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01T 649-2021 武汉市排水管网建设管理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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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本文件编制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提升武汉市排水管网的规划、设计、建设、接管、运维及信息化建 设等各阶段的工作水平,统一武汉市排水管网建管工作相关的标准体系,促进排水系统提质增效,做到 规划引领、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科学经济、系统高效。

    4.2武汉市排水管网的建管工作应结合所在区域系统存在的实际问题及需求,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谋 划的系统理念,在相关规划的指导下兼顾水污染控制、水环境改善、水系统安全以及海绵城市建设、内 涝防治等要求综合施策,实现高质量发展。 4.3武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排水系统构建的责任主体,负责全市排水管网建设的统一管理和综 合协调。武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城市排水管网的规划管理,武汉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 排水管网与市政道路及其它市政管网的统筹管理协调机制。 4.4城市新建的排水管网工程应协同给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信息、绿地、环保、综合管廊 及地下空间等与道路工程同步规划、同步立项、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 4.5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其他市政工程如涉及现状排水管网设施,应征求所属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的 意见。 4.6武汉市排水管网设施的平面坐标系统应采用全市统一的武汉2000坐标系(WH2000),高程基准采 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4.7武汉市排水管网设施的运维应满足平疫结合、安全韧性的功能及要求,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紧急事故、自然灾害等,宜提前制订排水管网设施运维的应急预案,并加强对排水管网设施的监管。 4.8本文件系统总结武汉市排水管网的相关经验,具备地域特色,鼓励各相关单位在工作中积极采用 经检验鉴定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和新设备。 4.9武汉市排水管网建管工作除应按本文件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武汉市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 定。

    5.1.1武汉市水行政、规划及城建等主管部门应在市、区两级国土空间规划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流域 综合治理、排水防涝、污水收集与处理等规划的编制工作,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保障水安全、改善 水环境。排水管网规划期限宜与国土空间规划的期限一致,体现前瞻性、科学性和适应性,近、远期结 合并兼顾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5.1.2城市排水管网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规划目标与标准,排水体制、排水系统分区和管网系统布 司,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管网设施的规模、布局和竖向等。 5.1.3城市排水管网规划应与城市防洪、河湖水系、道路交通、用地竖向、环境卫生、给水、燃气、 电力、通信、综合管廊、地下空间、生态空间等规划相协调。 5.1.4城市排水体制应结合区域环境保护要求、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及气候)、受纳水体条件和 原有排水设施情况等,经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城市新建地区的排水 体制应采用雨、污分流制,旧城改造和城市更新地区的排水体制应以地区排水规划要求为依据,对于规 划拟改造成分流区的合流区,可分期分片进行;对于规划保留的截流式合流制地区,可结合实际条件, 因地制宜施策,应提高合流区的截流效能,有效控制溢流污染或面源污染 5.1.5根据武汉市现状排水体制分区及管网系统特点,分流制地区应包括雨水系统规划、污水系统规 划,城市新开发区域以及对水体保护要求高、水环境敏感的地区应增设初雨截流系统规划;截流式合流 制地区宜包括排水系统规划和截流系统规划,其中排水管网系统应与截流管网系统有效衔接。 5.1.6城市排水管网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地质、地下水位、道路情况、原有的和规划的 地下设施、接户需求、施工条件以及运维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与其他各类市政管线间距宜满足管线综 合的要求,并兼顾与海绵设施的合理衔接。

    5.1.7城市排水管网应相互统筹、有效衔接,沿城市道路敷设的排水管网走向原则上应平行于道路中 线或道路红线,雨水管网宜优先布置在便于雨水汇集的慢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下;污水管网宜优先布置在 慢车道、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下给排水施工组织设计 ,当道路布置双侧雨、污水管时,污水管宜布置在雨水管外侧更靠近道 路红线或便于接户的一侧

    5.2.1雨水管网系统的规划分区应根据城市水脉格局、地形地势、用地布局等因素,结合道路网系统、 竖向规划及受纳水体位置,遵循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则确定。雨水管网系统的汇水范围应包括规划 范围及其上游汇流区域,并与河流、湖泊、港渠等自然流域的汇水分区相协调。 5.2.2城市雨水管网系统的布局应按照就近排放、适度分散的原则,结合区域地形地势、路网格局、 场地竖向及用地规划等进行,有效利用道路地下空间并宜与城市其它市政管网均衡、错位布置,避免在 同一道路红线内过于集中布置市政管网,以减少管线事故的关联影响。 5.2.3雨水管网的主干通道宜布局在区域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水汇集的地带,布局宜适度分散,并与地 表的超标雨水径流通道做好统筹衔接;当雨水主干通道为现状明渠时,宜保留利用,明渠改暗应以武汉 市相关管理规定或上位规划为依据进行。 5.2.4雨水管网应以重力流为主,宜顺道路纵坡敷设,不设或少设泵站;当无法采用重力流或重力流 不经济时,可设置提升泵站或削峰调蓄措施。 5.2.5人口密集、地下管道复杂、内涝易发及现有雨水系统改造难度较高的地区,可设置调蓄池或深 层调蓄隧道系统,用于削减峰值流量、控制初雨径流污染或控制合流区的溢流污染。 5.2.6雨水管网的断面尺寸应根据雨水管网汇水面积的设计秒流量确定,主干管网系统宜兼顾城市远 景发展的需要。 5.2.7鉴于降雨在时空分布的不均匀性和管网系统汇流的差异性,雨水管网的规划设计流量宜优先采 用数学模型法进行模拟计算。当汇水面积不超过2km时,可采用公式(1)计算;当有允许排入雨水管 道的生产废水排入雨水管道时,应将其水量计算在内

