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 GB 50497-2019 [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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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基坑周边环境
在建筑基坑施工及使用阶段,基坑周围可能受基坑影响的或 可能影响基坑的既有建(构)筑物、设施、管线、道路、岩土体及水系 等的统称。
2.0.3 基坑工程监测
在建筑基坑施工及使用阶段,采用仪器量测、现场巡视等手段 和方法对基坑及周边环境的安全状况、变化特征及其发展趋势实 施的定期或连续巡查、量测、监视以及数据采集、分析、反馈活动。
桥梁标准规范范本2.0.5土岩组合基坑
2.0.6基坑设计安全等级
为保证基坑开挖和地下结构的施工安全以及保护基坑周边环 境,对基坑侧壁进行支挡、加固的一种结构体系,包括围护墙和支 撑(或拉锚)体系。
基坑周边承受坑侧土压力、水压力及一定范围内地面荷载的
直接或间接设置在监测对象上并能反映其变化特征的观 测点。
ewarningvalueonmonitoring
针对基坑及周边环境的保护要求,对监测项目所设定的警 戒值。
3.0.1 下列基坑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1 基坑设计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基坑。 2开挖深度大于或等于5m的下列基坑: 1)土质基坑; 2)极软岩基坑、破碎的软岩基坑、极破碎的岩体基坑; 3)上部为土体,下部为极软岩、破碎的软岩、极破碎的岩体 构成的土岩组合基坑。 3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 基坑。 3.0.2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对监测范围、监测项目及测点布置、 监测频率和监测预警值等做出规定。 3.0.3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 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监测单位应编制蓝测方案,监测方案 应经建设方、设计方等认可,必要时还应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 关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3. 0. 4监测工作步骤宜符合下列规定
3.0.4监测工作步骤宜符
现场踏勘,收集资料; 2 制定监测方案: 3 基准点、工作基点、监测点布设与验收,仪器设备校验和元 器件标定; 4 实施现场监测; 5 监测数据的处理、分析及信息反馈; 6 提交阶段性蓝测结果和报告; 7 现场监测工作结束后,提交完整的监测资料。
3.0.5 监测方案编制前,委托方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 基坑支护设计文件; 3 基坑工程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4 周边环境各监测对象的相关资料; 5 其他所需资料。 3.0.6 监测单位在现场踏、资料收集阶段应包括下列主要 工作: 1 了解建设方和相关单位对监测的要求; 收集并分析岩土工程勘察、水文气象、周边环境、设计、施 工等资料; 3了解相邻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情况; 4通过现场踏勘,复核相关资料与现场状况的关系,确定拟 监测项目现场实施的可行性。 3.0.7 监测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及基坑周边环境状况; 3 监测目的; 4 编制依据; 5 监测范围、对象及项目; 6 基准点、工作基点、监测点的布设要求及测点布置图; 7 监测方法和精度等级: 8 监测人员配备和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 9 监测期和监测频率; 10 监测数据处理、分析与信息反馈; 11 监测预警、异常及危险情况下的监测措施; 12 质量管理、监测作业安全及其他管理制度。
