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试行)》(发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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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1工程项目现场临时用电变配电宜选用箱式变电站。 5.1.2消防等重要负荷应由总配电箱专用回路直接供电,并不得在其供电回路设置过负荷 保护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5.1.3消防泵、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混凝土输送泵、热处理设备、液压提升门架、 抛丸机等大型或重要用电设备应设置专用配电箱。 5.1.4配电系统的三相负荷宜保持平衡,最大相负荷电流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 115%,最小相负荷电流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5.2.1临时用电低压配电系统中,配电变压器宜选用Dyn11接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 5.2.2单台变压器的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供电半径不宜超过500m。 5.2.3变压器应安装在高出地面不小于0.5m的平台上,四周应设置不低于1.8m的固定围 兰或围墙;围栏或围墙与变压器外廓的距离应不小于1m,并应在四周明显部位设置警示牌。 5.2.4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应选用全封闭型或防腐型 的变压器,也可采取防尘或防腐措施。 5.2.5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应直接接地,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2;变压器外壳应可靠接地。 5.2.6变压器的安装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 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8的有关规定。 5.2.7严禁两台或多台变压器及其以下的配电线路并列运行。

    5.3.1箱式变电站的箱体防护等级应与其安装的环境相适应。

    5.3.1箱式变电站的箱体防护等级应与其安装的环境相适应。 5.3.2箱式变电站应安装在高出地面不小于0.5m的平台上,四周应设置不低于1.8m的固 定围栏或围墙;围栏或围墙与箱式变电站外廓的距离应不小于1m,并应在四周明显部位设 置警示牌

    5.3.3箱式变电站的所有进出线的电缆孔洞别墅图纸,应严密封堵,所有通风孔应采取防止小动

    5.3.3箱式变电站的所有进出线的电缆孔洞, 应严密封堵,所有通风孔应采取防止小动物

    5.3.4箱式变电站的箱体金属框架应可靠接地,并应有接地标识。 5.3.5箱式变电站投入运行前应履行验收手续,对其内部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和试验,并 应合格。 5.3.6箱式变电站投入运行后,应每周检查接地连接处,接地连接处不应松动、锈蚀, 5.3.7箱式变电站内应设置避雷器,并在每年雷雨季节来临前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 5.3.8箱式变电站内应配备满足要求的消防器材

    5.4.1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电源,接近负荷申心,设置在尘埃少、腐蚀介质少、无剧烈振 动或高温、远离易燃易爆物、不易受施工干扰、周围环境干燥及道路通畅的场所。

    工程项目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试行版)

    5.5.3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独立设置。当动力和照明共用同一配电箱时,动力 和照明应分路配电。 5.5.4配电箱设置的插座仅可用于向用电设备供电,插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用插 头插座和耦合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11918.1和《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第2部分: 带插销和插套的电器附件的尺寸兼容性和互换性要求》GB/T11918.2的有关规定, 5.5.5每台用电设备或插座必须配置独立的保护电器,严禁用一个开关(回路)直接同时 控制2台及以上用电设备或插座。 5.5.6配电箱应有名称、编号、系统图及回路标记。

    1)配电箱应根据其安装使用环境条件,合理选用。特殊环境条件下,必须选用特殊类 型配电箱,或降低容量使用; 2)配电箱的箱体材料宜采用冷轧钢板,钢板厚度应为1.2mm~2.0mm; 3)配电箱内的一次回路连接线应采用铜排或铜芯绝缘导线,二次回路应采用软铜芯绝 缘导线; 4)配电箱内断路器相间应配置绝缘隔板; 5)配电箱内相导体L1、L2、L3绝缘层颜色应依次为黄色、绿色、红色;中性导体(N) 应为淡蓝色;保护导体(PE)应为黄绿双色; 6)配电箱内应分别设置中性导体(N)和保护导体(PE)汇流排,并有标识。保护导体 (PE)汇流排上的端子数量不应少于进线和出线回路的数量总和; 7)配电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电器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 通过保护导体(PE)汇流排可靠接地。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必须采用软铜线进行跨接,跨接 线的最小截面积应符合表5.5.7的规定:

