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_T50503-2014 兵器工业工厂废水监控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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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采样点宜设置在工厂界区内生产设施排水口废水处理设
3.2.1采样前,应对工厂生产装置、生产工艺、生产用水和排水情 兄进行调查,分析废水类型,了解废水排放方式、废水处理工艺和 排水去向,确定采样点。
3.2.5采样器材应按采样点位和测定项目,分类编号石油化工标准规范范本,固定
水样容器宜为无色硬质玻璃磨口瓶和具塞聚乙烯瓶,应容易清洗 并可反复使用。
3.2.6水样采集后,应在水样中加入保存剂,按现行行业标
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的有关规定
3.2.8兵器工业废水水样的容器选择、保存方式和洗涤方法
合表 3. 2. 8 的要求。
8水样的容器选择、保存方式和洗涤
注:1“*”表示低温(0℃~4℃)避光保存 2G为硬质玻璃瓶;P为聚乙烯瓶。 3I、IⅡI、ⅢI分别表示三种洗涤方法 I——洗涤剂洗1次,自来水洗3次,蒸馏水洗1次; Ⅱ——洗涤剂洗1次,自来水洗2次,1+3HNO3荡洗1次,自来水洗3次, 蒸馏水洗1次; 洗涤剂洗1次,自来水洗2次,+3HNOs荡洗1次,自来水洗3次, 川 去离子水洗1次。
污染控制项目和监测分机
弹药装药废水、电镀废水、机械加工废水及其生活污水等 4.1.2火炸药废水污染控制项目主要有梯恩梯、黑索今、地恩梯 硝化甘油、总硝基化合物、铅、pH值、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 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及其他需要监测的项目。宜根据废 水水质特性和监测需要,选择其中的部分或全部监测项目。
化钠、肼、硫氰酸盐、铁(Ⅱ、Ⅲ)氰络合物、硫化物、pH值、色压 浮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及其他需要 的项目。宜根据废水水质特性和监测需要,选择其中的部分 部监测项目。,Y
装药废水污染控制项自主要有梯恩梯、黑索今、地恩 弟、pH值、色度、石油类、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 总氮、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及其他需要监测的项目。宜根据废 水水质特性和监测需要,选择其中的部分或全部监测项目
总银、总铜、总锌、总铅、总汞、总铁、总铝、总氰化物、PH值、 需氧量、总磷、总氮、氨氮、氟化物、悬浮物、石油类及其他需要 的项目。宜根据废水水质特性和监测需要,选择其中的部分 部监测项目。
油类、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及其他需要监测的项目。宜根据废水水 质特性和监测需要,选择其中的部分或全部监测项目。
4.1.7兵器工业工厂生活污水污染控制项目主要有pH值、化学 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悬浮物、氨氮、总氮、总磷及其他需 要监测的项目。宜根据废水水质特性和监测需要,选择其中的部 分或全部监测项目。
4.2.1监测分析方法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首先选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 2尚无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的监测项目时,可优先选用 国际标准分析方法或行业统一分析方法。 3尚无国际标准分析方法或行业统一分析方法的,亦可采用 经过验证的新方法,但其检出限、准确度和精密度不得低于标准分 析方法。
4. 2. 2 中选取
4.2.2火炸药废水污染控制项目测定
续表 4. 2. 2
表4.2.3火工药剂废水污染控制项目测定方法标准
4.2.4兵器工业弹药装药废水污染控制项目的测定方法应从表 4. 2. 4 中选取。
表4.2.4弹药装药废水水污染控制项目测定方法标准
续表 4. 2. 4
4.2.5电镀废水污染控制项目的测定方法应从表4.2.