    Qs 一雨水设计流量(L/s); 设计暴雨强度[L/(s·hm)]; 一径流系数; 一汇水面积(hm)。 5.2.8武汉市中心城区采用统一的暴雨强度公式,详见公式(2)和公式(3),适用范围为:5min≤ ≤1440min,2a≤P≤100a;武汉市内的其他区域可参考使用。

    9.686(1+0.8871gP) (t+11.23)0.65t 1614(1+0.8871gP)

    式中: 设计暴雨强度(mm/min); 设计重现期(a); t 降雨历时(min);

    式中: 设计暴雨强度(mm/min) P 设计重现期(a); t 降雨历时(min); 设计暴雨强度[L/(s·hm)]

    对象)重要性等因素综合分析后确定,宜采用数学模型法按内涝标准进行校核,海绵城市建设地区不应 降低市政雨水管网系统的规划设计标准。雨水管网的设计重现期取值参见表1和表2,应根据管网汇流 时间长短并结合所处地区的地形地势特点(有利、一般或不利)以及地区或防护对象的重要性(一般、 重要)队形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选定,

    表1雨水管网设计重现期取值

    表2立体交叉工程雨水管网设计重现期取值

    5.2.10雨水管网的规划断面及形式应根据设计流量、理设深度、工程环境条件,并结合施工工法、运 维要求等综合确定,宜优先选用成品管涵;大型和特大型管渠断面应重点考虑水力条件经济合理、运维 方便,有条件时宜选用复合断面。 5.2.11当雨水管网出水口易被受纳水体顶托时,应根据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设置拍门、 闸门或泵站等设施,并在设计阶段校核高水位时的运行工况及效能。 5.2.12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雨水管网不应设置倒虹管,中心城区以外区域的雨水管网可根据实际需要 情设置。 5.2.13 立体交叉工程的排水管网系统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立体交叉工程应考虑排放其汇水范围的地面径流雨水和影响道路功能的地下水,其排水系统 形式根据上位规划、工程及水文地质条件、立交组织形式等工程特点确定; 立体交叉工程应合理控制立交下穿段的汇水面积,采用高水高排、低水低排且互不连通的系 统,并具有防止高水进入低水系统的可靠措施: 3) 立体交义工程的下穿低洼段和路堑段应设独立的排水分区,严禁排水分区之外的雨水汇入并 保证出水口的安全可靠; 4 下穿式立体交叉道路引道两端应采取挡水、坡道、梯级、踏步等人工措施,有效封闭和控制 汇水面积,减少坡底的汇水量; 5 立体交叉工程的设计重现期应满足表2的要求,同一立体交叉工程的不同部位可采用不同的 排水重现期; 6) 立体交叉工程的地面集水时间应根据道路坡长、坡度和地面粗糙度等经计算后确定,一般为2 min~10min,径流系数宜为0.8~1.0 7)当立体交叉地道工程的最低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排水或控制地下水的措施; 立体交叉工程中的下穿低洼段和路堑段应设置沿车道边的排水边沟及横向的截水沟,排水边 沟和截水沟的盖板应保证车辆和行人的安全并提升行车舒适度;

    9)下穿式立体交叉地下通道的排水应设独立的排水系统,其出水口必须可靠,不发生倒灌、顶 托等现象; 10)下穿式立体交叉道路的雨水宜就近排入水体、周边市政雨水管网或调蓄池,当出水管排入水 体时,管末端应设防倒流装置;当出水管接入雨水管渠时,出水流量不应超过受纳的雨水管 渠的排水能力,管末端宜设防倒流装置; 11)下穿式立体交叉道路宜对下穿低洼段和路堑段设置挡雨设施或雨棚以减少其汇水量,并设置 地面积水深度标尺、标识线和提醒标语等警示标识和积水自动监测及报警等装置。

