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国能发科技[201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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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行业标准出版由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或标准技术 月口单位负责,行业标准出版单位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正式 出版机构。 第三十二条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标准文本应在标准实施前1 个月出版发行。
第三十六条行业标准执行中需要修订的,按照标准制定程序列 入年度计划或补充计划。当行业标准的技术内容只作少量修改时,
以《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表13)的形式进行修改吊环标准,按本细则 第四章和第五章规定的审查、报批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行业标准修改报批文件包括:审查纪要和《行业标 准修改通知单》。 第三十八条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由国家能源局批准发布
以《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表13)的形式进行修改,按本细则 第四章和第五章规定的审查、报批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行业标准修改报批文件包括:审查纪要和《行业标 准修改通知单》。 第三十八条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由国家能源局批准发布
第三十九条行业标准制定所需经费来源: 1、行业、企业自筹的标准化经费; 2、有关企事业单位的资助: 3、有关社团组织的赞助; 4、政府部门给予的标准化补助费用等; 5、能源行业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列支经费等。 第四十条对政府部门给予的标准化补助费用和有关单位资助 社团组织赞助的费用,以及能源行业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列支经费 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能源局2009年2 耳5日颁发的《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即行 废止。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附表1: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
附表2: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 附表3: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 附表4: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附表5: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附表6: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附表7:行业标准申报单 附表8: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 附表9:行业标准复审确认项目汇总表 附表10:行业标准复审废止项目汇总表 附表11:行业标准复审修订项目汇总表 附表12: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 附表13: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
注:如本表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
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承办人:
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准项目名称: 标准项目起草单位:
兑明:①提出意见数量:XX个; ②标准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对意见处理结果:采纳XX个,未采纳XX个; 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审查意见:采纳XX个,未采纳XX个
兑明:①提出意见数量:XX个; ②标准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对意见处理结果:采纳XX个,未采纳XX个; 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审查意见:采纳XX个,未采纳XX个。
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
行业标准复审废止项目汇总表
行业标准复审修订项目汇总表
NB/T XXXXXXXXX (标准名称) 第×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国家能源局于××××年××月××日以××字第×××号文批准,自×××× 手××月××日起实施。
能源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能源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标委 会)的管理,充分发挥行业标委会的作用,规范行业标委会工作, 提高标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行业标委会是指在一定能源专业领域内,从事行业标准 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 口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炭、煤层气 煤矿瓦斯、电力(常规电力)、炼油、煤制燃料和生物质燃料、核电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能源装备等能源 领域行业标委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撤销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统一负责行业标委会的规划、协调、组建、 撤销等管理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对 行业标委会进行管理。 第五条行业标委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 工作,接受国家能源局的指导和监督,并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
工作职责: 1、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2、编制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体系,根据社会各方的需求,提出 本专业领域制修订行业标准项目建议: 3、升展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及标准列 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 4、开展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的宣贯和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 作; 5、承担归口行业标准的解释工作: 6、升展行业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 7、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对比分析,跟踪、研 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组织参与国际标准 化活动; 8、管理下设的分技术委员会; 9、承担国家能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行业标委会可以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 开展与本专业领域有关的标准化工作。 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参照行业标委会的工作职责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行业标委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 性,可以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
关方。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宜超过委员总数的1/2。教育科研 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 公共利益方代表。 第七条行业标委会委员不少于21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 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5名。同一单位在同一行业标委会任职的委 员原则上不得超过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行业标委会担任委员。 第八条行业标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相对应的职务; 2、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 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3、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 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4、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并经其任职单 位同意推荐; 5、行业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行业标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本专业领域的专家: 2、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 3、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相对应的职务:
4、熟悉行业标委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5、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并能兼顾各方利益 第十条行业标委会秘书处负责行业标委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 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 社会团体; 2、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3、有连续3年以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经验: 4、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 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5、有专职工作人员,能够督促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 责,确保秘书处各项工作公正、公平地开展。 两个单位联合承担秘书处,应当在秘书处工作细则中明确牵头 承担单位及各自职责。 第十一条行业标委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5 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当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秘书长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 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 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行业标委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标委会的活动,履行以 下职责: 1、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2、按时参加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按时参加标委会年会等 工作会议; 3、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4、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工 作; 5、监督标委会经费的使用; 6、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 7、参加相关标准化培训; 8、承担标委会职责范围内和标委会章程中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行业标委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 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全体委员应当参加 年会。行业标委会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 作。审议事项时,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 于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 员的1/4,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第十四条分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11人,其中主任委员和秘 书长各1人,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各不超过3名。 分技术委员会的其他要求参照本细则行业标委会相关要求执 行。
