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65-1992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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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3. 2. 7 条

    第3.3.1条为做好以木结构为主要承重体系的古建筑维修 :尚应对其相关工程进行全面勘查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因维修木结构而损害关工程及其附属文物。 第3.3.2条相关工程的勘查,应重点查清下列情况: 一、现状及其细部构造; 二、原用的材料品种、规格和数量; 三、与主体结构的构造联系; 四、残损情况及其在维修中可能产生的问题

    第3.3.1条为做好以木结构为主要承重体系的古建筑维修 汇作,尚应对其相关工程进行全面勘查,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避免因维修木结构而损害相关工程及其附属文物

    煤矿标准规范范本一、现状及其细部构造; 二、原用的材料品种、规格和数量; 三、与主体结构的构造联系; 四、残损情况及其在维修中可能产生的问题

    第3.3.3条维修古建筑,当需揭瓦时,应查清下列情况: 一、屋顶式样,包括正脊、垂脊、脊、博脊的纹样、尺寸、 相对位置及做法; 二、屋面的坡长、曲线、瓦垄数及做法: 三、瓦件的形制、规格、色彩和数量。 第3.3.4条在勘查过程中,若发现有因构件大量受潮或因 构造上通风不良而导致木材大面积腐、霉变时,除应查清受损 的部位、范围和严重程度外,尚应查清下列情况: 一、原通风防潮构造的固有缺陷; 二、历代维修改造不当,对原构造功能的损害: 三、其他隐惠。 第3.3.5条当维修木结构而需暂时拆除、移动或加固其墙 壁时,除应按第3.3.2条的要求勘查有关情况外,尚应查清墙壁 的浮雕、壁画以及其他镶嵌文物的位置、构造及残损现状。 第3.3.6条对木结构所处环境的勘查,除应掌握本规范第 3.1.1条规定的基础资料外,尚应查清下列情况: 一、古建筑保护范围内电线线路有无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维 修制度; 二、古建筑与四周道路的距离,若古建筑位于交通要道,尚 应检香查有无防止车辆碰撞的设施: 二、古建筑保护范围内,有无火源和易燃堆积物; 四、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的现状

    第4.1.1条本节适用于以未构架为主要承重体系的古建筑 结构的可靠性鉴定。 第4.1.2条结构的可靠性鉴定,应根据承重结构中出现的 残损点数量、分布、恶化程度及对结构局部或整体可能造成的破 环和后果进行评估。 第4.1.3条残损点应为承重体系中某一构件、节点或部位 已处于不能正常受力、不能正常使用或濒临破坏的状态。 第4.1.4条古建筑的可靠性鉴定,应按下列规定分为四 类: I类建筑承重结构中原有的残损点均已得到正确处理,尚未 发现新的残损点或残损征兆。 Ⅱ类建筑承重结构中原先已修补加固的残损点,有个别需要 重新处理:新近发现的若干残损迹象需要进一步观祭和处理,伯 不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和使用。 Ⅲ类建筑承重结构中关键部位的残损点或其组合已影响结构 安全和正常使用,有必要采取加固或修理措施,但尚不致立即发 生危险。 V类建筑承重结构的局部或整体已处于危险状态,随时可能 发生意外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抢修措施。

    第4.1.5条承重本柱的残损点,应按表4.1.5评定

    承重木柱残损点的检查及评定

    注:表中Lo为柱的无支长度。

    第4.1.6条承重木梁枋的残损点,应按表4.1.