    5.3.1污水管网系统的服务范围应根据城市用地规模、规划布局,结合地形地势、风向、受纳水体位 置与环境容量、再生利用需求、污泥处置出路以及经济因素等综合分析后确定。污水管网系统的服务范 围除规划范围外,还应兼顾距离污水处理厂较近、地形地势允许的相邻地区,包括乡镇或农村集中居民 点等。 5.3.2城市污水量可根据城市各类用水量指标和污水排放系数确定,各类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历 年用水量和污水量资料确定;当资料缺乏时,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可根据城市居住和公共设施水平以 及工业类型等按表3确定。

    3.2城市污水量可根据城市各类用水量指标和污水排放系数确定,各类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 用水量和污水量资料确定;当资料缺乏时,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可根据城市居住和公共设施水 工业类型等按表3确定。

    表3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

    5.3.3污水管网的规划设计流量分为旱季设计流量和雨季设计流量,分流制污水管网的旱季设计流量 应按下列各项进行加和计算,分流制污水管网的雨季设计流量为旱季设计流量加上截流的雨水量。 1)综合生活污水量; 2)工业废水量; 3)入渗地下水量; 4)未预见水量。

    5.3.4综合生活污水量为综合生活污水指标乘以综合生活污水量变化系数,综合生活污水指标应根据 综合生活给水量指标并结合建筑内部给排水设施水平确定,一般可按综合生活给水量指标的90%确定。 5.3.5工业废水量为工业废水量指标乘以工业废水量变化系数,工业废水量指标应根据工业企业的工 艺特点确定,其生活污水量应符合GB50015的要求。 5.3.6入渗地下水量一般应根据地下水位情况和管网的健康程度经测算和研究后确定,当资料不足时 新开发地区的入渗地下水量一般按综合生活污水量与工业废水量之和的15%计,旧城改造及城市更新地 区的入渗地下水量宜根据实测资料确定。 5.3.7未预见水量一般可按综合生活污水量、工业废水量与入渗地下水量三项之和的10%~15%计,并 兼顾城市远景发展需求。 5.3.8城市新开发地区的污水管网系统规划在符合上位规划的前提下,应结合区域开发建设时序统筹 主干管网系统布局,提早发挥工程效益,保护区域水环境。 5.3.9污水管网应以重力流为主,宜顺道路纵坡敷设;当遇有翻越高地、穿越河流、软土地基、长距 离输送污水等情况而无法采用重力流或重力流不经济时,可设置提升泵站采用压力流。 5.3.10污水管网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计划统筹布置,分期建设:污水管网的规划断面尺寸应按远期

    最高日最高时流量确定,并预留城市远景发展需求。 5.3.11城市污水的收集、输送应采用管道或暗涵,严禁采用明渠,污水管网宜结合雨水管网布局走向 及地形地势进行布置,减少埋深。 5.3.12当污水管网系统接纳的污水易造成沉析时,污水管网的断面应考虑淤积的影响,其路由和断面 形式应便于维护和检修,

    5.4.1截流式合流制地区应优先通过海绵城市源头减排系统构建,减少进入合流制排水管网系统的雨 水量,降低截流式合流制地区的溢流总量和溢流频次。 5.4.2截流式合流制应结合旧城改造、城市更新及城市排水规划要求,经方案比较后实施雨污分流改 造;对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区域,宜采取提高截流倍数、增设源头减排系统、过程调蓄、末端处 理等措施,控制径流污染。 5.4.3截流管网的规划设计流量分为旱季设计流量和雨季设计流量,旱季设计流量为服务范围内晴天 时最高日最高时的城市污水量;雨季设计流量为降雨期间依据截流倍数截流后的合流污水量;分流制地 区截流管网的规划设计流量为旱李污水设计流量加上截流的初期雨水量。 5.4.4城市新开发区域以及对水体保护要求高、水环境敏感的地区,宜设置初雨截流管网系统,通过 截流、调蓄和处理等综合施策,达到对初期雨水及面源污染的管控要求。 5.4.5截流管网系统宜按污水管网相关要求执行,干管布置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计划统一布置;截 流管网与合流管网之间可根据需要设置连通管,截流管网不得直接接入雨水管网系统;雨水管网系统接 入截流管网时,应设置防倒灌设施;截流管网系统的规划设计应考虑污水收集及处理设施的能力,并兼 项排涝安全及调度要求, 5.4.6截流管网系统宜在检查井内设置拦污格栅、水力旋流分离器及限流等设施,每隔适当距离在管 网或检查井内宜设置冲洗设施,间距应根据工程特点及要求、设施性能参数等因素综合分析后确定。 5.4.7截流管网系统宜结合规划确定的重要地区及路段或内涝高风险区的监控要求,在管网主要节点、 支王管交汇点、溢流出口处等位置设置水位、流量、 水质等在线监测设施

