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89-201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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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89-201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建筑与建筑热工;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5. 给水排水;6. 电气;7. 可再生能源应用。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应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在保证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建筑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及电气系统的能耗。3.3.7当公共建筑入口大堂采用全玻幕墙时,全玻幕墙中非中空玻璃的面积不 应超过同一立面透光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的15%,且应按同一立面透光面积 (含全玻慕墙面积)加权计算平均传热系数。
3.4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3.4.1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前,应对设计建筑的热工性能进行核查;当 满足下列基本要求时,方可进行权衡判断:
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3.4.3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窗墙面积比、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 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当设计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大于本标准第3.2.7 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屋顶 透光部分的面积符合本标准第3.2.7条的规定。 3.4.4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按本标准第3.3.1条的规定取值, 参照建筑的外墙和屋面的构造应与设计建筑一致。当本标准第3.3.1条对外窗(包 活透光幕墙)太阳得热系数未作规定时,参照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太阳 得热系数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3.4.5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灌注桩标准规范范本,并应按本 标准附录C提供相应的原始信息和计算结果
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4.1.1甲类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计算和逐项逐时的冷 负荷计算。
4.1.2严寒A区和严寒B区的公共建筑宜设热水集中供暖系统,对于设置空气调节 系统的建筑,不宜采用热风未端作为唯一的供暖方式:对于严寒C区和寒冷地区 的公共建筑,供暖方式应根据建筑等级、供暖期天数、能源消耗量和运行费用等 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 4.1.3系统冷热媒温度的选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在经济技术合理时,冷媒温度宜高于常用设计 温度,热媒温度宜低于常用设计温度。 4.1.4当利用通风可以排除室内的余热、余湿或其它污染物时,宜采用自然通风、 机械通风或复合通风的通风方式。 4.1.5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分散设置的空调装置或系统: 1全年所需供冷、供暖时间短或采用集中供冷、供暖系统不经济; 2需设空气调节的房间布置分散; 3设有集中供冷、供暖系统的建筑中,使用时间和要求不同的房间; 4需增设空调系统,而难以设置机房和管道的既有公共建筑。 4.1.6采用温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气候特点,经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确定高温冷源的制备方式和新风 徐湿方式: 2宜考虑全年对天然冷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措施; 3不宜采用再热空气处理方式。 4.1.7使用时间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定风量全空气风系统中。温 度、湿度等要求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宜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
4.2.1供暖空调冷源与热源应根据建筑规模、用途、建设地点的能源条件、结构、
4.2.1供暖空调冷源与热源应根据建筑规模、用途、建设地点的能源条件、结构、
