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和管理技术规范》(SZDB∕Z 21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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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降低河段糙率或加高堤岸的方式来补偿河道行洪能力;桥梁阻水比不得超过5%,同时桥 梁管理或权属单位应负责做好相应的防洪预案

    部降低河段糙率 补偿润道行拱能力:价深阻水比不得超 梁管理或权属单位应负责做好相应的防洪预案。 6.1.11当跨河桥梁桥墩占用河道过水断面时,应进行雍水、冲刷以及淤积分析计算,分 所计算方法包括采用经验公式、推理公式、数值模拟及物理模型试验等方法: a)在进行雍水、冲刷或淤积分析计算时,应分别采用水利行业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 推荐的方法进行,并应采用较不利的结论作为防洪评价的依据: 桥梁相对独立且其雍水、冲刷以及淤积范围内没有相邻桥梁或其他阻洪建(构) 筑物时,可以采用经验公式或推理公式方法进行分析计算: C 桥梁的水、冲刷以及淤积范围涉及到相邻桥梁或其他阻洪建(构)筑物并可能 产生叠加效果时,应将影响范围内的桥梁或其他阻洪建(构)筑物一并考虑,应 采用数值模拟的方法进行分析计算,其采用的基本资料真实可靠,边界条件完整, 模型应经过率定和验证,工程概化处理方法得当; 跨越比较复杂河段、相邻桥梁或其他阻洪建(构)筑物相互影响较大、墩柱布置 复杂的桥梁,还应同时采用物理模型的方法进行试验验证,其试验方案和成果内 容应完整,物理模型试验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3.1.12跨河桥梁桥面集申排水应避免冲刷堤防和护岸;依法充许跨越水源保护区内河道 的桥梁,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桥面排水,并编制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6.1.13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展跨河桥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时,宜将其工程垂直投 影面内以及上下游各30来范围内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规划河道建设内容纳入其工程

    6.2.1当较大口径的净水或原水管道跨越河道时,应设置管桥,管桥布置形式应按照跨河 乔梁的要求进行评价。 6.2.2跨河管道的入土和出土位置不应布置在河道巡河道路和堤岸结构断面范围内

    1下穿通过河道的建(构)筑物、管线应满足以下要求: a)下穿通过河道的管线,应设置涵(管)或其他防护性设施,以利于管线的保护并便 于检修或更换: b)下穿通过河道的建(构)筑物顶部与规划河床的垂直距离除应满足其行业技术标准 和管理规定外,还应大于该河道的冲刷深度且不得小于2.5来。岩基河床或其他特 殊河段,其埋深应经论证后确定; c)下穿通过河道的建(构)筑物外轮廓顶部与河道护底、护脚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其行 业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且不得小于2.5米; 下穿通过河道的建(构)筑物应选择在河势稳定且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

