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CS245:2008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技术规程+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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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S245:2008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技术规程+条文说明
现场人员发现火灾后,通过设置在自动消防炮附近的手动控制盘担 控制消防炮瞄准火源、启动消防泵和打开电动阀门,进行火灾扑救的
系统在准工作状态时,由稳压泵、气压罐等设备将管网系统压力稳定在设计 工作压力上的一种给水方式。
2.1.13灭火面积extinguishing area
质量标准2.1.15雾状水mist jet
消防炮出水为雾状水滴,并保证出水量达到扑灭火灾的效果
2.1. 16雾化角 angle of mist jet
消防炮的雾状出水最大角度。
由检修阀、电动阀和水流指示器等构成的组件。
2.1.18双波段探测器doublewavebandfiredetector
9光截面探测器lightbeamimagefired
采用高强度红外发光点阵作为发射器,以高分辨率红外CCD作为接收器,通 过分析发射器光斑图像的强度、形状、纹理等特征的变化来探测火灾烟雾的感烟 火灾探测器。
消防炮在额定工作压力时的射程(m); Ds一消防炮的设计射程(m); d,管道内径(m); 水泵扬程(MPa); h一 沿程水头损失(MPa); hz一一局部水头损失(MPa); Zh一一管道沿程和局部的水头损失的累计值(MPa); 管道单位长度的沿程水头损失(MPa/m): 管道长度(m); N一一灭火时同时开启消防炮的数量; P一一消防炮的额定工作压力(MPa); P一一消防炮的设计工作压力(MPa) 管道内流速(m/s); 最不利点处消防炮入口与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或给水系统入口管水平中心 线之间的高程差(m); 一局部阻力系数:
3.1.1自动消防水炮灭火系统可用于一般固体可燃物火灾扑救。
1有人员活动的场所,应选用带有雾化功能的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2高架仓库和狭长场所宜选用轨道式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3有防爆要求的场所,应采用具有防爆功能的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4有隐蔽要求的场所,应选用隐蔽式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3.1.4在大空间建筑物内使用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时,宜选用双波段探测器 火焰探测器、光截面探测器、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等火灾探测器。 3.1.5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宜采用感烟和感焰的复合火灾探测器,也可采用同 类型或不同类型火焰探测器组合进行探测
.2.1下列场所宜设置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1 建筑物净空高度大于8m的场所; 2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 3有大量有毒气体产生的场所: 4燃烧猛烈,产生强烈热辐射的场所; 5火灾蔓延面积较大,且损失严重的场所; 6 使用性质重要和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 7灭火人员难以接近或接近后难以撤离的场所。 .2.2自动消防水炮灭火系统和自动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物 品的火灾:
3.2.1下列场所宜设置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 2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
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4带电设备。
4.1.1消防炮、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与泡沫液罐、消防泵、火灾探测器等专用系 统组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4.1.2消防炮、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与泡沫液罐、消防泵、火灾探测器等专用系 统组件必须采用通过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
4.2.1消防炮应带定位器。 4.2.2定位器应采用双波段探测器或火焰探测器,并应有接收现场火焰信息 完成自动瞄准火源的功能, 4.2.3定位器的探测距离应与消防炮的射程相匹配, 4.2.4在有腐蚀性的环境或使用有腐蚀性的灭火介质,消防炮应满足防腐蚀要 求。
4.2.5消防炮的流量、
4.2.5消防炮的流量、 可应满足表4.2.5规定:
表4.2.5消防炮技术参数
注:1当设计压力或设计流量与表中规定不同时,应根据本规程给定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和 核算消防炮的射程。
当设计压力或设计流量与表中规定不同时,应根据本规程给定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和 核算消防炮的射程。 自动消防泡沫炮的射程按上表的90%计算
2自动消防泡沫炮的射程按上表的90%计算
4.3.1双波段探测器应符合表4.3.1规定
双波段探测器应符合表4.3.1规定
表4.3.1双波段探测器技术参数
4.3.2光截面探测器应符合表4.3.2规定
表4.3.2光截面探测器技术参数
4.4.1阀组应由检修阀、电动阀和水流指示器 4.4.2检修阀应有启、闭状态反馈信号。 4.4.3电动阀应有启、闭状态反馈信号。 4.4.4水流指示器应反馈消防炮喷水信号
4.4.1阀组应由检修阀、电动阀和水流指
4.5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与泡沫液罐
.5.1在规定流量范围内,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应满足自动控制泡沫液和水混合 比的功能要求。 4.5.2泡沫液罐宜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当采用钢质罐时,内壁应做防腐蚀处 理。与泡沫液直接接触的内壁或防腐层不应影响泡沫液的性能。 4.5.3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的相关规定。
4.6.1消防泵组宜选用特性曲线平缓的消防水泵
4.6.1消防泵组宜选用特性曲线平缓的消防水泵
4.6.2消防水泵的出口应设压力表。压力表的最大量程不应小于消防泵额定工 作压力的1.5倍。
4.6.3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设泄压阀,宜
4.7.1末端试验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
4. 7.1末端试验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
4.7.2试水接头的出水应采用孔口出流,并排入排水管道。
4.7.2试水接头的出水应采用孔口出流,并排入排水管道
