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788-2012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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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788-2012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力,满足城镇用水对水质、水量和水压的用水需求。 3.1.2城镇给水中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生活饮 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1.3给水工程规模应保障供水范围规定年限内的最高
3.1.5城镇给水规划应在科学预测城镇用水量的基础上,合理 开发利用水资源、协调给水设施的布局、正确指导给水工程 建设。
3.2.1城镇给水水源的选择应以水资源勘察评价报告为依据, 应确保取水量和水质可靠建筑标准规范范本,严禁盲目开发。 3.2.2城镇给水水源地应划定保护区,并应采取相应的水质安 全保障措施
3.2.3大中城市应规划建设城市
3.2.4当水源为地下水时,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 源为地表水时,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和设计枯水位保证率不 于90%
3.2.5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建设应根据
3.2.6在高浊度江河、人海感潮江河、湖泊和水库取
水设施位置的选择及采取的避沙、防冰、避咸、除藻措施应保证 取水水质安全可靠。
3.3.1 给水泵箔的规模满用片 对水量和水压的要求 3.3.2 给水泵站应设置备用水泵。 3.3.3 给水泵站的布置应满足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和检修 的要求,
3.3.4给水泵站应具备可靠的排水设施。
3.4.1输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应以管线短、占 地少、不破坏环境、施工和维护方便、运行安全为准则。 3.4.2输配水管道的设计水量和设计压力应满足使用要求。 3.4.3事故用水量应为设计水量的70%。当城镇输水采用2条
管材、管径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和安全论证,并应对管道 系统进行水力过渡过程分析,采取水锤综合防护措施。
3. 4.71 供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道连通,严禁擅自与自
3.4.7供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道连通,严禁擅自与目
建供水设施连接,严禁穿过毒物污染区;通过腐蚀地段的管道应 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3.4.8供水管网应进行优化设计、优化调度管理,降低
3.4.9输配水管道与建(构)筑物及其他管线的距离、位置应
3.4.9输配水管道与建(构)筑物及其他管线的距离、位置应 保证供水安全。
3.4.10当输配水管道穿越铁路、公路和城币道路时,应保设 施安全;当埋设在河底时,管内水流速度应大于不淤流速,并应 防止管道被洪水冲刷破坏和影响航运
3.4.11敷设在有冰冻危险地区的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4.12压力管道竣工验收前应进行水压试验。生活饮用水 运行前应冲洗、消毒。
3.4.12压力管道竣工验收前应进行水压试验。生活饮用水管道
3.5.1城镇水厂对原水进行处理,出厂水水质不得低手 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并应留有必要的裕度
3.5.1城镇水厂对原水进行处理,出厂水水质不得低于现行国 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并应留有必要的裕度。 3.5.2城镇水厂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应满足各建(构)筑物的 功能、运行和维护的要求,主要建(构)筑物之间应通行方便、 保陪宝全
3.5.2城镇水厂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应满足各建(构)
能、运行和维护的要求,主要建(构)筑物之间应通行方 呆障安全。
3.5.3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
3.5.4城镇水厂中储存生活饮用水的调蓄构筑物应采取
3.5.7城镇水厂处理工艺中所涉及的化学药剂,在生产、运输 存储、运行的过程中应采取有效防腐、防泄漏、防毒、防爆 措施。
.6.1民用建筑与办区根据 用水的原则,结合当地气候 和水资源条件、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生
和水资源条件、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生
3.6.2设置的生活饮用水管道不得受到污染,应方便
修,并不得影响结构的安全和建筑物的使用
3.6.3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设施产生回流而受污染,应根 据回流性质、回流污染危害程度,采取可靠的防回流措施。 3.6.4生活饮用水水池、水箱、水塔的设置应防止污水、废水
据回流性质、回流污染危害程度,采取可靠的防回流措施。 3.6.4生活饮用水水池、水箱、水塔的设置应防止污水、废水 等非饮用水的渗人和污染,并应采取保证储水不变质、不冻结的 措施。
等非饮用水的渗人和污染,并应采取保证储水不变质、不冻结的 措施。
5建筑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室外给水管网压力直接供水
3.6.5建筑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室外给水管网压力直