    7.2电力电缆、通信线路、油气管道、污水以及再生水管涵通过河道,应采用与堤岸正交 的方式下穿通过河道,并应设置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严禁管线及其他建(构)筑物采用 穿过堤岸(坝体)的型式在河道或相关水体的结构断面内通过。经论证后,重要的燃气干 线管道可斜交下穿河道,交角不应小于60度。 7.3高压和超高压燃气管道、电力电缆下穿通过河道,其出入土点距离堤防或河道建筑物 外轮廓线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米;高压和超高压燃气管道顶部与天然河床或河道护底、 护脚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米。 7.4当城市道路及轨道交通隧道采用下穿方式通过河道时,应做好防水设计,确保隧道结 构安全,隧道外轮廓顶部距离规划河床或河道护底、护脚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米,经论 证垂直距离必须小于6来的,在施工及运行阶段应设置安全监测设施,确保涉河建设项目 工程设施、河道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同时不得影响河道正常运行维护管理。 7.5当污水管涵采用倒虹吸方式下穿通过河道时,宜设置备用管涵和事故排出口并应利于 检修,其理深应经论证后确定并应采取防止污水外泄的措施。 7.6下穿河道输送流体的管道或涵体,应在河道两侧适当位置设置截断流量的控制设施, 7.7下穿河道的管道和缆线的阀井(室)、截流控制设施、临时性工作井等管线附属设施, 不应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且不得影响堤防和护岸安全及河岸景观。 7.8城市基础设施各类管线宜按照类别采用共用通道的形式下穿通过河道。 7.9穿河穿堤的排放口高程与设计洪(潮)水位的关系应通过分析确定,当排放口低于设 计洪(潮)水位时,应分析水位顶托对排放及堤后洪涝的影响,同时应设置防护措施防止 洪(潮)倒灌。 7.10采用隧道、较大口径的顶管或定向钻等非开挖方式的穿河建设项目,其建(构)筑 物与土体的接触面应进行充填灌浆,确保堤防、护岸和河床的土体稳定,并设置必要的安 全监测设施。 7.11穿河穿堤的排放口、出水口应设置孔口安全防护和消能防冲设施。 7.12当穿河穿堤建(构)筑物采用开挖堤岸的方式穿河时,应对现有和新建堤岸的安全 稳定性进行计算复核;应对开挖范围、新旧堤岸结合、堤岸恢复方案提出评价结论和建议。 7.13当涉河建设项目是防洪工程的组成部分时,其防洪标准必须相当或高于该河段或提 防的防洪标准,其工程等级必须与该河段或堤防工程相适应。 7.14穿河穿堤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宜委托第三方开展施工安全及周边环境监测,确保 建设项目、河道建筑物和周边设施安全。

    8.1临近河道或堤防建设的工程设施, 禁影响河道和堤防的安全稳定,不应影响河道和 堤防管理维护工作的开展,应设置在防汛抢险及灾害性天气情况下隔离无关人员进入的设 施。

    8.210千伏以上的电力电缆、油气管线等管线不应沿河道方向敷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其他直理敷设的电缆,严禁位于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下方。 8.3供水、通信管线不应敷设在河道行洪断面内以及堤岸结构断面内,且不应长距离敷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8.4严禁在河道行洪断面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不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 果蔬等经济作物。 8.5在行洪断面内沿河道方向设置污水或混流涵(管)时,应对河道水质污染风险进行评 价,其所占用的断面应进行补偿,不应影响河道正常行洪,不应影响支流入口行洪,不应 影响雨水排放口的正常排放。 8.6在河道行洪断面内布置的管涵的检修口,其孔口布置应方便检修,其盖板或井盖应牢 固可靠,避免水流冲击移位,确保安全。 8.7临河临堤景观工程布置不应改变河道或近海的自然生态特性,不应影响正常行洪。河 道行洪断面内不应设置亭台楼阁、喷泉假山等园林景观建筑,景观灯光工程,栏杆及休闲 座椅。亲水平台高程应高出河道常水位或景观控制水位0.3米以上,其他临河景观工程应 布置在河道5年一遇洪水水位以上,并设置隔离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 8.8不应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河道设置码头及渡口;码头应采用港湾式布置;码头布置 不应对河道行洪、纳潮、冲淤、堤岸稳定以及周边排水产生不利影响;码头区域内应预留 防汛通道;码头的排水及其他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河道水质目标要求,必要时应设置水 环境监测设施。

    9.1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在开展日常运行管理、河流规划或经过防汛抢险以及河流调查后 可以主动对可能影响防洪(潮)安全、堤防安全稳定、水生态环境质量以及影响水工程正 常调度运用的拟建涉河项目或者已建涉河设施开展防洪影响评价,对雍水、阻水严重的桥 梁、引道、码头和其他涉河工程,根据防洪标准及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应由其管理或权 属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9.2改道河道项目,应分析填堵并改道后对该段河道水文地质的影响;应分析改道后对全 河道水利要素、水力计算以及水文成果的影响;应分析改道后河道与地下水的水力联系: 改道后河道的断面不应小于规划河道断面,河道的进出口段应与上下游河势平顺衔接 9.3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承担项目施工期间涉河工程和改道河段的安全、防洪排 涝、水生态环境保护、日常清淤维护责任和费用,并接受水务主管部门的监管。 9.4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电力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应长距离以架空的方式在 河道上方沿河道方向布置。 9.5工业和民用房屋建筑不应跨河布置,