环境情况以及支护结构类型、施工工法等综合确定,采用施工降水
时,尚应考虑降水及地面沉降的影响范围;采用爆破开挖时,爆破 振动的监测范围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 相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通过爆破试验确定。
1支护结构; 2 基坑及周围岩土体; 3地下水; 4周边环境中的被保护对象,包括周边建筑、管线、轨道交 通、铁路及重要的道路等; 5其他应监测的对象。 3.0.10 下列基坑工程的监测方案应进行专项论证: 1 邻近重要建筑、设施、管线等破坏后果很严重的基坑工程; 2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基坑工程; 3 已发生严重事故,重新组织施工的基坑工程;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一、二级基坑工程: 5其他需要论证的基坑工程。 3.0.11 监测单位应按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当基坑工程设计或施 工有重大变更时,监测单位应与建设方及相关单位研究并及时调 整监测方案。 3.0.12监测单位应及时处理、分析监测数据,并将监测结果和评 价及时向建设方及相关单位进行反馈。 3.0.13监测期间,监测方应做好监测设施的保护。建设方及总 包方应协助监测单位保护监测设施。 3.0.14当符合下列规定时,宜实施自动化监测: 1 需要进行高频次或连续实时观测的监测项目; 2 环境条件不充许或不可能用人工方式进行观测的监测 项目。
0.14当符合下列规定时,宜实施自动化监测:
1需要进行高频次或连续实时观测的监测项目: 2 环境条件不充许或不可能用人工方式进行观测 项目。
统、数据传输系统、数据存储管理系统及实时发布系统等; 2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精度和量程应满足工程要求; 3自动化监测系统应能进行数据异常情况下的自动预警或 故障显示。 3.0.16 监测结束阶段,监测单位应问建设方提供监测总结报告: 并将下列资料组卷归档: 1 监测方案; 2 基准点、监测点布设及验收记录; 3 阶段性监测报告; 4 监测总结报告
4.1.1监测项目应与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相匹配;应针对监 测对象的关键部位进行重点观测;各监测项目的选择应利于形成 互为补充、验证的监测体系。 4.1.2基坑工程现场监测应采用仪器监测与现场巡视检查相结 合的方法
4.1.1监测项目应与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相匹配
表 4. 2. 1土质基坑工程仪器监测项目表
4. 2. 2 岩体基坑工程仪器监测项目应根据表4.2.2进行选择
.2.2岩体基坑工程仪器监测项目
4.2.3土岩组合基坑工程应根据基坑设计安全等级、岩体质量、 土岩分布、土岩结合面及地下水状况、支护形式、周边环境变形控 制要求,按照本标准第4.2.1条、第4.2.2条选择监测项目,围护 桩嵌岩处岩体的水平向位移宜进行监测。
4:2.4岩体基坑、土岩组合基坑采用爆破开挖时,应对爆破振动
4:2.4岩体基坑、土岩组合基坑采用爆破开挖时,应对爆破振动
4:2.4岩体基坑、土岩组合基坑采月
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桥梁、道路、管线等保护对象进行质点 振动速度或加速度监测。
4.3.1基坑工程施工和使用期内,每天均应由专人进行巡视 检查。
4.3.1基坑工程施工和使用期内,每天均应由专人进行巡视
1支护结构: 1)支护结构成型质量; 2)冠梁、支撑、围標或腰梁是否有裂缝; 3)冠梁、围標或腰梁的连续性,有无过大变形; 4)围標或腰梁与围护桩的密贴性,围標与支撑的防坠落 措施; 5)锚杆垫板有无松动、变形; 6)立柱有无倾斜、沉陷或隆起; 7止水雌幕有无开裂、渗漏水: 8)基坑有无涌土、流砂、管涌; 9)面层有无升裂、脱落。 2施工状况: 1)开挖后暴露的岩土体情况与岩土勘察报告有无差异; 2)开挖分段长度、分层厚度及支撑(锚杆)设置是否与设计 要求一致; 3)基坑侧壁开挖暴露面是否及时封闭; 4)支撑、锚杆是否施工及时; 5)边坡、侧壁及周边地表的截水、排水措施是否到位,坑边
