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消防-案例分析-精讲班-17、案例17:多层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建筑消防设施配置案例分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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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排烟设施
(1)设置范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8.5.1 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①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②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③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①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②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
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8.5.2 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①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②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生产车间;
③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
④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8.5.3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①设置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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