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1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 建部令[2013]第 13 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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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 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 向社会公布
审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审查情况 统计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施工图审查情况 进行统计,并将统计信息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 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审查机构列入名录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 名录。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任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责令改止,处3万元罚款,并记人入信用档案:情节重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的。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主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实 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 土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士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一)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 (二)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 (三)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当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进行处理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 乍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私 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基坑标准规范范本,制定 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04年8月23日发布的《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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