    6.1.1排水管网设计应根据所属行政区排水(防涝)专项规划、修建规划及城建计划等进行,排水管 网及相关附属设施的布局、断面尺寸等应根据规划确定的路由、规格及规模等进行细化设计,并按相关 规范要求进行流量复核。 6.1.2排水管网设计应与道路工程、海绵城市、内涝防治、管廊工程、交通工程、景观工程、照明工 程及其它市政管线工程的设计相统筹协调。 6.1.3新建市政道路的排水管网应协同道路工程及路下的其它市政管线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落 实管线综合要求,避免反复开挖、节约工程投资。 3.1.4城市新开发地区的排水管网系统不完善时,设计雨水管网应通过设置临时排水通道或利用现状 洼地或坑塘等作为临时蓄水空间等措施,解决近期出路问题;设计污水管网宜优先考虑重力流接入周边 市政污水系统,如重力流无法接入时,应考虑设置临时污水泵站提升后接入周边市政污水系统;市政污 水管网系统尚未覆盖的地区,应考虑建设临时污水转输系统或按照环保部门要求设置分散式或临时污水 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Q——设计流量(m/s); A—水流有效断面面积(m) u—流速(m / s)。

    6.2.2市政排水管网的最大设计充满度和超

    5)雨水及合流管道应按满流计算,污水管道应按非满流计算; 6)雨水和合流箱涵应按满流计算,污水箱涵应按非满流计算,超高不宜小于0.2m; 7)排水明渠超高不宜小于0.5m

    6.2.3排水管网的最大设计流速,宜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属管道为10m/s,非金属管道为5m/s; 2)经过结构加固或磨损试验和检验验证后,流速可适当提高。 6.2.4排水压力管道的规格应根据经济流速进行核算后选定,根据管径的不同,经济流速的选择区 间为0.7~2. 0 m/s

    6.3.1市政排水管网应根据修建规划确定的管位、规格及标高等进行详细设计,标准段雨、污水管道 的管位应按照修建规划确定的管位进行布置,检查并盖宜落在车行道中央。 6.3.2市政排水管网的最小覆土深度,应根据管材强度、地面条件、外部荷载和土壤性质等条件综合 分析后确定;当不满足最小覆土深度时应采取加固措施,保证管道主体结构及运行安全。 6.3.3市政排水管网应结合工程地质、水力条件、敷设方式、管道埋深、外部荷载、回填材料类型等 因素,进行管道结构设计,管道结构设计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管道选材、级别、型号等; 2)确定管道接口、基础、支撑结构等; 3)确定沟槽的回填材料及压实度要求等

    6.3.4市政排水管网应满足外部荷载的要求,即应承受规定覆土深度的荷载和交通荷载等组合作用 具体要求如下: 1)当采用化学管材时,雨水管材的公称环刚度不应低于10kN/m,污水、合流管材的公称环刚度 不应低于12.5kN/m,其它如环柔性、氧化诱导时间及灰分等指标应根据化学管材的类型提出 明确要求,并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 2) 采用水泥砂浆等刚性材料作为防腐内衬的球墨铸铁管道和钢管道,在组合作用下的最大竖向变 形不应超过0.02D~0.03Do; 3) 采用延性良好的防腐涂料作为内衬的球墨铸铁管道和钢管道,在组合作用下的最大竖向变形不 应超过0.03D0.04Do; 4 刚性管道,其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在组合作用下,计算截面的受力状态处于受弯、大偏心受压 或受拉时,截面允许出现的最大裂缝宽度应≤0.2mm。 6.3.5市政排水管网的基础及接口形式应根据管材、地质及施工条件等综合分析后确定,对地基松软 或不均匀沉降地段应先进行管基处理;管道接口宜优先采用柔性接口,在地质沉降严重、承载能力较低 的地段宜采用承插电熔连接、热熔对接接口或自锚式接口等。 6.3.6市政排水管网应敷设在承载能力达到管道地基承载力强度要求的原状土地基上,不满足此要求 应对管基进行加固处理,开槽施工的管道回填应符合下列要求: 1)化学管材采用中粗砂基础,沟槽回填材料采用中粗砂,回填至管外顶以上500mm; 2 钢筋混凝土管和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宜选用180°混凝土基础或180°砂石基础,基础底部宜 加铺碎石垫层及素混凝土垫层; 3 当球墨铸铁管、钢管敷设于砂砾石、碎石土、砂、土等相对均匀的柔性基础时,可不设管基垫 层;当敷设于硬地基(岩石和坚硬粘性土层)时,在管道下方增设厚度100~300mm的垫层, 垫层材料宜为中、粗砂或最大粒径不超过20mm的砂砾石,不宜采用人工碎石。当管道处于软、 硬地基交界处时,在硬地基段增设过渡垫层,其长度不宜小于两节标准管长,回填厚度从硬地 基段向软地基段逐渐过渡加厚至500mm,接口宜靠近软硬地基变化处。 的最小设计坡度应符合表4的要求,当选用化学管材或

