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消防审查资料2019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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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通风时,开启窗的面积、开启方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9.3审查避难层采用自然通风时,是否设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可 开启外窗,且每个朝向开窗面积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2.9.5审查排烟窗的设置位置、高度、有效排烟面积、开启控制 方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有效排烟窗是否位于最小清晰高度以上、储 烟仓之内。 2.9.6根据不同的防排烟系统,各部位采用的开启窗、固定窗的 大小、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9.7审查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中庭、散开楼梯、自动 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是否设置挡烟垂壁或防火卷帘。 通外mp可洲n ☆2.10.1审查有爆炸危险性的燃油、燃气锅炉房是查采取防爆措 2.10.2确定危险区域的范围,核查泄压口位置是否影响室内、 外的安全条件,是否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2.10.3审查泄压面积是否满足要求,泄压方式是否得当。泄压 设施是否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是否采 用安全玻璃等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 2.10.4审查燃油燃气锅炉房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隔墙与楼 板、门窗的耐火等级等。 2.11消防设计专篇 2.11.1施工图建筑设计总说明中必须要有“消防设计专篇”,与 “节能设计专篇”、“绿色建筑设计专篇”一致,独立成章, 2.11.2审查消防设计专篇的内容是否完整。消防设计专篇应针 图风门波甲级物力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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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属于一类高层建筑。(楼板高度) ·高度大于24m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组合建造的建筑为一类高 层建筑。(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为单、多层公共建筑。(辅 助用房高度大于24m时,整体按高层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宿舍、公寓楼按公共建筑进行防火设计。(按住宅建筑进行节 能设计。 ·裙房的规定按5.5.12条、5.3.1条设计。 5.1.2建筑的耐火等级、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按表5.1.2 设计。 5.1.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 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一级; 2.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 级。 5.1.3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 级。 5.1.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 低于 2. 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市政工艺、技术,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 不应低于1.5h和1.0h。 5.1.5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性材料。采用 可燃、难燃保温材料或防水材料时,应设置防护层。 5.1.7采用金属夹芯板作为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时, 其芯材应为不然材料。(A级)
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属于一类高层建筑。(楼板高度) ·高度大于24m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组合建造的建筑为一类高 层建筑。(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为单、多层公共建筑。(辅 助用房高度大于24m时,整体按高层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宿舍、公寓楼按公共建筑进行防火设计。(按住宅建筑进行节 能设计。 ·裙房的规定按5.5.12条、5.3.1条设计。 5.1.2建筑的耐火等级、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按表5.1.2 设计。 5.1.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 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一级; 2.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 级。 5.1.3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 级。 5.1.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 低于 2. 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 不应低于1.5h和1.0h。 5.1.5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性材料。采用 可燃、难燃保温材料或防水材料时,应设置防护层。 5.1.7采用金属夹芯板作为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时, 其芯材应为不然材料。(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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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然材料的吊顶,其耐火等级不 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照料设 施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 应采用不然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然材料。 △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注 意7条注解。) 5.2.4成组布置的单、多层建筑详5.2.4规定。(面积总和不大 于2500㎡、间距不小于4m等。) 5.3.1防火分区和层数的规定详表5.3.1。一、二级耐火等级建 筑:高层1500m(设喷淋3000m)、单多层2500m(设喷淋5000 m)、地下室500m(设喷淋1000m)、地下设备用房1000m(设喷 淋2000m)。 5.3.1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 应大于54m。(超过54m的老年建筑需要论证。)详5.3.1A正文。 5.3.2设置中庭、自动扶梯、散开楼梯等上下层开口部位,其防 火分隔、防火分区面积计算、消防设施等详5.3.2条规定。未采用防 火分隔措施,面积叠加计算。 防火分隔方式:a、1.0h防火隔墙;b、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 低于1.Oh的防火玻璃墙;c、耐火完整性1.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 墙加自喷保护;d、特级防火卷帘(两种);e、与中庭相连通的可自 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5.3.3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防火卷帘、防火门等进行分 隔。3.0h防火墙、申级防火门、特级防火卷帘的规定详6.5.3条。 5.3.4 建筑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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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1.高层建筑中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 4000m;(餐饮功能的防火分区面积应按公共建筑执行)为及mm力 2.设在单层建筑或仅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防火分区面积不应 大于10000m; 3.设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 5.3.5地下商店总面积大于20000m时,应按20000m设置独立 区域。可采用下沉广场、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形式进 行连通。详5.3.5条正文。 5.3.6步行街的设置详5.3.6条正文。 