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22-19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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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222-19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注:饰面型防火涂料的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涂料防火性能试验方法及 分级标准》的有关规定。 2.0。6单位重量小于300g/m的纸质、布质壁纸,当直接粘 贴在A级基材上时,做为B,级装修材料使用。 2.0.7施涂于A级基材上的无机装饰涂料,可做为A级装 修材料使用;施涂于A级基材上,湿涂覆比小于1.5kg/m的有机 装饰涂料,可做为B,级装修材料使用。涂料施涂于B1、B2级基材 上时,应将涂料连同基材一起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燃烧 生能等级。 2.0.8当采用不同装修材料进行分层装修时,各层装修材料 的燃烧性能等级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复合型装修材料应由专 业检测机构进行整体测试并划分其燃烧性能等级。 2.0.9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可按本规 范附录B的举例确定。
3.1.11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 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应低于B1级。 3.1.12公共建筑内部不宜设置采用B3级装饰材料制成的 亲挂、雕塑、模型、标本,当需要设置时,不应靠近火源或热源。 3.1。13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 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 可装修材料。 3.1.14建筑内部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门 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3. 1. 15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 全出口,并目不应奶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因特殊 求做改动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范和法规的规定。 3.1.16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 装修材料。 3.1.17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试验室,装修材料的 然烧性能等级,除A 级外,应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3.2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3. 2. 1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等级,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3.2.2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面积小于100m的房间,当采 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其装修材料的燃烧 生能等级可在表3.2.1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3.2.3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需做内部装修的空间内装有自 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 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
港口水运施工组织设计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3.3.1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不应低于表3.3.1的规定。 3.3.2除100m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及大于800座位的观 众厅、会议厅,顶层餐厅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 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3.1 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3. 3. 3 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内面积小于500m的房间,当 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并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h的隔墙、甲级防 火门、窗与其它部分分隔时,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 能等级可在表3.3.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3. 3. 4 电视塔等特殊高层建筑的内部装修,装饰织物应不低 于Bi 级,其它均应采用A 级装修
3. 4。1 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不应低于表3.4.1的规定。 注:地下民用建筑系指单层、多层、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部分,单独建造在地下的 民用建筑以及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
3.4.2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
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A 级装修材料。
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表 3. 4.
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注.①"顶层餐厅”包括高在高空的餐厅、观光厅等:
②建筑物的类别、规模、性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4.3单独建造的地下民用建筑的地上部分,其
室、办公室等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4.1的基码 上降低一级要求
3.4。4地下商场、地下展览厅的售货柜台、固定货架、展览 等,应米用A级装修材料。
4.0.1厂房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 表4.0.1的规定。 4. 0.2 当厂房中房间的地面为架空地板时,其地面装修材料 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4. 0.3 装有贵重机器、仪器的厂房或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 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和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 材料。 4.0。4)房附设的办公室、休息室等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 生竿级应符合主401的规定
工业厂房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A.1.1A级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的规定。 A1.2B1级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的规定;B2级顶棚、墙 面、隔断装修材料的试验万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口 然性试验方法》的规定。 A.1.3B1级和B2地面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压 家标准《铺地材料临界辐射通量的测定辐射热源法》的规定。 A。1。4装饰织物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织 物阻燃性能测试垂直法》的规定。 A:1.5塑料装修材料的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塑 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氧指数法》、《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垂 直燃烧法》、《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水平燃烧法》的规定
A.2.1 在进行不燃性试验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材料,其 然烧性能等级应定为A级: A. 2. 1. 1 炉内平均温度不超过50℃: A. 2. 1. 2 试样表面平均温升不超过50℃; A. 2. 1. 3 试样中心平均温升不超过50℃; A. 2. 1. 4 试样平均持续燃烧时间不超过20s; A. 2. 1. 5 试样平均失重率不超过50%。 A. 2. 2 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经难燃性试验,同时符
合下列条件,应定为B2级: A.2.2.1试件燃烧的剩余长度平均值>150mm。其中没有 个试件的燃烧剩余长度为零: A.2.2.2没有一组试验的平均烟气温度超过200℃; A.2.2.3经过可燃性试验,且能满足可燃性试验的条件。 A.2.3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经可燃性试验,同时符合 下列条件,应定为B2级; A.2.3.1对下边缘无保护的试件,在底边缘点火开始后20 内,五个试件火焰尖头均未到达刻度线: A.2.3.2对下边缘有保护的试件,除符合以上条件外,应附 加一组表面点火,点火开始后的20s内,五个试件火焰尖头均未到 达刻度线。 A.2.4地面装修材料,经辐射热源法试验,当最小辐射通量 大于或等于0.45W/m时,应定为B1级;当最小辐射通量大于或 等于0.22W/cm时,应定为B2级。 A.2.5装饰织物,经垂直法试验,并符合表A.2.5中的条 件应分别定为B,和B。级
楼梯标准规范范本装饰织物燃烧性能等级判定
A.2.6塑料装饰材料,经氧指数、水平和垂直法试验,并符 合表A.2. 6 中的条件,应分别定为B1 和B2。
C.0.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 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C。0.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
C.0.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个
北京标准规范范本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建设部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消防局 上海市消防局 吉林省建筑设计院 轻工业部上海轻工业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陈嘉桢 李引擎 孟小平 马道贞 潘丽 黄德龄 李庆民 许志祥 蔡守仁 王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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