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工程排水设施验收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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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建筑工程排水设施验收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涉及排水设施建设项目排水管理,规范新、改、扩建筑工程排水设施验收工作,根据《深圳市排水条例》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如下:
一、新、改、扩建建筑工程必须按照污水与雨水分流建设。
二、下列排水应单独排至水处理构筑物:
(一)生产废(污)水;
(二)公共饮食业厨房含有大量油脂的洗涤废水;
(三)洗车台冲洗水;
(四)含有大量致病菌,放射性元素超过排放标准的医院污水。
(五)用作中水水源的生活排水。
三、当生产废(污)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必须在排出管设置水封井。
四、生活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五、餐饮、美容美发、洗车、汽车修理、加油站等经营场所应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毛发收集井、沉砂池等排水预处理设施。
排水预处理设施及其它排水构筑物应符合现行《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给水排水标准图集》的要求。
六、生活排水、管道井洗涤废水、地下室地面冲洗废水、生产废(污)水、洗车废水、医疗污水应排至污水系统。
七、建筑阳(露)台、入户(空中)花园、走廊排水应单独排至污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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