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2914-2021 耐热聚乙烯(PE-R∕T II 型)低温供热管道工程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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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II型管材、管件颜色宜为浅灰色,并标明原料牌号 RTII型管材的规格尺寸应符合表3.1.5的要求。
图3.1.7电熔承口端示意图
注: L1一一管材或插口管件的插入深度。在有限位挡块的情况下,它为端 口到限位挡块的距离,在没有限位挡块的情况下,它不大于管件总长的 半; L2一一承口内部的熔区长度,即熔融区的标称长度; L3一一管件口部与熔接区域开始处之间的距离工字钢标准,即管件承口口部非加 热长度,L3≥5mm; D1一一距口部端面L3+0.5L2处测量的熔融区的平均内径,Di≥dn; D2一一管件的最小通径,管件通径D2不应小于公称外径dn与2emin的 差值
表3.1.7电熔承口端的插入深度和熔区长度单位:mm
:1表中d指与管件相连的管材的公
2制造商应说明D1和L1的最大及最小实际值以便确定是否影响 装夹及连接装配
2制造商应说明D1和L1的最大及最小实际值以便确定是否影响 装夹及连接装配
1插口端示意图见图3.1.8: 2插口端尺寸应符合表3.1.8的规定。
图3.1.8插口管件插口端示意图
汪: 1一一法兰连接管件; 2一一金属法兰盘; D1一一法兰连接管件头部的外径; D2一一法兰连接管件柄(颈)部的外径: dn一一指与管件相连的管材的公称外径; L6一一熔接段的管状长度,即熔接端的初始长度
图3.1.9法兰接头示意图
RTII型法兰接头的尺寸单位:
图3.1.10电熔鞍型旁通示意图
注:h一出口管材的高度,即主体管材顶部到出口管材轴线的距离:
L一鞍型旁通的宽度,即主体管材轴线到出口管材端口的距离; H一鞍型旁通的高度,即主体管材顶部到鞍型旁通顶部的距离。 3.1.11dn≤63mm的承插连接管件尺寸应符合GB/T28799.3的要 求。
图3.2.1预制保温管结构示意图
表4.1.2不同应用条件下的设计应力单位:MPa
表 4.1.3允许最大工作压力 单位:MPa
4.2.1管道规格应根据水力计算结果确定。 4.2.2宜采用经济比摩阻设计管径。当计算经济比摩阻条件不足 时,推荐比摩阻的选取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 规范》CJJ34 的相关规定。 4.2.3管道比摩阻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Ch 海澄·威廉系数,取140; dj一一 管道计算内径(m); qg 设计流量(m3/s)。
表 4.2.3水温修正系数 K
注:附录A给出了比摩阻的计算
附录A给出了比摩阻的计算表格。
.2.4局部阻力损失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 4Hs 一局部阻力损失(m); k一一局部阻力系数; v一一管道内的流速(m/s); g一一重力加速度(m/s)。 当计算条件不足时,局部阻力损失可按沿程阻力损失的 12%~18%估算。
4.3管网的布置与敷设
4.3.3直埋敷设时,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直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
4.3.4地上或管沟敷设时,不同温度下管道固定卡点间距宜按表 4.3.4选取。固定卡点参照图4.3.4设置。
表4.3.4不同热水温度下敷设管道的固定卡点间距单位:mm
4.3.5地上或管沟敷设时,固定卡点的设置参考图4.3.5。
管卡;2一胶垫;3一焊接或螺栓固定 图4.3.5固定卡点示意图
管卡;2一胶垫;3一焊接或螺栓固定
图4.3.5固定卡点示意图
4.3.6地上敷设时,由于工作温度变化产生的固定卡点的轴向力 按下式计算。
F= A×αx 4T× E × 106
.2.3热熔对接连接应符合下列规
图5.2.4热熔对接连接工艺
注:P2一热熔对接压力(表压,MPa) P一实测拖动压力(表压,MPa); t1一一卷边达到规定高度的时间; t2一一焊接所需要的吸热时间(s),t2=管材壁厚×10(壁厚单位:mm); 切换所规定的时间(s); t4一一 调整压力到P1所规定的时间(s); ts一一冷却时间(min)
对接接工艺参数(环境温度:
注:A2为焊机液压缸中活塞的总有效面积(mm),由焊机生产厂家
4当抽样检验的焊缝全部合格时,则此次抽样所代表的该批 悍缝应认为全部合格;若出现与上述条款要求不符合的情况,则 判定本焊口不合格,并应按下列规定加倍抽样检验: 1)每出现一道不合格焊缝,则应加倍抽检该焊工所焊的同 批焊缝,按本标准进行检验; 2)如第二次抽检仍出现不合格焊缝,则对该焊工所焊的同 批全部焊缝进行检验。
5.2.6热熔对接焊接工艺评定检验与试验应符合表5.2.6的要求。
5.2.6热熔对接焊接工艺评定检验与试验应符合表5.2.6的要求。
2.6热熔对接焊接工艺评定检验
5.3.1电熔连接流程应符合下列要
1电熔连接机具与电熔管件应正确连通,连接时,通电加热 的电压和加热时间应符合电熔连接机具和电熔管件生产企业的 规定。 2电熔连接冷却期间,不得移动连接件或在连接件上施加任 何外力。 3管材、管件连接部位擦拭干净; 4测量管件承口长度,在管材入端或插口管件入端标出插入 长度并刮除插入长度加10mm的入端表皮,刮削氧化皮厚度宜为 0.1mm~0.2mm,然后重新标记插入长度; 5公称外径小于90mm的管道,以及管材不圆度影响安装 时,应采用整圆工具对入端进行整圆; 6将管材或管件插入电熔管件承口内,至长度标记位置,并 检查配合尺寸; 7通电前,应校直两对应的待连接件,使其在同一轴线上 并用专用夹具固定管材、管件