    6条承重木梁枋的残损点,应按表 4.1.6 评定。

    承重木梁残损点的检查及评定

    主:表中为计算跨度;h为构件截面

    4.1.7条木构架整体性的检查及评定,应按表 4.1.7

    木构架整体性的检查及评定

    表中Ho为木构架总高;H为柱高。

    第4.1.8条斗有下列损坏,应视为残损点: 一、整揽斗棋明显变形或错位; 二、拱翘折断,小斗脱落,且每一枋下连续两处发生; 三、大斗明显压陷、劈裂、偏斜或移位; 四、整揽斗拱的木材发生腐朽、虫蛀或老化变质,并已影响 烘受力; 五、柱头或转角处的斗棋有明显破环迹象。 第4.1.9条屋盖结构中的残损点,应按表4.1.9评定。

    屋盖结构中残损点的检查及评定

    注:表中L为条计算跨度。

    第 4. 1. 10 条楼盖结构中的残损点,应按表 4. 1. 10 评定,

    第4.1.10条楼盖结构中的残损点,应按表4.1.10评定。

    楼盖结构中残损点的检查及评定

    表 4. 1. 10

    注:表中L为阁栅计算跨度。

    4.1.11条以木构架为主要承重体系的古建筑中,其砖 点应按表 4. 1.11 评定

    砖墙残损点的检查及评定

    表 4. 1. 11

    注:①表中H为墙的总高;Hi为层间墙高;B为墙厚,若墙厚上下不等,按平均 值采用。

    第4.1.12条古建筑中非承重的土墙或毛石墙有下列损坏 应视为残损点: 一、土墙 1.墙身倾斜超过墙高的1/70。 2.墙体风化、硝化深度超过墙厚的1/4。 3.墙身有明显的局部下沉或鼓起变形。 4.墙体经常受潮。 二、毛石墙 1.墙身倾斜超过墙高的1/85

    2.墙面有较大破损,已严重影响其使用功能。 注:十墙和毛石墙中,裂缝的检查及评定应按本规范第4.1.11条执 行。 第4.1.13条采用木屋盖的古建筑中,其承重石柱的残损 点,应按表4.1.13评定。

    第4.1.13条采用木屋盖的古建筑中,其承重石柱 应按表 4. 1. 13 评定。

    承重点石柱残损点的检查及评定

    表 4. 1. 13

    :表中H为柱全高,H;为层间柱

    [14条古建筑中石梁、石枋有下列损坏,应视为残损

    一、表层风化,在构件截面上所占的面积超过全截面面积的 1/8,或按剩余截面验算不满足使用要求。 二、有横断裂缝或斜裂缝出现。 三、在构件端部,有深度超过截面宽度1/4的水平裂缝, 、梁身有残缺损伤:经验算其承载能力不能满足使用要 求。 第4.1.15条古建筑中砖、名砌筑的拱券,有下列损环,应 视为残损点: 一、拱券中部有肉眼可见的竖向裂缝,或拱端有斜向裂缝,或 支承的墙体有水平裂缝。 二、拱身有下沉变形的迹象。 第4.1.16条古建筑地基基础的检查及评定,应按有关的现 行地基基础规范执行。 第4.1.17条在结构可靠性鉴定的检查中,当发现承重结构 构件或其节点有残损时,应判断该点的破坏可能造成的后果。若 破环仅限于自身,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若破环将危及其他构件 或节点,则应进一步判断可能导致结构破环或倒塌的范围。 第4.1.18条古建筑构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其可靠性 金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判为血类或V类建筑: 一、主要承重构件,如大梁、檐柱、金柱等有破坏迹象,并 将引起其他构件的连锁破坏。 二、大梁与承重柱的连接节点的传力已处于危险状态。 三、多处出现严重的残损点,目分布有规律,或集中出现 、在虫害严重地区:发现木构架多处有新的蛀孔:或未与 驻孔,但发现有蛀虫成群活动。 第4.1.19条在承重体系可靠性鉴定中,出现下列情况,应 判为IV类建筑: 一、多稿未构架出现严重的残损点,其组合可能导致建筑物 或其中某区段的塌。