表4.2.5电镀废水污染控制项目测定方法标准
续表 4. 2. 5
续表 4. 2. 5
4.2.6 生活污水和含油废水污染控制项目的测定方法,可从《污
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中选取
<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中选取
签、包装情况、保存条件和有效期等,符合要求的样品方可开展分 析。
析。 5.3.2每批水样分析时,应同时测定现场空白和实验室空白,当 空白值明显偏高,或两者差异较大时,应检查原因,消除空白值偏 高的因素。
空白值明显偏高,或两者差异较大时,应检查原因,消除空白值偏 高的因素。
5.3.3水样分析中的校准曲线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分光光度法校准曲线定量时,应检查校准曲线的相关系 数和截距是否正常,必要时进行校准曲线斜率、截距的统计检验和 校准曲线的精密度检验。 2校准曲线斜率比较稳定的监测项目,在实验条件没有改 变、样品分析与校准曲线制作不同时进行的情况下,应在样品分析 的同时测定校准曲线上1个2个点(0.3倍和0.8倍测定上限), 其测定结果与原校准曲线相应浓度点的相对偏差绝对值不得大于 10%,否则,应重新制作校准曲线, V 3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气相色谱法、离子色谱法、冷原子吸 收(荧光)测汞法等仪器分析方法校准曲线的制作,应与样品测定 同时进行。,Y 5.3.4精密度控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 规范》HJ/T91一2002中第11.6.2.4款的规定。 5.3.5准确度控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 规范》HJ/T91一2002中第11.6.2.5款的规定。 5.3.6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应执行三级审核制度,审核人员应在 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上签名。 1第一级审核应主要校对原始记录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仪器 设备、分析方法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测试数据和计算结果的准确 性。 2第二级审核应主要校核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的一致性,报 告内容完整性、数据准确性和结论正确性。
容的完整性和符合性,监测结果的合理性和结论的正确性
5.4.1 监测仪器及其软件的准确度,应符合分析方法的要求 5.4.2 5.4.37 在用仪器设备,应进行经常性维护。
5.5. 1 盛装试剂的试剂瓶,应采用合适材质和容积,保证瓶塞的 密合性。
.5.2试剂的配制应遵循下列要
1配制液体酸溶液,应先在容器中加入水,然后量取浓酸倒 入水中,待所配酸溶液冷却后,转移至容量瓶中,稀释至刻度。 2配制浓硫酸溶液,应将浓硫酸缓慢地倒人水中,并边倒边 搅拌,不得把水倾倒在浓硫酸中。 3配制固体碱溶液,应用烧杯在台式天平上准确、迅速地称 出所需要的固体碱,溶于水中,再稀释至所需体积。配置完的溶液 应在冷却后再转移至容量瓶中。一 【4配制液体碱时,应先在容器中放水,然后量取一定体积的 液体碱倒人水中,待所配碱溶液冷却后,再转移至容量瓶,稀释至 刻度。 5配制盐溶液,可在台式天平上称取所需量的试剂溶于适量 水中,再用水稀释到预定体积。对于不易溶解或易水解的盐,可加 入适量的酸,再用水或稀酸稀释;对易被氧化或还原的盐,应在使 用前临时配置,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盐在配制过程中被氧化 或还原,
5.5.3配制准确浓度的标准滴定溶液,应用基准试剂,不得用其 他试剂代替
5.5.3配制准确浓度的标准滴定溶液,应用基准试剂,不得用其
滴定溶液的制备》GB/T601的有关要求。 5.5.5试剂瓶上应贴有标签,标明试剂名称、浓度、配制日期有 效期和配制人。
文力个 5.5.6要求避光存放的试剂,应采用棕色瓶盛装,并避光保存 5.5.7取用保存于冰箱内的试液时,应将试剂瓶置于室温下,使 其温度与空温平衡后再量取
5.5.6要求避光存放的试剂,应采用棕色瓶盛装,并避光保存。
5.6.1记录应用仿宋体或楷体书写,字迹端正、清晰
5.6.2在分析过程中,应及时、真实填写原始记录,不应凭追 后补填或抄填。
白处写出正确数据。当需改正的内容较多时,可用框线画出,在框 边处填写“作废"两字,并将正确值填写在其上方。所有的改动处 均应有更改人签名或盖章,并由另一人签字证明。
均应有更改人签名或盖章,并由另一人签字证明, 5.6.5一个数据最多允许修改两次,三次以上应将此记录作废 记录作废应由实验室负责人(或技术人员)签字,并注明作废原 因 5.6.6对于分析过程中的特异情况和有必要说明的问题,应记录 在备注栏内或记录表边旁。 5.6.7记录测量数据时,应根据计量器具的精度和仪器的刻度 只保留一位可疑数字,测试数据的有效位数和误差表达方式应符 合本规范第5.7节的规定。 5.6.8记录中的数值修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数值修约规则与极 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8170的规定执行。 5.6.9监测分析人员应根据有关标准要求,对原始记录作必要的 数据处理。在数据处理时,发现异常数据不得轻易剔除,应按照现