    7配电箱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间跨接线的最小

    注:I.为配电箱内主断路器的额定电流。 8)配电箱的电缆进出线孔应设在箱体的底面,进出线孔应配有橡胶护圈,并配置固定 装置; 9)户外安装的配电箱应使用户外型,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IP44, 门内操作面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21; 10)严禁使用未通过CCC认证的产品。

    5.5.8配电箱内隔离开关、断路器等电器的配置应以负荷计算为依据。 5.5.9配电箱的电器应具备正常接通与分断电路、电源隔离以及短路、过载、剩余电流保 护等功能。电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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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配电箱应设置隔离开关、总断路器,当采用带隔离功能的断路器时,可不设置隔离 开关。各分支回路应设置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故障保护功能的电器; 2)隔离开关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并能同时断开电源 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如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的断路器,可不另设隔离开关: 3)总断路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断路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匹配。 5.5.10总配电箱应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电能表及其它需要的仪表。 5.5.11末级配电箱内各种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和动作整定值应与其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 和特性相适应。 5.5.12总配电箱和末级配电箱必须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应设置 在配电箱靠近负荷的一侧,且不得用于启动电气设备的操作。 5.5.13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RCD) 的一般要求》GB/T6829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T13955的有关规定, 5.5.14当配电系统设置两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时,总配电箱中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额定 剩余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剩余电流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与 额定剩余电流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末级配电箱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额定剩 余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剩余电流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5.5.15当配电系统设置多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时,每两级之间应有保护性配合,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未级配电箱中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30mA,动作时间不应大 于0.1s; 2)当分配电箱中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时,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小于未级配电箱剩 余电流保护值的3倍,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3s; 3)当总配电箱中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时,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小于分配电箱中剩 余电流保护值的3倍,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5s。

    1)末级配电箱中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30mA,动作时间不应大 于0.1S; 2)当分配电箱中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时,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小于未级配电箱剩 余电流保护值的3倍,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3s; 3)当总配电箱中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时,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小于分配电箱中剩 余电流保护值的3倍,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5s。

    5.5.16配电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5.6.1自备发电设备容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原则: 1)当自备发电设备承担某个区域临时用电负荷时,应依据该区域负荷计算所得出的总 的视在计算负荷来确定; 2)应满足大容量电动机起动时用电系统电压稳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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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2发电机组应接近负荷中心,设置在尘埃少、腐蚀介质少、无剧烈振动或高温、远离 易燃易爆物、不易受施工干扰、周围环境干燥及道路通畅的场所,并宜与配电室相邻。 5.6.3发电机组必须与油箱及储油桶之间进行有效隔离,并应设置独立的油箱间。 5.6.4应采取使发电机组运行时室内通风良好的措施;发动机的排气排烟管必须引至室外, 并应采取防雨水和鸟虫进入的措施。 5.6.5发电机组配电系统应具备短路、过负荷保护功能。 5.6.6需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配备同期装置,且配电系统还应有逆功率保护功能。 5.6.7配电系统有其它外电源时,发电机组与其它外电源之间必须设置机械联锁或电气联 锁,严禁并列运行 5.6.8发电机组所在场所应采取防护措施,必须配备专用消防器材,并应做醒目的标识。 5.6.9发电机组室外安装时,必须设置防护棚,四周设置不低于1.8m的固定围栏。 5.6.10发电机组的安装、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5.6.11移动式发电设备的使用应满足其防护要求。

    6.1.1配电线路结构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

    1)当用电区域相对集中时,配电线路宜采用电缆敷设,并宜采用放射式配电; 2)当用电区域呈狭长状,如公路、隧道、长输管线等工程项目现场,配电线路宜采用 绝缘导线架空敷设,并宜采用树干式配电; 3)分配电箱至末级配电箱,宜采用放射式配电。当部分用电设备距离供电点较远,而 相对集中、容量较小时,末级配电箱可采用链式配电,但每一回路环链设备不宜超过5台, 其总容量不宜超过10kW。