介格以及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政策的相关规定,通过综合论证确定,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业余热的区域,热源宜采用废热或工业余热。当废 热或工业余热的温度较高、经技术经济论证合理时,冷源宜采用吸收式冷水机组 2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冷、热源宜利用浅层地能、太阳能、风能等口 再生能源。当采用可再生能源受到气候等原因的限制无法保证时,应设置辅助冷, 热源。 3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有城市或区域热网的地区,集中式空调系 统的供热热源宜优先采用城市或区域热网。 4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城市电网夏季供电充足的地区,空调系统 的冷源宜采用电动压缩式机组。 5不具备本条第1款~第4款的条件,但城市燃气供应充足的地区,宜采用燃气 炉、燃气热水机供热或燃气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供冷、供热。 6不具备本条第1款~5款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燃煤锅炉房、燃油锅炉供热,蒸 气吸收式冷水机组或燃油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供冷、供热。 7夏季室外空气设计露点温度较低的地区,宜采用间接蒸发冷却冷水机组作 为空调系统的冷源。 8天然气供应充足的地区,当建筑的电力负荷、热负荷和冷负荷能较好匹配, 能充分发挥冷、热、电联产系统的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且经济技术比较合理时,宜 采用分布式燃气冷热电三联供系统。 9全年进行空气调节,且各房间或区域负荷特性相差较大,需要长时间地向 建筑同时供热和供冷,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水环热泵空调系统供冷, 共热。 10在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差较大的地区,经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谷电 能够明显起到对电网“削峰填谷”和节省运行费用时,宜采用蓄能系统供冷、供 热。 11夏热冬冷地区以及干旱缺水地区的中、小型建筑宜采用空气源热泵或土壤 原地源热泵系统供冷、供热。 12有天然地表水等资源可供利用、或者有可利用的浅层地下水且能保证 100%回灌时,可采用地表水或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供冷、供热。 13具有多种能源的地区,可采用复合式能源供冷、供热。
1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 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3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 的建筑; 4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小,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但可
以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空调系统;5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4.2.3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气加湿热源:1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2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加湿用电量需求的建筑;3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高的建筑。4.2.4锅炉供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台锅炉的设计容量应以保证其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的原则确定,实际运行负荷率不宜低于50%;2在保证锅炉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的前提下,各台锅炉的容量宜相等;3当供暖系统的设计回水水温小于或等于50℃时,宜采用冷凝式锅炉。4.2.5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表4.2.5的数值。表4.2.5锅炉的热效率(%)锅炉额定蒸发量D(t/h)/额定热功率Q(MW)锅炉类型1≤2/6≤D≤8 /D<12
20 /及燃料种类0.7≤Q4.2≤Q≤Q<0.71.4 14.01. 45. 6重油8688燃油燃气轻油8890锅炉燃气8890层状燃烧7578808182锅炉抛煤机链条Ⅲ类8283炉排锅炉烟煤流化床燃烧84锅炉4.2.6除下列情况外,不应采用蒸汽锅炉作为热源:1厨房、洗衣、高温消毒以及工艺性湿度控制等必须采用蒸汽的热负荷;2蒸汽热负荷在总热负荷中的比例大于70%且总热负荷不大于1.4MW。4.2.7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水(热泵)机组台数及单机制冷量(制热量)选择,应能适应负荷全年变化规律,满足季节及部分负荷要求。机组不宜少于两台,且同类型机组不宜超过4台;当小型工程仅设一台时,应选调节性能优良的机型,并能满足建筑最低负荷的要求。17
4.2.8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标准第4.1.1条的规定计算 的空调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 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 于1.1。
4.2.9采用分布式能源站作为冷热源时,宜采用由自身发电驱动、以热电联产产生 的废热为低位热源的热泵系统
4.2.10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
1水冷定频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2.10 的数值; 2水冷变频离心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2.10中数值的0.93 倍; 3水冷变频螺杆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2.10中数值的0.95 倍。
表4.2.10冷水(热泵)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COP
4.2.11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4.2.13条的规定: 2水冷定频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表4.2.11的数值; 3水冷变频离心式冷水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表