第三章 行业标委会的组建
第十五条组建行业标委会要根据经济建设和行业发展的需要
结合行业实际,有明确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组建行业标委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没有相应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现有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委会未包括的领域和 范围; 3、业务范围明晰,与其他行业标委会无业务交叉; 4、产品或技术在科研、开发、生产、使用和流通等领域有一定 的规模或应用范围; 5、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需求: 6、有适合的秘书处挂靠单位,并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办公条件。 第十七条有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社团组织、中介机构等根据行 业需要均可向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或国家能源局提出组建行业标委 会的建议,并填写《组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请表》(见附表1)。 第十八条行业标委会的组建程序包括提出申请、评审、公示、 筹建、成立。行业标委会的名称为:能源行业×××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 第十九条由有关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对有关单位提出的组建 行业标委会建议进行协调、论证、审核后,将审请报国家能源局。 申请材料包括: 1、组建行业标委会审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组建行业标委会必 要性、本专业国内外标准化的基本情况、行业标委会名称和工作范 围、标准体系、国内外相关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有关情
况等; 2、组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 第二十条国家能源局收到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报送的组建行 业标委会申请,并初步审核后,将组建方案对外公示1个月,广泛 正求各方面意见。 公示期满后,国家能源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经评审符合 组建条件的,同意筹建并对行业标委会工作范围、秘书处承担单位 委员征集等提出要求。 第二十一条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收到国家能源局的同意筹建 批复后,组织秘书处承担单位按照批复要求公开征集委员,研究提 出行业标委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委员组成方案、标准体系表 建议及近期工作安排,并在网上向社会公示15个工作目。行业标准 化管理机构对筹建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国家能源局审批。筹建材料 包括: 1、行业标委会委员名单(见附表2); 2、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见附表3); 3、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见附表4); 4、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5、本专业标准体系表和近期工作安排; 6、筹建情况(公示、审核等情况)说明。 第二十二条国家能源局收到筹建材料后,将筹建方案对外公示 1周(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若无异议,予以批复成立;若有
异议,国家能源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根据论证意见予以批复 成立或进行调整。 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应当经行业标委会全体委员表决通 过。分技术委员会组建程序参照行业标委会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有标准化需求但暂不具 备组建行业标委会或分技术委员会条件的,可以成立标准化工作组 (WG),承担相应标准制修订工作。标准化工作组(WG)不设分工作 组,由国家能源局管理或委托有关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管理,组建 程序和要求参照行业标委会执行。 标准化工作组(wG)成立3年后,国家能源局应当组织专家进 行评估。具备组建行业标委会或分技术委员会条件的,按本细则有 关规定组建;仍不具备组建条件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行业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WG) 由国家能源局统一顺序编号,分别为NEA/TCXXX、NEA/TCXXX/SCXX NEA/WGXXX。 第二十五条每届行业标委会委员的任期为5年。 第四章行业标委会换届
第四章行业标委会换届 第二十六条行业标委会届满时,应及时进行换届,换届参照本 细则第二十一条有关组建程序的相关规定执行。行业标委会秘书处 应于任期届满前3个月,将换届材料报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审核。 换届材料包括:
1、行业标委会任期工作总结; 2、新一届行业标委会委员名单; 3、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4、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 5、行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修订稿; 6、新老委员对照表(附表5); 7、本专业标准体系表和近期工作安排; 8、换届情况说明 国家能源局收到换届材料后,对外公示1周,公示期满,符合 的,予以换届。 第二十七条分技术委员会换届由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参照本 有关行业标委会换届的要求执行,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五章行业标委会调整和撤销
第二十八条行业标委会或分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 对行业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或秘书处予以撤销: 1、有违法、违规行为; 2、没有相应的专业人员; 3、没有经费来源或秘书处挂靠单位不提供必要的支持: 4、已成立相应的全国专业标委会,行业标委会无工作任务; 5、长期不能按时、按质完成行业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行业标委会可以提出调整相
第二十八条行业标委会或分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 对行业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或秘书处予以撤销: 1、有违法、违规行为; 2、没有相应的专业人员: 3、没有经费来源或秘书处挂靠单位不提供必要的支持: 4、已成立相应的全国专业标委会,行业标委会无工作任务; 5、长期不能按时、按质完成行业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行业标委会可以提出调整不
关标委会工作范围、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以及撤销标委会等建议 并由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初审后,报送国家能源局予以调整、撤销 调整程序参照行业标委会组建程序办理。 分技术委员会的调整由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参照本细则执行 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分技术委员会的撤销程序参照本细则行业标委会撤销程序办 理。 第三十条根据工作需要,行业标委会可以参照本细则第二十一 条委员产生程序的规定,提出委员调整的建议,经行业标委会全体 委员表决同意后,报行业管理机构审核。报送材料包括: 1、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2、新老委员对照表。 国家能源局收到委员调整申请后,将调整方案对外公示1周(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复。委员调整原则上 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每次调整不宜超过委员总数的1/5。 分技术委员会的委员调整由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参照本细则执 行,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根据行业标委会整体规划和行业发展需求,国家能 源局司以直接调整行业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名称、秘 书处承担单位等。对标准化工作需求很少或者相关工作可以并入其 他行业标委会的,国家能源局对行业标委会或者分技术委员会予以 撤销。
第三十八条行业标委会在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能源局2009年2 月5日颁发的《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 行)》即行废止。 第四十条本细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能源局2009年2 月5日颁发的《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 行)》即行废止。 第四十条本细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给排水管理附表1:组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 附表2: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 附表3: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附表4: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 附表 5:新老委员对照表
组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
组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
工字钢标准2019年4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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