5.1.1消防炮给水系统应独立设置。 5.1.2比例混合器前给水管道不宜与泡沫混合液的供给管道合用;当合用时, 应有保证泡沫混合液不流入给水管道的措施。 5.1.3泡沫混合液宜采用低倍数泡沫混合液,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相关规定。 5.1.4火灾探测器、消防炮等设备的设置位置应便于安装和维护。 5.1.5在消防炮给水管网的压力最不利处,应设未端试水装置。 5.1.6给水管网的最高部位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5.1.7消防泵出口与阀组之间的给水管网应充满压力水。当环境温度低于4℃ 时,给水管网应采取防冻措施。
5.1.1消防炮给水系统应独立设置
5.2火灾探测器的选型与设置
.2.1光截面探测器、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选型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探测区域大小选择探测器的种类和型号; 2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光路不应被遮挡,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 宜超过100m; 3相邻两只光截面发射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 4相邻两组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 5光截面探测器距侧墙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m,且不应大于5m; 6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3m。 2.2文 双波段探测器、火焰探测器的选型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探测距离选择探测器的种类和型号; 2应根据探测器的保护角度确定设置方法和安装高度; 3当双波段探测器、火焰探测器的正下方存在盲区时,应利用其他探测器 消除探测盲区; 4探测器的安装位置至顶棚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m
5.2.1光截面探测器、
5.2.1光截面探测器、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选型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探测区域大小选择探测器的种类和型号; 2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光路不应被遮挡,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 宜超过100m; 3相邻两只光截面发射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 4相邻两组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 5光截面探测器距侧墙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m,且不应大于5m; 6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3m。 5.2.2双波段探测器、火焰探测器的选型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探测距离选择探测器的种类和型号; 2应根据探测器的保护角度确定设置方法和安装高度; 3当双波段探测器、火焰探测器的正下方存在盲区时,应利用其他探测器 消除探测盲区; 4探测器的安装位置至顶棚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m
探测器距侧墙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m。
5.3.1消防炮的布置数量不应少于2门,布置高度应保证消防炮的射流不受阻 挡,并应保证2门消防炮的水流能够同时到达被保护区域的任一部位。 5.3.2现场手动控制盘应设置在消防炮的附近,并能观察到消防炮动作,且靠 近出口处或便于疏散的地方
平台消防炮塔设置的低位消防炮的水平回转角不宜大于220°
平台消防炮塔设置的低位消防炮的水平回转角不宜大于220°
5.4.1给水系统的水源可由市政管网、企业的生产或消防给水管道供给,也可
5.4.1给水系统的水源可由市政管网、企业的生产或消防给水管道供给,也可 由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并应确保持续喷射时间内的系统用水量。水质应无 亏染、无腐蚀、无悬浮物。 5.4.2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相关规定。 5.4.3给水系统宜采用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或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5.4.4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稳压泵、气压罐,并应与消防泵设在同一泵房内; 2稳压泵的流量不宜大于5L/s,其扬程应大于消防泵的扬程。稳压泵给水 管的管径不应小于80mm; 3气压罐宜采用隔膜式气压稳压装置,其有效调节容积不应小于600L; 4给水系统的稳压泵应联动消防泵。稳压泵的关闭和开启应由压力联动装 置控制。稳压泵停止压力值和联动消防泵启动压力值的差值应不小于0.07MPa。
1 消防泵的流量应满足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流量的要求,其扬程应满足系 统中最不利处消防水炮工作压力的要求; 2消防泵和稳压泵均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 台工作泵的工作能力。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宜采用柴油机泵作消防备用泵: 3消防泵、稳压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方式。采用天然水源时,水泵的吸水 口应采取防止杂物堵塞管网的措施; 4每组消防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根。每组水泵的出水管不应少于2根。 俏防泵、稳压泵的吸水管段应设控制阀;出水管应设闸阀、止回阀、压力表和直 经不小于65mm的试水阀。必要时,应采取控制消防泵出口压力的措施。
5.4.7采用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可不设高位消防水
5.4.7采用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 5.4.8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采用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或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 可不设水泵接合器
5.4.9严寒与寒冷地区,易遭受冰冻影响的供水设施,应采取防冻保护措
5.5自动消防水炮灭火系统
5.5.1消防水炮的设计射程和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炮的设计射程应符合消防炮布置的要求。室内布置消防水炮的射 程按本规程表4.2.5计算,室外布置消防水炮的射程按本规程表4.2.5射程的 90%计算; 2当设计工作压力与产品的额定工作压力不同时,应在产品规定的工作压 力范围内选用; 3在设计工作压力下,消防水炮的射程可按下式确定:
式中Ds一消防水炮的设计射程(m); D。一消防水炮在额定工作压力时的射程(m); P.一消防水炮的设计工作压力(MPa);
P一消防水炮的额定工作压力(MPa)。 4当上述计算的消防水炮设计射程不能满足消防炮布置的要求时,应调整 原设计的水炮数量、布置位置、规格型号、消防水炮的设计工作压力等,直至达 到要求为止; 5消防水炮的设计流量可按下式确定:
式中9一消防水炮的设计流量(L/s); O。一消防水炮的额定流量(L/s)。 5.5.2室外消防水炮的额定流量不宜小于30L/s。 5.5.3消防水炮灭火及冷却用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扑救室内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h: 2扑救室外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0h; 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烃储罐、石化生产装置和甲、乙、丙类涩 本、油品码头等冷却用水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O。一消防水炮的额定流量(L/s)。 5.5.2室外消防水炮的额定流量不宜小于30L/s。 5.5.3消防水炮灭火及冷却用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扑救室内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h 2扑救室外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0h; 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烃储罐、石化生产装置和甲、乙、丙类液 体、油品码头等冷却用水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5.5.4消防水炮灭火及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扑救室内一般固体物质火灾的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 定,其用水量应按2门水炮的水射流同时达到防护区任一部位的要求计算。民用 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40L/s,工业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60L/s: 2扑救室外火灾的灭火及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 规定; 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烃储罐和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等 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石化生产装置的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6L/(min·m)。 5.5.5消防水炮灭火面积及冷却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及液化烃储罐冷却面积的计算应符合国家现行相 关标准的规定; 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
5.5.4消防水炮灭火及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规范》GB50160的规定; 3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的冷却面积的计算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 准的规定; 4其他场所的灭火面积及冷却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或根据实际情 况确定。
5.6.1自动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宜喷洒低倍数泡沫混合液。
1消防泡沫炮的设计射程应符合消防炮布置的要求。室内布置消防泡沫炮的 射程按本规程表4.2.5计算;室外布置消防泡沫炮的射程按本规程表4.2.5的 90%计算; 2当消防泡沫炮的设计工作压力与产品的额定工作压力不同时,应在产品规 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选用: 3在设计工作压力下,消防泡沫炮的设计射程按本规程式(5.5.1一1)进行 计算确定; 4当上述计算的消防泡沫炮设计射程不能满足消防泡沫炮布置的要求时,应 周整原设计的消防泡沫炮的数量、布置位置或规格型号,直至达到要求为止: 5在设计工作压力下,消防泡沫炮的流量按本规程式(5.5.1一2)计算确定 6自动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持续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10min。 5.6.3室外配置的消防泡沫炮其额定流量不宜小于48L/s。 5.6.4扑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火灾及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火灾 等的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和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5.6.5消防泡沫炮灭火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灭火面积应按实际保护储罐中最大一个储罐 黄截面积计算。泡沫混合液的供给量应按2门消防泡沫炮计算;
5.6.5消防泡沫炮灭火面积的计算应符个
1甲、乙、内类液体储罐区的火火面积应按实际保护储罐中最大一个储罐 黄截面积计算。泡沫混合液的供给量应按2门消防泡沫炮计算: 2甲、乙、丙类液体、油品装卸码头火灾的灭火面积应按油轮设计船型中 最大油轮的面积计算; 3飞机库的灭火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284 的规定:
4其他场所的灭火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6.6供给消防泡沫炮的水质应符合设计所用泡沫液的要求。 5.6.7泡沫混合液设计总流量应为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消防泡沫炮设计流量 的总和,且不应小于灭火面积与供给强度的乘积。混合比的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规定,计算中应取规定范围 的平均值。泡沫液设计总量应为计算总量的1.2倍。 5.6.8泡沫液的储存温度应为0~40℃,且宜储存在通风干燥的房间或散棚内 5.6.9自动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的设计除了满足本规程外,还应满足现行国家 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要求
