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810-2012 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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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12设备冷却用水水质标
注:当进水温度低时,暂时硬度指标可适当提高, 2.13洗车及机修厂冲洗设备用水水质应符合表2.2.13的
灭火系统标准规范范本2.2.13洗车及机修厂冲洗设备用水水质应符合表2.2.13的要 求。
表2.2.13洗车及机修厂冲洗设备用水水质标准
续表 2. 2. 13
2.2.14当采用处理后的井下水、生活污水作为煤炭企业生产用 水、杂用水、景观环境用水、农田灌溉等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2.2.10条~第2.2.13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及《农田灌溉水质 标准》GB5084的有关规定。
2.3.1输水管(渠)的定线、走向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 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输水管(渠)线路的走向宜沿井田边界敷设,并应避开采空 区、露天矿排土场,可沿已有或规划的公路、铁路、矿区输电线路等 留设煤柱的区域敷设。 2输水管(渠)宜少占农田,且不应占用基本农田。在穿过 农田时,应结合农田水利等规划进行设计。穿越农田的管道不 应妨碍耕作。农由内埋地敷设的管道,管顶最小覆土厚度不宜 小于1.0m。 3矿区输水管(渠)的线路走向宜靠近大用户和重要用户。 2.3.2输水及配水管道应理地敷设,当确有困难时,也可明设 在寒冷地区明设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2.3.3埋地敷设的输水管道宜在管道的转弯、分支、阀门以及直
2.3.4长距离输水管道宜每隔 1. 0km左右设置一个
2.3.5输水及配水管道宜敷设在地表不变形或变形较小的地带。 当给水管道通过采空区或露天矿排土场高填方区时,应采取防止 管道损坏和确保供水安全的技术措施和防护措施。 2.3.6输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根据供水量大小,结合调节构筑物 的调节容量和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工作时间,经计算确定。 2.3.7给水系统的选择和管网的布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 范》GB5001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高层民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应根据不同的水质要求,采用分质给水管道系统。 2当场区内供水压力相差较大时,应根据技术经济合理性, 采用分压给水管道系统。 3工业场地消防管网宜独立设置或采用与生产合用的管道 系统。当采用合用系统时,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被动用的措施 4当采用生活给水与消防给水合并管网时,生活给水系统应 2.3.8工业场地给水管道应在下列位置设置阀门: 1区域供水管道与工业场地给水管道的连接处。 2水池、水塔的进水管、出水管及泄水管上。 3水泵房出水管与给水管网连接处。 4在环状管网上,应按管网在检修时主要建筑物和不充许间 断供水的建筑物亿能保证供水的原则设罩润门
区域供水管道与工业场地给水管道的连接处。 2水池、水塔的进水管、出水管及泄水管上。 3水泵房出水管与给水管网连接处。 4在环状管网上,应按管网在检修时主要建筑物和不充许间 断供水的建筑物仍能保证供水的原则设置阀门。 5铁路及汽车水鹤的进水口处
2.4.1煤炭企业应根据外部供水情况,设置储存、调节构筑物。 调节容量应按供水曲线和用水曲线确定,在缺乏资料时,可按不小 于表2. 4. 1 中的规定计算确定。
2.4.1煤炭企业应根据外部供水情况,设置储存、调节构筑物。
表2.4.1水池调节容量
2.4.2当供水水源、输水管道或外部供水能力不能满足煤炭企业 消防用水要求时,应在工业场地设置消防储水池。当与生产、生活 调节水池合建时,水池容积应能满足储存消防历时内生产、生活用 水量、调节容量及全部消防用水量的要求。日用消防储水池容积 可按下式计算:
V=Q+Q,+Q±Q·A
式中:V 日用消防储水池容积(m); Q1 室外消防用水量(m3); Q2 室内消防用水量(m); 消防时生产生活用水量(m); 专用 Q3 Q 一工业场地最高日生产、生活用水量(m /d); A 调节容量占日用水量百分率(按表2.4.1执行)(%)。 2.4.3有条件时,日用消防水池宜采用高位水池。 2.4.4消防水池与生产、生活水池合建时,应采取确保消防水量 不作他用的措施。
2.4.5输水系统的传输水池容量,可按0.5h~1h的设计输水流
2.4.6当输水管道为单管时,应结合输水管道的长度、维
件、取水水源的可靠程度等因素,在靠近用水点处设置事故储 筑物。事故储水量可按8h~12h日平均时流量计算。
2.4.7生活饮用水水池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
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采取防污染措施和设置安全防护
2.4.8水池、水塔应设置水位指示、信号显示及消防水位报警
当室外消防采用临时高压制时,应采取防止由消防水泵供 防水进人高位水池、水塔或水箱的措施
给的消防水进人高位水池、水塔或水箱的措施
2.6.1消防给水系统应根据所在区域的消防条件,确定采用高 压、临时高压或低压制给水系统。当附近有消防站且消防车从接 警起在5min内可到达失火点时,可采用低压制给水系统。 2.6.2矿井地面和井下消防给水系统应分开设置。
2.6.5建筑物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副井井口房,井塔,选车间,筛分车间,破碎车间,主
