复核确有必要进行调整的,应按照节水增效、管理便 捷、安全可靠、布局合理的原则,并兼顾现代农业及保护生态环境 的需求,经多方案论证比选后,确定调整改造方案。 7.3.2对原有灌排渠(沟)道进行改造时,应根据调整后的流量和 水位对渠(沟)道纵、横断面进行复核调整。 7.3.3灌溉和排水系统布置的调整应相互协调,兼顾灌溉、排涝 降渍、防治盐碱化等多方面功能,满足灌区现代农业发展要求。 7.3.4灌排渠(沟)及建筑物布置应根据灌区规模、功能、运行特 点和总体布置调整方案,对各类渠(沟)系建筑物的工程布置、结构 尺寸、水力要素、设置数量等进行复核。对布置不合理、不能满足 建设现代灌区要求的建筑物,应进行多方案比选,确定调整改造 方案。
调整。但经复核确有必要进行调整的,应按照节水增效、管理便 捷、安全可靠、布局合理的原则,并兼顾现代农业及保护生态环境 的需求,经多方案论证比选后,确定调整改造方案
和总体布置调整方案,对各类渠(沟)系建筑物的工程布置、结 寸、水力要素、设置数量等进行复核。对布置不合理、不能满 建设现代灌区要求的建筑物,应进行多方案比选,确定调整改 案。
流量、泥沙处理、防冻胀、运行、管理等多方面要求,采用建筑物联 合布置形式。
的要求,复核现有量水设施布置、数量和功能。不能满足要求时, 应改造完善现有量水设施或新建量水设施。改造或新建量水设施 宜与灌排建筑物改造同步实施,并应与信息化管理设施建设统筹 安排。
7.3.7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和保护居民生命财产安至
定,复核现有穿越、靠近居民点或学校的渠(沟)道上的安全队 施,对不能满足要求的,应提出改造或完善布置方案。
7.3.8对于年久失修,基本丧失功能的输水渠道或者不能道
微灌等对有压管道输水要求的明渠,可根据工程诊断结论,经多万 案分析论证后,采取管道化改造方案。
7.3.9灌区水源工程改造应对灌区内现有水库、塘坝等调
的调蓄能力、安全运行状况等进行复核。当不能满足现代农业或 喷灌微灌用水要求时,应提出除险加固、扩大容积、增加数量或引 调其他水源等改造方案。
现代化需要,对田块布置、灌排设施、田间道路、农田输配电、农田 防护林带和保护生态环境措施方案的适应性进行复核。如不能满 足要求或相互间不协调时,应提出调整改造整体方案。
程要求,综合考虑地形条件、田间道路、耕作方式等因素,合理布置 田间灌排工程。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管道输水,
下的田间管理要求是否相适应。如不能满足要求,应进行调整改 造,确定适宜的道路结构、间距和路面宽度。
7.4.5农田防护林和护渠林带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灌排渠(沟)道进行布设。
7.4.6林带与高压线路及通信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规定。
宁水翟、灌区现代化发展 以及管理工作需要,对原量水站网布设进行复核。站网设置不合 理或不满足要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灌溉渠道系统量水规范》 GB/T21303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改造
7.5.2应根据用水管理、工程管理等实际需要,结合灌区 造目标、投资规模和现代灌区管理需要,对灌区现有信息化 功能进行复核;当不满足要求时,应提出改造技术方案,增 善功能。
7.5.3灌区生产管理及生活设施等改造,应按国家现行标
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50288和《灌溉与排水工程技术管理 规程》SL/T246的有关规定,对灌区生产管理及生活设施、交通工 具、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及灌溉试验设施等进行复核。当不满足要 求时,应改造完善。有条件的灌区,管理设施应满足信息化管理要 求,并根据生产需要建立灌溉试验站
运行等实际需要,对灌区内部道路设施进行复核。当不满足要求 时,应提出改造完善方案,并应使灌区管理道路与公路网连通
8.1.1灌区工程改造应根据灌区改造总体方案,复核分析现状各
8.1.1灌区工程改造应根据灌区改造总体方案,复核分析 项技术措施,对不适应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现代灌区要求的 先进实用原则,提出具体的技术措施改进方案,
调,也可根据需要改造为暗渠、暗沟或管道。
8.2.1取水工程存在沉降、倾斜、滑移等危及工程安全运行或老 化破损严重、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流量、水位不能达到设计要求的 取水工程,应提出对其进行局部改造或拆除重建的改造措施,经技 术经济分析,确定改造方案。
2.2对于不满足渗透稳定要求或出现渗透破坏的进水闸底机
墙,应根据侧向绕流复核计算结果和地基基础土层情况,采取 钢筋混凝土板桩、混凝土防渗墙、幕灌浆或设置排水井、排 等技术改造措施
8.2.3从多泥沙河流取水的自流引水渠首工程,当引人泥
大、对渠道正常运行和灌区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时,宜采取防正 推移质进人干渠的措施,并应根据需要新建或改建沉沙池。
8.2.5渠首闸门和机电设备的更新改造应选择环保、节
产品,并满足自动化控制的技术要求
.2.7机井改造技术措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机井技术规 L256的有关规定。
