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程建设消防设计审查指南(住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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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工程建设消防设计审查指南(住宅)

    6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组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 小于本表的规定。(见图11)

    6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组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 本表的规定。(见图11)

    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 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市政定额、预算,可根据锅 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表3.4.1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A类)

    5.2.5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或混气站、城市液化石 油气供应站瓶库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 范》GB50028的规定。

    度大于 规范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 4.1.6 100的民件时,仍不应减小。

    表3.4. 1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1000≤V<500060205000≤V<2500070254.1.12与湿式表4.3.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m)可燃气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总容积V,m)体储罐1000≤1000050000100000名称与建筑V<1000V<Λ<50000间距V≤50000(A类)民用建筑1820254.1.14与液化表4.3.8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天然气气化站与站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的液化液化天然气储罐 (区)(总容积V,m)集中天然气200放散储罐V10<30<50<500<1000<名称

    供应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总容积V,m)地的全50<200<500<10002500压式和5000

    V≥1000020100≤W<50006煤和焦炭W(t)W≥500084.2消防依据《建规》车道4.2.1街区内7.1.1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的道路160m。及建筑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物长度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B类)1建筑物的总长:建筑物沿街和不沿街的单边长度之和。(见图13)王L1L1L=L1+L2L=L1+L2+L3L=L1+L2+L3+L4+L5L=L1+L2+L3+L4图132沿街长度:建筑物沿街单边的长度。(见图14)图14(注:沿街长度取L1和L2中较大值。)17

    3其他形状的建筑长度(见图15)

    7.1.2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 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 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 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见图16)

    7.1.4有封闭内院或天并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2 院或内 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 天井 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图17)

    1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A类) 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见消防车转弯半径参考表) (A类) 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障碍物;(A类) 4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C 类)(见图19) 5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C类)(注:严寒地区不宜大于 5% 7.1.9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 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见各种消防车的满足载 总重量表)(B类) 消防车道可利用城乡、厂区道路等,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 转弯和停靠的要求。(B类)

    消防车转弯半径参考表 消防车类别 转弯半径(m) 普通消防车 9 登高车 12 特种车 16~20

    各种消防车的满载总重量(kg)

    各种消防车的满载总重量(kg)

    PM55GD14500QXZ164095PP309410供水车GS1802P31500EQ1403000建筑外墙建筑外墙>4.0m+5.0m消防车道且应满足防火间距的有关要求消防车道两侧均紧邻建筑外墙时的宽度要求建筑外墙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宜>5m4.0m消防车道图194.2.5回车场7.1.9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B类)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x18m。(c类)4.3救援场依据《建规》地和入口4.3.1消防车7.2.1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登高场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地的布置(A类)4m。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应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见图20)21

    7.2.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

    1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 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2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对于建筑高度不小于 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 3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 玉力; 4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 不宜小于5m,(c类)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B 类)(见图21) 5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面层应采用硬质铺装。(B类) 7.2.3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 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见图21)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 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 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 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 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3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 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 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 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B类) (注:其他防火设计包括: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建 筑构造、外墙保温防火、消防电梯、暖通、空调、电气等) 6.2.5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 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 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 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述 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 应低于1.00h,单、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 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 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 应射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6.4.4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 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 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 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 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来用封闭楼梯间; 2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 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 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 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 置明显的标志。

    5.3.1 与锅炉房、变 5.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 压器室等专 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 用房间贴邻 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A类) 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 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 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 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 小于6m。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 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5.3.2 对锅炉房、变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压器室等专 用房间的要 3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求 (A类) 2.00h的防火隔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且储油间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 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 于2.00h的防火隔墙。 6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 散的设施。油浸变庄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 设施。 7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8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 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 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 的规定。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 于630kV·A。

    名称 1 1I III V 汽车 停车数量(辆) >300 151~300 51~150 ≤50 库 或总建筑面积 S 5000

    不应小于6.0m。 4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 门; 5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的墙上不应 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6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折 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它走道和房间分隔。 6.4.4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 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 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 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 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来用封闭楼梯间。 2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 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 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 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 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6.2.4 室外疏散楼 6.4.5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梯的要求(A 1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类) 0.90m。 2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3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1.0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5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涧口, 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6.2.5 对扇形踏步 6.4.7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 的西啦

    (A类) 7.3.2 消防电梯的井 7.3.7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 底 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 (B类) 置挡水设施。