或坑底有无积水; 6)基坑降水、回灌设施运转是否正常; 7基坑周边地面有无超载。 3周边环境: 1)周边管线有无破损、泄漏情况; 2)围护墙后土体有无沉陷、裂缝及滑移现象; 3)周边建筑有无新增裂缝出现; 4)周边道路(地面)有无裂缝、沉陷; 5)邻近基坑施工(堆载、开挖、降水或回灌、打桩等)变化 情况; 6)存在水力联系的邻近水体(湖泊、河流、水库等)的水位变 化情况。 4监测设施: 1)基准点、监测点完好状况; 2)监测元件的完好及保护情况; 3)有无影响观测工作的障碍物。 5根据设计要求或当地经验确定的其他巡视检查内容。 3.3特殊土基坑工程巡视检查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3.2条的 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膨胀土、湿陷性黄土、红黏土、盐渍土,应重点巡视场地 防水、排水等防护设施是否完好,开挖暴露面有无被雨水及各种 源浸湿的现象,是否及时盖封闭; 2膨胀土基坑开挖时有无较大的原生裂隙面,在干湿循环剧 季节坡面有无保湿措施; 3对多年冻土、季节性冻土等温度敏感性土,当基坑施工及 用阶段经受冻融循环时,应重点巡视开挖暴露面保温、隔热措施 否到位,坡顶、坡脚排水系统设施是否完好; 4对高灵敏性软土,应重点巡视施工扰动情况,支撑施作是 及时,侧壁有无软士挤出,开挖暴露面是否及时封团等。
的巡视检查情况应做好记录,及时整理,并与仪器监测数据进行综 合分析,如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建设方及其他相关单位。
51监测点布置5.1一般规定5.1.1监测点的布置应能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态及其变化趋势,监测点应布置在监测对象受力及变形关键点和特征点上,并应满足对监测对象的监控要求。5.1.2监测点的布置不应妨碍监测对象的正常工作,并且便于监测、易于保护。5.1.3不同监测项自的监测点宜布置在同一监测断面上。5.1. 4监测标志应稳固可靠、标示清晰。5.2基坑及支护结构5.2.1围护墙或基坑边坡项部的水平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布置,基坑各侧边中部、阳角处、近被保护对象的部位应布置监测点。监测点水平间距不宜天于20m,每边监测点数目不宜少于3个。水平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宜为共用点,监测点宜设置在围护墙顶或基坑坡顶上。5.2.2围护墙或土体深层水平位移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周边的中部、阳角处及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点水平间距宜为20m~60m,每侧边监测点数自不应少于1个。用测斜仪观测深层水平位移时,测斜管理设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理设在围护墙体内的测斜管,布置深度宜与围护墙人土深度相同;2埋设在土体中的测斜管,长度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1.5倍,并应大于围护墙的深度,以测斜管底为固定起算点时,管底应嵌入到稳定的土体或岩体中。:13·
变形较大且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点数量和水平间距应视具体情 况而定。竖直方问监测点间距宜为2m~4m且在设计计算弯矩 极值处应布置监测点,每一监测点沿垂直于围护墙方向对称放置 的应力计不应少于 1 对。
1监测断面的平面位置宜设置在支撑设计计算内力较大、基 坑阳角处或在整个支撑系统中起控制作用的杆件上; 2每层支撑的轴力监测点不应少于3个,各层支撑的监测点 位置宜在竖向保持一致; 3钢支撑的监测断面宜选择在支撑的端头或两支点间1/3 部位,混凝土支撑的监测断面宜选择在两支点间1/3部位,并避升 节点位置; 4每个监测点传感器的设置数量及布置应满足不同传感器 的测试要求。
5.2.5立柱的竖向位移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部、多根支
处、地质条件复杂处的立柱上;监测点不应少于立柱总根数的 5%,逆作法施工的基坑不应少于10%,且均不应少于3根。立柱 的内力监测点宜布置在设计计算受力较大的立柱上,位置宜设在 坑底以上各层立柱下部的1/3部位,每个截面传感器理设不应少 于4个。