    1)配电线路一般可采用架空、直理、沿墙、沿支架等方式敷设,敷设方式应使配电线 路避免受到机械损伤或其它损伤; 2)应根据工程项目现场用电环境特点,以满足线路安全运行、便于维护和拆除的原则 来选择敷设方式。

    6.1.3配电线路导线、电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

    1)导线、电缆的类型应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选择。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理地 设的线缆宜选用铠装电缆,如选用无铠装电缆,则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室内配线必须 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用于特殊环境的电缆应符合特殊环境的相关要求; 2)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导体(PE)或保护线的芯线: 3)导线、电缆截面应根据线路计算电流来确定,其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不得小于 线路计算电流,并应根据敷设方式进行校正: 4)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并应按照分色要求连接,严禁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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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1电缆架空敷设时,应采取防止外来机械冲击的措施。 6.4.2室外区域应沿电杆在钢绞线上敷设,电缆可用电缆挂钩或绑扎线进行悬吊固定,绑 扎线应采用绝缘线,悬吊点的间距应保证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载。 6.4.3架空电缆与公路、架空线路交叉跨越时,应符合表6.4.3的规定

    电缆与公路、电力线路、河道交叉跨越时最小

    6.4.4架空电缆的金属护套、铠装层均应有良好的接地。 6.4.5支撑架空电缆的钢绞线应满足荷载要求,并全线良好接地。 6.4.6在建筑物内,电缆可沿墙壁在支架或钢绞线上敷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4.4架空电缆的金属护套、铠装层均应有良好的接地。

    6.4.6在建筑物内,电缆可沿墙壁在支架或钢绞线上敷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金属支架应可靠接地; 2)固定点间距应保证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载,当设计无规定时,水平敷设不应 大于0.4m,垂直敷设不应大于1m; 3)电缆与支架之间应采用绝缘物可靠隔离,电缆线路应采用绑扎线固定牢固,绑扎线 应采用绝缘线: 4)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 6.4.7在构筑物或钢结构框架内,电缆可沿构筑物或框架的梁、柱在钢绞线上敷设,并应 等合下列规定: 1)电缆水平敷设段可采用电缆挂钩或绑扎线进行悬吊固定,垂直敷设段应采用绑扎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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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绑扎线应采用绝缘线。距地面高度和固定点的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6.4.6条的规定: 2)电缆线路敷设路径应有醒目的警告标识; 3)穿越其它易受机械损伤的区域,应采取防机械损伤的措施,周围环境应保持干燥: 4)在电缆敷设路径附近,当有产生明火的作业时,应采取防止火花损伤电缆的措施。 6.4.8架空敷设的电缆在两支撑点之间不应有中间接头

    7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

    7.1.1在建的工程项目现场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保护区内搭设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或堆 放构件、机具设备、材料及其它杂物。

    7.1.2工程项目现场道路、设施等与外电架空线路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7.1.2

    7.1.2工程项目现场道路、设施等与外电 空线路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7.1.2的规定。

    表7.1.2 工程项目现场道路、 、设施等与外电架空线路的最小距离(m)

    7.1.3当工程项目现场道路、设施等与外电架空线路的最小距离达不到本规范第7.1.2条

    3当工程项目现场道路、设施等与外电架空线路的最小距离达不到本规范第7.1.2条 定时,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防护设施的搭设和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表7.1.3防护设施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m)

    7.1.4防护设施应坚固、稳定,且对外电架空线路的隔离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4208IP3X级。 7.1.5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应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电杆倾斜 7.1.6工程项目现场开挖沟槽边缘与外电埋地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7.1.7起重机严禁在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周边安全距离以内作业。

    7.2.1电气设备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保证其安全运行。 7.2.2电气设备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否则应及时予以清除。

    7.2.1电气设备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保证其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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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3电气设备周围不得存放污染物和腐蚀介质,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其防护等级必须 与环境条件相适应。 7.2.4电气设备设置场所应能避免物体打击和机械损伤,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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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mm,其厚度不应小于3mm;钢管壁厚不应小于2mm;不得采用螺纹钢筋作为人工接地体 3)接地装置的焊接应采用搭接焊接并防腐,