    度正在加快。 三、在古建筑重点保护部位发现严重的残损点或异常征兆 第4.1.20条当古建筑处于下列情况时,根据其保护的价值 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应将该建筑列为抢险性工程处理。 一、建筑物受到滑坡的威胁,或建筑在危坎危崖上下,受到 其塌的威胁时。 二、由于河流改道或其他条件变化,使古建筑处于常年洪水 立以下或受泥石流威胁而危及安全时。 三、建筑物受到其他环境因素的影响而频临破环或危险时 第4.1.21条当古建筑群中有一建筑物破环或倒塌时,直接 受到影响的其他建筑物,亦应进行紧急处理。 第4.1.22条古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报告中:应对残损点的 数量、分布位置及处理建议作详细说明

    第4.2.1条古建筑结构的抗震鉴定,除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的要求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的建筑,均应进行抗震 构造鉴定。 二、凡属表4.2.1规定范围的建筑,尚应对其主要承重结构 进行截面抗震验算。

    古建筑需作截面抗震验算的范围

    注:“近震”和“远震”的定义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名词解释。 二、对于下列情况,当有可能计算承重柱的最大侧偏位移时, 尚宜进行抗震变形验算: 1.8度Ⅲ、IV类场地及9度时,基本自振周期T1≥1s的单层 建筑。 2.8度及9度时,500年以上的建筑,或高度大于15m的多层 建筑。 四、对抗震设防烈度为10度地区的古建筑,其抗震鉴定应组 织有关专家专门研究,并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第4.2.2条古建筑木结构及其相关工程的抗震构造鉴定, 立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和7度的建筑,应按本章第一节 进行鉴定。凡有残损点的构件和连接,其可靠性应被判为不符合 抗震构造要求。 二、对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的建筑,除应按本条第 款鉴定外,尚应按表4.2.2的要求鉴定

    度和9度的建筑抗震构造鉴定要

    表 4. 2. 2

    注:表中B为墙厚,若墙厚上下不等,按平均值采用。

    第4.2.3条古建筑结构抗震能力的验算,除应按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进行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截面抗震验算中,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的标准值,应 按下式计算:

    F Ek =0. 72αiGeg

    α1一7 相应于结构基本自振周期T,的水平地震影响系 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确 定。 Geg一 结构等效总重力荷载。对坡顶房屋取1.15GE;对平 顶房屋取1.0GE;对多层房屋取0.85GE,GE为房屋 总重力荷载代表值。 单层坡顶房屋,FEK作用于大梁中心们置。

    对多层房屋,FEk的分配与作用位置,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抗震设计规范》确定。 二、结构基本自振周期T1,宜根据实测值确定,若符合本规 范附录二规定的条件时,也可按该附录的经验公式确定。 三、构架承载力的抗震调整系数VRE可取0.8。 四、计算木构架的水平抗力,应考虑梁柱节点莲接的有限刚 度。 五、在抗震变形验算中,木构架的位移角限值【0】可取1/30。 对800年以上或具它特别重要的古建筑,其位移角限值宜专门础 究确定。 第4.2.4条古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充分利用该建筑残损情 况的勘查资料;若该资料不全或勘查后已经过修,则应进行必 要的补测和复查。

    第一节木材的防腐和防虫

    修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从构造上改善通风防潮条件,使木结构经常保持干燥: 二、对易受潮腐朽或遭虫蛀的木结构用防腐防虫药剂进行处 理。 第5.1.2条古建筑木结构使用的防腐防虫药剂应符合下列 要求: 一、应能防腐,又能杀虫,或对害虫有驱避作用,且药效高 而持久; 二、对人畜无害,不污染环境; 三、对木材无助燃、起霜或腐蚀作用; 四、无色或浅色,并对油漆、彩画无影响。 第5.1.3条古建筑木结构的防腐防虫药剂,宜按表5.1.3 选用,也可采用其他低毒高效药剂。 若用桐油作隔潮防腐剂,宜添加5%的五氯酚钠或菊酯