    8防火构造与建筑装修序号审查项目审查依据和内容8.1防火墙依据《建规》8.1.1防火墙的6.1.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设置要求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A类)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6.1.7防火墙的构造应能在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会导致防火墙倒塌。8.1.2防火墙与6.1.2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为可天窗的间燃性墙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距(A类)8.1.3防火墙两6.1.3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侧的门、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采取设置窗、洞口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间距(B类)8.1.4防火墙内6.1.4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转角处两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采取设置乙级防侧的门、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窗、洞口间距(B类)8.1.5防火墙上6.1.5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开设的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门、窗、洞口和管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道(A类)设置排气道。6.1.6除本规范第6.1.5规定外的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42

    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 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6.7.6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如幕墙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级。6.7.7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即除了夹芯保温外),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按本规范第6.7节规定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B类)1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2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6.7.8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来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即除了夹芯保温外),当按本规范第6.7节规定来用B1、B2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它层不应小于5mm。(B类)6.7.9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B类)8.6.5屋面保温6.7.10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保防火(B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不类)应低于B1级。采用B2、B1级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屋面与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注:当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小于50mm时,可不设置防火隔离带。(这种做法相当于夹芯保温,符合《建规》第6.7.3条的要求)8.6.6|对电气线|6.7.11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或B2级的保温材料中;49

    防烟、排烟设施和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防烟、排烟设施和供暖通风与空气

    1防烟系统的选择,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 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采用全散开的阳台或凹廊; 2)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 面积分别不小于2.0m2,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m。(B 奖 2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 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 口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页部或止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 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时,不具备首然 通风条件的裙房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 系统,且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送风口的设置方式应符合本条 第2款的规定。 3.1.4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当无自然通风 条件或自然通风不符合要求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6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 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8避难层的防烟系统可根据建筑构造、设备布置等因素选择自然通 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2.1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 置面积不小于1.0m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 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的可开启外窗 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A类) 3.1.6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 也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 不小于1.2m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B类) 3.2.2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 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m,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 3.2.3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 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 积不应小于2.0m。

    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A类) 3.3.4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 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 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本标准第3.4.5条的规定分别计算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压送风 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 2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要求。(B

    3.3.7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 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

    2. 1. 2 排烟系统

    防烟分区设 4.1.2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置是否合理 4.2.1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 (B类) 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4.2.2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6.2条规 定的储烟仓厚度。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 或等于25%时,吊贞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 4.2.3条设置排烟系统的建筑内,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 部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 2 储烟仓设置 2.1.11储烟仓位于建筑空间顶部,由挡烟垂壁、梁或隔墙等形成的用 要求(B类) 于蓄积火灾烟气的空间。储烟仓高度即设计烟层厚度。 4.6.2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 且不应小于500mm;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 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安全疏散所需 的最小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应按本标准第4.6.9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4.6.9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最小清晰高度不宜小 于其净高的1/2,其他区域的最小清晰高度应按下式计算:

    Hg =1. 6 +0. 1 : Hi

    代中:Hq一最小清晰高度(m); H"一对于单层空间,取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度(m);对于多层 空间,取最高疏散楼层的层高(m)。

    利用火灾热烟气流的浮力和外部风压作用,通过建筑开口将建筑内 勺烟气直接排至室外的排烟方式,

    具有排烟作用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可通过自动、手动、温控释放 等方式开启 4.3.1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自然排烟窗或(口)。 4.3.2防烟分区内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数量、位置应按本标准第 4.6.3条规定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 (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4.6.3除中庭外下列场所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 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4.5.1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m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 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A类)

    4.5.2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 50%。(A类) 4.5.3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进风方 式以及机械送风方式。防火门、窗不得用作补风设施。风机应设置在专 用机房内。(B类) 4.5.4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 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 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B类) 4.5.5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启或关闭。(B类) 4.5.6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 不宜大于5m/s:首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B类) 4.5.7补风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补风管道跨越防火分区时 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0h。(B类)

    依据《烟规》 5.2.1机械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其联动控制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B类) 5.2.2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场手动启动: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 5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 风机。(A类) 5.2.3机械排烟系统中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自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和现场手动开启功能,其开启信号应 与排烟风机联动。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开 启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 30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A类) 5.2.4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 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 关闭状态。(A类) 5.2.5活动挡烟垂壁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和现场手动启 动功能,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相应防烟分 区的全部活动挡烟垂壁,60s以内挡烟垂壁应开启到位。(B类) 5.2.6自动排烟窗可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温度释放装置联 动的控制方式。当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时,自动排烟窗应 生60s内或小于烟气充满储烟仓时间内开后完毕。带有温控功能自动排 烟窗,其温控释放温度应大于环境温度30℃且小于100℃。(B类) 5.2.7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排烟系统的排烟风机、补风机、阀门等设施 启闭状态。(B类)

