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工程排水设施验收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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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建筑工程排水设施验收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涉及排水设施建设项目排水管理,规范新、改、扩建筑工程排水设施验收工作,根据《深圳市排水条例》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如下:   一、新、改、扩建建筑工程必须按照污水与雨水分流建设。   二、下列排水应单独排至水处理构筑物:   (一)生产废(污)水;   (二)公共饮食业厨房含有大量油脂的洗涤废水;   (三)洗车台冲洗水;   (四)含有大量致病菌,放射性元素超过排放标准的医院污水。   (五)用作中水水源的生活排水。   三、当生产废(污)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必须在排出管设置水封井。   四、生活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五、餐饮、美容美发、洗车、汽车修理、加油站等经营场所应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毛发收集井、沉砂池等排水预处理设施。   排水预处理设施及其它排水构筑物应符合现行《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给水排水标准图集》的要求。   六、生活排水、管道井洗涤废水、地下室地面冲洗废水、生产废(污)水、洗车废水、医疗污水应排至污水系统。   七、建筑阳(露)台、入户(空中)花园、走廊排水应单独排至污水系统。   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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