两侧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步行街最小宽度不应小于9m; 步行街长度不宜大于300m;商店之间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h,店 铺面积不宜大于300m;商铺之间的窗间墙不应小于1.0m;商铺面向 步行街的一侧宜为实体墙,乙级防火门,若采用防火玻璃,耐火完整 性不小于1.0h;步行街回廊挑出宽度不小于1.20m,回廊开口面积不 应小于37%(过小会产生烟窗效应);步行街内最远疏散距离不应大 于60m: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性材料,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0h;步行街顶棚高度不应小于6m;自然排烟口面积不小于地下面 积的25%;每隔30m设消火栓;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指 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5.4.2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 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公共库房不应设置在民用建筑 内)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 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5.4.3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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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 品。 5.4.4托、幼建筑、儿童游乐场所宜独立建造,且不应设置在地 下或半地下。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 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当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 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 出口和疏散楼梯。 5.4.4A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建造。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不大于32m、不 应大于54m。 2.应与其他场所采用2.0h防火墙、1.0h楼板、乙级防火门进行 防火分隔。 5.4.4B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 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 面积不应大于200m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当设置在四层及以 上时,每间面积不应大于200m,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5.4.5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护理 单元之间应采用2.0h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设置在走道 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5.4.7剧场、电影院、礼堂与其他民用建筑合建时,至少应设置 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2.0h的防火隔墙和申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 二、三层。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时,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 厅室的例子面积不宜大于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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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 三层及以下楼层。 4.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 5.4.8会议厅、多功能厅(包括宴会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布 置在首层、二、三层,设置在其他楼层时,厅室的面积不宜大于400m, 不应少于2个疏散门。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 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应设置自喷、自报系统。 5.4.9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 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 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乐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 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2.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三层的靠外墙 部位; 3.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4.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 差不应大于10m; 5.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个厅室的面积不应大 于200m; 6.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2.0h的防火隔 墙和1.0h的不燃性楼板进行防火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 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4.10住宅与其他功能组合建造的,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 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 别按照住宅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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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和建筑规模按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 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h的不然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 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窗槛墙应大于 等于1.2m,或设置挑出外墙1.0m的防火挑檐,当设置有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时,窗槛墙高度可以大于等于0.8m。 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 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 3、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 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 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 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5.4.11符合底层商业网点的建筑按住宅建筑设计。 1.每个分隔单元可以一、二层穿套,总面积小于300m;层面积 大于200m时设两个疏散口;最远点疏散距离22m,设喷淋27.5m。(室 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 2.住宅与商业应采用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h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安全出口与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5.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 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应采用防火墙、甲级防火门分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 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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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在屋顶上时,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0m。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 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应采用2.0h的防火墙、1.5h的楼板、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 分隔。 4.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m3,且应采 用3.0h的防火墙、甲级防火门与锅炉房分隔。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的防火隔墙。 6.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 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 设施。 