竖向分区应根据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节能、节水和维 理等因素确定。
3.6.8消防给水系统和灭火设施应根据建筑用途、功能、我
.9消防给水水源必须安全口
3.6.10消防给水系统的水量、水压应满足使用要求。 3.6.11消防给水系统的构筑物、站室、设备、管网等均应采取 安全防护措施,其供电应安全可靠。
安全防护措施,其供电应安全可靠
3.7建筑热水和直饮水
3.7.1建筑热水定额的确定应与建筑给水定额匹配,建筑热水 热源应根据当地可再生能源、热资源条件并结合用户使用要求
3.7.1建筑热水定额的确定应与建筑给水定额匹配,建筑热水
3.7.2建筑热水供应应保证用水终端的水质符合现行国家生
饮用水水质标准的要求。
建筑热水水温应满足使用要求,特殊建筑内的热水供应 方烫伤措施。
3.7.3建筑热水水温应满足使用要求,特殊建筑内的
3.7.4水加热、储热设备及热水供应系统应保证安全、可靠地 供水。
3.7.5热水供水管道系统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
3.7.6管道直饮水系统用户端
4.1.1城镇排水系统应具有有效收集、输送、处理、处置 用城镇雨水和污水,减少水污染物排放,并防止城镇被雨水 水淹渍的功能。
4.1.1城镇排水系统应具有有效收集、输送、处理、处置和利
4.1.2城镇排水规划应合理确定排水系统的工程规模、总体布
、2城镇排水规划应合理确定排水系统的工程规模、总体布 综合径流系数等,正确指导排水工程建设。城镇排水系统应 上会经济发展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相协调,
考虑原有排水管网情况、地区降水特征、受纳水体环境容 条件。
4.1.5城镇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时,严禁雨、污水管渠混接。
利用,降低雨水径流总量和峰值流量,减少对水生态环境的 影响。 4.1.7 城镇所有用水过程产生的污染水必须进行处理,不得随 意排放。
4.1.8排人城镇污水管渠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 规定。
4.1.8排人城镇污水管渠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
查井、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放空清理或维修时,必须采取确 的措施。
4.2.1建筑排水设备、管道的布置与敷设不得对生
北力收 食品造成污染,不得危害建筑结构和设备的安全,不得影响居住 环境。
4.2.2当不自带水封的卫生器具与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
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气体的 泄漏。
4.2.3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卫生器具和地漏不得与上部排水 管道连接,应采用压力排水系统,并应保证污水、废水安全可靠 的排出。
4.2.4下沉式广场、地下车库出人口等不能采用重力流
的场所,应设置压力流雨水排水系统,保证雨水及时安 出。
4.2.6医疗机构的污水应根据污水性质、排放条件采取
4.2.7建筑屋面雨水排除、溢流设施的设置和排水能力不得影 响屋面结构、墙体及人员安全,并应保证及时排除设计重现期的 雨水量。
排水管渠应经济合理地输送雨水、污水,并应具备下列
4.3.1排水管渠应经济合理地输送雨水、污水,并应具备下列 性能: 1 排水应通畅,不应堵塞; 2不应危害公众卫生和公众健康;
4.3.1排水管渠应经济合理地输送雨水、污水,并应具备下列 性能: 排水应通畅,不应堵塞; 2 不应危害公众卫生和公众健康; 3 不应危害附近建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重力流污水管道最大设计充满度应保障安全。 4.3.2 立体交叉地道应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 4.3.3 操作人员下井作业前,必须采取自然通风或人工强制通
风使易爆或有毒气体浓度降至安全范围;下并作业时,操作人员 应穿戴供压缩空气的隔离式防护服;并下作业期间,必须采用连 续的人工通风
4.3.4应建立定期巡视、检查、维护和更新排水管渠的制度, 并应严格执行。
4.3.4应建立定期巡视、检查、维护和更新排水管渠的制度
4.4.1排水泵站应安全、可靠、高效地提升、排除雨水和污水。 4.4.2排水泵站的水泵应满足在最高使用频率时处于高效区运 行,在最高工作扬程和最低工作扬程的整个工作范围内应安全稳 定运行。
4.4.3抽送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的室外污水泵立
须独立设置,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4.4.4排水泵站的布置应满足安全防护、机电设备安装、 和检修的要求。
.5与立体交叉地道合建的雨水泵站的电气设备应有不被氵 的措施。
4.4.5与立体交叉地道合建的雨水泵站的电气设备应
4.4.6污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应设置备用泵。道路立体交义
地道雨水泵站和为大型公共地下设施设置的雨水泵站应 用泵。
4.4.7排水泵站出水口的设置不得影响受纳水体的使用功能,
.7排水泵站出水口的设置不得影响受纳水体的使用功能 应按当地航运、水利、港务和市政等有关部门要求设置消能 和警示标志。
4.4.8排水泵站集水池应有清除沉积泥砂的措施。
4.5.1污水处理厂应具有有效减少城镇水污染物的功
.1污水处理厂应具有有效减少城镇水污染物的功能,排 水、泥和气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污水处理厂应具有有效减少城镇水污染物的功能,排放 尼和气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污水处理厂应根据国家排放标准、污水水质特征、处理 用途等科学确定污水处理程度,合理选择处理工艺。
4.5.2污水处理厂应根据国家排放标准、污水水质特征、处理 后出水用途等科学确定污水处理程度,合理选择处理工艺。
后出水用途等科学确定污水处理程度,合理选择处理工艺。