5.7.1管道内的水流速度宜采用经济流速:铸铁管管内流速不宜大于3m/s: 钢管管内流速不宜大于5m/s。必要时可超过5m/s,但不应大于10m/s。 5.7.2水炮或泡沫炮系统的给水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9z一消防炮系统给水设计流量(L/s); Ns——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同一类型消防炮的数量; Qs一一每门消防炮的设计流量(L/s)。 5.7.3给水或给泡沫混合液管道总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5.7.3给水或给泡沫混合液管道总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Zh一 一一水泵出口至最不利处消防炮进口的给水或给泡沫混合液管道水头 总损失(MPa) 一
5.7.4管道沿程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5.7.4管道沿程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i一一管道单位长度的沿程水头损失(MPa/m),即管道沿程阻力系数: L一一计算管道长度(m)。 配水管的管道内流速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V一管道内流速(m/s); Q一所计算配水管内的流量(L/s): 元一圆周率; d;一管道计算内径(m),取值应按管道的内径减1mm确定 当采用镀锌钢管时,每米管道的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V=0.004Q/(π:d)
i=0.0000107:v/dl
注:当采用其他类型的管道时,每米管道的水头损失可按该管道相关的计算公式 计算。
计算。 5.7.5管道的局部水头损失宜采用当量长度法计算,各种管件和阀门的当量长 度见本规程附录A。附录A中没有的阀门或材料,可由生产厂家提供其当量长度 水流指示器的当量长度取0.02MPa. 减压孔板的管道的局部水头损失按下式计算
5.7.5管道的局部水头损失宜采用当量长度法计算,各种管件和阀门的当量长
度见本规程附录A。附录A中没有的阀门或材料,可由生产厂家提供其当量长度 水流指示器的当量长度取0.02MPa. 减压孔板的管道的局部水头损失按下式计算:
式中V。一减压孔板后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m/s); g一重力加速度; 一局部阻力系数,其取值见本规程附录B。 7.6水泵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水压力H应按下式
式中H一水泵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水压力(MPa);
H=0.01XZ +Zh+F
水勿生双尔儿 P一消防炮的设计工作压力(MPa); Z一最不利处消防炮入口与消防水池最低水位或给水系统入口管水平中心 线之间的高程差(m),(1m=0.01MPa)。当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或给水系统入 口管水平中心线高于最不利处消防炮入口时,Z应取负值(m)。
6.0.1管道应选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镀锌无缝钢管、不锈钢管或其他通过检 测的钢管。 6.0.2管道的直径应经水力计算确定。配水管道的布置应使配水管入口的压力 趋向均
测的钢管。 6.0.2管道的直径应经水力计算确定。配水管道的布置应使配水管入口的压力 趋向均衡。 6.0.3直径等于或大于100mm的管道,应采用法兰或卡箍连接。水平管道上法 兰间的管道长度不宜大于20m;立管上法兰间的距离不应跨越3个及以上楼层。 净空高度大于8m的场所,立管上应设置法兰。 6.0.4水平安装的管道宜有2%~5%的坡度,并应坡向泄水阀。 6.0.5使用泡沫液、泡沫混合液或海水的管道,应设冲洗接口。 6.0.6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60MPa,当管道压力超过需要的工作压 力时,应在检修阀前设置减压孔板。 6.0.7控制阀和检修阀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启、闭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 室
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系统
7.1.1用电设备供电电源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等规范的相关规定。 7.1.2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防爆分区,电器设备和线路的设计、选用,管道防 静电等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性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 7.1.3电器设备的布置,应满足带电设备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电器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064和现行行业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
开立付口 国家标准《电器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064和现行行业标准《电业安全工1 程》DL409的规定。
7.1.4电缆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规
7.1.5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50343的规定。
7.1.6安装在腐蚀场所的电器设备、线路和管道的防腐性能应满足际
7.2.1火灾报警装置应有自动和手动两种火灾触发装置 7.2.2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能有效的探测保护区内的早期火灾; 2应能确认火灾发生的部位: 3具有火灾智能识别功能: 4宜采用能提供火灾现场实时图像信号的火焰探测器。 7.2.3现场手动控制盘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3m~1.5m 且应有明显标志。
7.2.1火灾报警装置应有自动和手动两种火灾触发装置。
7.3.1火灾报警控制器的选型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7.3.2火灾报警控制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的相关规定
电缆标准规范范本7.4.1计算机控制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有防火软件包、控制软件包、监控软件包、 软件包等; 2 报警区域现场平面布点电子地图: 3报警火灾探测器的位置、型号、状态等信息; 4报警发生时间及显示记录报警现场图像; 故障检测; 6 自动拨号; 查询记录; 8 网络通讯; 9 消防炮联动控制。
7.5.1消防炮控制装置应具有以下控制
7.5.1 消防炮控制装置应具有以下控制功能: 自动控制; 2 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 3 现场手动控制; 4应能控制消防炮的俯仰、水平回转和相关阀门的动作: 5 应能控制多台消防炮进行组网工作。 7.5.2消防炮控制装置的控制功能除应控制消防炮外,还应控制消防泵的启、 停、控制喷水状态和电动阀启、闭。
7.5.4消防炮显示装置应具有以下显示
消防炮显示装置应具有以下显示功能:
显示消防泵、阀门和水流指示器的工作状态; 2显示消防炮和其他控制设备地址。
7.6.1消防控制室的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消防控制室应设架空地板装修施工组织设计 ,且架空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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