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TCC-100-2018 动车组异步牵引电动机-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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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B类不合格判定方案为[n;Ac,Re];其中“n”为样品A类、B类检验项目的样 品数量,“Ac”为合格判定数,“Re”为不合格判定数。其判定方案见表5。
动车组异步牵引电动机检验项目及单项
当A、B类不合格满足表6所示判定方案时,所检样本合格,按抽样方案(1;0)判本 次监督抽查产品检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 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进行 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本细则起草单位:国家铁路局装备技术中心、国家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细则主要起草人:刘霞、郭艺丹、宋玉亮、宋子贤、黄健。 本细由国家铁路局管理
表3动车组异步牵引电动机产品监督抽查检验项目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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