4.2.11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4.2.13条的规定: 2水冷定频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表4.2.11的数值: 3水冷变频离心式冷水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表
4.2.11中水冷离心式冷水机组限值的1.30倍; 4水冷变频螺杆式冷水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表 4.2.11中水冷螺杆式冷水机组限值的1.15倍
4.2.11冷水(热泵)机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4.2.12空调系统的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不应低于表4.2.12的数值。 对多台冷水机组、冷却水泵和冷却塔组成的冷水系统,应将实际参与运行的所有 设备的名义制冷量和耗电功率综合统计计算,当机组类型不同时,其限值应按冷 量加权的方式确定。
4.2.13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应按下式计算: IPLV=1.2%×A+32.8%×B+39.7%×C+26.3%×D(4.2.13) 式中:A一一10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30℃/冷凝器进气 干球温度35℃; B7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26℃/冷凝器进气干 球温度31.5℃; C5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23℃/冷凝器进气干 球温度28℃; D一—2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19℃/冷凝器进气干 球温度24.5℃
4.2.13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应按下式计算: IPLV=1.2%×A+32.8%×B+39.7%×C+26.3%×D(4.2.13) 式中:A一一10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30℃/冷凝器进气 干球温度35℃; B7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26℃/冷凝器进气干 球温度31.5℃; C5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23℃/冷凝器进气干 球温度28℃; D2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19℃/冷凝器进气干 球温度24.5℃
4.2.14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kW、电机驱动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 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能效比(EER)不 应低于表4.2.14的数值。
表4.2.14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能效比(EER)
.2.15空气源热泵机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先进可靠的融霜控制,融霜时间总和不应超过运行周期时间的20%; 2冬季设计工况下,冷热风机组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1.8,冷热水机
组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2.0;3冬季寒冷、潮湿的地区,当室外设计温度低于当地平衡点温度时,或当室内温度稳定性有较高要求时,应设置辅助热源:4对于同时供冷、供暖的建筑,宜选用热回收式热泵机组。4.2.16空气源、风冷、蒸发冷却式冷水(热泵)式机组室外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确保进风与排风通畅,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发生明显的气流短路;2应避免污浊气流的影响;3噪声和排热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4应便于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4.2.17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PLV(C)不应低于表4.2.17的数值。表4.2.17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PLV(C)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名义制冷量CC(kw)严寒严寒温和寒冷夏热冬夏热冬A、B区C区地区地区冷地区暖地区CO<283.803.853.853.904.004. 0028
843. 653.703.703.753.803. 804.2.18除具有热回收功能型或低温热泵型多联机系统外,多联机空调系统的制冷剂连接管等效长度应满足对应制冷工况下满负荷时的能效比(EER)不低于2.8的要求。4.2.19采用直燃型漠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时,其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4.2.19的规定。表4.2.19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性能参数工况性能参数性能系数(W/W)冷(温)水进/出口温度(℃))冷却水进/出口温度(℃)制冷供热12/7(供冷)30/35≥1.2021 4.2.20对冬季或过渡季存在供冷需求的建筑,应充分利用新风降温;经技术经济 分析合理时,可利用冷却塔提供空气调节冷水或使用具有同时制冷和制热功能的 空调(热泵)产品。 4.2.21采用蒸汽为热源,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回收用汽设备产生的凝结水 凝结水回收系统应采用闭式系统。 4.2.22对常年存在生活热水需求的建筑,当采用电动蒸汽压缩循环冷水机组时,