    8.1.16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2: 2)单台容量不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不超过100kVA的变 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Q; 3)保护导体(PE)的每一处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2; 4)接地装置的设置应使接地电阻在各季节均能保证达到所要求的值,

    8.2.1工程项目现场所在地区年均雷暴日数不大于90天、高度在20m及以上,或年均雷暴 日数大于90天、高度在12m及以上的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 液压提升装置、井字架等施工机械设备以及金属脚手架应设防雷装置,但其在现有建构筑物 防雷保护范围之内时,可不另设防雷装置。 8.2.2当某机械设备所设防雷装置的保护范围和施工使用周期能够覆盖其它机械设备,则 其它机械设备可不另设防雷装置。 8.2.3临时用电配电室的架空进、出线处应设置防雷装置。

    1)机械设备宜采用长度为1~2m的直径为Φ20及以上的热浸镀锌圆钢作为接闪器,并 应设置于顶端。塔式起重机可利用其塔顶和臂架作为接闪器; 2)机械设备或设施可利用其金属结构体作为防雷引下线,但必须保证良好的电气连接 3)安装防雷装置的机械设备,其所有线路的金属保护管与该机械设备的金属结构体应 故电气连接; 4)塔式起重机等机械设备的混凝土基础作为防雷接地体时,基础内钢筋最少有两根以 上通长焊接: 5)机械设备的防雷接地可与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共用同一接地体: 6)临时用电配电室的架空进、出线处的绝缘子铁脚应与配电室接地装置连接; 7)独立避雷针和避雷线应设置独立的集中接地装置; 8)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得大于30Q。 8.2.5接闪器及其接地装置,应采取自下而上的施工程序,即先安装接地装置,再安装接 地线,最后安装接闪器

    9.1.1工程项目现场所使用的电动施工机具应符合国家强制认证标准规定,选购的电动施 工机具应具有产品技术文件、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 9.1.2工程项目现场所使用的电动施工机具的防护等级应与其使用的环境相适应, 9.1.3手持式、可移式电动施工机具的电源线应选用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且不得有中间 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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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4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 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的有关规定, 9.1.5用电设备需要移动时,应先切断电源:使用中突然停电时,应及时切断电源

    9.2手持式、可移式电动工具

    9.2.1使用前应对手持式电动工具进行绝缘检查并空载试验运转,正常后方可使用。绝缘 电阻不应小于表9.2.1规定的数值。

    表9.2.1手持式电动工具绝电阻限值

    9.2.2空气湿度小于75%的一般场所可选用1类或11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其金属外壳与保 护导体(PE)应可靠连接,相应末级配电箱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应 大于30mA,额定剩余电流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9.2.3潮湿、泥泞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或在金属构架上作业时,不得使用I类手持式电 动工具,且相应末级配电箱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 定剩余电流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9.2.4受限空间内作业必须使用Ⅲ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隔离变压器及末级配电箱必须 装设在受限空间之外,并应设专人监护。 9.2.5可移式电动工具用电安全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其性能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GB13960的有关要求。 9.2.6可移式用电设备应设置软电缆固定装置,设备与电缆连接处不得承受任何外力,使 用过程中应有专人调整电缆,电缆线路移动或固定处不应触碰物体尖角或锐边。

    轨道式塔式起重机接地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

    1)轨道两端头应各设置一组接地装置: 2)轨道的接头处做电气搭接,两头轨道端部应做环形电气连接; 3)较长轨道每隔20m应加一组接地装置。 9.3.2轨道式塔式起重机的电缆不得拖地行走。 9.3.3专用配电箱宜设置在轨道中部,电缆卷筒应运转灵活、安全可靠。 9.3.4在强电磁场源附近工作的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并应在 吊钩与吊物间采取绝缘隔离措施,或在吊钩吊装地面物体时,应在吊钩上挂接临时接地线 9.3.5需要夜间工作的起重机械,应设置正对工作面的投光灯。 9.3.6高于30m的起重机械,应在顶部和臂架端部设红色信号灯。 9.3.7起重机操作室内应铺绝缘垫,作业结束后,应将每个控制开关拨至零位,依次断开 各路开关,关闭操作室门窗,下机后切断电源总开关,塔式起重机应打开高空指示灯。