大且有代表性的位置,基坑每侧边中部、阳角处和地质条件复杂的 区段内宜布置监测点。每层锚杆的内力监测点数量应为该层锚杆 总数的1%~3%,且基坑每边不应少于1根。各层蓝测点位置在 竖向上宜保持一致。每根杆体上的测试点宜设置在锚头附近和受 力有代表性的位置。
监测点宜按纵向或横向断面布置,断面宜选择在基坑的
央以及其他能反映变形特征的位置,断面数量不宜少于2个; 2同一断面上监测点横向间距宜为10m~30m,数量不宜少 于3个;
3监测标志宜埋人坑底以下20cm30cm。
1监测断面的平面位置应布置在受力、土质条件变化较天或 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 2在平面布置上,基坑每边的监测断面不宜少于2个,竖向 布置上监测点间距宜为2m~5m,下部宜加密; 3当按土层分布情况布设时,每层土布设的测点不应少于1 个,且宜布置在各层土的中部。 5.2.9孔隙水压力监测断面宜布置在基坑受力、变形较大或有代 表性的部位。竖向布置上蓝测点宜在水压为变化影响深度范围内 按土层分布情况布设,竖向间距宜为2m~5m,数量不宜少于 3个
5.2.10地下水位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
1当采用深井降水时,基坑内地下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 中央和两相邻降水并的中间部位,当采用轻型并点、喷射并点降水 时,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周边拐角处,监测点数量应视 具体情况确定; 2基坑外地下水位监测点应沿基坑、被保护对象的周边或在 基坑与被保护对象之间布置,监测点间距宜为20m~50m,相邻建 筑、重要的管线或管线密集处应布置水位监测点,当有止水惟幕 时,宜布置在截水惟幕的外侧约2m处; 3水位观测管的管底理置深度应在最低设计水位或最低允 许地下水位之下3m~5m,承压水水位监测管的滤管应理置在所 测的承压含水层中; 4在降水深度内存在2个以上(含2个)含水层时,宜分层布 设地下水位观测孔:
S 岩体基坑地下水监测点宜布置在出水点和可能滑面部位: 6 回灌井点观测并应设置在回灌并点与被保护对象之间。
5.3.1基坑边缘以外1倍~3倍的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需要保 护的周边环境应作为监测对象,必要时尚应扩天监测范围。 5.3.2当基坑邻近轨道交通、高架道路、隧道、原水引水、合流污 水、重要管线、重要文物和设施、近现代优秀建筑等重要保护对象 时,监测点的布置尚应满足相关管理部门的技术要求。
5.3.3周边建筑竖向位移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表
1建筑四角、沿外墙每10m~15m处或每隔2根~3根柱的 柱基或柱子上,且每侧外墙不应少于3个监测点; 2不同地基或基础的分界处: 3不同结构的分界处; 4 变形缝、抗震缝或严重开裂处的两侧; 5 新、旧建筑或高、低建筑交接处的两侧; 高构筑物基础轴线的对称部位,每一构筑物不应少于 4点。
1监测点宜布置在建筑角点、变形缝两侧的承重柱或墙上; 2监测点应沿主体项部、底部上下对应布设,上、下监测点应 布置在同一竖直线上; 3当由基础的差异沉降推算建筑倾斜时,监测点的布置应符 合本标准第5.3.3条的规定。
5.3.6周边建筑裂缝、地表裂缝监测点应选择有代表
行布置,当原有裂缝增大或出现新裂缝时,应及时增设监测点。对
需要观测的裂缝,每条裂缝的监测点应至少设2个,且宜设置在裂缝的最宽处及裂缝未端。5.3.7周边管线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管线修建年份、类型、材质、尺寸、接口形式及现状等情况,综合确定监测点布置和埋设方法,应对重要的、距离基坑近的、抗变形能力差的管线进行重点监测;2监测点宜布置在管线的节点、转折点、变坡点、变径点等特征点和变形曲率较大的部位,监测点水平间距宜为15m~25m,并宜向基坑边缘以外延伸1倍~3倍的基坑开挖深度;3供水、煤气、供热等压力管线宜设置直接监测点,也可利用管并、阀门、抽气口以及检查并等管线设备作为监测点,在无法理设直接监测点的部位,可设置间接监测点。5.3.8周边地表竖向位移监测断面宜设在坑边中部或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断面应与坑边垂直,数量视具体情况确定。