    古建筑木结构的防腐防虫药剂

    第5.1.4条古建筑中木耗的防腐或防虫,应以耗脚和耗头 卯处为重点,并采用下述方法进行防腐、防虫处理: 一、不落架工程的局部处理 1.柱脚表层腐朽处理:剔除朽木后,用高含量水溶性浆膏敷

    于柱脚周边,并围以绷带密封,使药剂向内渗透扩散; 2.柱脚心腐处理:可采用氯化苦熏蒸。施药时,柱脚周边须 密封,药剂应能达耗脚的中心部位。一次施药,其药效可保持3~ 5年,需要时可定期换药; 3.柱头及其卯口处的处理:可将浓缩的药液用注射法注入柱 头和卯口部位,让其自然渗透扩散。 二、落架大修或迁建工程中的木柱处理 不论继续使用旧柱或更换新柱,均宜采用浸注法进行处理。 次处理的有效期,应按50年考虑。 第5.1.5条古建筑中標、橡和斗的防腐或防虫,宜在重 新油漆或彩画前,采用全面喷涂方法进行处理。对于梁枋的头 和理入墙内的构件端部:尚应用刺孔注法进行局部处理。对于 落架大修或迁建工程,其木构件的处理方法应按照本规范第 5.1.4条第二款执行。 第5.1.6条屋面木基层的防腐和防虫,应以木材与灰背接 触的部位和易受雨水浸湿的构件为重点,并按下列方法进行处 理: 一、对望板、扶脊木、角梁及由等的上表面,宜用喷涂法 处理; 二、对角梁、檐橡和封檐板等构件,宜用压注法处理: 三、不得采用含氟化钠和五氯酚钠的药剂处理灰背屋顶。 第5.1.7条古建筑中小木作部分的防腐或防虫,应采用速 效、无害、无臭、无刺激性的药剂。处理时可采用下列方法: 一、门窗:可采用针注法重点处理其样头部位。必要时,还 可用喷涂法处理其余部位。新配门窗材,若为易虫腐的树种,口 采用压注法处理。 二、天花、藻井:其下表面易受粉蠹危害,宜采用熏蒸法处 理;其上表面易受菌腐,宜采用压注喷雾法处理。 三、对其他做工精致的小木作,宜用菊酯或加有防腐香料的 微量药剂以针注或喷涂的方法进行处理

    第5.2.1条以木构架为承重结构的古建筑,其耐火等级,按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定为民用建筑四 级。 第5.2.2条古建筑在修鳝时,大花、藻井以上的梁架宜喷 涂防火涂料;天花、吊顶用的苇席和纸、木板墙等应进行防火处 理,处理方法应经专门研究决定。 第5.2.3条800年以上及其它特别重要的古建筑内严禁敷 设电线,当古建筑内需要敷设电线时,须经文物主管部门和当地 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电线应采用铜芯线,并敷设在金属管内,金 寓管应有可靠的接地。 第5.2.4条允许敷设电线的重要古建筑,宜安装火灾自动 报警器,若室内情况许可,尚宜安装自动灭火装置。其设计应符 合下列要求: 一、火灾自动报警,宜采用感烟探测器。其具体安装要求,应 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 行; 二、有天花的古建筑,应在天花的里外分别设置探头; 三、需要安装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古建筑,其设计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并应结合各 地古建筑形式安装,不得有损其外观。 第5.2.5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古建筑 群或独立古建筑物,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5m的消防车道或可供 俏防车通行的通道,但不应破环古建筑的环境风貌。 第5.2.6条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必须设置消防给水设施 其水量、管网布置等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的规定执行。 第5.2.7条当古建筑处于偏辟地区,无法设置给水设施时, 有大然水源的地方,应修建消防取水码头。无大然水源的地