厂房原煤生产层及相邻层,原煤仓,混煤仓,封闭储煤场: 原煤带式输送机栈桥及暗道,原煤缓冲仓,原煤转载点: 准备车间,干燥车间,原煤翻车机房,原煤装车仓,瓦斯抽 采(放)站。 2)坑木加工房、器材库(棚)、机修车间。 3)超过五层或建筑体积超过10000m3的办公楼单身宿 舍、井口浴室、矿灯房任务交代室联合建筑,锅炉房原煤 给煤层。 4)建筑体积超过5000m3的宾馆、招待所、探亲房。 5)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 规定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其他建筑。 2下列建筑物或部位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1)煤样室、化验室、制浆车间、内燃机车库、电机车库。 2)选煤厂主厂房水洗部分、浓缩车间、压滤车间、洗后产品 的输送机栈桥和产品煤装车仓。X 3)主、副井提升机房,压缩空气机房,地面制氮站,非燃烧材 料库(棚),油脂库。 4)碎石仓、石输送机栈桥、运碎地道、不通行的封闭罩带 式原煤输送机栈桥、场地范围外的原煤带式输送机栈桥。 5)换热站、空气加热室、锅炉房(原煤给煤层除外)、水泵房、 变电所。 6)给水排水工程的各种建、构筑物。 3建筑物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高层原煤生产 间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火火系统。 4与主井井口房、翻车机房、选叶车间、筛分车间、主厂房、原 仓、原煤转载点等生产系统连接的原煤输送机栈桥接口处,应设 消防水幕。 5本条第1款~第4款中未包括的建筑物,其室内消防给水
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 规定执行。 6汽车库室内消防给水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 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有关规定执行。 7其他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2.6.6封闭式储煤场应设置固定灭火器、消火栓或自
火系统。当采用消火栓系统时,消火栓用水量应采用10L/s、2股 水柱。
表2.6.7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注:表中未列出的建筑物室内消防用水量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2.6.8室内消火栓间距应经计算确定。原煤输送机栈桥,室内消
母东尔龙市 2.6.10爆炸材料库应有安全、可靠的消防供水水源。消防水池 的补水时间不应超过48h。
2.6.11爆炸材料库区的消防设计,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民
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或《小型民用爆炸物品 安全规范》GA838的有关规定执行。
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或《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 范》GA838的有关规定执行。 设有专用消防泵的给水系统,各建筑物室内消火栓处应 接启动消防泵的按钮,且应设置保护设施
2.7.1煤炭企业生产、生活供水水质不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要求 时,应进行处理
2.7.4给水处理的方法及工艺流程,应根据原水水质、水量
2.7.5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按不同的水质要求进行处理
供的水质全分析资料作为依据,确定处理工艺。 7.7给水处理构筑物和设备的处理能力,宜按16h~20h处 计水量计算确定
2.7.8给水处理设施采用构筑物或设备,应通过技术经济
要设置。沉淀池、澄清池、滤池的个数或分格数不宜少于两 可单独工作,可不设备用
2.7.10给水处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渣,应作适当处理及处 置。
2.7.11给水处理站的监测与控制,应根据给水处理
7.11给水处理站的监测与控制,应根据给水处理规模和管
水平等,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 定执行。
2.7.12寒冷地区的给水处理构筑物和设备宜建在室内或
措施。当采暖时,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小于5℃。加药间 室、值班室和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小 。
2.7.13给水处理站可根据给水处理规模,按现行行业标
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CJJ41的有关规定,确 定附属、辅助建筑面积和设备数量。当有条件时,附属、辅助建筑 应依托于企业,
3.1.1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排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业场地生活污水量应按表3.1.1计算
工业场地生活污水量应按表3.1.1计算
表3.1.1工业场地生活污水量
注:当无单项给水量时,生活污水总量宜为相应的生活给水总量的85%~95%,时 变化系数与相应的给水系统时变化系数相同
2工业废水量应按工艺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下排水按并下正常涌水量确定,有灌浆、并下制冷系统 时还应包括灌浆析出水量和并下制冷系统产生的废水 量;灌浆析出水量按工艺专业资料计算,确无资料时可按 30%~50%的灌浆量计算。 2)露天矿疏十井排水量按工艺生产要求确定,矿坑排水量 按正常涌水量确定。
3)选煤厂洗煤废水应闭路循环,按零排放计算废水量。 4)机修厂生产废水、矿区辅助、附属企业废水、爆炸器材 厂生产废水等应按工艺特点和要求确定。
3.2.1工业场地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生活污水、
工业场地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生活污水、场地雨水分
别独立排放。生产废水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分流制或与生 合流排放。
3.2.2并下排水、露关矿疏干水、矿坑排水及生活污水,应作为水 资源用于生产、生活和农田灌溉。多余水量排放时,必须分别达到 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污水综合 排放标准》GB8978和当地环保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并应达到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的有关规定后,再排入场区污废水排水管网
3.2.6爆炸器材工厂(库)废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