每个蓝测断面上的监测点数量不宜少于5个。5.3.9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孔应布置在靠近被保护对象且有代表性的部位,数量应视具体情况确定。在竖向布置上测点宜设置在各层土的界面上,也可等间距设置。测点深度、测点数量应视具体情况确定。5.3.10周边环境爆破振动监测点应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结构特征、距离爆源的远近等布置。对于同一类型的保护对象,监测点宜选择在距离爆源最近、结构性状最弱的保护对象上。当因地质、地形等情况,爆破对较远处保护对象可能产生更大危害时,应增加监测点。监测点宜布置在保护对象的基础以及其他具其有代表性的位置。·17·
6.1.1监测方法的选择应根据监测对象的监控要求、现
6.1.2变形监测网的基准点、工作基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准点应选择在施工影响范围以外不受扰动的位置,基准 点应稳定可靠; 2工作基点应选在相对稳定和方便使用的位置,在通视条件 良好、距离较近的情况下,宜直接将基准点作为工作基点; 3工作基点应与基准点进行组网和联测。 6.1.3 监测仪器、设备和元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观测精度和量程的要求,且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可 靠性; 2应经过校准或标定,且校核记录和标定资料齐全,并应在 规定的校准有效期内使用; 3监测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 以及监测元件的检查。 6.1.4 对同一监测项目,监测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采用相同的观测方法和观测路线; 2 使用同一监测仪器和设备; 3 固定观测人员; 4 在基本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下工作。 6.1.5 监测项目初始值应在相关施工工序之前测定,并取至少连 续观测3次的稳定值的平均值,
6.1.6基坑周边环境中的地铁、隧道等被保护对象的监测方法和 监测精度尚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的要求。 6.1.7除使用本标准规定的监测方法外,亦可采用能达到本标准 规定精度要求的其他方法。
6. 2 水平位移监测
6.2.1水平位移监测包括围护墙(边坡)顶部、周边建筑、周边管 线的水平位移观测。测定特定方向上的水平位移时,可采用视准 线活动牌法、视准线测小角法、激光准直法等;测定监测点任意 方向的水平位移时,可视监测点的分布情况,采用极坐标法、交会 法、自由设站法等。
6.2.2水平位移监测网宜进行一次布网,并宜采用假定坐
或建筑坐标系统。水平位移监测网可采用基准线、单导线、导线 网、边角网等形式。
1水平位移基准点的数量不应少于3个,基准点标志的型式和 理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G8的有关规定; 2采用视准线活动靓牌法和视准线小角法进行位移观测,当 不便设置基准点时,可选择设置在稳定位置的方向标志作为方向 基准,采用基准线控制时,每条基准线应在稳定区域设置检核基 准点; 3工作基点宜设置为具有强制对中装置的观测墩,当采用光 学对中装置时,对中误差不宜大于0.5mm; 4水平位移基准点的测量宜采用全站仪边角测量,水平位移 工作基点的测量可采用全站仪边角测量、边角后方交会等方法; 5每次水平位移观测前应对相控制点(基准点或工作基 点)进行稳定性检查。
6.2.4基坑围护墙(边坡)顶部、周边建筑、周边管线的水平位移
监测精度应根据其水平位移预警值按表6.2.4确定。表6.2.4水平位移监测精度要求累计值D(mm)D≤4040