    方,应设消防蓄水设施。 第5.2.8条对外开放的古建筑,其防火疏散通道的布置,应 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设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口,并按每个出口的紧急疏散能 力为100人计算所需的安全出口数量,若实际情况不能满足计算 要求,则应限制每次进入的人数: 二、作为展览厅的古建筑,应有室内疏散通道,其宽度按每 100人不小于1m计算,但每个出口的宽度不应小于1.0m; 三、游人集中的古建筑,其室外蔬散小巷的净宽不应小于 3m。

    第5.3.1条古建筑的防雷,根据其文物价值与雷害后果分 为三类: 第一类:国家级重点保护的古建筑。 第二类: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的古建筑。 第三类:其他古建筑。 当确定古建筑群的防雷类别时,若各建筑物的保护级别不同, 划应以其中最高一级的建筑物为准。 第5.3.2条下列情况的古建筑有可能遭受雷击,应采取必 要的防雷措施: 一、屋顶或室内有大量金属物。 二、建筑物特别潮湿。 三、位于好环土壤分界处, 四、靠近河、湖、池、沼或苇塘, 五、位于地下水露头处或有水线、泉眼处。 六、山区、森林地区或有金属矿床地区。 七、旷野中的突出建筑物。 八、靠近铁路线、铁路交义点和铁路终端。 九、附近有特高压架空线路或较集中的地下电缆

    十、位于山谷风口或土山顶部。 十一、雷电活动频繁地区。 十二、曾经遭受雷击的地区。 第5.3.3条古建筑装设防雷装置,应经充分论证。当确需 要装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有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感应的装置。 二、应考虑雷击时所产的接触电压、跨步电压和各种架空 线路引来的危害。 三、若古建筑内部有大型金属构件或存放有金属物体、金属 没备,尚应考虑雷击后所产生的电磁感应的影响。 第5.3.4条古建筑的防雷装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设计: 一、防雷装置的选择与构造要求,对一类古建筑,应专门研 究;对二类古建筑,应按第一类民用建筑考虑;对三类古建筑,应 按第二类民用建筑考虑。 二、古建筑上部的宝顶、尖塔、吻兽、塑象、宝盒以及斗柱 下的防鸟铁丝网等金属物体与部件,均应与防雷装置可靠地连接, 古建筑屋脊上的宝盒,在翻修屋顶取下后,若无特殊的要求,不 宜重新放置。 三、接闪器和引下线沿古建筑轮廓的弯曲,应保证其弯曲段 开口部分的首线距离,不小于其弯曲段全长的1/10,并不得弯折 戎直角或锐角。 四、不得在古建筑屋顶贞安装各种大线。 五、二类防雷古建筑的门窗宜安装金属纱窗、纱门或较密的 金属保护网,并可靠地接地。三类防雷古建筑宜安装玻璃门窗。 第5.3.5条当古建筑附近有高大树木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以防止雷击: 一、在树顶装避雷针,沿树十敷设弓下线,下部理设接地装 置。 二、枯朽树木的洞穴应用灰膏封堵严密,防止积水,导致树

    木接闪。 二、树禾本身或根部不得缠绕钢筋,并不得在树下堆放大量 金属物体。 四、古建筑周围栽种树木时,树十距建筑物不应小于5m:树 冠距建筑物小应小于3m。 第5.3.6条对古建筑的防雷装置,应按下列要求做好日常 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一、建立检查制度。宜每隔半年或一年定期检查一次;也可 安排在台风或其它自然灾害发生后,以及其他修鳝工程完工后进 行。 二、检查项目应包括防雷装置中的引线、接和固定装置的 联结有无断升、脱落或变形;金属导体有无腐蚀;接地电阻工作 是否正常等。 二、在防雷装置安装后应防止各种新设的架空线路,在不符 合安全距离要求时,与防雷装置系统相交义或平行。