5.6.8记录中的数值修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数值修约规则与极
数据处理。在数据处理时,发现异常数据不得轻易剔除,应按 行国家标准《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正态样本异常值的判
处理》GB4883对异常值进行判断和处理
5.7.1有效数字的近似计算应符
5.7有效数字及近似计算
1加法和减法 几个近似值相加减时,其最后结果的有效数字自左起不得超 过参加计算的近似值中第一个出现的可疑数字。在小数的加减计 算中,结果所保留的小数点后的位数应与各近似值中小数点后位 数最小者相同。 2乘法和除法 几个近似值相乘除时,所得积与商的有效数字位数应与近似 值中有效数字位数最少者相同。 3乘方和开方人 近似值乘方或开方时,原近似值有几位有效数字,计算结果就 可保留几位有效数字。 4对数和反对数 在近似值的对数计算中,所取对数的小数点后的位数(不包括 首数)应与真数的有效位数相同。一 【5求四个或四个以上准确度接近的数值的平均值时,其有效 数字位数可增加一位。 5.7.2数字“0”,当它用于指示小数点的位置而与测量的准确度 无关时,不得作为有效数字;当它用于表示与测量准确程度有关的 数值大小时,应为有效数字。 5.7.3在记录测量值时,应同时考虑到计量器具的精密度和准确 度,以及测量仪器本身的读数误差。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有效 位数可记录到最小分度值,最多保留一位不确定数字(估计值)。 5.7.4表示精密度的有效数字,可根据分析方法和待测物的浓度 不同,宜只取一位有效数学。测定次数很多时,可取两位有效数 字,且最多只取两位有效数字,
5.7.5分析结果有效数字所能达到的数位不得超过方法检出限
5.7.5分析结果有效数字所能达到的数位不得超过方法检 的有效数字所能达到的数位
5.7.6在数值计算中,当有效数字位数确定之后,其余数字应按 修约规则全部舍去。
5.7.6在数值计算中,当有效数字位数确定之后,其余数字
5.7.7在数值计算中,某些倍数、分数、不连续物理量的数
及不经测量而完全根据理论计算或定义得到的数值,其有效数字 的位数可视为无限。这类数值在计算中需要几位就可写几位
5.8.1校准曲线制作应与水样测定同时进行。
5.8.4评价和度量分光光度法中某种被测物质的浓度与相应的
吸光度等之间相关关系的密切程度可用线性回归分析方法。当用 线性回归方程计算校准曲线的相关系数、截距和斜率时,除应符合 标准方法中规定的要求外,相关系数应大于或等于0.999;用线性 回归方程计算结果时,相关系数应大于或等于0.999。 5.8.5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原子荧光法、等离子发射光 谱法、气相色谱法、离子色谱法等,应检查测量信号与测定浓度的 线性关系,当r大于或等于0.999时,可用内插法处理数据;当1 小于0.999,而测量信号与浓度确实存在一定的线性关系,可用比 例法计算结果
5.8.6校准曲线相关系数只舍不人,保留到小数点后出现非
位。当小数点后都是9时,应保留小数点后4位。校准曲线斜 率6的有效位数,应与自变量的有效数字位数相等,或最多比 多保留一位。截距α的最后一位数,则和因变量y数值的最后 位取齐,或最多比多保留一位数。
5.9监测结果的表示方法
5.9.1在废水监测项目中,污染物浓度含量应以mg/L表示;浓 度较低时,可以ug/L表示。 5.9.2平行双样测定结果在允许偏差范围之内时,可用其平均值 表示测定结果。 5.9.3当测定结果高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时,应报实际测定结果 值;当测定结果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时,应报所使用方法的检出限 值,并加标志位L。
5.9.4平行样的精密度应采用札
度应采用标准偏差或相对标准偏差表示。
5.9.5测定结果的准确度可以加标回收率表示;也可根
质的测定结果,用相对误差表示
6.1.1实验室分析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6.1.2实验室测试区域应与办公场所分离,并应符合环保、健康、 安全的要求。 6.1.3实验室用水规格和制备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分析 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T,6682的有关要求。 6.1.4应根据分析任务、分析方法和对分析结果准确度的要求 等,选用不同等级或不同纯度的试剂。当试剂纯度不符合要求时, 应对试剂进行提纯处理。 6.1.5危险化学试剂应向有资格经营化学试剂的部门或生产单 位购买,贮存与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 则》GB15603的规定。 6.2 实验室分析基础条件 6.2.1实验室分析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掌握环境监测、理化分析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 熟悉兵器工业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和操作技术。 了解废水监测分析的质量控制程序。 4 熟悉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6.2.2 实验室环境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布局合理,整洁、通风、安全。 2 相互有干扰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实验室内操作。 3 监测分析过程中有气雾、废气产生的实验室和实验装置: 应配备排风系统。 4产生刺激性、腐蚀性、有毒气体的实验操作,应在通风柜内