60水平位移变化速率预警值p≤22<,≤44<,≤6">6(mm/d)监测点坐标中误差(mm)≤1.0≤1.5≤2.0≤3.0注:1监测点坐标中误差系指监测点相对测站点(如工作基点等)的坐标中误差,监测点相对于基准线的偏差中误差为点位中误差的1/Z。2当根据累计值和变化速率选择的精度要求不一致时,水平位移监测精度优先按变化速率预警值的要求确定。3以中误差作为衡量精度的标准。6.2.5买采用全站仪极坐标法进行水平位移监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全站仪标称精度应符合表6.2.5的规定。表6.2.5全站仪标称精度要求监测点坐标中误差(mm)测回水平方向标准差(")测距中误差1. 0≤0.5≤(1mm+1ppm)1. 5≤1. 0≤(1mm+1ppm)2. 0≤1.0≤(1mm+2ppm)3. 0≤2.0≤(2mm+2ppm)2测站至监测点的距离不宜大于300m。3监测点的测回数应根据观测精度要求、全站仪标称精度、测站至监测点的距离等因素综合确定。6.2.6当采用视准线活动靓牌法和视准线小角法进行水平位移监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3全站仪标称精度应符合本标准表6.2.5的规定:2应垂直于所测位移方向布设视准线,视准线小角法以工作基点作为测站点;3测站点与监测点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300m;4采用视准线小角法时,小角角度不应超过30°,观测不应少于1 个测回。.20 6.3竖向位移蓝测6.3.1竖向位移监测包括围护墙(边坡)顶部、立柱、周边地表、建筑、管线、道路的竖向位移观测。竖向位移监测宜采用几何水准测量,也可采用三角高程测量或静力水准测量等方法。6.3.2竖向位移监测网宜采用国家高程基准或工程所在城市使用的高程基准,也可采用独立的高程基准。监测网应布设成闭合环或附合线路,且宜一次布设。6.3.3竖向位移基准点、工作基点的布设和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准点的数量不应少于3个,基准点之间应形成闭合环;基准点标志的型式和理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8的有关规定;在冻土地区,基准点标石应埋设在当地冻土线以下0.5m,在基岩壁或稳固的建筑上可理设墙上水准标志。2密集建筑区内,基准点与待测建筑的距离应大于该建筑基:础最大深度的2倍。基准点可选择在沉降影响区以外稳定的建(构)筑物结构上。3可根据作业需要设置工作基点,工作基点与基准点之间应便于联测。6.3.4围护墙(边坡)顶部、立柱、基坑周边地表、管线和邻近建筑、道路的竖向位移监测精度应根据其竖向位移预警值按表6.3.4确定。表6.3.41竖向位移监测精度要求累计值 S(mm)S≤2020
60竖向位移变化速率“s预警值Us≤226(mm/d)监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mm)≤0.15≤0.5≤1.0≤1.5注:监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系指相应精度与视距的几何水准测重单程一测站的差中误差。.21: 6.3.5 采用儿何水准测量进行竖向位移监测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所用仪器精度与观测限差应符合表 6. 3. 5 的规定。
表 6.3.5水准仪精度和观测限差要求
2水准测量作业方式、观测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 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有关规定。 6.3.6采用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进行竖向位移监测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所用全站仪的测角标称精度不应大于1”,观测精度应满 足对监测对象竖向位移预警监控的要求; 2应采用中间设站的观测方式,后视点、前视点均应设置棱 镜或特制靓牌; 3作业方式、较差、观测要求等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 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有关规定。 6.3.7采用静力水准测量进行竖向位移监测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应根据位移预警监控要求及观测精度选取相应精度和量 程的静力水准传感器,宜采用连通管式静力水准; 2当采用多组串联方式构成观测线路时,相邻测线交接处应 在同一结构的上下设置2个传感器作为转接点; 3工作基点应采用水准测量方法定期与基准点联测; 4观测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 8的有关规定。
