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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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3.0.5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作出相应规定时 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 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 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应进行处理,便其满 足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对处理的情况应予以记录并重新 验收。
表3.0.9检验批量小抽样数量
3.0.10计量抽样的错判概率α和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 采取: 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 过5%; 2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电力弱电图纸、图集,β不 宜超过10%。
3.0.10计量抽样的错判概率α和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 采取: 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 过5%; 2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 宜超过10%。
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4.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 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对于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 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4.0.3分部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
1可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 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4.0.+分项工程可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进 行划分。 4.0.5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工 程量、楼层、施工段、变形缝进行划分。 4.0.6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宜按本标准附录B 采用。 4.0.7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 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对于附录B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未涵 盖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协 商确定。
5.0.1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时, 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 陷。对于计数抽样的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可按本 标准附录D判定;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5.0.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5.0.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 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V4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5.0.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 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 规定; 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5.0.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可按下列规定填写:
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E填写,填写时应 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F填写; 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G填写; 4单位工程质量峻工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记 录应按本标准附录H填写。 5.0.6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处理: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 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 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 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 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5.0.7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 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 试验。 5.0.8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 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乡
6.0.1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 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6.0.2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 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6.0.3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 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 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 6.0.4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 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 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 资料整理完整,并移交给总包单位。 6.0.5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峻工预验 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由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峻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6.0.6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 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 验收。
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表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1)和(2)表示抽样次数,(2)对应的样本容量为两次抽样
附录E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麦E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编号:
注:抽查项目由验收组协商确定
注:抽查项目由验收组协商础
注:1对质量评价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 2观感质量现场检查原始记录应作为本表附件
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2013 条文说明
总则· 40 术语 41 基本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49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3.0.1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必要的质量责任制度,应推行 主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应有健全的生产控制和 合格控制的质量管理体系。不仅包括原材料控制、工艺流程控 制、施工操作控制、每道工序质量检查、相关工序间的交接检验 以及专业工种之间等中间交接环节的质量管理和控制要求,还应 包括满足施工图设计和功能要求的抽样检验制度等。施工单位还 应通过内部的审核与管理者的评审,找出质量管理体系中存在的 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制定改进的措施和跟踪检查落实等措施,使 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是使施工.单位不断提高建筑工程 施工质量的基本保证。 同时施工单位应重视综合质量控制水平,从施工技术、管理 制度、工程质量控制等方面制定综合质量控制水平指标,以提高 企业整体管理、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 3.0.2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 86号),对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等必须实行 监理。对于该规定包含范围以外的工程,也可由建设单位完成相 应的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工作。