    第5.4.1条古建筑屋顶维修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屋顶 防草。 第5.4.2条古建筑除草,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人工整治或 化学处理的方法,不得采用机械铲除或火焰喷烧方法。 第5.4.3条当采用化学处理方法除草时,选用的除草剂应 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人畜无害,不污染环境; 二、无助燃、起霜或腐蚀作用; 三、不损害古建筑周围绿化和观赏的植物; 四、无色,且不导致瓦顶和屋檐变色或变质。 第5.4.4条古建筑使用的除草剂可按表5.4.4选用,也可 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批准生产的其他药剂。 第5.4.5条古建筑屋顶不得使用氯酸钠或亚砷酸钠除草

    古建筑屋顶维修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屋顶 古建筑除草,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人工整治或 不得采用机械铲除或火焰喷烧方法。 当采用化学处理方法除草时,选用的除草剂应

    灭生性除草剂的性能及用量

    第5. 4. 6 条 化学除草可采用喷雾法或喷粉法,并应符合 下列要求: 一、大面积除草宜应用细喷雾法。其雾滴直径应控制在 50um以下,宜为150~200um,操作时应防止飘移超限。对小范 围局部除草,可采用粗喷雾法。雾滴直径宜控制在300~600um, 并应使用带气包的喷雾器进行连续喷洒。 二、在取水床难地区,或使用难溶于水的药剂时,宜采用喷 粉法。粉粒直径宜小于44um,不应超过74um。 三、除草的时间,宜在4~5月份或7~8月份,并在喷洒后 Oh内不得淋雨。喷粉时间宜在清晨或傍晚。 四、有条件时,喷洒后可采取塑料薄膜覆盖。 第5.4.7条有设备和人力缺之情况,下,可采用颗粒撒布方 法除草。其药物颗粒的大小宜与古建筑屋顶常见草籽粒径相仿。药 粒可从屋脊撒下,顺垄滚落,滞留在杂草丛生部位。

    第5.5.1条古建筑的抗震加固,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及《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的要求外,尚应遵 守下列规定: 一、抗震鉴定加固烈度,应按本地区的基本烈度采用。对重 要古建筑,可提高一度加固:伯应经上一级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压 家抗震主管部门批准。 二、古建筑的抗震加固设计,应在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 原则下提高其承重结构的抗震能力。 三、对800年以上或其它特别重要古建筑的抗震加固方案,应 经有关专家论证后确定。 四、按规定烈度进行抗震加固时,应达到当遭受低于本地区 没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古建筑基本不受损环:当遭受本地 区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古建筑稍有损坏,经一般修理后仍可 常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古 建筑不致塌或砸环内部文物,经大修后仍可恢复原状。 第5.5.2条古建筑木结构的构造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时 余应按所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加固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体型高大、内部空旷或结构特殊的古建筑木结构,均 应采取整体加固措施。 二、对截面抗震验算不合格的结构构件,应采取有效的减载、 加固和必要的防震措施。 三、对抗震变形验算不合格的部位,应加设支等提高其冈 度。若有困难,也应加临时支顶,但应与其它部位刚度相当。 第5.5.3条古建筑的抗震加固施工,应纳入正常的维修计 划,分期分批有重点地完成,但对地处8度血、V类场地和9度 以上的古建筑应优先安排。

    第6.1:1条古建筑结构及其相关工程的维修工作,应在 该建筑物法式勘查完成后方可进行。若因建筑物出现险情,急需 抢修,可充许采取不破环法式特征的临时性排险加固措施。 第6.1.2条古建筑的维修与加固:应以结构可靠性的鉴定 为依据,对每一残损点,凡经鉴定确认需要处理者,应按不同的 要求,分别轻重缓急予以妥善安排。凡属情况恶化:明显影响结 构安全者,应立即进行支顶或加固。 第6.1.3条进行古建筑维修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建筑物法式勘查报告进行现场校对,明确维修中应 呆持的法式特征。 二、根据残损情况勘香中测绘的全套现状图纸,制订周密的 维修方案,并根据该建筑的文物保护级别,完成规定的报批手 续。 三、对更换原有构件,应持慎重态度。凡能修补加固的,应 设法最大限度地保留原件。凡必须更换的木构件,应在隐蔽处注 明更换的年、月、日。 四、维修中换下的原物、原件不得擅自处理,应统一由文物 主管部门处置。 五、做好施工记录,详细测绘隐蔽结构的构造情况。维修加 固的全套技术档案,应存档备查。 六、必须严格遵守施工程序和检查验收制度。 第6.1.4条在维修古建筑过程中,岩发现隐蔽结构的构造 有严重缺陷,或所处的环境条件存在着有害因素,可能导致重新