6.3.7采用静力水准测量进行竖向位移监测时,应符
规定: 1应根据位移预警监控要求及观测精度选取相应精度和量 程的静力水准传感器,宜采用连通管式静力水准; 2当采用多组串联方式构成观测线路时,相邻测线交接处应 在同一结构的上下设置2个传感器作为转接点; 3工作基点应采用水准测量方法定期与基准点联测; 4观测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TGI 8 的有关规定。
6. 4深层水平位移监测
6.4.1深层水平位移监测宜采用在围护墙体或土体中预理测斜 管,通过测斜仪观测各深度处水平位移的方法。 6.4.2测斜仪的系统精度不宜低于0.25mm/m,分辨率不宜低 于 0.02mm/500mm。
6. 4.1深层水平位移监测宜采用在围护墙体或土体中预
6.4.3测斜管应在基坑开挖和预降水至少1周前理设,当基坑周
1测斜管的理埋设可采用绑扎法、钻孔法以及抱箍法等; 2埋设前应检香测斜管质量,测斜管连接时应保证上、下管 段的导槽相互对准、顺畅,各段接头及管底应保证密封,测斜管管 口、管底应采取保护措施; 3测斜管埋设时应保持竖直,防止发生上浮、断裂、扭转,测 斜管一对导槽的方向应与所需测量的位移方向保持一致; 4当采用钻孔法埋设时,测斜管与钻孔之间的空隙应填充 密实; 5 正式测量前宜使用探头模型检查测斜管导槽顺畅状态。 6.4.4测斜仪探头置人测斜管底后,应待探头接近管内温度后 自下而上以不大于0.5m间隔逐段测量,每个监测方向均应进行
下而上以不大于0.5m间隔逐段测量,每个监测方向均应进 、反两次量测。
岩土体中时,宜以测斜管底部为位移起算点;当测斜管底部未 在稳定岩土体时,应以测斜管上部管口为起算点,且每次监测 测定管口位移,并对深层水平位移值进行修正。
6.5.1 建筑倾斜监测方法应根据现场监测条件和要求,选
6.5.1建筑倾斜监测方法应根据现场监测条件和要
6.5.1建筑倾斜监测方法应根据现场监测条件和要求,选用投点 法、水平角观测法、前方交会法、垂准法、倾斜仪法和差异沉降法等
法、水平角观测法、前方交会法、垂准法、倾斜仪法和差异沉降法等
6.5.2建筑倾斜监测精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
6.5.2建筑倾斜监测精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及《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有关规定。
1当从建筑外部进行倾斜观测时,建筑顶部的监测点标志宜 采用固定的牌和棱镜,墙体上的监测点标志可采用埋人式照准 标志。当不便安装理设标志时,可粘贴反射片标志,也可利用满足 照准要求的建筑特征点。 2当建筑外场地充许,宜采用全站仪或经纬仪投点法。测站 点宜选择在与建筑倾斜方向成正交的方向线上,测站点距离照准 目标不宜小于1.5倍的目标高度。底部观测点宜安置水平读数 尺,全站仪或经纬仪应瞄准上部观测点标志,将上部观测点投影到 底部,通过水平读数尺直接读取偏移量,正、倒镜备观测一次取平 均值,并根据上、下观测点高度差计算倾斜度。 3当采用水平角观测法时,应设置定向点,测站点和定向点 应采用具有强制对中装置的观测墩。 4当建筑内部具有竖向通视条件时,可采用垂准法。应在下 部观测点上安置激光垂准仪或光学垂准仪,在顶部观测点上安置 接收靶,由接收靶直接读取或量取顶部水平位移量和位移方向,计 算倾斜量。观测时应进行下部点对中,并按180°和90°的对称位 置,分别读取2次或4次位移数据。 5当利用相对沉降量间接确定建筑倾斜时,可采用水准测量 或静力水准测量等方法通过测定差异沉降计算倾斜值和倾向 方向。
6.1裂缝监测应监测裂缝的位置、走向、长度、宽度,必要时 监测裂缝深度。
基坑开挖前应记录监测对象已有裂缝的分布位置和数量,
基坑开挖前应记录监测对象已有裂缝的分布位置和数量,
测定其走向、长度、宽度和深度等情况,监测标志应具有可供量测 的明晰端面或中心。
6.3 裂缝监测宜采用下列方法:
.6.3裂缝监测宜采用下列方
1裂缝宽度监测宜在裂缝两侧贴理标志,用千分尺、游标卡 尺、数字裂缝宽度测量仪等直接量测,也可用裂缝计、粘贴安装于 分表量测或摄影量测等; 2裂缝长度监测宜采用直接量测法; 3裂缝深度监测宜采用超声波法、凿出法等。 6.6.4裂缝宽度量测精度不宜低于0.1mm,裂缝长度和深度量 测精度不宜低于 1mm。
6.7支护结构内力监测