8.3.1对于渠床土质渗透性强、地下水位相对较低、输水渗漏损 失大的渠道,宜采用防渗技术措施;高填方渠道、傍山渠道、陡坡地 段渠道以及堤防薄弱地段渠道,宜进行衬砌防渗,必要时对渠堤 (坡)采取加固措施。
8.3.2渠道淤积严重或杂草生长严重时,应采取定期清淤、除草
3.2渠道淤积严重或杂草生长严重时,应采取定期清淤、除 措施,必要时进行衬砌
行和有利于回补地下水等要求,充分论证后确定适宜的改造 术方案。承担引洪淤灌、引洪补源任务的渠道,除险工段外,不 用衬砌防渗技术方案
3.4渠道断面、水位经复核不能满足灌区现代化管理运行要 ,应重新设计渠道断面形式、尺寸和渠道纵坡;必要时,可增设 闸,
8.3.4渠道断面、水位经复核不能满足灌区现代化管理运行要求
8.3.5渠道衬砌防渗技术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渠道防渗工
程技术规范》GB/T50600的有关规定。对有生物通道要求的渠 道,应间隔适当距离设置生物通道,必要时可采用生态护坡技术 方案。
水位及流量监控、泥沙处理、运行管理以及交通和生产生洁
水位及流量监控、泥沙处理、运行管理以及交通和生产生活要求, 有航运功能的,还应满足航运要求,
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50288和《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 范》GB/T20203的有关规定。
水距离短且供水保证程度高的渠段上,并应保证管道的取水过程 与供水渠道的输水过程相协调。
前设置拦污栅、沉沙池等防护措施。
8.4.4设置在轻质土地区的排水明沟,当地下水理深较小时,宜
刷和沟道受地下水溢出侵蚀地区,宜沿排水沟两旁设置植补 带;在满足排水能力的同时,可采用原生植被、蜂窝状混凝土 草生态混凝土等作为沟坡材料;排水标准要求较高、流量较 面宜选用复式断面。
8.4.6增设田间暗管排水工程时,应对设置的必要性和可不
行分析。当承泄田间暗管排水的现有集水明沟深度满足要求时, 可按一级自流排水暗管设计。当现有集水明沟较浅,不能够承泄 暗管自流排水时,应疏挖加深明沟排水系统;如维持现有集水明沟 深度,应建立二级或二级以上暗排工程。
8.4.7灌区改造应合理利用已有塘堰的蓄水调节和水后
5.4.7催区改造应合理利用已有塘堰的蓄水调节和水质净化能 力,具备条件的农田洼地可改造为塘堰或人工湿地。 8.4.8当现有明沟排水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浅层地下水储量丰 富、水质良好时,可采用井灌井排技术措施。 8.4.9对于耗能高或不能满足排水能力要求的排涝泵站和井灌 井排机井,应结合排水沟道改造,更新改造水泵或机电设备。
8.5.3土地平整宜采用激光平地技术.用块规格用面高差耕作层
享度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50288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的有关规定。田间道路 面宜高出地面0.2m0.4m。
8.5.4在纯井灌区,宜采用管道输水方式;在地表水和地下水结 合利用的灌区,应对渠道和管道两种输水方式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选择适宜的改造措施,
.5.4在纯井灌区,宜采用管道输水方式;在地表水和地下水
.5.7应根据当地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采用喷灌、微灌与施
美及农业机械化作业要求,依据当地已有试验成果,确定灌水沟 项技术要素。缺少试验资料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
工程设计标准》GB50288的有关规定确定。 8.5.9水稻灌区,宜采用满足“浅、薄、湿、晒”等灌溉制度要 节水灌溉技术。格田规格尺寸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灌汊 水工程设计标准》GB50288的有关规定
5.10缺水灌区及高扬程提水灌区,田间固定渠道宜进行防 彻,或改造成管道输水。
8.5.10缺水灌区及高扬程提水灌区,田间固定渠道宜
家标准《灌溉渠道系统量水规范》GB/T21303的有关规定,以及 工程规模、工程条件、流量范围和水流条件等,优先采用现代先进 技术和方法,合理确定量水方法、量水设施类型
8.6.2选定量水设施的测量精度、水头损失、测量范围、抗干扰性
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灌溉渠道系统量水规范》GB/T 的有关规定。
食品添加剂标准8.6.3大中型渠道量水宜采用流速仪、渠系建筑物量水、标准断
面量水等方法;小型渠道宜采用量水堰、量水槽、流量仪表等
8.6.5量水设施改造应满足灌区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实现流量、 水位数据自动采集和传输
8.6.5量水设施改造应满足灌区信息化管理的要求装修标准规范范本,实现
8.7渠(沟)道管理及安全设施
8.7.1灌区基层管理单位、渠(沟)道重要建筑物或枢纽处应设置 管理房。无管理房的应增设,管理房不满足需要的应完善,并按实 际需要确定结构型式和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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