    出现同样问题,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6.2.1条按本规范进行加固设计时,其荷载除按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遵守本节的规 定。 第6.2.2条对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中未规 定的永久荷载,可根据古建筑各部位构造和材料的不同情况,分 别抽样确定。每种情况的抽样数不得少于5个,:以其平均值的1:1 音作为该荷载的标准值。 第6.2.3条对古建筑木结构的屋面,其水平投影面上的屋 面均布活荷载可取0.7kN/m,当施工荷载较大时,可按实际情况 采用。 第6.2.4条验算屋面木构件时,施工或检修的集中荷载口 取0.8kN,并以出现在最不利位置进行验算。 第6.2.5条基本风压的重现期定为100年,基本风压值可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中的基本风压值乘以系数 1.2。 第6.2.6条当需确定地处山区的古建筑的基本风压时,可 按由山麓算起的风压高度变化规律,取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 荷载规范》中规定的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第6.2.7条基本雪压的重现期定为100年,基本雪压值可 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中的基本雪压值乘以系数 1.2。 第6.2.8条当需确定地处山区的古建筑的基本雪压时,可 安实测资料确定。若无实测资料时,可采用本规范第6.2.7条确 定的基本雪压值,再乘以系数1.2。

    第 6. 3. 1 条 古建筑木结构承重构件的修复或更换,

    泉构件相同的树种木材,当确有困难时,也可按表6.3.1 度等级不低于原构件的木材代替。

    建筑施工图集常用针叶树材强度等级

    常用阔叶树材强度等级

    第6.3.2条雕刻、高级内檐装修等精细小木作的维修,应 采用原件树种或采用紫檀槽、楠木、花梨、香红木、红椿、红豆木、 麻楝、加吉尔、坤甸、柚木、银桦等性质和外观近似的木材制 作。 第6.3.3条修复或更换承重构件的木材,其材质应与原件 泪同。若原件已残毁,无以为凭,则应按本规范表6.3.3的材质 标准标选材。

    承重结构木材材质标准

    供制作平供的不材,不得有不节和袋缝。 ②古建筑用材不充许有死节(包括松软节和腐朽节)。 ③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理。木节表现为条状时,在条状的一面 不量(图6.3.3),直径小于10mm的活节不量

    图6.3.3木节量法

    第6.3.4条用作承重构件或小木作工程的木材,使用前应 经干燥处理,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原木或方木构件管道标准,包括梁枋、柱、標、橡等,不应大于 20% 为便于测定原木和方木的含水率,可采用按表层检测的方法 但其表层20mm深处的含水率不应大于16%。 二、板材、斗及各种小木作,不应大于当地的木材平衡含 水率。

    第6.3.5条修复古建筑结构构件使用的胶粘剂,应保证 胶缝强度不低于被胶合木材的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强度。胶粘剂 的耐水性及耐久性,应与未构件的用途和使用年限相适应。 第6.3.6条对易受潮的结构和外檐装修工程,应选用耐水 生胶,如环氧树脂胶、苯酚甲醛树脂胶和间苯二酚树脂胶等:对 室内正常温度、湿度条件下使用的非主要承重构件或内檐装修工 程,可采用中等耐水性胶,如尿素甲醛树脂胶等,或传统使用的 骠胶、骨胶或皮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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