进行。 5分析天平应设置专室,安装空调、窗帘,满足避光、防震防 尘、防潮、防腐蚀性气体等要求,并应避免空气对流。 6所有的化学试剂、试液的包装瓶上应有标签,并应分类储存 7当监测项目或监测仪器设备对环境条件有具体要求或限 制时,应配备对环境条件能进行有效监控的设施。 8当环境条件可能影响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时,应停 止监测
5分析天平应设置专室,安装空调、窗帘,满足避光、防震防 尘、防潮、防腐蚀性气体等要求,并应避免空气对流。 6所有的化学试剂、试液的包装瓶上应有标签,并应分类储存。 7当监测项目或监测仪器设备对环境条件有具体要求或限 制时,应配备对环境条件能进行有效监控的设施。 8当环境条件可能影响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时,应停 止监测。 6.2.3实验室纯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实验室纯水应为无色透明的液体,不得有肉眼可辨的颜色 及纤絮杂质。 2实验室纯水的原料应是饮用水或比较干净的水,当有污染 或空白达不到要求时,应进行纯化处理。 6.2.4监测分析采用的玻璃器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监测项目的需要,应采用合适材质的器皿,必要时可 按监测项目固定专用。 2,使用后,应及时清洗、晾干分类存放,防止灰尘站污。 5.2.5×实验室使用的化学试剂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试剂、试液包装瓶上的标签应完整、清晰,不得在容器 内装入与标签不相符的药品。 2化学试剂应分类储存,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已经变质、污 染或失效的试剂或试液。 3取用试剂时,应遵循“量用为出、只出不进”的原则,取出后 及时盖紧试剂瓶盖。 4固体试剂与液体试剂或试液不得混合贮存
6.2.3实验室纯水应符合下列要
1实验室纯水应为无色透明的液体,不得有肉眼可辨的颜色 及纤絮杂质。 2实验室纯水的原料应是饮用水或比较干净的水.当有污染 或空白达不到要求时,应进行纯化处理
1根据监测项目的需要,应采用合适材质的器皿装修工艺、技术,必要时可 按监测项目固定专用。 2,使用后,应及时清洗、晾干分类存放,防止灰尘站污。 6.2.5实验室使用的化学试剂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试剂、试液包装瓶上的标签应完整、清晰,不得在容器 内装人与标签不相符的药品。 2化学试剂应分类储存,要善保管。不得使用已经变质、污 染或失效的试剂或试液。 3取用试剂时,应遵循“量用为出、只出不进”的原则,取出后 及时盖紧试剂瓶盖。 4固体试剂与液体试剂或试液不得混合贮存。
易爆炸试剂应单独存放
6.3危险化学试剂的储存与管理
6.3.2氧化性试剂应根据其类别,采取分区、隔离或单独储 存。 6.3.3易燃性试剂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易燃气体试剂:氢、乙炔、甲烷等可同库储存,应注意通风, 钢瓶气不得在实验室存放。 2遇水燃烧试剂:连二亚硫酸钠宜单独存放、与钠、钠汞齐、 钾、钙等应隔离存放。钠汞齐、钾、钙可同库存放。钾、钠应保存于 煤油中。 3黄磷、硝化纤维、三乙基铝等自燃试剂宜分别单独储存,保 存于水中。 4易燃液体试剂可同库储存,并应保存于阴凉处,远离热源, 不得有明火。 X 5硝化棉、红磷、硫等易燃固体试剂可同库储存。 6.3.4 毒害性试剂可同库分区储存,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剧毒品应设专柜储存、双人双锁保管。XI 2 建立使用登记制度。 3 现用现领,用后的剩余量不论是液体还是固体都应交回保 管人。 6.3.5腐蚀性试剂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1碱类与酸类(有机酸类与无机酸类)应分库储存。 2除三氯化磷等卤化磷类与氯化铬酰应隔离存放外,有机酸 类与无机酸类可同库分区储存。 3甲醛溶液在气温高于15℃时,可与一般液体毒品同库储 存,冬季应保暖。 4乙酸酐、甲酸、冰乙酸(包括36%)可与一般易燃液体同库 分区储存。 5库存量不大的,固体碱类可与非危险品同库分区储存。 6氢氧化铵库存量大的,宜单独存放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M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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