    9.4.1潜水式钻孔机电机的密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 4208中的IP68级的规定。

    4208中的IP68级的规定。 9.4.2电源线应采用具有防水性能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且使用过程中不得承受外力。 9.4.3潜水式钻孔机末级配电箱中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剩 余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剩余电流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9.4.4桩机作业区内应无架空线路,作业区应有明显标识或围栏,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

    9.5.1电焊机应有防护设施,并应符合现行企业标准《工程项目现场安全防护

    9.5.1电焊机应有防护设施,并应符合现行企业标准《工程项目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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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1在易燃易爆环境中使用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隔爆型,其电气控制设备应安装在与该区 或有一定安全距离的配电箱中。 0.1.2在易燃易爆区域内应采用阻燃电缆。 0.1.3在易燃易爆区域内进行用电设备检修或更换工作时,必须断开电源,严禁带电作业。 0.1.4在易燃易爆区域内的金属构件应可靠接地。当区域内装有用电设备时,接地电阻不 应大于4Q;当区域内无用电设备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Q。 0.1.5工程项目现场使用的氧气乙炔管道应在其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50m 处安装防静电接地装置;相邻平行管道之间,应每隔20m用金属线相互连接,管道接地电阻 不得大于30Q。 10.1.6照明器具应选用防爆型,导线应采用防爆橡胶绝缘线。 0.1.7使用手持式或可移式电动工具应采取防爆措施。 0.1.8工程项目现场供用电电气设备及配电线路的选型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 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的有关规定。 0.1.9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装置、罐区等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 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 分数); 2)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0.1.10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 全措施。

    10.2.1在腐蚀环境中使用的电工产品应为防腐型。 10.2.2在腐蚀环境中户内使用的配电线路宜采用电缆明敷。 10.2.3在腐蚀环境中户外使用的电缆采用直埋敷设时,宜采用塑料护套电缆,并应使用中 性土壤回填,敷设时应避开可能遭受化学液体侵蚀的地带。 10.2.4在有腐蚀性液体或腐蚀性气体比重大于空气的地方,不宜采用穿钢管埋地或电缆沟 敖设方式。 10.2.5腐蚀环境的电缆线路应避免中间接头,电缆端部裸露部分宜采用塑料套管保护。 0.2.6腐蚀环境的密封式配电箱、控制箱、用电设备接线盒等电缆进出口处,应采用金属 或塑料的带橡胶密封圈的密封防腐措施,电缆管口应封堵。 10.2.7配电装置不宜设在腐蚀性物质装置的下风侧:配电装置与重腐蚀场所的最小距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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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1进入带有转动部件的设备作业,必须先切断电源、挂牌上锁并有专人监护。 10.3.2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V,在潮湿、狭小、金属容器内照明电压应不大于12V。 10.3.3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10.3.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配电箱、电焊机、变压器应放置在受限空间外。

    10.4.1短隧道施工时,变压器应设置在隧道外;当隧道内采用高压输电,设置6~10kV 变电站时,变压器与周围及上下洞壁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0.3m。 0.4.2临时用电线路穿越道路时,应埋设保护管。 0.4.3照明和动力线路应安装在隧道的同一侧,且必须分层敷设。照明和动力线路不应与 其它管道同侧敷设。线路高度应满足:110V以下线路离地面距离不应小于2m,400V以下不 应小于2.5m,6~10kV不应小于3.5m。隧道内供电线路的敷设如图10.4.3所示,

    图10.4.3隧道内供电线路敷设示意图

    10.4.4成洞地段固定的配电线路应采 格的绝缘导线施工地段的配电线路应采用橡套 电缆。竖井、斜井地段配电线路应采用铠装电缆, 0.4.5隧道内配电箱、柜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44。 10.4.6隧道内漏水地段照明应采用防水灯具。 10.4.7瓦斯地段应采用防爆电气设备