4.2.21采用蒸汽为热源,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回收用汽设备产生的凝结水。 凝结水回收系统应采用闭式系统。
4.2.22对常年存在生活热水需求的建筑,当采用电动蒸汽压缩循环冷水机组时, 宜采用具有冷凝热回收功能的冷水机组
4.3.1集中供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
4.3.4集中供暖系统采用变流量水系统时,循环水泵宜采用变速调节控制。
4.3.5集中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筑所有区域只要求按季节同时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时,应采用两管制 空调水系统;当建筑内一些区域的空调系统需全年供冷、其它区域仅要求按季节 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时,可采用分区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当空调水系统的供冷和 供热工况转换频繁或需同时使用时,宜采用四管制空调水系统。 2冷水水温和供回水温差要求一致且各区域管路压力损失相差不大的中小型 工程,单台水泵功率较大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在确保设备的适应性、控制方案 和运行管理可靠的前提下,空调冷水可采用冷水机组和负荷侧均变流量的一级泵 系统,且一级泵应采用调速泵。 3系统作用半径较大、设计水流阻力较高的大型工程,空调冷水宜采用变流 量二级泵系统。当各环路的设计水温一致且设计水流阻力接近时,二级泵宜集中 没置;当各环路的设计水流阻力相差较大或各系统水温或温差要求不同时,宜按 区域或系统分别设置二级泵,且二级泵应采用调速泵。 4提供冷源设备集中且用户分散的区域供冷的大规模空调冷水系统,当二级 录的输送距离较远且各用户管路阻力相差较大,或者水温(温差)要求不同时: 可采用多级泵系统,且二级泵等负荷侧各级泵应采用调速泵。
4.3.6空调水系统布置和管径的选择,应减少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 当设计工况下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超过15%时,应采取水力立 施。
2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气源热泵、溴化锂机组、水源热泵等机组的热水供回水温差应按机组 实际参数确定:直接提供高温冷水的机组,冷水供回水温差应按机组实际参数确 定。 2)多台水泵并联运行时,A值应按较大流量选取。 3)两管制冷水管道的B值应按四管制单冷管道的B值选取;多级泵冷水系 统,每增加一级泵,B值可增加5;多级泵热水系统,每增加一级泵,B值可增加 4。 4)两管制冷水系统α计算式应与四管制冷水系统相同。 5)当最远用户为风机盘管时,ZL应按机房出口至最远端风机盘管的供回水 管道总长度减去100m确定。 4.3.10当通风系统使用时间较长且运行工况(风量、风压)有较大变化时,通风 机宜采用双速或变速风机。 4.3.11设计定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 的措施,并宜设计相应的排风系统。 4.3.12当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负担多个使用空间时,系统的新风量应按下列公式 计算:
式中:Y一一修正后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Vo—修正后的总新风量(m/h); Vst 总送风量,即系统中所有房间送风量之和(m/h); 未修正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系统中所有房间的新风量之和(m/h); Z一一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比; Vo—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量(m/h); Vsc一需求最大的房间的送风量(m/h)。 4.3.13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房间,宜根据室内CO2浓度检测值进行 新风需求控制,排风量也宜适应新风量的变化以保持房间的正压。 4.3.14当采用人工冷、热源对空气调节系统进行预热或预冷运行时,新风系统应 能关闭:当采用室外空气进行预冷时,应尽量利用新风系统
4.3.15空气调节内、外区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楼层以及围护结构特点 等因素划分。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4.3.16风机盘管加新风空调系统的新风宜直接送入各空气调节区,不宜经过风机 盘管机组后再送出。
4.3.16风机盘管加新风空调系统的新风宜直接送入各空气调节区,不宜经过风机 盘管机组后再送出。 4.3.17空气过滤器的设计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气过滤器的性能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空气过滤器》GB/T14295的 有关规定: 2宜设置过滤器阻力监测、报警装置,并应具备更换条件; 3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的过滤器应能满足全新风运行的需要。 4.3.18空气调节风系统不应利用土建风道作为送风道和输送冷、热处理后的新风 风道。当受条件限制利用土建风道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漏风和绝热措施。 4.3.19空气调节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功能: 2冷却塔应设置在空气流通条件好的场所; 3冷却塔补水总管上应设置水流量计量装置; 4当在室内设置冷却水集水箱时,冷却塔布水器与集水箱设计水位之间的高 差不应超过8m。 4.3.20空气调节系统送风温差应根据焰湿图表示的空气处理过程计算确定。空气 调节系统采用上送风气流组织形式时,宜加大夏季设计送风温差,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送风高度小于或等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5℃; 2送风高度大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10℃。 4.3.21在同一个空气处理系统中,不宜同时有加热和冷却过程。 4.3.22空调风系统和通风系统的风量大于10000m/h时,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 率(Ws)不宜大于表4.3.23的数值。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应按下式 计算: W=P/(3600×ncD×nF) (4.3.22)