    表4重力流污水管道的最小设计坡度(非满流)

    6.3.8大型排水通道宜在断面设计中设置小流量槽、U型槽或采用马蹄型复合断面等,以优化常规小 流量时的管道运行工况,改善小流量时的水力条件;水主干箱涵设计应考虑设置吊装孔、排气旁通道及 检修维护通道等附属设施,具体规格尺寸应根据工程实际及运维要求等确定。 6.3.9新建市政排水箱涵的内、外壁应考虑防渗及防腐措施,且内壁的防渗、防腐措施实施后不应影 设计过流能力。 3.3.10市政排水管网下穿大型基础设施、河道和湖泊时,应征求设施权属单位或主管部门的意见,宜 先敷设套管后再进行管道敷设。 6.3.11排水压力管道的压力等级应满足管道内水压力的要求,即管材的允许工作压力应满足管道运行 时的工作压力,同时管材的最大工作压力应满足水锤发生时的工作压力与剩余水锤的叠加值。 6.3.12排水压力管道应在管道的高点以及每隔一定距离处应设自动进气排气设施;在管道的低点以及 每隔一定距离处应设排空(含排泥)设施,通气及排空(含排泥)设施应与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 6.3.13排水压力管道应在水力推力产生处(包括弯头、三通、变径和堵头等位置)设置止推措施(如 支墩等),理地球墨铸铁管道宜选用自锚式接口以代替止推措施。 6.3.14排水压力管道(或其它可弯曲市政管道)与重力流的排水管道交叉时,应避让重力流的排水管 道;当重力流的污水管、合流管道与雨水管道交义时,可采用设置结合并的方式穿越,结合并的尺寸应 两足被穿越管道的过流能力并预留安全余量;同时,结合并内应设置疏通、维修,防堵塞措施以及并内 穿越段管道的安全保护措施

    6.4.1既有截流式合流制地区市政道路的雨污分流改造应以地区排水专项规划和修建规划为依据进行 设计,满足海绵城市相关要求。 6.4.2分流制地区市政道路的雨、污水管网存在混错接时,可通过拆除或封堵错接管、或新建缺失雨、 污水管道或管段等方式进行。 6.4.3工业区、居住区或公建单位等排水户的内部已按分流建设有雨、污水管网系统,且外围的市政 排水管网系统也为分流系统时,如内部存在混接、错接、漏接等,应先对内部混错接部分进行改造,实 内部雨污分流后再与外围的市政雨、污水管网系统进行衔接。 .4.4工业区、居住区或公建单位等排水户的内部为合流管网系统,且外围的市政排水系统为分流系 统时,应首先对内部进行雨污分流改造;暂时没有条件实行雨污分流时,应在合流管网与市政排水管网 接驳前设置截流井,内设截污限流管或限流阀等旱季污水接入外围的市政污水管网,溢流雨水接入外围 的市政雨水管网。 6.4.5工业区、居住区或公建单位等排水户的内部为合流管网系统,且外围的市政排水系统为截流式 合流制排水系统时,如内部暂时没有条件实行雨污分流时,可维持现有排水管网系统,在内部管网与外 围的市政排水管网系统接驳前设置监测井

    。工业区、居住区或公建单位等排水户的阳台有洗涤灰水混入雨水立管时,宜将原雨水立管改 水立管,新增设雨水立管;当增设雨水立管较为困难,宜在原排水立管底部设置截流设施,将旱 及初期雨水截流至内部污水管网中。

    5.5.1市政排水管材应根据项目所处城区功能定位、 敏感性及工程实际需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等综合分析、比选后确定;城市重点功能区及新开发地区 可适当提高排水管材的选材标准,选择各项技术指标更高的排水管材。 重力法的址水能村宝代生

    表5重力流雨水管道选材

    6重力流污水管道选材

    表7压力流排水管道选材

    6.5.3钢筋混凝土管应采用橡胶圈接口,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应采用双橡胶圈接口;球墨铸铁管应采 用滑入式柔性接口,柔性接口的橡胶圈材质宜为丁睛橡胶(NBR)。 6.5.4钢管应采用焊接连接,PE100实壁塑料管应采用热熔连接或电熔连接。 6.5.5钢筋混凝土管和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宜在常规水质和一般性腐蚀条件下使用,球墨铸铁管和钢 管应根据管内水质和土壤的腐蚀性程度选择内外防腐涂层,内外防腐涂层应在工厂内完成,且符合表8 和表9的要求。