4.5.3污水处理广的总体设计应有利于降低运行能耗, 气和噪声对操作管理人员的影响,
4.5.4合流制污水处理厂应具有处理截流初期雨水的能力。 4.5.5污水采用自然处理时不得降低周围环境的质量,不得污 染地下水,
4.5.4合流制污水处理厂应具有处理截流初期雨水的能力。
4.5.6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应消毒后排放,污水消毒场
4.5.6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应消毒后排放,污水消毒场所应有 安全防护措施。
6.1污泥应进行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并安全、有 置。
6.4污泥浓缩脱水机房应通风良好,溶药场所应采取防 施。
4.6.5污泥堆肥场地应采取防渗和收集处理渗沥液等措施,防 止水体污染。
4.6.6污泥热十化车间和污泥料仓应采取通风防爆的安全措施。 4.6.7 污泥热干化、污泥焚烧车间必须具有烟气净化处理设施。
4.6.6污泥热十化车间和污泥料仓应采取通风防爆的安全措施。
经净化处理后,排放的烟气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
5污水再生利用与雨水利用
5.1.1城镇应根据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状况编制城镇再生水与雨
5.1.1城镇应根据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状况编制城镇再生水与雨 水利用规划。
水利用规划。 5.1.2城镇再生水与雨水利用工程应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 水压的要求。
5.1.2城镇再生水与雨水利用工程应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 水压的要求。
5.1.2城镇再生水与雨水利用工程应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
5.2再生水水源和水质
5.2.1城镇再生水水源应保障水源水质和水量的稳 安全。
.2.1 城摄: 三 安全。 5.2.2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污水、医疗机构污水和放 性座水亚林作为雨生水水
射性废水严禁作为再生水水源 5.2.3再生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对水质要 求不同时,应首先满足用水量大、水质标准低的用户。
5.2.3再生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5.3再生水利用安全保障
5.3.1城镇再生水工程应设置溢流和事故排放管道。
3.1城镇再生水工程应设置溢流和事故排放管道。当溢流 管道或水体时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规定;当事故排放时应 相关应急措施。
5.3.2城镇再生水利用工程应设置再生水储存设施,并
5.3.4城镇再生水利用工程应设置水量计量和水质监测设
5.3.6再生水用水点和管道应有防止误接或误用的明显标志。
5.3.6再生水用水点和管道应有防止误接或误用的明显标志
5.4.1雨水利用工程建设应以拟建区域近期历年的降雨章 及其他相关资料作为依据
5.4.2雨水利用规划应以雨水收集回用、雨水人渗、调蓄排放
境究适尔用 5.4.5根据雨水收集回用的用途,当有细菌学指标要求时,必 须消毒后再利用,
6.1.1城镇给水排水工程中各厂站的地面建筑物,其结构设计、
6.1.1城镇给水排水工程中各厂站的地面建筑物,其结构设计、 施工及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与民用建筑标准的相应 规定。
6.1.3城镇给水排水工程中构筑物和管道的结构设计,必须依 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确定结构类型、构造、基础形式及地基处 理方式。
1结构设计应计入在正常建造、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 的各种工况的组合荷载、地震作用(位于地震区)和环境影响 温、湿度变化,周围介质影响等):并正确建立计算模型,进行 相应的承载力和变形、开裂控制等计算。 2结构施工应按照相应的国家现行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 执行。 3应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养护操作规程。 6.1.5构筑物和管道结构在各项组合作用下的内力分析,应按 弹性体计算,不得考虑非弹性变形引起的内力重分布。 6.1.6对位于地表水或地下水以下的构筑物和管道,应核算施 工及使用期间的抗浮稳定性;相应核算水位应依据勘察文件提供 的可能发生的最高水位
热竹。 3应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养护操作规程, 6.1.5构筑物和管道结构在各项组合作用下的内力分析,应按 弹性体计算,不得考虑非弹性变形引起的内力重分布。 6.1.6对位于地表水或地下水以下的构筑物和管道,应核算施 工及使用期间的抗浮稳定性;相应核算水位应依据勘察文件提供 的可能发生的最高水位。 6.1.7构筑物和管道的结构材料,其强度标准值不应低干95%
6.1.6对位于地表水或地下水以下的构筑物和管道
工及使用期间的抗浮稳定性;相应核算水位应依据勘察文件提供 的可能发生的最高水位。
6.1.7构筑物和管道的结构材料,其强度标准值不应低 的保证率;当位于抗震设防地区时,结构所用的钢材应符 性能要求。
6.1.8应控制混凝土中的氯离子含量;当使用碱活性骨料时, 尚应限制混凝土中的碱含量。 6.1.9城镇给水排水工程中的构筑物和地下管道,不应采用遇 水浸蚀材料制成的砌块和空芯砌块。 6.1.10对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和管道进行结构设计时,当构件截 面处于中心受拉或小偏心受拉时,应按控制不出现裂缝设计;当 构件截面处于受弯或大偏心受拉(压)时,应按控制裂缝宽度设 计,充许的裂缝宽度应满足正常使用和耐久性要求。 6.1.11对平面尺寸超长的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和管道,应计入混 凝土成型过程中水化热及运行期间季节温差的作用,在设计和施 工过程中均应制定合理、可靠的应对措施。 6.1.12进行基坑开挖、支护和降水时,应确保结构自身及其周 边环境的安全。