4.3.20空气调节系统送风温差应根据熔湿图表示的空气处理过程计算确定。空气 调节系统采用上送风气流组织形式时,宜加大夏季设计送风温差,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送风高度小于或等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5℃; 2送风高度大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10℃。 4.3.21在同一个空气处理系统中,不宜同时有加热和冷却过程。 4.3.22空调风系统和通风系统的风量大于10000m/h时,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 率(Ws)不宜大于表4.3.23的数值。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应按下式 计算:
式中W 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m/h)]; P一 空调机组的余压或通风系统风机的风压(Pa) ncD 电机及传动效率(%),ncD取0.855; nF 风机效率(%),按设计图中标注的效率选择。
表4.3.22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W/(m/h
4.3.23当输送冷媒温度低于具管道外环境温度且不充许冷媒温度有开高,或当输 送热媒温度高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且不充许热媒温度有降低时,管道与设备应采 取保温保冷措施;绝热层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中经 济厚度计算方法计算; 2供冷或冷热共用时,保冷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 导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结露的保冷层厚度方法计算,并取大值; 3管道与设备绝热厚度及风管绝热层最小热阻可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选 用; 4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热桥”或“冷桥”的 措施; 5采用非闭孔材料保温时,外表面应设保护层;采用非闭孔材料保冷时,外 表面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 4.3.24严寒和寒冷地区通风或空调系统与室外相连接的风管和设施上应设置可自 动联锁关闭且密闭性能好的电动风阀,并采取密封措施。 4.3.25设有集中排风的空调系统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设置空气一空气能量 回收装置。严寒地区采用空气热回收装置时,应对热回收装置的排风侧是否出现 结霜或结露现象进行核算。当出现结霜或结露时,应采取预热等保温防冻措施。 4.3.26有人员长期停留且不设置集中新风、排风系统的空气调节区或空调房间 宜在各空气调节区或空调房间分别安装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4.4.1散热器宜明装:地面辐射供暖面层材料的热阻不宜大于0.05m·K/W
4.4.1散热器宜明装:地面辐射供暖面层材料的热阻不宜大于0.05m·K/W。
4.4.2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低、温度日较差大的地区,宜优先采用直接 蒸发冷却、间接蒸发冷却或直接蒸发冷却与间接蒸发冷却相结合的二级或三级蒸
发冷却的空气处理方式。 4.4.3设计变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应采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转速的方式, 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每个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最小送风量。 4.4.4建筑空间高度大于等于10m、且体积大于10000m时,宜采用辐射供暖供冷 或分层空气调节系统。 4.4.5机电设备用房、厨房热加工间等发热量较大的房间的通风设计应满足下列要 求: 1在保证设备正常工作前提下,置采用通风消除室内余热。机电设备用房夏 季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不宜低于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2厨房热加工间宜采用补风式油烟排气罩。采用直流式空调送风的区域,夏 季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不宜低于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发冷却的空气处理方式。
4.5监测、控制与计量
4.5.1集中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进行监测与控制。建筑面积大于20000m 的公共建筑使用全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用直接数字控制系统。系统功能及监测 控制内容应根据建筑功能、相关标准、系统类型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5.2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进行能量计量,能量计量应包括下列内 容: 燃料的消耗量; 2 制冷机的耗电量; 3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量; 4补水量。