    L0.5潮湿、炎热环境

    10.5.1在潮湿环境中,电气设备、电缆、导线等,应选用封闭型或防潮型。 10.5.2在潮湿环境严禁带电进行设备检修作业。 10.5.3在潮湿环境中使用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站在绝缘台 上。 0.5.4在潮湿环境中,用电设备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应大于 15mA,额定剩余电流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10.5.5炎热环境临时用电应充分考虑炎热环境特点,电缆线路和用电设备应采取通风、散 热和防止暴晒措施

    10.5.1在潮湿环境中,电气设备、电缆、导线等,应选用封闭型或防潮型。 10.5.2在潮湿环境严禁带电进行设备检修作业。 10.5.3在潮湿环境中使用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站在绝缘台

    10.5.1在潮湿环境中,电气设备、电缆、导线等,应选用封闭型或防潮型。

    10.5.4在潮湿环境中,用电设备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应 5mA,额定剩余电流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0.5.5炎热环境临时用电应充分考虑炎热环境特点,电缆线路和用电设备应采取通风 热和防止暴晒措施

    10.6.1在高寒地区工程项目现场使用的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及性能应满足高寒地区环境

    10.6.1在高寒地区工程项目现场使用的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及性能应满足高寒地区环境 特点。 10.6.2架空线路的设计应考虑海拔、气压、雪、冰、风、温差变化大等因素。 10.6.3电缆的选用应根据环境温度情况,选择耐低温型电缆,电缆直埋时应埋入冻土层以

    10.6.1在高寒地区工程项目现场使用的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及性能应满足高寒地区环境 特点。 10.6.2架空线路的设计应考虑海拔、气压、雪、冰、风、温差变化大等因素。 10.6.3电缆的选用应根据环境温度情况,选择耐低温型电缆,电缆直埋时应埋入冻土层以

    工程项目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试行版)

    下,当无法深埋时可在土壤排水性好的于燥冻土层或回填土中埋设

    11办公、生活区临时用电及现场照明

    11.1.1工程项目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中应包含办公区、生活区临时用电相关设计内容。 11.1.2办公、生活区用电器具应符合国家产品CCC认证标准。 11.1.3办公、生活区不得使用电炉等产生明火的用电设备。 11.1.4自建浴室的用电设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关于 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的有关规定。 11.1.5开关、插座和照明器具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宜小于300mm,高热灯具与易燃物的距离 不宜小于500mm,当达不到规定安全距离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11.1.6办公、生活区配电系统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11.1.7办公、生活区金属墙体、穿线管及水、暖设施等的金属部件应做可靠等电位连接: 且必须与供电系统PE线相连

    11.2.1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应远离热源。 1.2.2室内配线可采用线槽、穿管形式。 11.2.3采用金属导管、塑料导管、可弯曲金属导管、金属软导管或电缆等布线方式,导线 引出部分应有防止损伤的措施。当采用金属管敷设时,金属管必须做等电位连接,且必须 与PE线相连接, 1.2.4室内配线应采取防火阻燃措施。采用料线槽时,线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 安装用电缆槽管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19215.1中非火焰蔓延型的有关规定。 1.2.5接线盒宜布置在易于检查的位置。 11.2.6导管或线槽内导线的总截面积不宜超过其截面积的40%,导管或线槽内不得有接 头。 11.2.7室内明敷主干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 11.2.8架空进户线的室外端应采用绝缘子固定,过墙处应穿管保护,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 2.5m,并应采取防雨措施。 11.2.9导线或电缆的截面应根据用电设备或线路的计算负荷确定, 11.2.10室内配电线路必须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电器与绝缘导线、 电缆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有关规定。 11.2.11同一回路的所有相线和中性线,应敷设在同一线槽或导管内。