    依据《烟规》 5.2.1机械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其联动控制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B类) 5.2.2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场手动启动: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 5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 风机。(A类) 5.2.3机械排烟系统中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自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和现场手动开启功能,其开启信号应 与排烟风机联动。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开 启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 30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A类) 5.2.4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 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 关闭状态。(A类) 5.2.5活动挡烟垂壁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和现场手动启 动功能,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相应防烟分 区的全部活动挡烟垂壁,60s以内挡烟垂壁应开启到位。(B类) 5.2.6自动排烟窗可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温度释放装置联 动的控制方式。当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时,自动排烟窗应 在60s内或小于烟气充满储烟仓时间内开启完毕。带有温控功能自动排 烟窗,其温控释放温度应大于环境温度30℃且小于100℃。(B类) 5.2.7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排烟系统的排烟风机、补风机、阀门等设施 启闭状态。((B类)

    的梁划分。 8.2.3排烟系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机械排烟系统可 与人防、卫生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B类) 8.2.4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可采用手动排烟窗、自动排烟窗、孔洞 等作为自然排烟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室内地面面积的2%; 2自然排烟口应设置在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设置方便开启的装 置; 3房间外墙上的排烟口(窗)宜沿外墙周长方向均匀分布,排烟口 (窗)的下沿不应低于室内净高的1/2,并应沿气流方向开启。

    生产标准表8.2.5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

    9. 4. 4 排烟口、排 8.2.6每个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宜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 烟防火阀设 面上。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置要求(B 8.2.8在穿过不同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应设置烟气温度大于280℃时 类) 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联锁关闭相应的排烟风机。 8.2.10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设置 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且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 50%。 9.4.5 排烟风机与 8.2.7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并应保证280℃时能 风道设置要 连续工作30min。 求(B类) 8.2.9机械排烟管道的风速,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应大于20m/s;采用内 表面光滑的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 于10m/s。 9.4.6 供暖和通风 8.1.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内不得采用明火取暖。 (B类) 8.1.2需要供暖的下列汽车库或修车库,应采用集中供暖方式。

    1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 2I、II、III类汽车库; 3I、II类修车库。 8.1.6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不应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当必 须穿过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2.5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2位于防火墙、防火隔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绝热材料应为不 燃材料。

    10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

    及阀 1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两路消防供水时应采用环状管网,但当采用 要求 一路消防供水时可采用枝状管网; 2管道的直径应根据流量、流速和压力要求经计算确定,但不应 小于DN100; 3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 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4管道设计的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的有关规定。 8.1.3向室外、室内环状消防给水管网供水的输水干管不应少于两条 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输水干管应仍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 量

    7.3.1建筑室外消火栓的布置除应符合以下规定外,还应符合本条第3 款的有关规定。(B类) 7.3.3室外消火栓宜沿建筑周围均匀布置,且不宜集中布置在建筑一 侧;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宜少于2个。(C类) 7.3.4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等建筑应在出入口附近设置室外消火栓,且 距出入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40m。(B类) 7.3.5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与最近一排汽车的 距离不宜小于7m,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15m。(c类) 7.3.10室外消防给水引入管当设有倒流防止器,且火灾时因其水头 损失导致室外消火栓不能满足本规范第7.2.8条的要求时,应在该倒 流防止器前设置一个室外消火栓。(A类) 6.1.5市政消火栓或消防车从消防水池吸水向建筑供应室外消防给水 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供消防车吸水的室外消防水池的每个取水口宜按一个室外消火栓 计算,且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距建筑外缘5m~150m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 量,但当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时,距建筑外缘5m~40m的市政消火 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当市政给水管网为环状时,符合本条上述内容的室外消火栓出流 量宜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但当市政给水管网为枝状时,计 入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宜超过一个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日

    3.1.8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5.5.10消防水泵不宜设在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房间的上一层、下一层 和毗邻位置,当必须时,应采取下列降噪减振措施: 1消防水泵应采用低噪声水泵; 2消防水泵机组应设隔振装置; 3消防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隔振装置; 4消防水泵房内管道支架和管道穿墙和穿楼板处技术标准,应采取防止固 体传声的措施; 5在消防水泵房内墙应采取隔声吸音的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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