4.5.3采用区域性冷源和热源时,在每栋公共建筑的冷源和热源人口处,应设置 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时,不同使用单位或区域宜分别设 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4.5.4锅炉房和换热机房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5锅炉房和换热机房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进行水泵与阀门等设备连锁控制; 2供水温度应能根据室外温度进行调节; 3供水流量应能根据末端需求进行调节:
4宜能根据未端需求进行水泵台数和转速的控制; 5应能根据需求供热量调节锅炉的投运台数和投入燃料量
末端需求进行水泵台数和转速的控制; 需求供热量调节锅炉的投运台数和投入燃料量
4.5.6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室温调控装置;散热器及辐射供暖系统应安装自动
4.5.7冷热源机房的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进行冷水(热泵)机组、水泵、阀门、冷却塔等设备的顺序启停和连 锁控制; 2应能进行冷水机组的台数控制,宜采用冷量优化控制方式; 3应能进行水泵的台数控制,宜采用流量优化控制方式: 4二级泵应能进行自动变速控制,宜根据管道压差控制转速,且压差宜能优 化调节; 5应能进行冷却塔风机的台数控制,宜根据室外气象参数进行变速控制; 6应能进行冷却塔的自动排污控制: 7宜能根据室外气象参数和末端需求进行供水温度的优化调节; 8宜能按累计运行时间进行设备的轮换使用: 9冷热源主机设备3台以上的,宜采用机组群控方式;当采用群控方式时, 控制系统应与冷水机组自带控制单元建立通信连接。 4.5.8全空气空调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进行风机、风阀和水阀的启停连锁控制; 2应能按使用时间进行定时启停控制,置对启停时间进行优化调整: 3采用变风量系统时,风机应采用变速控制方式; 4过渡季宜采用加大新风比的控制方式; 5宜根据室外气象参数优化调节室内温度设定值: 6全新风系统送风未端宜采用设置人离延时关闭控制方式 4.5.9风机盘管应采用电动水阀和风速相结合的控制方式,宜设置常闭式电动通 断阀。公共区域风机盘管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对室内温度设定值范围进行限制: 2应能按使用时间进行定时启停控制,宜对后停时间进行优化调整。 4.5.10以排除房间余热为主的通风系统,宜根据房间温度控制通风设备运行台数 或转速。
4.5.11地下停车库风机宜采用多台并联方式或设置风机调速装置,并宜根据使用 情况对通风机设置定时启停(台数)控制或根据车库内的CO浓度进行自动运行
4.5.12间歇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宜设置自动启停控制装置。控制装置应具备按 预定时间表、按服务区域是否有人等模式控制设备启停的功能
5.1.1给水排水系统的节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有关规定。 5.1.2计量水表应根据建筑类型、用水部门和管理要求等因素进行设置,并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的有关规定。 5.1.3有计量要求的水加热、换热站室,应安装热水表、热量表、蒸汽流量计或 能源计量表,
5.1.4给水泵应根据给水管网水力计算结果选型,并应保证设计工况下水泵效率 处在高效区。给水泵的效率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 能评价值》GB19762规定的泵节能评价值。 5.1.5卫生间的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的关规定
5.1.5卫生间的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的有关规定
5.2.1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或小区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经批 维可采用叠压供水系统
5.2 给水与排水系统设计
5.2.2二次加压泵站的数量、规模、位置和泵组供水水压应根据城镇给水条件、 小区规模、建筑高度、建筑的分布、使用标准、安全供水和降低能耗等因素合理 确定。
5.2.3给水系统的供水方式及竖向分区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层数、使用要求、材 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和能耗等因素综合确定。分区压力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 的有关规定。
5.2.4变频调速泵组应根据用水量和用水均匀性等因素合理选择搭配水泵及调节 设施,宜按供水需求自动控制水泵启动的台数,保证在高效区运行。
5.2.5地面以上的生活污、废水排水宜采用重力流系统直接排至室外管网。
5.3.1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宜利用余热、废热、可再生能源或空气源热泵 作为热水供应热源。当最高日生活热水量大于5m时,除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 电,且利用谷电加热的情况外,不应采用直接电加热热源作为集中热水供应系统 的热源。
5.3.2以燃气或燃油作为热源时,宜采用燃气或燃油机组直接制备热水。当采用 锅炉制备生活热水或开水时,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不应低于本标准表4.2.5中 的限定值。
5.3.3当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制热量大于10kW的热泵热 水机在名义制热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宜低于表5.3.3的规定: 并应有保证水质的有效措施。
表5.3.3热泵热水机性能系数(COP)(W/W)
.34文发集中热求供系 径不宜大于300m且 不应大于500m。水加热、热交换站室宜设置在小区的中心位置,