    L1. 3 办公、生活区照

    11.3.1办公、生活区照明应采用固定式灯具,室外灯具安装高度不应低于3m,室内灯具 安装高度不应低于2.5m,灯具外壳应与保护零线可靠连接。 11.3.2当照明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5m且无法获得安全用电电压36V时,应在照明箱的出 线回路上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11.3.3卫生间、浴室、厨房等潮湿场所,宜采用防潮易清洁的灯具。 11.3.4照明系统的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电流不宜超过16A,光源数量不宜超过25个。 11.3.5插座不宜和照明器具接在同一分支回路。每一插座回路插座数量不宜超过10个。 插座底边距地低于1.8m时,应选用安全型插座。 11.3.6办公、生活区应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回路上不应接入其它用电设备

    工程项目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试行版)

    [11. 4 现场照明

    11.4.1需要夜间作业的场所和自然采光不足的作业场所应设置一般照明。 11.4.2现场照明应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对需大面积照明的场所,应采用高压 汞灯、高压钠灯、LED灯或混光用的卤钨灯(碘钨灯除外)等。 11.4.3在坑井、沟道、沉箱、隧道内及高层构筑物内的走道、拐弯处、安全出入口、楼梯 间及操作区域等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11.4.4对于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构)筑物及机械设备,必须设置醒目的红色 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工程项目现场总电源开关的前侧。 11.4.5现场照明器具应设独立的电源开关。 11.4.6正常湿度一般场所,应选用开启式照明器具,潮湿场所应选用密闭型防水照明器具。 11.4.7 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选用防尘型照明器具。 11.4.8 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防爆型照明器具。 11.4.9存在较强振动的场所,应选用防振型照明器具。 11.4.10 “存在酸碱等强腐蚀性介质的场所,应选用耐酸碱型照明器具。 11.4.11 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 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易触电及金属结构场所、隧道、人防等地下空间、有导 电粉尘、腐蚀介质、蒸汽机高温炎热的场所,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相对湿度长期处于95% 以上的潮湿场所、易于导电的工作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狭窄的导电场所的照明,电源电 玉不得大于12V。 11.4.12为特低电压照明供电的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 耦变压器,且安全隔离变压器二次回路不应接地。 11.4.13现场照明器具安装高度应不低于3m,照明器具外壳应与保护零线可靠连接。 11.4.14照明器具内的接线必须牢固,灯具外的接线必须做可靠的防水措施,

    12. 2临时用电设施检查、维护

    2.2.1临时用电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检查、维护工作必须由电工进行 12.2.2应建立临时用电设施巡视制度及巡视记录台账。 2.2.3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应每月检测1次,并做好记录。 2.2.4末级配电箱中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每天使用前应启动试验按钮试跳一次,试跳 不正常时严禁继续使用。 2.2.5配电装置和变压器,每班应巡视检查1次,并做好记录。 12.2.6配电线路的巡视和检查,每周应不少于1次,并做好记录。 2.2.7配电设施的接地装置应每半年检测1次,并做好记录。 12.2.8保护导体(PE)的导通情况应每月检测1次,并做好记录

    工程项目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试行版)

    12.2.9对电气设备进行维护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识牌暖通标准规范范本, 严禁带电作业,并安排专人在电源处进行监护。

    12.3临时用电技术资料档案

    12.3临时用电技术资料档案

    1)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的图纸资料; 2)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 3)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4)临时用电工程电气设备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CCC”认证资料; 5)临时用电工程施工验收资料; 6)接地、重复接地电阻检测记录; 7)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检测记录; 8)临时用电设施定期检查、复查记录; 9)电工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 2.3.2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应作为施工技术资料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归档

    12.4临时用电设施的拆除

    12.4.1临时用电设施的拆除应办理审批手续 安全阀标准,并由专人负责组织实施。 12.4.2拆除临近带电部分的供用电设施时,应有专人监护,并应设隔离防护设施 2.4.3拆除工作应从电源侧线路开始 12.4.4临近带电部分的供用电设施拆除后应进行安全防护

    12.5.1工程项目现场紧急疏散通道,应设置带有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设施。 12.5.2工程项目现场应急供电系统宜单独设置,否则应做好与正常供电系统的供电分离、 切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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