1用于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 器具和设备的进场检验和重要建筑材料、产品的复验。为把握重 点环节,要求对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 要材料、产品进行复检,体现了以人为本、节能、环保的理念和 原则。 2为保障工程整体质量,应控制每道工序的质量。目前各 专业的施工技术规范正在编制,并陆续实施,施工单位可按照执
.0.3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主更
行。考虑到企业标准的控制指标应严格于行业和国家标准指标, 鼓励有能力的施工单位编制企业标准,并按照企业标准的要求控 制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完成每道工序后,除了自检、 专职质量检查员检查外,还应进行工序交接检查,上道工序应满 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要求;同样相关专业工序之间也应进行 交接检验,使各工序之间和各相关专业工程之间形成有机的 整体。 3工序是建筑工程施工的基本组成部分,一个检验批可能 由一道或多道工序组成。根据目前的验收要求,监理单位对工程 质量控制到检验批,对工序的质量一般由施工单位通过自检予以 控制,但为保证工程质量,对监理单位有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 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4本条规定了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条件和
1相同施工单位在同一项自中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 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往往属于同一批次,如果按每一个单位 工程分别进行复验、试验势必会造成重复,且必要性不大,因此 规定可适当调整抽样复检、试验数量,具体要求可根据相关专业 验收规范的规定执行。 2施工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符合条件时, 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但对施工安装后的工程质量应 按分部工程的要求进行检测试验,不能减少抽样数量,如结构实 体混凝土强度检测、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等。 3在实际工程中,同一专业内或不同专业之间对同一对象 有重复检验的情况,并需分别填写验收资料。例如混凝土结构隐 蔽工程检验批和钢筋工程检验批,装饰装修工程和节能工程中对 门窗的气密性试验等。因此本条规定可避免对同一对象的重复检 验,可重复利用检验成果。 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或重复利用已有检验成果应有具体 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符合各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并事先报
监理单位认可。施工或监理单位认为必要时,也可不调整抽样复 验、试验数量或不重复利用已有检验成果。 3.0.5为适应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鼓励“四新”技术的推厂 应用,保证建筑工程验收的顺利进行,本条规定对国家、行业、 地方标准没有具体验收要求的分项工程及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 组织制定专项验收要求,专项验收要求应符合设计意图,包括分 工程及检验批的划分、抽样方案、验收方法、判定指标等内 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可参与制定。为保证工程质量,重 要的专项验收要求应在实施前组织专家论证。
位自检合格,验收的 施工单位对自检中发现的问题已完成整改。 2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资格包括岗位、专业 和技术职称等要求,具体要求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 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尚无规定时可由参加验收的单位 协商确定。 3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划分应符合各专业验收规范的 规定。 4见证检验的项目、内容、程序、抽样数量等应符合国家、 行业和地方有关规范的规定。 5考虑到隐蔽工程在隐蔽后难以检验,因此隐蔽工程在隐 蔽前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本标准修订适当扩大抽样检验的范围,不仅包括涉及结 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还包括涉及节能、环境保护等的 分部工程,具体内容可由各专业验收规范确定,抽样检验和实体 验验结果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7观感质量可通过观察和简单的测试确定,观感质量的综 合评价结果应由验收各方共同确认并达成一致。对影响观感及使 用功能或质量评价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
.0.6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
7本条明确给出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机
要指出的是,本标准及各专业验收规范提出的合格要求是对施工 质量的最低要求,允许建设、设计等单位提出高于本标准及相关 专业验收规范的验收要求。
0.10关于合格质量水平的错判概率α,是指合
于合格质量水平的错判概率α,是指合格批被判
合格的概率,即合格批被拒收的概率;漏判概率β为不合格批被 判为合格批的概率,即不合格批被误收的概率。抽样检验必然存 在这两类风险,通过抽样检验的方法使检验批100%合格是不合 理的也是不可能的,在抽样检验中,两类风险一向控制范围是: =1%~5%;β=5%~10%。对于主控项目,其α、β均不宜超 过5%;对于一般项目,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
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地基基础中的土方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及混凝土结构工程中 的模板工程,虽不构成建筑工程实体,但因其是建筑工程施工中 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和必要条件,其质量关系到建筑工程的质量 和施工安全 钢管标准,因此将其列人施工验收的内容。 4.0.6本次修订对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设置进行了适当调整 4.0.7随着建筑工程领域的技术进步和建筑功能要求的提升, 会出现一些新的验收项目,并需要有专门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与 之相对应。对于本标准附录B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未涵盖的分 项工程、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在施工前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并据此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和进行 验收。 4.0.8 给出了室外工程的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 划分方法
格”的结论,而是综合给出“好”、“一般”、“差”的质量评价结 果。对于“差”的检查点应进行返修处理。 5.0.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 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验收合格的条 件有以下五个方面: 1构成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应验收合格。 2有关的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 验验资料应复查合格,这些检验资料与质量控制资料同等重要。 资料复查要全面检查其完整性,不得有漏检缺项,其次复核分部 工程验收时要补充进行的见证抽样检验报告,这体现了对安全和 主要使用功能等的重视。 4对主要使用功能应进行抽查。这是对建筑工程和设备安 装工程质量的综合检验,也是用户最为关心的内容,体现了本标 准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原则,也将减少工程投入使用后的质量 诉和纠纷。因此,在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峻工 捡收时再作全面检查。抽查项目是在检查资料文件的基础上由参 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商定,并用计量、计数的方法抽样检验,检验 结果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X5观感质量应通过验收。观感质量检查须由参加验收的各 方人员共同进行,最后共同协商确定是否通过验收。 5.0.5检验批验收时,应进行现场检查并填写现场验收检查原 始记录。该原始记录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专业质量检 查员、专业工长共同签署,并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存档备查, 保证该记录的可追溯性。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的格式可由施 工、监理等单位确定,包括检查项目、检查位置、检查结果等 内容。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根据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按附录E 的格式填写,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专业质量检查员、 专业工长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上签字,完成检验批的验收。