5.3.5仅设有洗手盆的建筑不宜设计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设有集中热水供应 系统的建筑中,日热水用量设计值大于等于5m或定时供应热水的用户宜设置单 独的热水循环系统。 5.3.6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供水分区宜与用水点处的冷水分区同区,并应采取保 证用水点处冷、热水供水压力平衡和保证循环管网有效循环的措施。 5.3.7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管网及设备应采取保温措施,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 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确定,也可 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选用。 5.3.8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监测和控制宜符合下列规定:
1对系统热水耗量和系统总供热量值宜进行监测; 2对设备运行状态宜进行检测及故障报警; 3对每日用水量、供水温度宜进行监测; 4装机数量大于等于3台的工程,宜采用机组群控方式。
6.1.1电气系统的设计应经济合理、高效节能。
6.1.2电气系统宜选用技术先进、成熟、可靠,损耗低、谐波发射量少、能效高 经济合理的节能产品。 5.1.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E 50314的有关规定。
6.2.1电气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当地供电条件,合理确定供电电压等级。 6.2.2配变电所应靠近负荷中心、大功率用电设备。 6.2.3变压器应选用低损耗型,且能效值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 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中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 6.2.4变压器的设计宜保证具运行在经济运行参数范围内。 6.2.5配电系统三相负荷的不平衡度不宜大于15%。单相负荷较多的供电系统, 宜采用部分分相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6.2.6容量较大的用电设备,当功率因数较低且离配变电所较远时,宜采用无功 功率就地补偿方式。 6.2.7大型用电设备、大型可控硅调光设备、电动机变频调速控制装置等谐波源 较大设备,宜就地设置谐波抑制装置。当建筑中非线性用电设备较多时,宜预留 滤波装置的安装空间。
GB50034的有关规定。
6.3.2设计选用的光源、镇流器的能效不宜低于相应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
(LPD)限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 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有关规定
(LPD)限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场
6.3.4光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照明在满足照度均匀度条件下,宜选择单灯功率较大、光效较高的光 源,不宜选用荧光高压汞灯,不应选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 2气体放电灯用镇流器应选用谐波含量低的产品; 3高大空间及室外作业场所宜选用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 4除需满足特殊工艺要求的场所外,不应选用白炽灯; 5走道、楼梯间、卫生间、车库等无人长期逗留的场所,宜选用发光二极管 (LED)灯; 6疏散指示灯、出口标志灯、室内指向性装饰照明等宜选用发光二极管(LED) 灯; 7室外景观、道路照明应选择安全、高效、寿命长、稳定的光源,避免光污 染,
6.3.5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灯应采用单灯补偿方式,其照明配电系统功率 因数不应低于0.9; 2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并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 3灯具自带的单灯控制装置宜预留与照明控制系统的接口。
6.3.7照明设计不宜采用漫射发光顶棚。
6.3.8照明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照明控制应结合建筑使用情况及天然采光状况,进行分区、分组控制; 2旅馆客房应设置节电控制型总开关; 3除单一灯具的房间,每个房间的灯具控制开关不宜少于2个,且每个开关 所控的光源数不宜多于6盏; 4走廊、楼梯间、门厅、电梯厅、卫生间、停车库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 用集中开关控制或就地感应控制:
5大空间、多功能、多场景场所的照明,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6当设置电动遮阳装置时,照度控制宜与其联动 7建筑景观照明应设置平时、一般节日、重大节日等多种模式自动控制装置。
6.4.1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用电量大于或等于10kW时或单台用电设备大于等于 100kW时,应设置电能计量装置。公共建筑宜设置用电能耗监测与计量系统并 进行能效分析和管理。 6.4.2公共建筑应按功能区域设置电能监测与计量系统。 6.4.3公共建筑应按明插座、空调、电力、特殊用电分项进行电能监测与计量。 办公建筑宜将照明和插座分项进行电能监测与计量。 6.4.4冷热源系统的循环水泵耗电量宜单独计量,
7.1.1公共建筑的用能应通过对当地环境资源条件和技术经济的分析,结合国家相 关政第,优先应用可再生能源
7.1.2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7.1.3当环境条件允许且经济技术合理时,宜采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直接 并网供电。 7.1.4当公共电网无法提供照明电源时,应采用太阳能、风能等发电并配置蓄电池 的方式作为照明电源,