    表8球墨铸铁管内外部防腐措施要求

    表9钢管内外部防腐措施要求

    6.5.6PE100实壁塑料管不需要防腐,但供应商应提供第三方权威机构认证的性能老化试验报告,各 项性能指标应满足50年的使用年限 6.5.7市政排水管网采用非开挖工艺时,设计应根据具体的非开挖工艺形式来选择管材,顶管工艺宜 采用球墨铸铁管、钢管或顶管专用钢筋混凝土管等;水平定向钻工艺宜采用自锚式接口的球墨铸铁管、 焊接接口的钢管和电热熔接口的PE100实壁塑料管等;沉管工艺宜采用自锚式接口的球墨铸铁管、带有 柔性伸缩节的钢管和PE100实壁塑料管等。

    6.6.1.1市政道路下直线段的排水检查井间距宜按表10的上限进行设置,曲线段的排水检查井可结合 道路平曲线半径及管涵规格等因素综合分析后确定

    0排水检查井最大间足

    6.6.1.2市政道路下的排水检查井宜采用成品井,当排水管道位于流砂层中宜优先采用现浇钢筋混凝 土井或球墨铸铁成品检查井,不应采用混凝土模块式检查井和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检查井;污水检查 井禁止采用砌体材料。 3.6.1.3居住区、公建单位及工业区内部的排水检查井位于车行道下可采用球墨铸铁成品检查井、塑 料成品检查井或现浇混凝土检查井、混凝土模块式检查井及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检查井等;位于铺装 路面和绿化带内宜优先采用塑料成品检查井。 6.6.1.4市政排水干管及污水干管在每隔适当距离处、不同分支系统管网交汇的检查井内,宜设置闸 槽井、闸门井及检修工作井等。

    市政排水管网及污水管 的井筒应满足闸板安装及拆卸需要,必要时应考虑 及拆趣要求

    6. 6. 3 水封并

    6.6.3.1工业区和医疗机构等排水户的排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之前,应设置水

    3.6.3.1工业区和医疗机构等排水户的排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之前,应设置水封并。 5.6.3.2水封深度不应小于0.25m,井上宜设通风设施,井底应设置沉泥槽或沉泥孔

    6.6.4.1截流井的位置,应根据污水(或初雨)截流干管及合流管位置、溢流管下游水位高程和周围 环境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6.6.4.2截流井分为槽式、堰式和槽堰结合式等,管网高程允许时,宜优先选用槽式;当选用堰式或 槽堰结合式时,堰高和堰长应根据进行水力计算。 6.6.4.3截污限流管规格应根据旱流污水量和截流倍数计算后确定,截流井内的截流管起点标高应根 居合流管内旱流污水位标高和截流干管的底高程综合分析确定。 6.6.4.4截流井内的截流水位及溢流水位应根据设计目标及现场条件经计算后确定,截流井的溢流水 立应高于受纳水体的规划控制水位或受纳管道的设计水位,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在溢流管上设置防倒灌 及限流措施,初期雨水截流井宜设置自动控制弃流装置

    3.6.6.1截流式合流制地区的出水口宜考虑设置旱李截流设施,分流制地区的出水口宜考虑设置初期 雨水及混流污水的截流设施。 6.6.6.2城市新开发地区或面源污染较轻的区域,汇流面积较小的排水口可采用末端海绵设施削减径 流污染,出水口宜设置生态排水口

    6.6.7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6.6.7.1高架道路的路面收水宜采用成品排水边沟,如采用雨水口,其形式及间距等应根据汇水面积 及流量经计算后确定;高架桥的雨水立管引至地面排水系统前宜设置高位雨水花坛等海绵设施。 6.6.7.2下穿道路路堑段的路面排水宜采用成品排水边沟,在下穿起始处应设置反坡及截水沟,且截 水沟应有与路面衔接良好耐久的措施。

    6. 6. 8排水渠道

    6.6.8.1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排水明渠宜按水力最优断面进行设计,考虑枯水季节维持生态流量的需 要,有条件时应设置为复合断面或小流量槽等,并与入渠的排水出水口相统筹。 6.6.8.2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排水明渠的路由宜尽量利用原有走向,避免裁弯取直,遵从生态及自然 属性。

    与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地上相关设施及其 直的最小落依据GB50289桶气

    虑管线类型、埋深、施工顺序和管线损坏的后果

    7.1.1建设单位应通过施工招投标程序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具备从事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资质, 包括施工、质量、安全等管理体系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7.1.2建设单位宜通过招投标程序建立工程主要材料及产品合格供应商名录,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和审 查机制。

    1)球墨铸铁管产品应符合GB/T26081的规定; 2)混凝土管产品和钢筋混凝土管产品应符合GB/T11836的规定; 3)PE100实壁塑料管应符合GB/T13663.2的规定; 4)钢管产品应符合GB/T3091的规定; 5)其他管材产品应符合对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 7.1.4排水管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和审计单位 等进行施工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 7.1.5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工程实际及施工资源配备情况编写施工组织设计,并按规定程序审 批后实施。 7.1.6排水管网工程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文件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268的相关要求。