永久性的影响,如增大结构外形尺寸,影响一些次要的使用功 能。但为了避免建筑物的整体或局部拆除,避免社会财富更大的 损失,在不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按技术处理方案 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责任方应按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和接受处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种方法不能作为降低质量要 求、变相通过验收的一种出路。 5.0.7工程施工时应确保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完整,但实际工程 中偶尔会遇到因遗漏检验或资料丢失而导致部分施工验收资料不 全的情况,使工程无法正常验收。对此可有针对性地进行工程质 量检验,采取实体检测或抽样试验的方法确定工程质量状况。上 述工作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出具的检验报告可用于施工 质量验收。 5.0.8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经返修或加固处理后仍不能满足安 全或重要的使用功能时,表明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的缺陷。重要的 使用功能不满足要求时,将导致建筑物无法正常使用,安全不满 足要求时,将危及人身健康或财产安全,严重时会给社会带来巨 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对这类工程严禁通过验收,更不得擅自投人 使用,需要专门研究处置方案
不能两定女 全或重要的使用功能时,表明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的缺陷。重要的 使用功能不满足要求时,将导致建筑物无法正常使用,安全不满 足要求时,将危及人身健康或财产安全,严重时会给社会带来巨 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对这类工程严禁通过验收,更不得擅自投人 使用,需要专门研究处置方案。
6.0.1检验批验收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最基本层次,是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所有检验批均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 识验收。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完成自检,对存在的问题自行整改 处理,然后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 5.0.2分项工程由若干个检验批组成,也是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的基础。验收时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下,可由施工单位项目技 术负责人对所有检验批验收记录进行汇总,核查无误后报专业监 理工程师审查,确认符合要求后,由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在分项 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中签字,然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通过 验收。 在分项工程验收中,如果对检验批验收结论有怀疑或异议 时,应进行相应的现场检查核实。 5.0.3本条给出了分部工程验收组织的基本规定。就房屋建筑 工程而言,在所包含的十个分部工程中,参加验收的人员可有以 下三种情况: 1除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三个分部工程外,其 也七个分部工程的验收组织相同,即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 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参加。 2由于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情况复杂,专业性强,且关系 到整个工程的安全,为保证质量,严格把关,规定勘察、设计单 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验收,并要求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 人也应参加验收。 3由于主体结构直接影响使用安全,建筑节能是基本国策, 直接关系到国家资源战略、可持续发展等,故这两个分部工程 规定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验收,并要求施工单位技术、质
线材标准6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验收。 参加验收的人员,除指定的人员必须参加验收外,允许其他 相关人员共同参加验收。 由于各施工单位的机构和岗位设置不同,施工单位技术、质 量负责人允许是两位人员,也可以是一位人员。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为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本工程 项目的专业负责人,不应由与本项目无关或不了解本项目情况的 其他人员、非专业人员代替。 6.0.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双方主体是建设单位和总承包 单位,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对建设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将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分包给其他具 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亦应对建设单 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就分包单位完成的项目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 责任。因此,分包单位对承建的项目进行验收时,总承包单位应 参加,检验合格后,分包单位应将.工程的有关资料整理完整后移 交给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分包单位 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6.0.5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首先依据验收规范、设计 图纸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必要的整 改。监理单位应根据本标准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的要求对工程进行竣工预验收。符合规定后由施工单位向 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峻工报告和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申请建设单 位组织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预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参 加,施工单位由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参加,其他各单位 人员可不参加。工程预验收除参加人员与竣工验收不同外,其方 法、程序、要求等均应与工程竣工验收相同。竣工预验收的表格 格式可参照工程峻工验收的表格格式。 6.0.6单位工程峻工验收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标准的规定,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
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峻工验收通过后,工程将投入使 用,发挥其投资效应,也将与使用者的人身健康或财产安全密切 相关。因此工程建设的参与单位应对竣工验收给予足够的重视。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由于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是责任主体,因此各单位项目负责 人应参加验收,考虑到施工单位对工程负有直接生产责任,而施 工项目部不是法人单位,故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也应参 加验收。 在一个单位工程中,对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施工 单位已自行检验,监理单位已预验收的子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可 组织进行验收。由几个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的单位工程,当其中的 子单位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并经自行检验,也可按规定的程 序组织正式验收,办理交工手续。在整个单位工程验收时,已验 收的子单位工程验收资料应作为单位工程验收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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