5.3.2电熔连接接头质量检验应符
1管道连接后,应进行接头质量检查: 2电熔管件端口处的管材或插口管件周边均应有明显刮皮 良迹和明显的入长度标记: 3接缝处不应有熔融料溢出: 4电熔管件内电阻丝不应挤出(特殊结构设计的电熔管件除 外); 5电熔管件上观察孔中应能看到有少量熔融料溢出,但溢料 不得呈流尚状 6凡出现与上述要求条款不符合的情况,应判为不合格。
表5.3.3电熔连接工艺评定检验与试验要求
5.4.1应根据工作管或管件的规格,选用相应的夹具,将工作管
管件的连接端伸出夹具,自由长度不应小于公称直径的10%,并 校直使其在同一轴线上。 5.4.2在工作管插口端划出插入深度标线,并刮除管材连接段表 皮氧化层和保温层残渣,用洁净棉布擦净连接面。 5.4.3采用热熔承插连接设备加热工作管插口和管件承口,加热 时间应符合表5.4.3的规定:
表5.4.3承插热熔焊接工艺参数
注:加热温度为240±10℃。
5.4.4加热时间达到工艺要求后,应迅速撤出加热工具,检查连 接件加热面熔化的均匀性,不得有损伤,并应迅速用均匀外力使 插口端插入承口内,至插入深度标线位置。 5.4.5在保压冷却期间不得移动连接件或在连接件上施加任何列 九。
5.4.5在保压冷却期间不得移动连接件或在连接件上施加任何外 九。
6.1.1供热管道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并应符 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 的相关规定。 6.1.2强度试验应在工作管连接完成后、接头外护管连接和接头 保温前进行;严密性试验应在管道工程全部完成后进行。 6.1.3管道压力试验前应划定安全区、设置安全标志。在整个试 验过程中应有专人值守,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试验区。 6.1.4管道压力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压力试验的介质宜采用清洁水; 2压力试验时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否则应采取必要的措
验过程中应有专人值守,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试验区。 5.1.4管道压力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压力试验的介质宜采用清洁水; 2压力试验时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否则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使温度达到要求; 3强度试验压力应为1.5倍设计压力,且不得小于0.6MPa; 严密性试验压力应为1.25倍设计压力,且不得小于0.6MPa。 检验方法: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1h内压力降不大于0.05 MPa,然后降压至工作压力的1.15倍,稳压2h,压力降不大于0.03 MIPa,同时各连接处不渗、不漏。 4当试验过程中发现渗漏时,严禁带压处理。消除缺陷后 立重新进行压力试验: 5试验结束后,应及时排净管道内的积水。
6.2.1管道清洗应在压力试验后、管道试运行前进行,清洗前 应编制清洗方案。
6.2.2管道清洗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造价、预算、定额管道清洗宜采用清洁水;
2清洗进水管的截面积不应小于被清洗管截面积的50%, 清洗排水管截面积不应小于进水管截面积,排放水应引入可靠的 排水井或排水沟内; 3管道清洗宜按主干线一一支干线一一支线顺序进行,排水 时,不得形成负压: 4清洗前应将管道充满水,冲洗的水流方向应与设计介质流 向一致。 5管道清洗应连续进行,并应逐渐加大管内流量,管内平均 流速不应低于1m/s; 6管道清洗过程中应观察排出水的清洁度,当目测排水口的 水色和透明度与入水口一致时,清洗合格,
6.3.1试运行应在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管道压力试验和清洗合格 后,同时在热源具备供热条件情况下进行。 6.3.2试运行应有完善、可靠的通讯系统及其他安全保障措施。 6.3.3试运行的实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 工及验收规范》CJ28的相关规定, 6.3.4当试运行期间发现不影响运行安全和试运行效果的问题 时,可待试运行结束后进行处理,否则应停止试运行,并应在降 温、降压后进行处理。
7.1.1管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在单位工程验收和试运行合格后 进行。
7.1.2工程验收应复检下列主要项目: 1附属构筑物结构防水效果: 2防腐和保温; 3竣工资料。 7.1.3管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签署验收文件布线标准,移交工程,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及验收规范》CJJ28 的规定,并填写竣工交接书。 7.1.4在试运行结束后3个月内应向产权单位及相关部门提供纸 质版竣工资料和电子版竣工资料,所有隐蔽工程应提供影像资 料。
7.1.4在试运行结束后3个月内应向产权单位及相关部门提供纸 质版竣工资料和电子版竣工资料,所有隐蔽工程应提供影像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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