6.7.1支护结构内力监测适用于围护墙内力、支撑轴力、立柱内 力、围標或腰梁内力监测等,宜采用安装在结构内部或表面的应 力、应变传感器进行量测。 5.7.2应根据监测对象的结构形式、施工方法选择相应类型的传 感器。混凝土支撑、围护桩(墙)宜在钢筋笼制作的同时,在主筋上 安装钢筋应力计;钢支撑宜采用轴力计或表面应力计;钢立柱、钢 围標(腰梁)宜采用表面应变计。 5.7.3应力计或应变计的量程不宜小于设计值的1.5倍,精度不 宜低于0.5%F·S,分辨率不宜低于0.2%F·S。 6.7.4内力监测传感器埋设前应进行标定和编号,导线应做好标 记,并设置导线防护措施。
6.7.6内力监测值宜考虑温度变化等因素
6.8.1土压力宜采用土压力计量测。
6.8.1土压力宜采用土压力计量测。
6.8.2土压力计的量程应满足预估被测压力的要求,其上限可取 设计压力的2倍,精度不宜低于0.5%F·S,分辨率不宜低于 0. 2%F · S。
6.8.3土压力计理设可采用理人式或边界式。理设前应对土压
1受力面与所监测的压力方向垂直并紧贴被监测对象; 2 埋设过程中应有土压力膜保护措施; 3采用钻孔法埋设时,回填应均匀密实,且回填材料宜与周 围岩土体一致; 4土压力计导线中间不宜有接头,导线应按一定线路捆扎, 接头应集中引入导线箱中:
经过1周时间的监测并取得稳定初始值
6.9 孔隙水压力监测
6.9.1孔隙水压力宜通过埋设钢弦式或应变式等孔隙水压力计 测试。 6.9.2孔隙水压力计量程应满足被测压力范围的要求,可取静水 压力与超孔隙水压力之和的2倍,精度不宜低于0.5%F·S,分辨 率不宜低于0.2%F·S。
6.9.1孔隙水压力宜通过埋设钢弦式或应变式等孔隙水压力计 测试。
6.9.3孔隙水压力计埋设可采用压入法、钻孔法等
1孔隙水压力计应浸泡饱和,排除透水石中的气泡; 2 核查标定数据,记录探头编号,测读初始读数。 6.9.5 采用钻孔法理设孔隙水压力计时,钻孔直径宜为110mm~ 130mm,不宜使用泥浆护壁成孔,钻孔应圆直、干净;封口材料宜
6.9.6孔隙水压力计理设后应测量初始值,且宜逐日量测1周以 上并取得稳定初始值。 6.9.7应在孔隙水压力监测的同时测量孔隙水压力计埋设位置 附近的地下水位,
6.10.1地下水位监测宜采用钻孔内设置水位管或设置观测并, 通过水位计进行量测。 6.10.2地下水位量测精度不宜低于10mm。 6.10.3潜水水位管直径不宜小于5.0mm,饱和软土等渗透性小 的土层水位管直径不宜小于70mm,滤管长度应满足量测要求;承 压水位监测时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隔水 措施。 6.10.4水位管宜在基坑预降水前至少1周埋设,并逐日连续观 测水位取得稳定初始值
6. 11锚杆轴力监测
6.11.1锚杆轴力监测宜采用轴力计、钢筋应力计或应变计,当使 用钢筋束时宜监测每根钢筋的受力。 6.11.2轴力计、钢筋应力计和应变计的量程宜为锚杆极限抗拨 承载力的1.5倍,量测精度不宜低于0.5%F·S,分辨率不宜低于 0.2%F·S。
6.11.3轴力计仪表应与锚杆张拉设备仪表相互标定
成后应对轴力计、应力计或应变计进行检查测试,并取下一层 开挖前连续2d获得的稳定测试数据的平均值作为其初始值,
6.12.1土体分层竖向位移可通过埋设磁环式分层沉降标,采用 分层沉降仪进行量测,或者通过埋设深层沉降标,采用水准测量方
6.12.1土体分层竖向位移可通过埋设磁环式分层沉
法进行量测特种设备标准,也可采用埋设多点位移计进行量测。 6.12.2沉降标或多点位移计应在基坑开挖前至少1周理设。采 用磁环式分层沉降标时,应保证沉降管安置到位后与土层密贴 牢固。
6.13.1坑底隆起采用钻孔等方法理设深层沉降标时,孔口高程 宜用水准测量方法测量,沉降标至孔口垂直距离可采用钢尺量测。 6.13.2坑底隆起监测的精度应符合表6.13.2的规定。
表6.13.2坑底隆起监测的精度要求(mm
6.14.1测振传感器可采用垂直、水平单向传感器或三矢量一体 传感器。传感器频带范围应覆盖被测物理量的频率,记录设备的 采样频率应大于12倍被测物理量的上限主振频率,传感器和记录 设备的测量幅值范围应满足被测物理量的预估幅值,测试导线宜 选用屏蔽电缆。
6. 14.2测振传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证测振传感器与被测对象连接牢固且紧密消防标准规范范本,不应置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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