    7.2.1管线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2.1管线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沟槽施工测量应设置中线控制桩,管线起止点、各转折点及地形变化点应设置中心桩和加桩 每隔500m应设置里程桩; 2 根据中心位置和沟槽开挖深度,应使用灰线标明开挖边界; 附属构筑物测量应设置位置控制桩,并与沟槽测量同步进行; 4) 控制桩应设置在不受施工干扰、易于保存桩位的地方; 5 每隔10m~20m因设置坡度板(龙门板),确定管道中线和高程。 .2.2 在城区内施工时,沟槽两侧及附属构筑物周围应设置路障等明显标志,夜间应设红灯警示。 2.3 当地下水位高于沟槽(工作坑)底高程应做降水处理,施工单位应编制降水方案,降水不得直 妾排入周边现状排水管网,应向所属区域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排水许可证,依法缴纳地下水 资源费

    7.2.4工程施工的降水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沟槽开挖过程中,地下水位低于槽底不少于0.5m; 2)在管道施工过程中降水应持续作业,确保槽底不得出现明水; 3)沟槽回填达到管道抗浮高度后方可停止降水。 7.2.5沟槽开挖应根据土质、挖深、地下水位、开挖断面形式及地表动静荷载等因素综合分析计算后 确定护坡形式及支护方案。 7.2.6沟槽开挖及地基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开挖断面应符合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按设计高程及坡度开挖,槽底原状地基土不得扰动, 机械开挖时槽底预留200mm300mm土层,由人工开挖至设计高程并整平; 2) 管道地基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地基承载力(fak)特征值不得小于100kPa,对软土地基 或承载能力达不到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管基处理; 3)原状地基遇岩石或坚硬土层时,管道下方应铺设厚度不小于150mm的中粗砂垫层。 7.2.7沟槽开挖至设计高程后应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设计、勘察及监理单位共同验槽。发现岩、土 质与勘察报告不符或有其它异常情况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上述单位研究后确定处理措施。 7.2.8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可按公式(5)计算确定:

    质与勘察报告不符或有其它异常情况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上述单位研究后确定处理措施 .2.8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可按公式(5)计算确定:

    B 管道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mm); Do 管道外径(mm); b1 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mm),可按表11选取; b2 有支撑要求时,管道一侧的支撑厚度(mm),可取150mm200mm; b3 现场浇筑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管渠一侧模板的厚度(mm)。

    B = Do + 2(b1 + b2 + b3)

    3 = D 2.b b. b..(5)

    表11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

    表11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续)

    7.2.9管道交叉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排水管道与其它现状管道交叉时,应按设计要求处理,施工过程中对现状 管道的临时保护措施方案应征求有关权属单位意见; 2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排水管道与既有管道交叉部位的回填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回填材料与 被支承管道贴紧密实。 7.2.10 施工采用的土弧基础中心角应在设计值的基础上增加30。 7.2.11 承插式管道接口的规格和型式应符合设计规定,橡胶密封圈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橡胶密封圈的规格和型式应与管道接口一致; 2) 使用期限应在产品的有效期之内; 3)应使用优质合格品,已使用过的或有损伤的密封圈不得再次使用。

    .2.12承插式管道接口的安装应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安装手册进行操作,并符合下列要求: 承插口和橡胶密封圈应清洗干净,并涂抹润滑剂: 2 安装工具(如手拉葫芦、电动葫芦、撬棍等)的承载力满足接口所需的最大拉力。当接口安装 困难时,应拔出插口进行接口和胶圈检查,且更换更高规格的安装工具进行二次安装; 插口应达到承口内所规定的深度或标记环; 4 安装完毕后,应对接口检查,橡胶密封圈脱位时应重新安装; 5 安装完毕后,接口的偏转角应符合设计要求及产品标准对偏转角的要求: 6) 安装过程中经应尽量减少断管; 7) 未完工管道工程在当日收工时,应封堵管口,防止小动物钻入堵塞管道。 .2.13 钢管的接口焊接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口的污物应清除干净; 2 管口边缘及两侧应打磨洁净,露出金属光泽; 3) 两管管端对口应齐平,沿管圆周方向点焊,点焊长度和间距应满足表12的规定; 4 应采用23层焊法来焊满管口周缝; 5) 管径大于800mm时,应采用双面焊; 6) 宜采用液体环氧涂料对接口进行内外防腐,