7.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 立的通风系统。 8.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5.4.13柴油发电机房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二层;不应布置 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应采用2.0h防火隔墙、 1.5h楼板、甲级防火门分隔;储油间的储油量不应大于1.0m,采用 3h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分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 统。 5.4.14丙类液体燃料。详5.4.14条正文。 5.4.15燃料供给管道。详5.4.15条正文。 5.4.16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 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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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单层公建或多层公建的首层可设一个出口。(底层商业网点建筑, 层面积大于200m应设2个出口,与这一条一致。) 2.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 儿童游乐厅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5.5.8规定的 公建可设一个出口: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最多三层、每层最大建筑 面积200m、二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可设一个出口。 5.5.9相邻防火分区借用出口的规定:借用出口设甲级防火门分 隔,借用宽度不大于计算宽度的30%;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大于1000m 时,可设置一个安全疏散口或1部疏散楼梯,另一个为借用出口。(此 做法也适用地下室) 5.5.10剪刀楼梯的规定: 1高层公共建筑,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 于10m;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梯段间采用耐火极限1.0h的分隔墙; 前室分别设置;两部楼梯,两个前室应分别设置防烟系统。 前室等,并应符合规范规定。 3/公共建筑的剪刀楼梯间,其楼梯间、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可 以设置合用前室。需要设置加压送风系统的剪刀楼梯间,其楼梯间、 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加压送风系统,风机、凤道、凤口均应分别独立 设置。 5.5.11需要设置2部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公共 建筑,顶层局部升高,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不超过50人,且每层 面积不大于200m,高出部分可设一部疏散楼梯,并在主体建筑的上 人平屋面设置另一个安全出口。(注意:①具备疏散条件的上人平屋 面。②高层建筑不可以升高设置。) 5.5.12一类高层公建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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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防烟楼梯间。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建,应采 用封闭楼梯间。 注: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 可按本规范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5.5.13下列多层公建应采用封闭楼梯间:(除与散开式外廊直接 相连的楼梯间外) 1.医疗建筑、旅馆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注:以上各条款与建筑面积大小无关;单独建造的体育馆、电影院 剧场、礼堂等没有要求设置封闭楼梯间,但以上建筑与其他建筑组合 建造时,应按其他建筑的性质确定。) 5.5.13A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24m 时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32m时,32m以上部分应增设连 廊,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 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所连通。 5.5.14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侯梯厅。老年人照 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火灾时用于辅助人员疏散的 电梯,应按消防电梯设计。 5.5.15公共建筑内房间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 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 ·托幼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面积不大于50m,可设一个出口 ·医疗建筑、教学建筑,面积不大于75m,可设一个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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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可设一个出口。 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除托幼、老年人、医疗、教学建筑外) ·面积小于50m疏散门宽度不小于0.9m,可设一个出口。 ·房间内最远距离不大于15m,面积不大于200m,疏散门宽度 不小于1.4m,可设一个出口。 3.歌舞娱乐场所,面积不大于50m,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的厅室,可设一个出口。 5.5.16剧场、电影院、礼堂和体育馆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疏 散门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 过250人。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散 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对于体育馆的观众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 人~700人。 5.5.17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 大于表5.5.17的规定。其他建筑走道尽端的距离:高层20m(设喷淋 25m);单、多层22m(设喷淋27.5m)。 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 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层数不超过四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 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 于15m处。 3.房间内疏散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走道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 安全出口的距离。高层20m(设喷淋25m);单、多层22m(设喷淋27,5m)。 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 厅、展览厅、多功能厅(不包括舞厅和娱乐场所的多功能厅)、餐厅 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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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散开楼梯间。户门采 用乙级防火门。 2.建筑高度在21m33m的住宅建筑,户门为乙级防火门时,可 采用散开楼梯间。 3.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每层开向 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5.28住宅单元设置剪刀楼梯的规定:户门至最近出口的距离 不大于10m,楼梯间为防烟楼梯间,梯段之间应设置1.0h的防火分 隔墙,共用前室的面积不应小于6m,三合一前室的面积不应小于12m 且短边不小于2.4m。 5.5.29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表 5.5.29的规定。 2.楼梯间应直通室外,或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 室。不超过4层时,可通过15m的走道通至室外。 3.户内最远点至户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5.29规定的走道尽端 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高层20m;单、多层22m。) (注: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 5.5.30住宅的户门、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 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建筑高度 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净宽度不应小于1.0m 5.5.31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并符合第 5.5.23条要求。 