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的有关规定进行排水系统设计,并 应采取处理措施。
3.3.4选择污水处理工艺时,应根据出水水质的要求,结
特点和运行管理水平等因素确定。处理后的污水应回用,有条件 时应全部回用。
3.3.5污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
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及处置。当污泥量较小时,污泥处理设
3.3.6工业场地生活污水处理宜设置调节池。调节池容积可按 4h~8h日平均小时水量计算。调节池应采取防止污泥沉淀的措 施。
3.3.7污水处理站的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
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CJJ31的有关规定执行,当有条件时,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应依 托于企业。有井下水处理站时,化验室宜与井下水处理站合建。
3.4.3选择井下水处理工艺,应根据原水水质及对处理后水质的 要求,并结合地区特点和企业运行管理水平,经技术经济比较确 定。处理后的井下水应回用,有条件时应全部回用
3.4.4污泥处理及处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污泥处理应有污泥浓缩环节 人污泥脱水机械宜设一台备用。当污泥量较小时可不设备用。 3 当污泥浓缩池采用间歇运行时,污水处理构筑物的排泥宜 直接排入污泥浓缩池。 4污泥泵、污泥管道上宜设置冲洗设施。 5带式污泥脱水机滤布冲洗水应采用过滤后的清水。 6污泥脱水设备的类型应与煤泥性质及颗粒大小相适应 有条件时,可按类似矿并已运行的成熟经验选择脱水机类型
3.4.5并下水处理应设置调节预沉池,调节容积应根据友
、正常涌水量,并结合井下排水泵工作制度确定。在缺乏资 ,可按 6h~10h的正常涌水量计算。调节预沉池不应少于两
或至少分成可单独排空的两格,并应设置排泥设施。 3.4.6各并下水处理构筑物或设备,宜设计成平行且能同时工作 的两组或两组以上,可不设备用。 3.4.7井下水处理站的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可根据处理水量、 水质等,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 准》CJJ41和《城镇污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CJ31 的有关规定执行。当有条件时,应依托于矿井有关设施,
4.1.3室内给水管道的敷设方式应便于检修。
4.1.5浴室的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4.1.7在原煤筛分、破碎、转载、装卸、储运等产生粉尘的
4.2.1工业场地建筑排水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
工业场地建筑排水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
4.2.2室内压力生产废水管道应采用符合要求的管材,其余排水 管宜采用柔性接口机制排水铸铁管或建筑排水塑料管。 4.2.3浴池水的排空时间宜按0.5h~1h计算。 4.2.4在经常需要冲洗地面煤尘的厂房内,利用地漏排除冲洗废
管宜采用柔性接口机制排水铸铁管或建筑排水塑料管。
水时,地漏的服务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漏直径为100mm时,应采用6m~8m。 2地漏直径为150mm时,应采用10m~12m。 4.2.5煤炭原煤生产系统各车间的冲洗地面含煤废水,应设置独 立排水系统,并应就近排至集水坑后,以压力排水方式排至处理系 统。 (士+
5.1.1单身宿舍(公寓)、探亲楼、招待所、食堂、办公
热水用水量标准及水温变压器标准规范范本,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 规范》GB 50015 的有关规定。
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并应根据使用对象,耗热量、 用水规律、用水点分布及操作管理条件,结合热源条件按下列原则 确定: 1单身宿舍(公寓)、探亲楼、招待所等可采用全日制或定时 供水系统。 2浴室灯房联合建筑宜采用开式定时供水系统,淋浴宜采用 定时循环供水系统。 3用水点分散、耗热量不大的建筑物宜采用局部供水系统, 利用电能为热源的局部供水系统宜采用贮热式电热水器。 5.1.4单身宿舍(公寓)、探亲楼、招待所及浴室灯房联合建筑的 林浴等,宜根据使用要求采用单管、双管或其他节水型供水系统。 5.1.5浴室灯房联合建筑淋浴供水与池浴供水系统应分别设置 淋浴器冷水配水管上不宜分支供给其他用水点用水。 5.1.6开式热水供应系统冷、热水箱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淋浴 器的流出水头要求。
5.1.7浴室灯房联合建筑中热水供应对温度、压力有特殊
5.1.8定时热水供应系统不宜采用塑料热水管。
定时热水供应系统不宜采用塑料热水管。 浴室灯房联合建筑强淋系统应设置温控、稳压装置
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
附录 A禽畜用水量标准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机械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383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刻览专用 《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标准》GB11730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 《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CJJ31 《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CJJ41 《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3 《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 《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 《选煤厂洗水闭路循环等级》MT/T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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