7.1.4当公共电网无法提供照明电源时,应采用太阳能、风能等发电并配置蓄电池 的方式作为照明电源。
7.2.1太阳能利用应遵循被动优先的原则。公共建筑设计宜充分利用太阳能。 7.2.2公共建筑宜采用光热或光伏与建筑一体化系统;光热或光伏与建筑一体化系 统不应影响建筑外围护结构的建筑功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7.2.3公共建筑利用太阳能同时供热供电时,宜采用太阳能光伏光热一体化系统。 7.2.4公共建筑设置太阳能热利用系统时,太阳能保证率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7.2.4公共建筑设置太阳能热利用系统时,太阳能保证率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表7.2.4太阳能保证率f(%)
7.2.5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辅助热源应根据建筑使用特点、用热量、能源供应、维 护管理及卫生防菌等因素选择,并宜利用废热、余热等低品位能源和生物质、地 热等其他可再生能源。
7.2.6太阳能集热器和光伏组件的设置应避免受自身或建筑本体的遮挡。在冬至日 采光面上的日照时数,太阳能集热器不应少于4h,光伏组件不宜少于3h。
7.3.1公共建筑地源热泵系统设计时,应进行全年动态负荷与系统取热量、释热量 计算分析,确定地热能交换系统,并宜采用复合热交换系统。 7.3.2地源热泵系统设计应选用高能效水源热泵机组,并宜采取降低循环水泵输送 能耗等节能措施,提高地源热泵系统的能效。 7.3.3水源热泵机组性能应满足地热能交换系统运行参数的要求,末端供暖供冷设 备选择应与水源热泵机组运行参数相匹配。 7.3.4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宜根据负荷特点,采用部分或全部热回收型水 源热泵机组。全年供热水时,应选用全部热回收型水源热泵机组或水源热水机组
附录A外墙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
1.0.3外墙主体部位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可按表A.0.3取值 表A.0.3外墙主体部位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D
附录B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
B.0.1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应采用符合本标准要求,自动生成参照建 筑计算模型的专用计算软件,软件应具有下列功能: 1全年8760小时逐时负荷计算; 2分别逐时设置工作日和节假日室内人员数量、照明功率、设备功率、室内温 度、供暖和空调系统运行时间; 3考虑建筑围护结构的蓄热性能; 4计算10个以上建筑分区; 5直接生成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计算报告。
4计算10个以上建筑分区; 5直接生成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计算报告。 B.0.2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应以参照建筑与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 调节总耗电量作为判断的依据。参照建筑与设计建筑的供暖耗煤量和耗气量应折 算为耗电量。
钢筋工程3.0.2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应以参照建筑与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 调节总耗电量作为判断的依据。参照建筑与设计建筑的供暖耗煤量和耗气量应折 算为耗电量。
B.0.3参照建筑与设计建筑的空气调节和供暖能耗应采用同一软件计算,气象参 数均应采用典型气象年数据。
3建筑空气调节和供暖系统的运行时间、室内温度、照明功率密度及开关时 间、房间人均占有的使用面积及在室率、人员新风量及新风机组运行时间表、及 电器设备功率密度及使用率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4建筑空气调节和供暖应采用全年运行的两管制风机盘管系统。供暖和空气 调节区的设置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B.0.6计算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全年供暖和空调总耗电量时,空气调节系统冷源 应采用电驱动冷水机组;严寒地区、寒冷地区供暖系统热源应采用燃煤锅炉;夏 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温和地区供暖系统热源应采用燃气锅炉,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全年供暖和空调总耗电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E一全年供暖和空调总耗电量(kWh/m); Ec一一全年空调耗电量(kWh/m); EH一全年供暖耗电量(kWh/m)。 2全年空调耗电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c一全年累计耗冷量(通过动态模拟软件计算得到)(kWh); A一一总建筑面积(m); SCOPT一一供冷系统综合性能系数,取2.50。 3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全年供暖耗电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全年累计耗热量(通过动态模拟软件计算得到)(kWh) n——热源为燃煤锅炉的供暖系统综合效率,取0.60; q2——发电煤耗(kgce/kWh)取0.360kgce/kWh。 4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和温和地区全年供暖耗电量应按下式计算:
生产标准式中:Q全年累计耗热量(通过动态模拟软件计算得到)(kWh);
式中:n2一 一热源为燃气锅炉的供暖系统综合效率,取0.75; qs—标准天然气热值,取9.87kWh/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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