5.5.32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每户应设避难小间、乙级防 火门,外窗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h。 6.1.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剧中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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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净高度均不小于0.7m的闷顶入口;对于公共建筑,每个防火隔断 范围内的闷顶入口不宜少于2个。闷顶入口宜布置在走廊中靠近楼梯 间的部位。 6.3.4变形缝内的填充材料和变形缝的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材 料。 6.3.5防排烟、供暖、通风、空调等系统中的管道留洞应采用防 火材料封堵。 6.3.7建筑屋顶上的开口与邻近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大于6m 6.4.1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前室的窗与两侧的门、窗洞口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2.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3.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6.4.2封闭楼梯间 1.封闭楼梯间不能自然通风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 洞口。 3.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 甲、乙类广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升向疏散 方向。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4.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 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6.4.3防烟楼梯间 1.防烟楼梯间应设置防烟设施。 2.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简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 门。 3.除住宇楼梯间的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的墙上不应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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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 4.楼梯间在首层可设置扩大前室、设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分分隔 5.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的前室面积不应小于6.0m;住 宅建筑不应小于4.5m;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的合用前室面 积不应小于10m㎡,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m。 6.4.4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在各 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不包括地下室楼梯、避难层楼梯。) 1.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地下三层及以上 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2.0h隔墙,乙级防火门进行上下分隔。 (在首层分隔,不应在地下室平台分隔。) 6.4.5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扶手高度不小于1.1m,楼梯净宽不小于0.9m,倾斜角不应 于45°。 2.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疏散门 不应正对楼梯梯段。 3.室外楼梯周围2.0m范围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 4.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6.4.6用作丁、戊类厂房内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可采用金属梯, 净宽不应小于0.9m,倾角不应大于45°。 6.4.7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 形踏步。两级踏步的平面角不应大于10°,每级踏步离扶手250mm 处踏步深度不应小于220mm。 6.4.8建筑内的公共疏散楼梯,其两梯段及扶手间的水平净距不 宜小于150mm。(火灾时用作穿拉水龙带)
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 4.楼梯间在首层可设置扩大前室、设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分分隔 5.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的前室面积不应小于6.0m;住 宅建筑不应小于4.5m;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的合用前室面 积不应小于10m,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m。 6.4.4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在各 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不包括地下室楼梯、避难层楼梯。) 1.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地下三层及以上 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2.0h隔墙,乙级防火门进行上下分隔。 (在首层分隔,不应在地下室平台分隔。) 6.4.5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扶手高度不小于1.1m,楼梯净宽不小于0.9m,倾斜角不应大 于45°。 2.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疏散门 不应正对楼梯梯段。 3.室外楼梯周围2.0m范围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 4.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6.4.6用作丁、戊类户房内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可采用金属梯, 净宽不应小于0.9m,倾角不应大于45°。 6.4.7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 形踏步。两级踏步的平面角不应大于10°,每级踏步离扶手250mm 处踏步深度不应小于220mm。 6.4.8建筑内的公共疏散楼梯,其两梯段及扶手间的水平净距不 宜小于150mm。(火灾时用作穿拉水龙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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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高度大于10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置通至屋顶的室外 肖防梯。室外消防梯不应面对老虎窗,消防梯宽度不应小于0.6m, 且宜从离地面3.0m高处设置。 6.4.10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 6.4.11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民用建筑和户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 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包括帘中门)。 2.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 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3.除审、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槿门的平均疏 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向方向不限。 4.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 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5.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 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 匙等任何工具既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 示的标识。(推闫门) 6.4.12下沉式广场的规定: 1.下沉式广场室外开澈空间的对边长度不应小于13m,用于疏散 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m。 2.下沉式广场至少设置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 3.