    9.5工业和民用房屋建筑不应跨河

    9.6高压架空输电线路的杆塔基础不应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封头标准9.6高压架空输电线路的杆塔基础不应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9.7新建涉河的取水构筑物应布置在水流流态稳定、河岸稳定的河段,取水构筑物外轮廓 应采用流线型结构,减少对河道行洪的影响,其控导工程不得影响河势的稳定。 9.8新建涉河的闸、坝、堰等非防洪(潮)性质的拦河挡水或者景观建筑物,应对其运行 的可靠性、雍水、冲刷、淤积、堤岸稳定以及对河流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价。 9.9规划建设新的水体或扩大现有水体的水域面积,应与城市的水资源条件和排涝需求相 协调,增加的水域宜优先用于调蓄雨水径流。 9.10其他涉河建设项目应参照本规范跨河跨堤、穿河穿堤、临河临堤等建设项目的有关 规定执行

    10.1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根据河道堤防以及涉河建设项目相关的法规规章、技术标 准及管理规定如实客观的开展防洪影响分析评价,并对其评价的主要结论负责,若涉河建 设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主要评价结论执行,则建设单位应承担因其造成的一切后果。 10.2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分析评价涉河项目对防洪(潮)、治涝、河流水生态环境、 水工程运行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影响,分析评价相应设计频率洪水对涉河建设项目的 影响。 10.3在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过程中,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充分与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 位沟通协调,充分收集并了解涉河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和运行管理规定,提出 合理可行的结论和建议。 10.4由于涉河建设项目先期建设对规划的水工程建设项目的影响,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应 进行充分分析和评价,理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条件,提出合理的调整建议与防治补救 措施,避免出现拟建水工程建设项目难以实施或无法实施的情况。 10.5当涉河建设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范围与河道堤防管理范围交义重叠时,应由防洪 评价报告编制单位、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以及河道堤防管理单位三方进行协调,就重叠 范围内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维护存在的问题以及协作方式提出解决方案。 10.6涉及河道及堤防的防洪评价报告,应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编制导则(试行)》(水利部办建管[2004]109号)要求进行编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概述、基本情况、河道演变、防洪评价计算、防洪综合评价、防治与补救措施、结论与建 议,以及相关的附图、附表、专题报告、规划用地文件等附件。 10.7涉及蓄滞洪区的防洪评价报告,应按照《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520) 要求进行编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概述、基本情况、洪水影响分析计算、建设项目对防 洪的影响评价、洪水对建设项目的影响评价、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结论与建议, 以及相关的附表、附图、专题报告、规划用地文件等附件。 10.8涉及覆盖或者填堵河道的建设方案,应编制必要性和唯一性论证报告,对其建设方 案的必要性和唯一性进行科学论证,同时开展相应的防洪评价,并按《深圳经济特区河道 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0.9防洪评价报告编制所采用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报告应清晰表达涉河建设项目 现状河道堤防等相关工程的形位关系、清晰表达涉河建设项目与规划的水工程建设项目 的形位关系;采用的计算分析方法、边界条件及参数选取正确;评价结论和建议完整可靠、 合理可行。 0.10当涉河建设项目改变了原河段水文计算条件时,防洪评价报告应对水文水利计算成 果进行必要的分析计算。 0.11防洪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治与补救措施应包括基本确定的设计方案及工程量,非工程 措施应切实可行;占用河道行洪断面的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计算结果应明确阻水比。 0.12防洪评价报告以及相关技术文件应通过校审、签章齐全。 0.13 防洪评价报告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重新编制: 防洪评价报告无责任栏或无签章; b 防洪评价报告所引用的涉河建设项目的前期文件或设计文件已过期: C) 防洪评价报告所述及的涉河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与现场或事实情况不符; & 评价过程、结论和建议违反法规规章、违反技术标准; e 涉河建设项目的规模、选址或建设方案出现重大调整; 防洪评价报告经初审或评审,其主要或关键性的结论和建议没有被认可、涉河建设 项目布置方案存在重大争议或者明显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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