6.1.13城镇给水排水工程结构的施工及质量验收应符1
1工程采用的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相 关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进场验收,并按国家 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 2对非开挖施工管道、跨越或穿越江河管道等特殊作业, 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3对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应按国家现行相应施工技术标准进 行质量控制:每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相关各分项工程 旬,必须进行交接验收。 4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 收不合格时,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 5对不合格分项、分部工程通过返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结 构安全或正常使用功能要求时,严禁验收
6. 2. 1 盛水构筑物的结构设计,应计入施工期间的水密性试验
和运行期间(分区运行、养护维修等)可能发生的各种工况组合 作用,包括温度、湿度作用等环境影响。
各种组合作用下,应控制构件截面处于受压状态。 6.2.3 盛水构筑物的混凝土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选用合适的水泥品种和水泥用量。 2 混凝土的水胶比应控制在不大于0.5。 3 应根据运行条件确定混凝土的抗渗等级。 4 应根据环境条件(寒冷或严寒地区)确定混凝土的抗冻 等级。 5应根据环境条件(大气、土壤、地表水或地下水)和运 行介质的侵蚀性,有针对性地选用水泥品种和水泥用量,满足抗 侵蚀要求。
6.3.1城镇给水排水工程中,管道的管材及其接口连接构造等 的选用,应根据管道的运行功能、施工敷设条件、环境条件,经 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6.3.2理地管道的结构设计,应鉴别设计米用管材的刚、柔性 在组合荷载的作用下,对刚性管道应进行强度和裂缝控制核算: 对柔性管道,应按管土共同工作的模式进行结构内力分析,核算 截面强度、截面环向稳定及变形量。 6.3.3对开槽敷设的管道,应对管道周围不同部位回填土的压 买度分别提出设计要求。 6.3.4对非开挖顶进施工的管道,管顶承受的竖向土压力应计 入上部土体极限平衡裂面上的剪应力对土压力的影响。 6.3.5对跨越江湖架空敷设的拱形或折线形钢管道,应核算其 在侧向荷载作用下,出平面变位引起的P一△效应。 6.3.6对塑料管进行结构核算时,其物理力学性能指标的标准 值,应针对材料的长期效应,按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后期数值
6.4.1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高于6度地区的城镇给水排水工
程,其构筑物和管道的结构必须进行抗震设计。相应的抗震设防 类别及设防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 准》GB50223确定。
6.4.3城镇给水排水工程中构筑物和管道的结构,当遭遇本地
2管道震害在管网中应控制在局部范围内,不得造成较严 重次生灾害。 6.4.4抗震设计中,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 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为6度:0.05g;7度:0.1g(0.15g);8 度:0.2g(0.3g);9度:0.4g。g为重加速度。 5.4.5构筑物的结构抗震验算,应对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 计算水平地震作用(结构自重惯性力、动水压力、动土压力等), 并由该方向的抗侧力构件全部承担。当设防烈度为9度时,对盛 水构筑物尚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效应,并与水平地震作用效应 组合。
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为6度:0.05g;7度:0.1g(0.15 度: 0.2g(0.3g);9 度:0. 4g。g 为重力加速度。
6.4.5构筑物的结构抗震验算路桥管理及其他,应对结构的两个主车
计算水平地震作用(结构自重惯性力、动水压力、动土压 并由该方向的抗侧力构件全部承担。当设防烈度为9度时 水构筑物尚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效应,并与水平地震作用 组合。
6.4.6当需要对埋地管道结构进行抗震验算时,应计算在地震
应具有明确的结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路线; 2 应避免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承载力; 3同一结构单元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对局部薄弱部位应 采取加强措施; 4对埋地管道除采用延性良好的管材外,沿线应设置柔性
.8位于地震液化地基上的构筑物和管道,应根据地基土 严重程度,采取适当的消除或减轻液化作用的措施。 .9埋地管道傍山区边坡和江、湖、河道岸边敷设时,应 边坡的稳定性进行验算并采取抗震措施
6.4.9埋地管道傍山区边坡和江、湖、河道岸边敷设时,应对
钢筋工程处边坡的稳定性进行验算并采取抗震措施
7 机械、电气与自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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