下沉式广场设顶盖时,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开口部 位。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地面面积的25%。百叶的通风面积按 60%计算。 6.4.13防火隔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面积不应小于 6m, 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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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 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5.防火墙上的防火卷帘应为特级防火卷帘,耐火极限3.0h;耐 火极限2.0h的防火隔墙,耐火极限应达到2.0h。采用耐火完整性和 耐火隔热性作为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仅满 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6.6.2输送有火灾、爆炸危险物质的栈桥不应兼作疏散通道。 6.6.4连接两座建筑物的天桥、连廊,应采取防止火灾在两座建 筑间蔓延的措施。 6.7建筑保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员密集场所建筑保温材料应为A级;托幼建筑、儿童游乐场 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等建筑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有空腔的幕墙建 筑,高度大于24m时,应采用A级保温材料。 2.其他建筑应采用B,级保温材料。不得采用B,级保温材料。(规 范中可以采用B2级材料) 3.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的外墙上的 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4.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300mm宽防火隔离带,A 级;当外墙与屋面都采用B级保温材料时,应在屋面与外墙之间设置 500mm宽的防火隔离带,A级;屋面采用B级保温材料时,保温系统 的表面应设置防护层。 5.有空腔的保温系统,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材料封堵;建筑 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A级材料。 7.1消防车道:高层公共建筑应设消防环道,或穿过式消防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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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进入的窗口,救援窗口净尺寸1.0m×1.0m,下沿距地不宜大于 1.2m,救援窗口之间的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 个。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在室外易于识别。 7.3消防电梯: 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应设消防电梯; 3.五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 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消防电梯; 4.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 筑面积大于3000m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5.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 少于1台。 6.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仓库连廊、冷库穿堂、谷物筒仓工作塔 内除外)。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 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7.前室面积:住宅4.5m、公建6m;合用前室面积:住宅6m, 公建10m,三合一前室12m;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 8.前室或合用前室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9.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 低于2.0h的防火隔墙,设置连通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0.消防电梯的井底设置排水坑,容量不小于2m。消防电梯载重 量不应小于800kg。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秒。 7.4直升机停机坪:建筑高度大于100m且标准层面积大于2000m的 公共建筑,宜在屋面上设置停机坪;距离屋面设施或突出物不应小于 5.0m:建筑通向停机坪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出口宽度不应小于0.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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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道不应小于7m。) 6.0.14相邻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为15m。) 6.0.15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停车不大于50辆 时可设一个。 注意:《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与《车库建筑 设计规范》的内容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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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的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0.8无窗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表 5.1.1、表5.2.1、表5.3.1、表6.0.1、表6.0.5规定的基础上提高 一级。 4.0.9消防水泵房、机械加压送风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 间、配电室、变压器室、发电机房、储油间、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 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4.0.10消防控制室等重要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 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0.11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 修材料。 4.0.12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实验室,其装修材料的 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表5.1.1、表5.2.1、表5.3.1、表6.0.1、 表6.0.5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4.0.13民用建筑内的库房或贮藏间,其内部所有装修除符合相 应场所规定外,且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0.14展览性场所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展台材料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2.在展厅设置电加热设备的餐饮操作区内,与电加热设备贴邻的 墙面、操作台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展台与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贴邻部位的材料应采用A级装 修材料。 5.1.1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1.1的规定。 5.2.1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 低于本规范表 5. 2. 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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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 低于本规范表 5. 3. 1 的规定。