    表12钢管接口焊接的点焊长度和间距

    7.2.14PE100实壁塑料管的热熔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口污物应清除干净; 将两根管的管口同时放在热熔器夹具上,夹具应根据所要安装的管径进行更换,管口应使用支 架托起至同一水平面; 3 用电动旋刀分别将管材端切平整,确保管口的接触面能充分吻合; 4 将电加热板升温至210℃,放置两个管口的端面中间,操作电动液压装置使管口的端面同时完 全与电热板接触加热; 5) 抽掉加热板,再次操作液压装置,使已熔融的管口端面充分对接并锁定液压装置,自然冷却后 方可撤除热熔装置。 7.2.15 排水管道安装且验收合格后,回填管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压力管道水压试验前,除接口外,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回填高度不应小于0.5m,且满足抗浮 验算公式(6)的要求

    式中: ZFGk——各种抗浮作用标准值之和(kN); K——抗浮稳定性抗力系数,取值不低于1.1 Ffw.k—浮托力标准值(kN)。 压力管道水压试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沟槽的剩余部分; 无压管道在闭水试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

    式中: K——抗浮稳定性抗力系数住宅楼标准规范范本,取值不低于1.1 Ffw,k——浮托力标准值(kN)。 压力管道水压试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沟槽的剩余部分; 3 无压管道在闭水试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

    2Fck ≥ K,Frwk

    7.2.16排水管道的基础处理及回填材料应符合本文件第6.3.6条及设计要求,可采用原土、中粗砂、 砾石砂、自密实填料等,不得采用淤泥、有机土等回填材料,回填材料中不得有砖、尖锐石块及其他杂 物等。 7.2.17排水管道安装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沟槽回填的压实作业,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层回填土的虚铺厚度,应根据所采用的压实机具按表13的规定选取,逐层进行,且不得损 伤管道:

    表13每层回填土的虚铺厚度

    较小时,或管道与槽壁的间距较小时,可采用尖头锤打,且夯夯相连: 3 压实回填土时,管道两侧应对称进行,且不得移动或损伤管道; 4 沟槽回填从管底基础部位开始到管顶以上500m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夯实;管顶500mm以上部 立,可采用机械从管道两侧同时夯实。 18柔性管道回填至设计高程时,应及时测量并记录管道变形率;管道变形率应符合设计要求;设 要求时,钢管或球墨铸铁管变形率应不超过2%,化学管材的变形率应不超过3%。

    .3.1附属构筑物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开挖断面、开挖形式以及支护方案,与管网工程协调一致; 地基不得扰动和超挖,遇淤泥、杂填土等不良土质时采取处理或加固措施; 3) 基础底部宜先铺设150mm碎石或砂砾石垫层,再浇筑混凝土底板。 .3.2 附属构筑物周围回填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构筑物周围的回填宜与管道沟槽回填同时进行,当无法同步时,留台阶形接茬; 2) 构筑物周围的回填压实时沿构筑物中心对称进行,不得漏夯; 回填材料压实后与构筑物外壁紧贴; 4 路面范围内的构筑物周围,采用石灰土、中粗砂、砂砾石等材料进行回填,其回填宽度不宜小 于400mm 7.3.3井室施工除满足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井壁应保持垂直,不得有通缝; 2) 流槽制作应平顺,曲线半径不得小于干管管径,交角不得小于90°; 3 管道穿过井壁时,应预留超出管道外径50mm~100mm的环缝,再安装柔性防水套管或管道接 头转换件,最后用M10水泥砂浆抹缝; 4 井室与管道连接采用承插式柔性接口,柔性接口距离井室外壁不得超过1.5m; 混凝土检查井壁内的爬梯应采用球墨铸铁成品件,水泥砂浆未达到设计强度75%之前,不得 踩踏爬梯。 .3.4井室施工达到设计高程后,应及时浇筑或安装环形板及井圈,环形板或井圈下的调平层标高应 根据设计要求严格控制,调平层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30的细石混凝土,严禁使用木屑、砖渣等材料。 7.3.5检查井的井圈、井座和井盖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井座与圈梁或加强板应连接牢固。设置在机动车道上的井座与圈梁或加强板应采用锚栓(螺栓) 固定,锚栓(螺栓)应均匀分布,数量不小于4个,埋入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小于100mm; 2 安装完成的井盖与路面高差应符合本文件第9.3.4条的相关要求; 3 车行道上的圆形检查井井盖开启方向宜与来车方向相反,方形检查井盖板应与道路的纵横缝方 向保持一致: 沥青摊铺时应按照检查井井盖标高仔细调整松铺厚度,并复核检查井的纵横坡,必要时可在规 范充许范围内进行微调,确保并盖与路面高差满足本文件9.3.4条的相关要求。 6水平混凝土支墩的后背应为原状土,支墩与土体紧密接触,如有空隙应采用混凝土填实;水平 疑土支墩后背土壤最小厚度应为设计地面至墩底高度的3倍以上,

    7.4.1工程施工的定位桩(轴线桩)、临时水准点的设置应便于观测且牢固测绘标准,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易于 日常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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