3.1.2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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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 4.1.3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 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设置在一层。 4.1.6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置双 扇平开门,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门均应开向疏散方向,开启的 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 4.1.8幼儿出入门口不应设置旋转门、弹簧门、推拉门、不宜设 置金属门,门下不应设置门槛。 4.1.11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扇 形、螺旋形踏步。 4.1.13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置台阶,当有高 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疏散走道的墙面距 地面2m以下不应设置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 出物。 4.1.1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走廊最小净宽不应小于:生活用房 的中间走廊宽2.4m,单面走廊或外廊宽1.8m;服务、供应用房的中 间走廊宽1.5m,单面走廊或外廊宽1.3m。 4.1.18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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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办公建筑的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0m,高度不应小于 2.10m。 4.1.9办公建筑的走道最小净宽度;走道长度小于等于40m时, 单面布房时,走道净宽度1.30m,双面布房时1.5m;走道长度大于 40m时,单面布房时,走道净宽1.50m,双面布房1.80m。 高差不足两级踏步时,不应设置台阶,应设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8。 5.0.2办公建筑的开放式、半开放式办公室,其室内任何一点至 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m。 5.0.3综合楼内的办公部分的疏散出入口不应与同楼内对外的 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入口共用。 5.0.5机要室、档案室和重要库房等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2.0h,楼板不应小于1.5h,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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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当电影院建在综合建筑内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 6.1.3观众厅内座席台阶结构应采用不燃材料。 6.1.4观众厅、声闸和疏蔬散通道内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饰材 料,墙面、地面材料不应低于B级。 6.1.5观众厅吊顶内吸声、隔热、保温材料与检修马道应采用A 级材料。 6.1.6银幕架、扬声器支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银幕和所有幕 帘材料不应低于B级。 6.1.7放映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不低于 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顶棚装修材料不应低于A级,墙面、 地面材料不应低于B级。 6.1.8电影院顶棚、墙面装饰采用的龙骨材料均应为A级材料。 6.1.9面积大于100m的地上观众厅和面积大于50m的地下观 众厅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6.1.10放映机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6.1.11电影院内吸烟室的室内装修顶棚应采用A级材料,地面 和墙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材料,并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机械 排烟设施。 6.1.12电影院通风和空调系统的送、回风总管及穿越防火分区 的送回凤管道在防火墙两侧应设置防火阀;风管、消声设备及保温材 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6.2.2观众厅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在紧靠门口1.4m范围内不 应设置踏步。疏散门应为自动推问式外开门,严禁采用推拉门、卷帘 门、折叠门、转门等。 6.2.3观众厅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应 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升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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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高层博物馆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 规定。 7.1.4除因藏品保存的特殊需要外,博物馆建筑的内部装修应采 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 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7.1.5博物馆建筑设计应满足博物馆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 燃易爆物进行严格管理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工艺特殊要求外,建筑内不得设置明火设施,不得使用和储 存火灾危险性为甲类、乙类的物品; 2藏品技术区、展品展具制作与维修用房中因工艺要求设置明火 设施,或使用、储藏火灾危险性为甲类、乙类物品时,应采取防火和 安全措施,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 3食品加工区宜使用电能加热设备,当使用明火设施时,应远离 藏品保存场所且应靠外墙设置,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 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且应设置火灾报警和自动灭火装 置。 7.1.6藏品库区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 口不应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时,可设一个 出口;每座藏品库房建筑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库房建筑 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7.1.7地下或平半地下藏品库房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 面积不大于100m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当地下或半地下藏品库房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且采用防火 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 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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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1.5h不燃烧楼板与建筑的其他部分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 出口必须与建筑其他部分隔开。 5.2.3商店营业厅的疏散口应为平开门,且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 5.2.5大型商店的营业厅设置在五层及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2 个直通层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 小于最大营业层建筑面积的50%
9.1.3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水利标准,住宅部分与非 住宅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 梯应独立设置。 9.4.2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 1.0m。 9.4.3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 的不然性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 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9.4.4当住宅建筑的楼梯、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 楼梯、电梯在汽车库出入口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9.5.1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5.0m。 9.5.3在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或将对外出口设 置在距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9.5.4住宅建筑楼梯间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9.8.312层及12层以上的住宅应设置消防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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